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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60 事实上,各个投保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通过客观的市场机制,他们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为生命下了赌注,并以集体的形式为个人死亡的分担方式作了安排。投保过程中不存在有逻辑限制,除非日后经济自杀或他杀成为问题,我们才需要为赌注制定限制。当未来死亡有了经济上的吸引力时,人寿保险就能直接找出互相之间在寿命上有经济利益的群体,以及明显看重减少死亡的金钱价值的人(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我们发胖而开展的活动就反映出了这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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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62 保险与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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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64 在美国,没有针对人寿保险制定的国家政策,因为针对退休、失业和种种医疗保险的政策业已存在(社会保险中是存在人寿保险的,但与其说这是专门针对于遗属的计划,倒不如说更像是退休带来的副产品)。针对驾驶者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某些州存在;但除了社会保险之外,却没有针对生育者的强制性人寿保险。如果遭遇车撞,在某些州是有权提出索要赔偿金的,因为有法律规定驾驶者预先缴纳准备资金。而如果一出生就不幸失去了父亲,却没有法律规定父亲提前为孩子准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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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66 如果存在有针对人寿保险的国家政策,我们可以将其看作规定如何分担个体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政策(其实,如果强制性人寿保险的数额由个人的收入来决定,其分配基本只要通过修改税率表就可以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养老保险的收缴方法)。这样一来,通过计划付给遗属的补偿以及少征收的税款,个体死亡给社会造成的开销大体上能够被充分地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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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68 如果一个人认为每个有亲属的人都应该得到“全额”保险,也就是说,他的死亡不应该影响到其亲属的生活水平;那他一定会认为,家庭所损失的一个人的全部生计,对国家而言是合适的责任,而且应该成为国家真正的责任。那么,社会为了让此人活下来所付出的代价至少会与他为家庭带来的生计的价值相当(他大概也会认为,精算得出的国家为公民生育孩子所支付的开销,其实就是此人的实际成本,而这成本会以此人缴纳的税款或是强制性保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当然,此人对于税收与保险费用的再分配也可能会有其他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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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70 而如果有人相反地认为,保险是一件私人的事情,与国家政策或是政府干预无关,那他只需思考人寿保险市场是否有序,消费者是否拥有聪明的头脑,以及投保人,即那些依据自身死亡概率支付保险费用的人——在政府或私人的降低死亡风险的计划中,何以体现出自己的利益,或是要怎样做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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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72 投保人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对挽救生命持有兴趣的潜在游说团体。就像其他的政府计划(比如预防财产损失的计划、改善通信质量与降低交通成本的计划、提高农业产量与保护林业的计划)的受益者一样,对于总体人口来说,他们是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像其他群体一样,他们无法宣称对投保人有利的事情也有利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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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74 非合约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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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76 有一些索赔的合约性质并不强,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还是与保险相类似,这些索赔多种多样,其对象包括亲戚、朋友以及福利机构。失去成员的家庭也许会停止对教堂的捐赠行为,反而成为接受捐赠的人。家中的孩子长大后在申请大学奖学金时,其获批可能性也会比先前更大,除非这些孩子都不得不提前辍学。联合基金、女童子军饼干运动、志愿参加社会活动所花费的时间,以及其他所有非正式的税款和转拨款项,只要是有人参与,就都会受到影响。而且这些都不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原始数据表明,自愿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税款”带来的影响都至少与数量级顺序相符合,比如说累积收入所得税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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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78 而有趣的是,亲属向他人提出的某些索赔本身也可以投保,只是显然,兄弟姐妹不会为了逃避抚养死去嫡亲的孩子的经济责任就为彼此投保。企业为员工的生命投保,员工的家属便会是保险的受益人。有一个处理这类事务的企业主管曾告诉过我,这样做也是为了以防万一员工死去要对其亲属承担责任。比如说,如果员工的遗孀索赔,企业本来可能需要为其提供工作机会,而这样一来就不必了。如果员工出现死亡的概率具有统计上的规律性,那么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办保险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实际上,企业还是会更倾向于办理正式的具有合约性质的保险。这就好比向一个朋友借车,借车人会希望朋友的车子购买了全额保险,因为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将来出现意外时私下协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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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80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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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82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人在世时需要向联邦政府、自己所居住或是工作与消费的州以及所资助的地方社区缴纳的实际税款。这些税款也是个人对政府整体开支的一种分担,同时也是对于不全由自己使用,但是政府提供了的公共事业及服务的分担。对政府而言,规模效益也是存在的。比如说,当一个人死去,他便停止为太空计划缴纳税款,缺少的这一部分则要由其他社会成员来承担。也就是说,若一个纳税人离世,其他的社会成员不是会因此损失转让付款,就是会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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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84 一个人所缴纳的税款是正还是负,取决于他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个贡献税款的人还是一个支取与享用税款的人,以及他的存在为政府带来了多少开销。