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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著名的哲学家艾提昂·吉尔松(Etienne Gilson)认为,正是这种认识世界运行的规律以及我们应该如何与之相适应的能力——即做出负责任的选择,与自然律和谐一致的能力——将人类和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吉尔松认为“道德律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常态。如果一个有理性的生命完全不按照理性行事,或是按照与理性所要求的相反的道理行事,我们还不能把那样的人叫做禽兽,而是应该叫做如禽兽一般的人。当然,后者其实更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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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没有哪位现代学者能够比鲁益师更加清楚阐明人类所具备的认识自然德行的能力。鲁益师写道,就像所有动物的身体受地心引力律的规范,所有有机生物受生物学定律的规范,人类也同样受道德律的规范。其中唯一的区别只是在于人可以选择是否遵守那样的道德律。而这也正是那位拖车司机的观点。按鲁益师的话说,“人们都知道有这个自然律,却又破坏它。这两点是我们用清明的头脑来思考自己和所居住的宇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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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益师认为,纵观历史上的每一种文明,例如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希腊和罗马,人们所持守的道德教训都非常一致。虽然在各国的法律和习俗中存在着一些明显不同,但它们都认同一些“主要原则”。“试设想有没有哪个国家,”鲁益师说,“在那里,逃避兵役的人反而受到称赞。又或有人欺骗、出卖好心人,反而觉得很有光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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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益师认为即使是小孩子也能明白道德律的意思。一个小学生会很生气地对同学说,“你拿了我的尺子。”也许今天的孩子会说的是,“你拿了我的游戏机。”另一个孩子的回答不可能是:“那没什么,如果我想拿你的游戏机,它就成了我的。”他会说,“我没拿。”这两个孩子都接受拿别人的东西不对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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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鲁益师并未生活在后现代时期,但他已经预见其含义。他说,“一定有人会说,在不同的文明中,道德的标准可以各异,因此说人人都明白自然律或正当的行为,这个观念是不正确的。”但鲁益师说,“这话其实不通。‘道德’律之所以被称之为‘自然律’是因为人们认为每个人在天性上就知道有那样的律,因而根本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教导。”简言之,道德律其实是不证自明的道理。这当然不是说每个人可以永远不在道德律的问题上犯错,就像背诵九九乘数表有时也会犯错一样。但正确答案却不能由人自己的口味决定,就像你不能凭意见来定九九乘数表正确与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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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面曾多次把自然律比作常识。“见识”这个字源于拉丁文“scienter”,意思是“知识”。你把手放在火上,会被烧着,这难道不是大家所共有的知识吗?这当然是。那么把他人的手放在火头上面是不对的,这又是不是常识?当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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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也能明白这一点,鲁益师观察到了这一点,我也曾发现过这个事实。当我对年轻人演讲的时候,我总是会问他们,是否有“绝对的道德真理”存在?一般开始只有几个人举手——而且显得有些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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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就会给他们举一个著名哲人弗朗西斯·薛华(Francis Schaeffer)曾说过的例子。我问那些年轻人:在一个车流繁忙的街角,两边的汽车正呼啸而过,一位老年妇人站在那儿,手里拿着一个购物袋,六神无主地四下张望着。这时你们有三个选择:第一是帮助那位妇人过街;第二是不去理会她;第三是把她推到车流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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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后我就问他们是否知道哪一个是正确的选择。在一片窃笑声中,所有的手都举了起来。当然,那些年轻人的意思是,他们不知道是否应该坚持的确有一个“绝对的道德真理”存在——那听上去显得太过偏激——但他们相信把一个六神无主的妇人推进车流里去绝对是错的。看到孩子们心里豁然开朗真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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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甚至是那些激进的后现代主义者)同样明白这一点。我的朋友,著名的神学家和历史学家乔治·维格(George Weigel)的经历清楚说明了这一点。一次维格被邀参加美国的国家公共广播电台(NPR)的旗舰谈话节目《时事纵观》。那天节目中的主持人和另一位嘉宾都是激进的自由派女权主义者。一场有关道德真理的争论在节目中展开,那两位女士都非常坚定地相信没有所谓的道德真理存在。其中一位女士向维格提出了一个挑衅性的问题:“你可以给我举出一项每个人都会同意的‘绝对性的道德真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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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格回答说,“是的,我可以。比如说,强奸就绝对是错的。”现场立刻陷入了一种令人尴尬的沉默,过了好一会儿,那位女主持人才缓过劲来,赶紧换了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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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够经常性地通过情感反应发现那种内在的道德律。现代学者巴克利说我们天生有一种“对谎言的厌恶”。那不是理性分析的结果,而是天然的直觉。他说,“我们里面的厌烦和憎恶的感受常常阻止我们做某些事情,而并不用对那样的事进行不必要的理性分析。”他想要说明的是,我们会因错误的事情而感到不悦,而且自然会被正确的事情所吸引。当然,我们是不是总能受到那种感受的正确引导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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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普遍的人类经历说明我们每个人的确都能辨别对错。护教家格雷格·库克尔(Greg Koukl)经常会告诉他的听众,他知道关于他们每个人的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听众们面面相觑,不知所以。然后格雷格说,“你们中的每个人都有罪咎感。”