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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可以死去,而你的负担与开销将因此得以解除,你要如何劝说我相信你真心想要我活下去呢?不断重复地告诉我只会证明你意识到了我选择的余地,只会提醒我这一事实,提醒我不能理所应当地做出这一选择。然而在我的背后,你会怎样谈论它呢?如果我存活下来,也只不过多几年低品质的生活,我的爱人也要被迫与我共度这种生活,但我若是能够行使离世的权利,她也就不必有我这个负担。你也深深地感到了这一点,只是当你的义务也包括尊重她所认为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时,你要如何理解你对她所承担的义务?你又要如何在对她和对我的义务之间权衡?每天早上醒来,知道自己又会毁掉她一天的生活,我要如何面对心中的内疚感?如果我为了她而了结自己,我又该如何估量她将体会到的负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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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使用这些假设句,为的是提醒我们,选择的自由并不总是好的,更多的选择也许会意味着更多的冲突,权利需要义务来运作。在真实事件中,它们不再是假设句,而是真实的问题。我提出这些引人不快的问题,不是为了说它们是无法回答的,也不是为了说死亡权所带来的悲痛会多于它所带走的。我只是想说,很难预见我们想要得到多少自由,又需要何种限制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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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帮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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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我死去”承载着更多的潜在焦虑、冲突、误解、怀疑、内疚和不信任。“帮助”能代表任何含义,从“放任我来——即使插手阻止我是你的正常反应,也请不要干涉我”,到“替我做吧,我自己做不到,没有你的帮助我注定要痛苦地活下去”。而我,至少在两种重要的情况下无法亲自做到:一是生理上,二是心理上,就像那个跳伞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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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帮助我,而这权利会使你成为共犯。如果一个人愿意帮忙,另一个人不愿意,那么前者会有成为共犯的负罪感。如果你自愿提供帮助,而我甚至连提出这个话题都需要你的帮助,那么在你提议帮助我了断自己时,我该如何理解?当我请求你帮助我死去时,特别是,如果我说我想要通过死亡解除他人的负担,你会不会认为我在恳求你劝解我?如果我恐惧你会在我不想得到帮助的时候“帮助我”,恐惧你误解我,怎样的证据才能消除我的恐惧?怎样的证据才能让你免除急于帮助的嫌疑?如果我不断改变心意,早上寻求帮助晚上却收回请求,一会儿乞求活着一会儿又乞求死去,哪一个我才是真实的自我?哪一个我才是你需要负责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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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有多重含义,但只有一种应用于致死的过程中。它可以是我迈出关键一步时得到的安慰与精神支持。它可以是向医生或律师致电、制定法律安排、帮助我自己解决问题,或是为最终过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它甚至可以是保护我远离那些欲插手阻止我的人。最重要的是,它意味着帮助我做出正确的决定,不论这一决定是什么;它意味着替我分担焦虑、不确定性以及道德重担,即使你的利益也牵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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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麻烦也是最不会引起争议的一种帮助,可能就是在死亡依然遥远而不真实时,为了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得其所,我们共同制定安排。下面我要根据科幻小说提出一种我自认为在实际情况下可行的技术。有一种意外事故,人们在遭遇它后会宁愿自己死去,这就是严重致残的中风,让人卧床不起、口齿不清的中风。我们因此无法自食其力,甚至无法在认出探望者时露出笑容。面对如此的恐怖与羞耻,一些人会宁愿死去。我们会为家庭带来毫无回报的无端开销,让家庭遭受惩罚,而没有人会希望成为家庭的绊脚石。假设现在有一种诊断装置能够被植入脑内,在病人脑溢血时测量其严重程度,如果预期瘫痪的可能性低于某一极值就保持休眠状态,而如果可能性高于该限度就使病情极度恶化以致死亡。我猜想这一操作原理会吸引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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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我所倡导的消费者的角度上,我则推测这对于很多人来说并没有吸引力。而即使是那些抨击这种机械化操作、视情况而定的自杀行为,或者说无意识的安乐死的人,也不认为通过人为达到相同效果会比合同安排更好,我感到非常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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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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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未就医生这一角色作任何评论。医生已经充当了诊断者与分析者的角色,而我怀疑赋予其多于此的职能,让其参与到放任、帮助或是促使病人死亡的决定之中是否恰当。专心做一名好医生而不插手律师、教士、监察员、裁判者、家庭顾问或家庭决策者的事务很艰难,而让医生全身心地致力于病人的生命与安康,可能会对医生和病人都有好处,也会使得医患关系有所改善。但是介于治疗的选择经常是用生活质量换取寿命的延长,所以医生不能总是将自己置于关乎缩短与延长寿命的决定之外。