如果一个人死去,他就不用开车,不会犯下偷窃罪行,也无须去上学,更不用提在野营时忘记熄灭火种这一说了,相应地,政府在各个层面上的支出也会有所减少,正好与他少缴纳的税款相抵消(一个人的去世可能会让全国的纳税人获益,但让其所居住的城市遭受损失,也可能与此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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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86 个人死亡所导致的开销或损失,不论正负,都能通过找替身来大致抵消。从原则上来讲,选择性的移民也许能够弥补此人的死亡带给社会的损失。在有些国家,移民机制就依此运行,或者说,移民政策反映了公民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没有任何的政策,移民在一些社区当地也起了这样的作用。这种做法背后可能存在着有意制定的政策,但表现得比较间接,阿拉斯加州就是这样,还有一些边缘社会与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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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88 移民的方式是无法从原则上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是因为,逝者的家庭义务是一项无法由移民者来承担的公民义务。在一些边缘社会里,“进口”妻子甚至丈夫的事情都出现过。但是,当身为纳税人的一位父亲过世后,要想真正取代其经济上的功能,就必须找到想要加入既成家庭的单身汉或鳏夫。然而,这要求无疑超出了自由市场与个人协商移民的能力范畴。恐怕大多数纳税人都将收入更多地花在了家庭而非政府身上,而这种贡献很难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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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90 该计算哪些税款,又该如何对其进行计算呢?个人的财产税可以排除在外,因为这一税款将由财产的所有者——其他家庭成员,或是买下死者房屋、车辆的人来承担(这会稍稍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利益,因为房地产的交易会使财产评估倾向于产生改变,或者说,房屋的价值会因供应量的增加而降低——这是一个弹性估计问题,而非核算问题)。我们该考虑的,主要是联邦政府和各州规定的所得税、就业税、消费税与销售税、为了征收这些税款所花费的净成本,以及净转移收据。调查的重点就在于税款(净转移收入),如果人没有去世,他和他的家庭本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在此人死去后家庭继续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别,还有此人(或是他的孩子)的政府福利享用情况,这一价值会依边际成本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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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92 难题都与所得税相关,或者说既与所得税有关,也与其他税款有关。如果能够计算出所得税,那么很可能我们所关心的大部分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一些问题涉及何为应纳税的收入。这取决于收入的来源、居住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应纳税收入的组成。而另一些问题则涉及应纳税收入在我们这样的经济体中的分配。在那位哈佛大学教授去世后,应纳税收入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仅仅是从高收入阶层的纳税清册中减去他的部分吗?还是存在有经济法则能够独立于逝者之外,为收入分配建立一个模型?教授会为人所取代,而取代他的人在离开自己原本所属单位而去哈佛后,其原来的位置也会为别人所取代。尽管根据边际生产力理论,国民生产总值的减少量会与逝去教授原本的工资大致相当,但该理论却并未说明应纳税收入会因此相应减少。如果说去世教授的取代者实力略逊于教授,却会取得与教授相同的收入,那么经济体将因此受到损失,而这种损失将以哈佛大学教育质量下降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会关系到美国国税局的利益,因为这会影响到未来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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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94 假如有人持一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根据纳税等级,应纳税收入的分配不会受到某一死亡事件的影响,而减少的所得税会与逝者的原本收入,而不是其应缴纳的税款成比例。所以,如果该哈佛教授的收入是一名高中教师的两倍,而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其四倍,那么,他去世所导致减少的所得税收只会是高中教师去世所导致减少的所得税收的两倍,而不是四倍。另一评判基准则是依据一个假说:余下的收入分配不会改变——只是逝世教授的收入频数分布会出现一个小的空缺,而其家庭未来的收入水平会骤然下降,但其他人的纳税申报单不会和以前有任何差别。我不确定我们是否能通过经济分析鉴别出这两种假说中的哪一种更为可信,或是两者要如何折中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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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399 选择与后果 [:1701716033]
1701717400 选择与后果 风险降低后的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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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402 我们不能将规避具体死亡(即已知个体的死亡)的行为直接视作消费者选择,因为这其中还涉及了焦虑与伤感、愧疚与畏惧、责任与宗教等种种情绪与方面。在个体已知的情况下,面对该不该让一个人的死去换取两个人的可能存活的问题,很多人都将无法回答。在一家医院的病房里,半数孩子将会获得有可能挽救自己生命的血清,而剩下一半只能得到安慰剂,以此对比测试血清的作用。医生将孩子随机分配在两组当中,并对孩子的身份保密,但这也使得他不再只是与试验设计本身相关。医生并不希望由自己来做出选择,也不希望知道实际分组情况为何。但是,如果面对的死亡只是统计学意义上的死亡,大部分的畏惧情绪就会不复存在,因为在一个大人口基数的前提下,多一个人死亡几乎不会让死亡率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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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404 假设现已确定施行一个挽救生命的计划,而我们希望知道其价值几何。假设死亡可能性得到降低的群体非常庞大,而且基本可知。那么,得到削减的风险类型将会为人所知,得到降低的风险程度也是同样。除此之外,我们还假定风险原本很低,不会成为焦虑与愧疚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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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406 询问这样的问题当然是明智的,对于能够从中获益的人来说,该计划的价值几何?如果能够设计出一种方案来向这些人收取开支费用——而若是他们的受益之处并不相同,我们也许就该采用一种能够反映出他们相对收益的方法——那么,只要这些人全都愿意承担这一费用,他们就应该享有参与该计划的特权。而若是不愿意,那也不该让其他不会从中获益的人来承担。他们,也就是受益者,更愿意得到金钱,或是其他能够用金钱买得到的好处。有很多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以上论证必须有效,却没有理由能够说明,既然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那为什么不可以根据受益人对是否值得付出的决定处理减少死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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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408 主要存在两种探求经济效益是否值得付出的方法。其一是价格体系,以此我们可以检验,人们会为了得到某样东西而付出多少代价。比方说,我们可以得知,为了能坐上桌子而不在柜台等位,为了使用图书馆的书籍或是救活门前院子里的一棵榆树,人会付出多少代价。有时市场机制很无力;有时联合产品会扰乱我们的分析;有时消费者行为受到惯性的驱使,使得我们需要在市场变动之前就得到信息。但我们至少可以试图去观察人们会愿意为某样东西付出怎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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