至今还没有人能够否认他的这一观点。我们心中的良知证明的确有那样的真理存在。在位于奥斯汀的得克萨斯大学任教的布兹韦斯基(J. Budziszewski)教授称其为“不可知的真理”。我们的良知时常会令我们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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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良知的特定功能——因为我们的确知道那个更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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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正是使徒保罗在他写给初代罗马教会的信中(即《新约圣经》中的《罗马书》)所表达的意思。在提到外邦人的时候,保罗说,“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我们中间有谁从未有过受到我们里面的“是非之心”控告或肯定的经验?我想也许只有反社会者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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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并不觉得做错了什么事情,我们会觉得内疚吗?格雷厄姆·格林在他那本名为《沉默的美国人》的精彩纷呈的小说中讲述了一名英国记者在越南的经历。那名记者是个十足的恶棍,他自欺欺人地认为自己在道德上比他人优越,因为自己比其他人都更清楚当时的政治局势。他给人的印象仿佛是良心已经尽失。在故事行将结束的时候,他策划杀死了自己的情敌。最后他终于得到他想要的一切——高额的薪水、烈酒、毒品、情人。然而他却并不快乐。在小说的末尾,他说道,“我希望我能够对什么人说,我错了,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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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存在的谎言之一是认为罪咎感并不能为我们提供正确的行动指南。弗洛伊德学派的精神分析专家们告诉我们罪咎感对人并无益处,它只是一种需要治疗的心理机能障碍。我们不愿承认罪咎感是不正当行为的自然结果,因为承认那一点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的确有道德律和罪的存在,然而那些都是今日主流社会和文化立场所不能接受的观点。于是,我们的文化告诉我们,如果你觉得内疚,去找菲尔医生好了。然而心理治疗仅仅能帮助我们澄清所面临的困境,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任何具有持久意义的答案。我们更加需要的不是心理治疗,而是悔改和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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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没有时常指证并引导我们的良知,我们不可能经历到美满的人生。我见过很多人想要压制他们的良心,但无一例外,他们最终都遭遇失败的结局。尝试将罪咎感解释为弗洛伊德式的“心理机能障碍”只会导致一种自欺欺人的悲惨人生。正因为如此,存在主义者阿尔贝·加缪会说,“荒谬是失去了上帝的罪恶。”这就是自由主义的本质所在:如果一个人既否认罪恶,也否认上帝,生命就必定会变得荒谬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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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遵循这个世界所固有的规律即为智慧。按尼尔·普兰丁格的话说,与那样的事实背道而驰简直就是愚不可及。那就像朝着和纹理相反的方向锯木头,也像是迎着风吐唾沫——简直就是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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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监狱是最好的观察人的罪咎感和良知功能的地方了。我曾在那里见过数千名被罪咎感深深困扰的囚犯,一旦意识到自己需要承认自己的罪的时候,他们就经历到从罪恶中得释放的自由。其中一个非同寻常的例子是一位中年人的经历。他曾经拥有愉快的婚姻,美满的家庭。他有一份不错的工作,拥有自己的房子,事业家庭蒸蒸日上。然而当他成为一名基督徒以后,他再也无法对自己的罪视而不见。他飞到堪萨斯城向那里的地区检察官自首,承认了自己20年前曾犯下的一项谋杀罪行——他以前从未因那项罪行遭到指控。今天他仍待在堪萨斯的监狱里,虽然失去了过去生活中的享受,但他的良心获得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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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见过很多身上满是纹身、肌肉发达的强悍冷酷的囚犯在意识到他们的罪可以被赦免的那一刻像小孩子一样放声大哭。就像我们中的每个人一样,他们在内心中知道自己的确是犯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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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错并非抽象深奥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生活中的实际。有关对错的知识深处于我们内心,在我们未能达到标准的时候向我们发出公正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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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错的知识深处于我们内心,在我们未能达到标准的时候向我们发出公正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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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我们里面的这种与身俱来的对与错的常识是如此根深蒂固,甚至当我们刻意否认它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却同时证实它的存在。也许我们不会喜欢里面的良知在那里对我们的行为指手画脚,但我们每个人都会极力要求获得因着良知才会产生的结果——公正。至今我还记得和一个自称是坚定的怀疑论加无神论者同车时的经历。当我们靠近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一辆车闯过红灯,朝我们直冲过来。幸亏我的车刹车性能良好,我们才躲过了一次极其严重的车祸。我那位朋友一面朝那辆车的司机挥着拳头,一面喊道,“哪天你一定会遭报应的,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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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他那样说以后,我对他说,作为一位坚定的无神论者,提出那样的假设是很有问题的。如果一位无神论者真的相信没有上帝存在,认为整个宇宙显得冷酷、毫无公正与规律可言,那他必须对公正和不公正的概念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根本没有“公正”、“正确”、“错误”这些事的存在,不存在所谓的行为标准,也没有普遍适用的审判标准,那凭什么希望做坏事的人“遭报应”呢?再说,你又是以什么标准下判断说,他那样的行为是错的呢?我的朋友实际上是在要求一位他不承认存在的上帝做唯有他才能做到的事情: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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