如果医生的角色通常处于支配地位,那可能是因为没有其他职业敢于积极地为自己寻觅一个重要的角色,至少是没有其他外行职业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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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尚不是病人的消费者,我认为律师比医生更适合参与到死亡权的行使过程中来。毕竟律师才是那个要处理繁杂的死后事务、拟定遗嘱的人,在决定孩子的监护权与财产分配时,他们也充当执行者的角色。死亡权的议题涉及利益冲突、合同的强制执行、合法财产的维护,没有了这些,整个制度安排将会退化成极为原始的状态。我们可能需要监察员或是执行者之类的角色,而且最好是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就预测好,就像一些人提前在遗嘱中写下执行者的名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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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50种不同的临终体制,我还没有做出准备确定自己如何选择。如果确实存在复杂多样的体制,那么,我们就应该细心体会,来做出更可靠、也更简单的选择。这个话题正处于争论之中,但是争论还不够广泛深入,尚未形成广泛的、有创造力的研讨方案,对各种矛盾的备选方案也缺乏批判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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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与后果 第7章 经济学与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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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是经常涉及地方事务的国家政策层面,对付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的手段是通过起诉和定罪。这与实施反托拉斯法、食品药品法或者公共设施保护法截然不同,后者是通过立法、和解以及市场重构发挥作用的。过去的几十年当中,反托拉斯问题受到了经济学家的持续关注,这些经济学家关心市场结构、商业企业的组织架构以及对企业间合作和价格削减的激励。诈骗和诸如赌博之类非法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明显地被经济学家们忽略了(在现存的关于铝业、钢铁行业、航空运输、乳制品行业或者公共服务定价等问题的研究中,根本没有对禁酒令[1]时期酿酒行业的分析)。但是,许多在合法社会运行的经济和商业规则在经过适当的修正之后完全可以在“地下社会”有效运行,就像许多在先进的竞争性公司中适用的规则在落后经济环境下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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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为了满足好奇心,我们也有很充足的政策原因鼓励对地下犯罪进行“策略”分析。与为理解个人犯罪行为而进行的“战术”信息分析不同,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分析有助于识别有组织犯罪行为的激励和抑制因素,估算犯罪组织的成本与损失,构建降低犯罪成本、花费和损失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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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市场特点能够决定某个犯罪行为成为“有组织的”?赌博,就所有的特点来说,需要组织;堕胎,就所有的特点来说,就不需要组织。在合法社会,汽车制造业的特点在于大型企业而不在于机器工具制造;共同价格设定的行为会出现在电子机械制造业但不出现在蔬菜水果分销的环节中。存在这种差异的原因尚未得到准确的解释,但是我们总可以用一定的办法来进行研究。对于赌博、敲诈勒索和香烟走私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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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要在多大程度上依赖规模足以允许单一公司或卡特尔占据主宰地位的市场?不是所有的产业都会自发地向产业集中发展;一些产业有集中的倾向,但仍需要核心资本和企业人才支撑企业向那些不能独立支持或促进有组织垄断或卡特尔的产业进行扩张。那些“核心”犯罪市场向犯罪组织提供了有组织犯罪的刺激因素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关键问题是,这个对地下世界的“经济发展”如此关键的市场是一个禁止合法竞争的“黑市”还是一个基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的“黑市”。原则上,黑市为政策制定者们提供了重构市场的选择,比如提升合法的竞争,对原本的禁令做出妥协,选择性放宽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实施方式。如果,核心犯罪组织依赖于暴力犯罪,那么放宽法律就很可能是徒劳无功、于事无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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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意思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些地下产业变得有组织而另一些没有,那么另一个问题就是哪些类型的产业可以被期望变得有组织化,对这些产业的分类不仅针对“有组织犯罪”,而且可以区分不同的组织类型。对地下组织的尝试性分类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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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21岁以上的人才能买到酒,并需要出示年龄证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购买。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21条宪法修正案。次年,随着犹他州作为第36个州签署此项法案,美国的全国性禁酒正式结束。——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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