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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74 从这一角度看待问题,接下来我要做的就是让你感到失望。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也许是正确的,至少也会是有所帮助的,但不会让问题变得简单。站在这一角度上来看,死亡所承载的道德、职责和对错问题会更少,但比起确定一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职责,确定一个人在不得不抉择时会选择承担的权责却可能会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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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76 然而,这一视角确实使得一些问题更易于上手。首先,不必承认如果一个人正确则另一人一定错误,更不必断定如果一个人道德正确则另一人一定道德错误,我们现在就可以倾向于不同(甚至于完全不同)的死亡制度。与我们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会介于生活方式属于个人喜好问题而尊重彼此,而这些人也许就会与我们倾向于不同的死亡方式。也许我所倾向的死亡方式对你没有吸引力,可是我所倾向的生活方式对你来说也许也是如此。也许我愿意为了避免死亡时的不安所牺牲的舒适,不是你愿意牺牲的那种舒适,可是我们在每天生活与工作的地点和方式、赚钱与享乐的时间分配、社交与独处这些日常选择上,也存在分歧。所以,在根据死亡来选择我们想要居住的州时,如果选择了不同的州,也不用觉得自己就一定是在原则上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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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78 为了临终者,或者说为了使人免于死亡,我们愿意做出多大的牺牲?我们为临终者,或是那些有可能死亡的人所投入的时间、烦恼与金钱的限度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消费者的视角也很有帮助。因为从这一视角来看,我们不亏欠他人也不必为他人做事,他人不亏欠我们也不必为我们做事,我们只是需要为此设立一个平衡点,毕竟在他人死去时,投入时间、烦恼与金钱的是我们,而在我们死去时,投入时间、烦恼与金钱的是他人。问题在于我愿意达成怎样的协议,为了缓解死亡的不适,我愿意在活着时损失多少的乐趣?为了让他人在我痛苦时义务帮助我,我愿意在他人痛苦时义务提供多少帮助?如果我必须为他人的死亡分担负担,而这负担与他人为我所分担的等同,那么我愿意让别人为我的死亡分担多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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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80 单方面来看,拒绝有可能延长舒适生活的事物是一种错误,并且会让人产生罪恶感;但若是一早商定我不必为你这么做,你也不必为我这么做,那这会是比较合理的协议。而如果我选择一种制度,其中规定,一人失去独自生活的能力时,其配偶不必无限期地服侍他,那你也不能轻易就判定我是个无情自私的人,因为我们还不知道我将成为其中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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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82 “临终者的权利”与“死亡权”所涉及的问题是不同的,但两者也有关联。死亡权有时是一种让爱人摆脱生理、经济和情感上负担的权利,而且也许还包括主张放弃存活的权利。可以视为互惠的义务,但绝不是理想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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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84 但是,承认原则并不意味着它就能得到实行。让我再次回到开篇提出的那个关于挽救生命的问题。乘船出海的人可能都会认同,为了一个失踪在海上的人而花一天以上的时间搜救是不经济的行为。尽管进一步的搜查并非毫无希望,而且有时有人在第一天的搜寻结束后才得以获救,可这费用是十分高昂的;而且,所有受益人必须承担搜救彼此所需的费用,可到头来他们会发现这付出并不值得。对此表示同意后,你失踪在海上,而一整天过去我们还未发现你。叫停救援并不容易,毕竟生活圈不大我们又认识你,日后活着时一定会想,也许我们再多搜寻一天就会找到你,而且我们还要面对你的家庭。无可避免地日复一日地进行搜救,尽管我们痛恨自己浪费资源的行为,但因为抱有一种信念所以绝不妥协:当我们自己失踪在海上时,其他人也会浪费自己的时间与金钱搜寻我们,哪怕毫无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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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86 如果搜寻超出了一定范围后需要飞机的参与,而我们商定不使用飞机,那如此一来就不能继续额外的救援,这时我们既不会有负罪感也不必继续强迫自己浪费资源。因为我们是一起做出决定的,决策者也包括下落不明者,且每个决策者都知道自己也有可能成为海上失踪的人。然而,任何约定不浪费资源去救助陷入绝境者的协议,不论听起来多么的合理都很难予以执行,除非我们没有救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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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91 选择与后果 [:1701716037]
1701717592 选择与后果 促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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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94 上述情况是“死亡权”的一种极端体现。我将死亡权的意义范围大致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与“放任我死去”“帮助我死去”“促使我死去”相对应。第三种情况,也就是“促使我死去”,至少包含两种非常不同的概念。其中一种是单方面的:为了我好而促使我死去,因为我应该死去却无法死去(甚至都不想死去)。第二种是刚才提到的相互协议:我签订的协议要求你促使我死去,不是“请使我死去”,而是“来吧,使我死去,这才是我们谈好的协议”,这种情况更为激烈,在讨论权利而非义务时,人们心中想象出的情境通常并非如此。但它还是值得被包含在这里,因为遵守协议往往是做出协议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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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96 违约中的“被起诉权”听起来荒谬,但如果一个人不会因违约而被起诉,那也就无人与之签合同了。赎回抵押物的权利也是债务人权利的一部分。签订可强制执行合同是公司拥有的诸多重要权利之一,也是为孩子保留到18岁或21岁才能行使的一项权利。如果不能收回你的汽车,就不会有人让你贷款买车;如果不能得到你的保障,就不会有人购买你的商品。