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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理由和这些辩护并不是定义性的。它们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关于学理论化的被假定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至少部分地类似于科学方法论,并且把对称性、均一性、简洁性、统一性和解释力当作伦理学概念的运用的可贵特征。这一方法论对伦理学领域的重要性当然并未被道德哲学家普遍接受。但我们在第三章中捍卫了这种重要性。如果这种方法论在伦理学中是有效的,那么它就不会比方法论原则在科学中的运用更加具有定义性或者更加改变词语的含义。这些原则可能对于科学或理论的探索过程来说是基础性的,但如果它们并不是分析性的,那么这种探索的结果,以及我们通过运用它们而产生的理论就不应该被视为是分析性的或仅仅是定义性的。这一点显然适用于“正义与正当性都仅仅通过总体的好结果而被构想”这一功利主义的理论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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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需要去看看,上面的结论,以及为了得到这一结论我们所使用,以及功利主义所承诺要使用的那些方法是否也适用于正当性与理性之间的明显区分。功利主义在运用正义和正当性的概念时,消除了对正义与正当性的常识性的牺牲行动者的不对称性;我们此刻可能会想知道,我们是否有相似的理由去抚平我们从常识理性中所找到的那种偏爱行动者的不对称性。之后,我们会去看看是否这种方法会最终导向一种对正当性与理性的功利主义的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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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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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从审慎的概念开始。在常识词汇中,审慎与理性都具有上面提到的偏爱行动者的不对称性,不过审慎的观念看起来要比理性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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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更加特殊:它涉及或求助于实践理性的一种特定方式,而它与一般的理性的关系类似于正义与道德正当性的关系。我们很难却仍有可能设想一个不正义的行动是道德上正当的或可接受的;类似地,我们很难却不是绝对不可能设想一个理性的选择是不审慎的。[67]因此我想要通过注意到正义与审慎之间的这种平行关系来开始这里的讨论,并由此转移到那个更令人困惑的问题,即功利主义者应该认为正当与理性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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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功利主义者(我是说行为功利主义者)拥有一致性方面的理由来以一种自我—他人对称的方式对待正义。她对正义的构想或观点抛弃了常识正义的牺牲行动者的不对称性。然而,我们对审慎的常识观点也是自我—他人不对称的,现在我们需要去问,是否有理由去排除常识正义的不对称性,却保留常识审慎的不对称性。当然,这种审慎中涉及的不对称性是偏爱行动者的,不过我们似乎并没有很好的理由去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偏爱行动者的对称性和牺牲行动者的对称性。如果不对称性自身被视为是理论上不可欲的,那么,看起来如果我们没有同等的理由去拒绝偏爱行动者的不对称性,我们就也没有很好的理由去批评和取消牺牲行动者的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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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功利主义者有理由去抚平正义观念中的不对称性,她就也有类似的理由去从相反的方向抚平我们从对审慎的常识观点中所找到的不对称性,而这将引导她认为审慎也受效用原则的管辖,正如正义受效用原则管辖一样。如果正义(的美德)可以免除它的常见的牺牲行动者的不对称性(以及它在道义论方面的障碍),这一点在相反方向上对审慎(的美德)也成立。一个一致的功利主义观点,也就是说,一个除非有理由不这么做否则对所有概念都给予统一的后果主义对待的功利主义观点,有理由以对称的方式对待审慎与正义,并因此把一个行动或选择视为是审慎的(或有远见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效用原则(的一种可接受的形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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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功利主义必须把一个行为视为是不审慎的,如果这个行为服务于行动者自己的利益或欲望,却对所有人欲望的东西或利益是有害的。这看起来毫无疑问十分古怪。然而,同样古怪的是,(正如功利主义正义观所迫使我们认为的那样)在附近并无其他人需要分享、行动者也没有其他会影响别人利益的行动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一个人不去享受一份甜点是不正义的。如果我们可以或应该习惯后者的古怪,为什么不应该以类似的方式对待前一种古怪,并允许那些无益于行动者自身的行动可以是审慎的、那些有益于行动者自身的行动可以是不审慎的?我看功利主义者没有任何可能的理由不去熨平常识审慎中的不对称性,当功利主义者致力于去烫平关于正义与正当性的常识思考中的类似的、方向相反的不对称性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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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此刻,有人可能会提出,由于功利主义对审慎的解释也适用于他人的利益,这一解释与“审慎”一词的意义正好相反,在英语中“审慎”仅仅意味着“(按预期)符合行动者的长期利益”。但这一说法并不符合审慎一词的日常使用。当一个人为了正义或光荣的事业而违背了他自己的利益时,我们一般并不说他是不审慎的。[69]而一个对其他人的福利承担职责的人可以被认为是为了这些人的利益而审慎地行动(这时我们不需要假设这个行动也服务于这个为其他人的利益负责的人的利益)。审慎在含义上并不局限于拥有审慎品质的人的福利或偏好,而且,最后正如我已经提到的,说“审慎经常涉及对他人利益的关切”并不比说“正义经常涉及行动者对自己利益的关切”更让人意外。对正义与审慎的功利主义观点必须同时认同这两者,而出于对称性、均一性或一致性的理由似乎决定了任何一个将效用原则接受为道德正当性或可允许性的标准的人都必须接受对正义与审慎的这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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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现在到了去完成这个对称性论证链条的最后一环的时候了。