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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28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不存在单一的答案,也不存在简单的答案。我们也可以对于合法社会的商业企业提出同样的问题。我们发现有的产业会比其他产业更倾向于实现垄断。如果我们观察那些较少实施垄断或保持垄断状态的产业,以及那些表现出普遍性趋势实施垄断的产业,我们就会发现必然发生垄断、偶尔存在垄断和不易发生垄断的不同产业中,所具备的技术、市场、消费者需求、员工素质以及金融和法律上需求的特质。这样我们就可以使用同样的原则检视地下社会,并观察相应的原则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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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30 在纯粹说明性的语境下,这种垄断趋向看起来与有组织犯罪的特征非常契合。我们要知道,即便是垄断地位的竞争对手有时也会发现相比于斗争,合作的成本更低。或者相比争夺地盘,稳定现有的势力范围成本更低,即便是为了争夺垄断地位你死我活的斗争也可能以投降收场,最终的结果并不必然是两败俱伤或者大规模的报复行为。在政府软弱无力或者对商业机构过于同情和顺从的时候,竞争者之间就更易达成宽泛的卡特尔协议,从而在冲突的竞争者之间建立起非暴力冲突解决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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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32 我们还清晰地记得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以及20世纪60年代波士顿的黑帮成员死亡事件都是帮派争斗的结果。小偷、强盗和偷车贼,挪用公款和偷税漏税者,商店扒手、抢劫犯和银行劫匪相互间通常不会打打杀杀。这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两伙在同一天打劫同一家银行的劫匪如果同时抵达这家银行,他们见了面可能会开打,两个抢劫犯如果抢了一个提包,可能会为了分赃大打出手,但是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挪用公款的银行职员不会知道其他银行职员挪用公款的行为,即便他知道了也没有兴趣与对方一较长短。但是,那些被犯罪调查委员会称之为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成员,从事非法赌博和高利贷的人,就像在电影《铁面无私》[3]中运送走私啤酒和金酒的罪犯,为抢占地盘恶斗,构筑和平和等级森严的犯罪帝国,又随时面临崩溃、背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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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34 我们能对这种现象给出一个党派主义的解释。大规模的帮派有势力,而且更贪婪;在他们霸占抢劫行为的市场和依靠敲诈收取保护费的过程中,对于排他性的势力的追求几乎是与生俱来的,我们会发现劫匪所展示出来的这种实施垄断的倾向。但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另一种假设是我们发现“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更加明显的寻求垄断的倾向。我们认为劫匪不具备垄断倾向的原因是抢劫作为一门生意很难实施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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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36 让我们想一想在地下社会中有多少非法商品和服务是通过竞争性的组织而不是垄断组织提供的。典型的例证是向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提供香烟。为什么这个市场没有实现垄断的条件?如果在这个市场中垄断是可行的,那么其中会存在数亿美元的垄断利润。但是很明显的是这不可行。没人能阻止19岁的人从17岁的孩子手中购买香烟;竞争几乎无处不在。这其中没有黑市赖以存在的基础,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如果你不能控制市场、限制竞争、排除竞争者或者是让他们为专卖资格付费,你就无法向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群出售香烟,这对于罪犯来说,不管他们是不是有组织的,都不是一个可以赖以谋生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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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38 对在商场中的扒窃行为实施垄断又会怎样?试试看,如果你成功了,百货公司会雇用你担任商场的安保主管,因为你相比商场雇用的其他侦探更能准确地抓到你的竞争者,而且你站在法律和秩序一边更能带给你竞争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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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40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开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非法赌博就如此适于实施垄断?为什么抢劫和扒窃不能像非法赌博那样必然存在实施垄断的趋势?但是我要问的是另外一个问题,非法赌博和有组织犯罪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说,起码在科夫沃委员会的调查中提到了哪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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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42 [1] Mark H.Furstenberg,“Violence and Organized Crime,”in Crimes of Violence:A Staff Report to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Violence(Washington,D.C.,1969),13:91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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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44 [2] The 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ask Force Report:Organized Crime(Washington,D.C.,1967),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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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46 [3] The Untouchables,又译为《义胆雄心》,拍摄于1986年。影片叙述了一个禁酒年代里的警匪冲突故事。该片因真实地反映了禁酒时代的社会状况而倍受赞赏,而片中那出色的电影技巧运用使影片获得了评论界的广泛赞扬。——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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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51 选择与后果 [:1701716056]