而“放弃得到过度医疗支持的权利”也是“避免承担过多相互义务的权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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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598 更为辛酸的情况是“为了我好而让我去死”。不是“放任我死”而是“让我去死”,这也是更具哲理的问题。哪怕我想要继续生存下去,恳求着继续生存下去,不顾一切地用尽全力紧握生命不放,也要促使我死去。这种情况是如何产生的?我们又该依据怎样的准则来处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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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00 毫无疑问,“让我去死”的情况会出现在这种时候:我提前要求你明白,当有一些情景降临在我身上时,那我就是离死不远了。而且还要求你,不论我如何改变心意也不要理会,因为那是生命将逝的恐惧所导致的。我已经要求过你,不要理会我的请求,因为精神错乱之后的我已无法承受这一切。我已经命令过你,不要让我这般活下去,而如果我开始对死亡感到恐惧,请你一定不要延长我的这种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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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02 我们要直面一个问题:在上述决定性的时刻,哪一个才是真实的“我”?也许有两个我,一个在处于主导地位时预先做出安排、周密考虑备选方案、下达指令,并告诫你如果在死亡之际浮现了用我的声音说话的另一个我,不要理会。危急关头,我是骤然清醒还是失去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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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04 在许多情境中,还会出现一个与之类似的关于真实性的问题。只是与前文该不该接受恳求、撤回先前命令的决定不同,这一问题不会牵涉到最终的决定。酗酒、嗑药、吸烟成瘾或是有暴食障碍的人可能会要求你,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哪怕是他们大吵大嚷、眼中带泪,也不要理会其吸烟、喝酒、嗑药等恳求。事实上,他越是疯狂地恳求你,你就越是要警醒地意识到,若是同意他的请求,尽管会让他得到片刻的解脱,却会延续怎样的噩梦。我知道,决心尝试跳伞的人有时无法从飞机上跳下来,而且可能会需要,或者说想要并请求他人在自己胆怯时将自己推下去。这个人会紧握着门框直到指关节发白,不肯挪动一步,但不久前在地面上,他却叫你不要错把这一表现当成是恐惧,只管用尽全力把他丢出去。谁才是那个真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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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06 我不相信人能够憋气而亡。在死之前,呼吸的冲动会战胜死亡的冲动,不论事后你会多么后悔。如果有人前来帮助你,他一定不能将你挣扎着呼吸的行为看作对自己决定的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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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08 然而这些思考仅仅是提出了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到,让先前选择死亡的人生存下去,就像是在一个人已经有了医生为其制定的食谱时,又给他送上一餐,两者都是同样的冷漠而不负责任。可是,你怎么就知道此人不是饥渴难耐呢?你怎么就知道先前选择死亡的人在死亡之际没有看见前所未见的事物,然后真的改变了心意呢?我只是在讨论问题的合理性,而不是具体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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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13 选择与后果 [:1701716038]
1701717614 选择与后果 放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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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16 “放任我死去”是死亡权涉及的另一方面,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即使是不受神法约束的人也不能幸免。而在提出最为困扰我的复杂问题之前,我要指出,放任——帮助——促使这一划分本身就是不明确的:拔掉人工呼吸机的例子就可以覆盖这三方面。“放任”意味着我希望你来拔掉;“促使”则意味着我内心其实不希望让你这么做;这两者在行为上相同,动机上不同。而“放任”与“帮助”的区别常常取决于标准是什么:如果药物通常由我自己来保管,而我在保管时却可能滥用药物,那么不将其从我这里拿走就是“放任”;但如果药物通常放置于在我无法触及的地方,你却不将我手中的药物移开,那么这就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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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18 “放任我死去”有许多形式。可以采取物质上的形式,提供给我自我了断的工具;可以解除我活下去的道德义务与死亡的内疚感,让我免遭法律的制裁;可以提供精神支持;而如果对于有些人来说我的死去是一种非议或丑闻,那就是帮助他们洗去心中的羞愧与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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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20 初看上去,在准许下死去的想法合我心意。你不需要通过帮助成为一名共犯,也不需要在我改变心意时驳回我的恳求。你不是我行使权利的对象,也不会因我的诉求而担上责任。你所要做的只是不要干涉,不要强加障碍,也不要对我施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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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622 但是权利会招致责任,而这责任近乎于义务。战争时期,17岁孩子有权志愿参军,而这“权利”会让他受制于一种义务感。提前退休的权利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义务,一种离开为他人开路的义务。离世的权利至少会引发一个问题:在受到他人关心的同时,临终者发现自己成为他人的负担、烦恼、开销与焦虑的源头,那么终结这一切会不会是一件正确的事情呢?只要没有其他的选择,我的残疾就是我们共同承受的负担,但如果可以选择死去,我就能够解除你的负担。而不论我们是否想要即刻利用这一选择,它都会困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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