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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25 观念的抉择问题至少有两个根本困难:(1)决定人们行动的观念都是在选择某种未来,而无论有多少知识积累都不可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全部知识,也就不可能构成关于未来的必然推论,相当于不存在事先诸葛亮,因此,知识永远不能证明某个观念的选择是否正确。这是休谟定理。(2)对于任意一个人,他几乎不可能具有一个传递性的偏好排序,即使在某个特殊时刻是可能的,也是不稳定的。原因是,人类价值体系中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最高价值,而是多种价值并列为最重要的价值,无法分出高下,因此必定造成许多无法两全的两难选择,或者难以比较的选择。既然存在这样两个基本困难,因此永远也不可能绝对地证明哪个观念是最可取的。这是思想不能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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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27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正如表决民主的意图是反对并且抑制对社会行为的专制,公议民主的意图则是反对和抑制思想的独断,但是从公共领域的形势分析可知,通过思想辩论不可能证明哪一种观念是最好的,这意味着,不存在一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保证某种观念在未来的实践中永远正确,于是我们只能追求次优条件。次优条件只是好观念的必要条件:如果一种观念与已经证明为普遍优越的事物不能兼容,则一定是坏的;如果一种观念与尽量多的已经证明为普遍优越的事物是兼容的,它虽然未必是最好的,但一定是诸种好观念其中的一种,这种观念必定对于所有人都至少不是一件坏事。这是民主的“最大兼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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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29 这一民主的最大兼容原则可以进一步落实为公议民主的一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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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31 (1)与普遍价值的兼容。任何一种试图成为公共选择的观念必须与普遍价值是兼容的,即必须与普遍价值不矛盾并且在其前提中暗含对普遍价值的承认。一种价值如果是普遍有效的,它意味着,这一价值所定义的人际关系在任何可能生活情景中对任何人都不会形成歧视,因此不存在反对这一价值的理性理由。能够经得起如此严格的理性批判的普遍价值并不很多,如前所论,最明显的普遍价值有公正、和谐和自由,当然还应该有真理、人权和各种美德(但其中某些具体内容或许有争议)。既然普遍价值对于所有人都是有效的,那么,如果一种公共选择与各种普遍价值都不能兼容,就显然是坏的;如果与某种普遍价值不能兼容,也就意味着是相当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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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33 (2)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共享。尽管从知识论上说,无论什么样的知识和信息都永远是不充分的,但无论如何,已有知识和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共享对于人们形成相对正确的偏好、利益考虑和形势判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苏格拉底指出的:无人故意犯错。如果人们能够了解某一问题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显然就更有可能知道什么是比较好的,至少比盲目选择或者被蒙蔽情况下的选择要更可靠一些,因此,知情也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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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35 (3)公共领域的理性对话和辩论。如果公议是有意义的,就必须承认言论自由,同时,不同意见和观点必须有权利进行公开对话、讨论和辩论,而且,所有的对话和辩论必须遵循理性规则(可以参考哈贝马斯条件,尽管哈贝马斯条件有些天真而且也不够全面),以避免暴力、权力、利诱以及煽情炒作等修辞术所施加的无理影响。由于人类所面对的问题总是非常复杂,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即使充分理性的对话和辩论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解决问题,但肯定至少有助于澄清问题和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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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37 以上条件只是形成正确的公共意识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仍然不可能保证一种公共意识是最优选择(人类永远都需要运气)。无论如何,最大兼容原则可望改善公共领域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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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39 5.关于兼容民主一个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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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41 根据前面分析,我们获得这样一些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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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43 (1)民主不可能生成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民主必须与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相配合,否则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优势。中国传统的“好社会”标准即“治乱”标准是一种非常优越的社会评价标准,一个社会如果是好的,首先必须是治世,然后才谈得上各种价值取向,如果是乱世,无论什么样的价值都将土崩瓦解,没有什么原则能够幸免于乱。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和专制所产生的政治效果将同样差。所以说,能够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是民主生效的前提条件,法治能够有效地预防失控的民主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伤害,同时预防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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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45 (2)民主至少由两方面制度构成:公议制度(公共领域)和投票制度。一般地说,投票制度用于形成利益分配方面的公共选择;公共领域用于形成观念意见方面的公共选择。对于公共领域,意见的决胜标准是符合普遍价值和遵守公正的表达和辩论程序,多数原则并不适用;对于投票制度,表决标准是多数原则。如果没有健康的公共领域,民主将是糊涂和误导性的,因此,公共领域比投票制度更为基本,只有当公共领域持续一贯存在,才能保证意向清楚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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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47 (3)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民主制度设计虽然各有优点,但都仍然不能有效地减少民主所可能导致的对少数人的伤害以及对高尚观念的伤害,所以都并非最优民主。要改进民主制度就必须引入两条减灾性的基本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分别用于改进投票制度和公共领域的运作。在某种意义上,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可以看作是中国传统的“仁爱”原则和“和谐”原则在民主问题上的一种具体实现。尽管中国传统思想中确实没有民主观念,但却对发展民主理论有所帮助。以最小伤害原则和最大兼容原则为基本精神的民主设想可以看作是关于民主的一种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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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49 原载《哲学研究》,2008(6);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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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51 《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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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53 [1] 参见赵汀阳:《冲突与合作的博弈哲学》,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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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55 [2] 参见D.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13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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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560 论可能生活(第2版) 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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