我们必须问,我们提到的这些考虑是否也会赞成这样一种对理性的功利主义解释,这种解释认为,所有有感知能力的存在者的利益都与给定的行动者的选择或行动的理性同等地密切相关。由于我们已经采取的那些步骤,达到这一结论可能比我们最初所期望的要容易得多。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正义和正当性的概念所具有的牺牲行动者的不对称性可以被抚平的话,审慎这样一个偏爱行动者的评价性观念的不对称性也可以被合理地抚平。而且,我们已经看到在常识词汇中正当性与正义都具有相似的不对称性,我们也已经论证,如果前者的不对称性可以被抚平,后者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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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我前面提到的,常识正义是常识正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如果一个事物是不正义的,它就很难是正当的。不过,同样的关系也存在于审慎与理性之间。一个不审慎的选择很难被算作理性的或得到理性的辩护。更进一步,如同我早先提到的,理性也和审慎一样遭受偏爱行动者的不对称性。在常识词汇中,相比于忽略或疏忽了其他人的痛苦或幸福,一个人忽略或疏忽了自己的痛苦或幸福是对理性的更严重的违反。因此,常识审慎与理性的关系类似于常识正义与正当性或道德的关系。而那些从方法论角度推荐我们把对称性从正当性扩展到正义并进一步扩展到审慎的考虑,也会进一步把对称性扩展到理性的观念,由此效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审慎而且也适用于理性。始于用(被期望的)人类(或有感知能力的存在者)的幸福来勾勒对正当行动的功利主义观点,我们现在得到了这样的观点:行动的理性不是排他性地与它对行动者自己的(被期望的)效果联系在一起的,而是取决于这个行动如何影响了一般的人类的(被期望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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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样一种功利主义的理性观也存在着几个我们需要考虑的可能的反对意见。例如,一个人可能此刻想要提出,这个把效用原则运用于理性的推论离我们对理性的日常看法是如此之远,这期间“理性”这个词的意义不可能保持不变。然而,一个人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去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或正当观做出类似的评论,而“正义”与“正当”的日常意义使得那些功利主义者对正义和正当想说的那些东西不能成立这样的说法并不显而易见。而且,即便功利主义改变了这些词项的意义,这一事实会破坏或拒斥功利主义观点的有效性这种说法也并不显而易见。如果在伦理学领域,理论是可允许的,那么或许在科学与数学中所发生的那种阐明也可以同样在伦理学领域合理地发生。由于在没有保留所要阐明的对象的全部意义的情况下,阐明仍然可以实现有用的理论性目的,一个对正义或理性的功利主义标准的捍卫者不需要假设他可以让这些词项的日常含义毫发无损。[70]而且我认为对于功利主义是否事实上改变了任何价值词项的含义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合理地保持中立。(不过,这一话题将在第十一章以一种有些不同的形式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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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我们已经看到如何能通过仅仅假设利己主义与常识道德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功利主义是唯一可行的替代者,来达到“遵从效用原则既是正当的又是理性的”这一观念。然而,只有当一个人清楚了西季威克所没有搞清楚的东西,即正当性与理性(的日常观念)之间的概念性或分析性区别的时候,利己主义缺乏作为一种道德观点的力量这一点才是清楚的。那些看起来青睐利己主义,并且被西季威克认为很难被拒绝的考虑,最多能支持利己主义作为一种针对理性的理论,而我们一旦把正当性与理性作为概念区分开来,我们就能够对利己主义的有效性进行分而化之的处理了。利己主义可以直接被从“是否是一种道德理论或观点”的争执中排除掉。而且给定西季威克给予我们的那些有限的选择,如果我们可以表明,正如西季威克认为他能做到的那样,功利主义优于常识道德,那么我们就可以接受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因此,在捍卫作为一种道德观的功利主义方面,相比于西季威克所不太情愿地认为我们所处的位置而言,我们可能实际上处于一种更有利的位置。不过对功利主义道德的这种优越性捍卫确切地依赖正当性与理性之间的概念区分,而西季威克未能做出这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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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也看到如果我们假设功利主义是一种正确的道德观点,那么也有同样的理由去把它当作一种针对理性选择与行动的正确观点。看起来,我们的概念区分和我们来自对称性的论证允许我们对西季威克最终对其不抱希望的那一整个论题进行强有力的捍卫,这一论题是,根据功利原则来行动既是正当的,又是理性的。一旦利己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被拒斥,而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被接受,我们就有出于处理的一致性、均一性的理由来接受一种对理性的功利主义构想;而这反过来又排除了作为一种理性理论的利己主义。[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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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正当”与“理性”等词项通常是以对称相反的不对称的方式被运用的,而这表明这些词项是不同义的,也为早先对常识的道德加理性的批评提供了基础。不过,如果采用了对正当性与理性的功利主义标准,那么这两个词项在其使用中就都不再具有不对称性,而对它们的常识使用中的那种彼此相反和彼此取消的不对称性就都被整个地消除了。这样,对正当性和理性的功利主义观点就避免了我们早先对常识的所有批评,由此,我们有理由去青睐对这两个基础的伦理概念的功利主义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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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根据一个单一的标准来使用两个(日常的)不同的概念时,功利主义对正当性与理性的构想只是把我们从常识的煎锅转移到了它自己的煎锅里,并不能让我们不受煎熬。常识当然可以为它的不简洁遭受批评,然而根据一个单一的标准来使用两个不同的词项和概念,这不也是一种不简洁吗?如果,如同我们所假定的,“正当”与“理性”表达了两个不同的意义或概念,却被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使用,那么简洁性不就会要求我们取消这两个词项或概念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吗?对功利主义来说,不去提供这样一种对正当性与理性的冗余的理论,不是还更好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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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请注意,完全相同的批评也适用于更常见的对功利主义的正当观与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的联合。我认为,我们可以想象边沁或西季威克对这种批评所做出的反应。对正当性与正义的功利主义观点通过最大化或产生(期望的)效用或幸福来解释这两个概念。难道我们不能说,功利主义向我们展现了如何把正义与正当性还原为产生/最大化总体的(人类)幸福或福利,而这并不包含了概念冗余吗?正义与正当性,即便它们涉及了不同的概念,也都可以被还原为或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深层的属性或概念,由此,功利主义在它的基础层面应该被看作是统一的而不是冗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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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分析也完全适用于功利主义对正当性和理性(以及正义与审慎)的处理。功利主义根据一个单一的标准来使用所有这些词项这一事实或许表明了某个特定词项的冗余性,但基于这样一个单一标准的理论实际上是把它的所有词项/概念都还原到了那一标准所体现的单一概念,而这样的理论是系统统一性的卓越范例,而不是不可欲的冗余性的范例。(在第三部分我们将对功利主义的还原论倾向作更多的评述。)因此,除了我们的常识道德想法中所盛行的那些悖论与不一致性之外,这些想法与我们对理性的常识观念的联合还导致了一种我们在伦理学的基础层面所不情愿接受的不简洁性,而功利主义对理性和道德的观点则提供了这一层面的系统统一性,并因此大概要优越于我们所描述的常识进路。不过,在我们有了理由去接受对正当性与理性的功利主义标准之后,我们现在应该去看看功利主义是否能处理我们从第一章到第三章所讨论的其他问题。我们已经看到,它可以避免那些来自自我—他人不对称性的困难,而且它显然也不面对舍夫勒对日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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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论所提出的那些批评。我们现在必须去看看,功利主义是否能避开关于道德运气的直觉悖论,以及最后,它能否回答关于功利主义过于苛刻、贬低了道德行动者的价值的那些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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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与道德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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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把它对行为的评价基于对实际后果而非预期后果,这使它深深地牵涉了运气问题。因为一个出于仁慈的动机的行动可能有不可预见的坏后果,而在这种实现性考量的基础上,这就是一个过错的行动。当然,我们也可以坚持一种概率主义或期望主义的功利主义,而且之后在第四部分,我们将会考虑我们是应该做实现主义者还是期望主义者。不过,在与道德运气有关的方面,若功利主义采取期望主义,并排除那些出于不可预见的情形的道德运气,这么做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功利主义与后果主义拥有一种更一般的使得道德运气问题变得无效的方式,这种方式独立于采取实现主义还是期望主义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因为功利主义并无理由去为了避免道德运气问题而采取期望主义的外表,为了简单起见我接下来将使用一种实现主义的功利主义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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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一章注意到,那些允许一个行动出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错误的功利主义者可以切断我们通常在错误的行动与应受指责的行动之间所建立的联系。去赞扬一个按照行为功利主义标准来衡量是错误的行动,可能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是有用和正确的,在这样的情形中功利主义者通常会说,这里的错误行动并不是应被指责的行动,而是应被赞扬的行动。换句话说,她把什么是应被指责的简单地理解为对什么进行指责是正确的。[72]这一观点与常识看法相反,因为我们通常会设想,在对什么进行指责是正确的与什么是应被指责的之间存在差别。如果为了避免某个人类灾难,我们必须为某个无辜的或不存在的行动而指责某个人,那么我们这么做大概是对的,但通常没有人会认为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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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这个人在这个行动方面是应受指责或应受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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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这些情形方面,功利主义者可以说出一些与他们对正义所说的相似的道理。边沁曾宣称,如果我们要让正义的观念有任何意义,我们就必须用功利主义的标准来使用它,尽管这并不是我们通常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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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念的方式。[73]而对于什么是应受指责的,功利主义可以用相同的方式来应对:功利主义者认为,如果我们要让“应受责备”这一词项能被有意义地使用,我们就必须把它与进行责备这样的行为的正当性联结在一起,而不是与某种想象性的、不能以后果主义方式来兑现的(内在)道德污点联结在一起。[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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