1701717952 选择与后果 敲诈作为工具的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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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54 我的猜测是有组织犯罪集团一定有它的受害者。这个受害者就是地下庄家——这些人向公众提供非法服务。他们是敲诈这种罪行的受害者,通过缴纳保护费,地下庄家可以安心地做生意。名义上,地下庄家提供所谓的“电信服务”,或者偶尔向赌徒提供借款,或者使用占据垄断地位的犯罪组织提供的交易场所。但是,实际上地下庄家从事的是一种很简单的生意,而且根本不需要这样的复杂组织;地下庄家做生意甚至不需要依赖“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可能会发现依赖这种犯罪组织对他们的生意有所帮助,就像许多小商人会发现商会、说客甚至公关公司对他们的生意有所助益一样。但是,事实上地下庄家们根本不需要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是靠着地下庄家才能活下来的。犯罪集团对地下庄家的依赖就像其对任何其他人的依赖一样,在地下社会和在合法社会都是一样,地下庄家从有组织犯罪集团那里购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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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56 而且,相比非法赌博,我们更容易理解敲诈行为需要实现垄断的原因。大规模、系统化的敲诈很难经受起来自本地税收权力的竞争;敲诈集团在税收机构抢先收取税费之后很难再要求地下庄家把收入的一半上缴。我们可以通过划地盘或者其他方式对地下庄家的收益进行瓜分,但是如果90%的敲诈团伙要求地下庄家上缴一半的收入,那么所有的敲诈集团都将面临困境。他们所收取的保护费其实针对的是敲诈集团自身,但是他们还要面临来自税收机构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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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58 如果敲诈行为名义上的依据是销售电讯服务或者其他类似的东西,那么地下社会就必然会出现对电信服务的垄断,但这种垄断是作为保护性敲诈的副产品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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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60 现在我们要面对本文所提到的系列调查的核心问题了。如果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核心业务是敲诈,不仅在地下社会,在合法社会也是如此,那么为什么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核心业务仅存在于地下社会?也就说,为什么有组织犯罪集团最大的受害者从事的都是非法生意而不是合法的生意?(虽然说也有可能不是这样,但是1967年出版的总统调查委员会报告所披露的数据显示,非法赌博的毛收入大约在50亿~1000亿美元之间,其中大部分可以归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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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62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停下来观察一个反常的现象。按照埃德温·舒尔对这类行为的定义[1],接受赌博下注可能是“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本身是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多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不是地下社会的成员。百货商店可能会违背一些法律和规章,欺骗消费者或者税务部门,或者偶尔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百货商店基本上是“合法的经营者”,而且是商店扒窃的受害者。扒手、小偷、劫匪和挪用公款者不会刻意选择地下社会成员作为侵害目标。即便他们的受害者本身可能也不是什么守法良民,但他们通常都不会具备地下社会背景或者从事非法职业。但是通常所指的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主要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地下社会的行为。如果我的说法能够被接受的话,有组织犯罪行为从事的主要是敲诈,那么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就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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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64 我们应当感到意外吗?我们是否能够将地下庄家的主要特点定位成它们是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敲诈的目标呢?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观察其他合法的和存在于地下社会的行为,并推断这些行为中哪些能够更加容易地成为有组织敲诈的行为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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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66 有组织的敲诈者选择敲诈对象的第一个标准是敲诈对象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是那些没有能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的人,罪犯就成为非常理想的受害者。如果可以充分利用警方的力量,地下社会成员成为敲诈受害者的吸引力会更强;如果敲诈可以通过警方积极执法的方式实施,敲诈者在确保其受害人乖乖就范的时候甚至不需要使用非法的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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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68 第二个标准是敲诈者不希望受害者能够逃脱他们的控制。抢劫是一门很隐秘的生意,劫匪不希望通过广告让大众知道他的存在、他的生意和他的住处。那些像劫匪一样难以找到和辨别的地下庄家和妓女虽然能很容易躲过敲诈者的盘剥,但他们也很难做生意。如果赌徒想找到地下庄家下注,那么敲诈者也能找到他们。相比挪用公款者、扒手、小偷、偷车贼和偷税漏税者,那些向公众提供非法服务的人就很容易找到。所有的罪犯都可能成为敲诈者的牺牲品,但是那些隐瞒身份会丢掉生意的罪犯则更容易成为敲诈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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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70 第三个标准是敲诈者能够监控受害者的行动和收入。那些公开交易、收费统一、常做熟客生意而且成本结构相对简单的人可能是敲诈者稳定的敲诈对象。即便我们能找到挪用公款者或者是珠宝盗贼,想与他们分享犯罪所得也很难。因为挪用公款者如果能够欺骗其所在的公司就能欺骗敲诈者,同样地,珠宝盗贼也不大可能把偷到的最贵重的战利品展示出来。地下庄家就不一样了,他们可能倚靠作为敲诈者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隐瞒部分收入,从而避免部分的税收,但是和其他大多数犯罪行为相比,他们的生意就要简单得多,也更加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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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72 第四个标准是如果敲诈受害者的生意相对固定,那么他们就很难为躲避敲诈而把自己的生意整个转移。地下庄家、妓女和高利贷者必须有做生意的场所;对他们的生意来说最为宝贵的是良好的商誉、人脉、对客户喜好和信用状况的了解、消息灵通,最好还能跟警察建立起良好的个人关系。而在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控制下,地下庄家和妓女可能偶尔逃脱敲诈,但不可能长久地维持自己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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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74 第五个标准是所有环节都能顺畅平稳地运作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受害者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他必须知道他与其他人受到的对待是一样的。生意就是生意,决不能涉及个人因素。规则要清晰明确,这样受害者们才知道自己的位置。这样他可以把自己的位置和受到的待遇与其他人进行比较。这其中很可能还存在一些典型的事例和基本统一的安排。地下庄家可以在是否缴纳保护费之间选择;如果有组织犯罪集团要分别和每一个庄家谈具体条件,每个人得到的条件可能都不一样,而且过一定周期还要重新谈判的话,对有组织犯罪集团来说成本就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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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76 比如,我们看看科夫沃委员会在迈阿密调查中发现的分成规则。迈阿密的辛迪加要求那里的地下庄家上缴一半的收益。这是一个标准的比例,不是40%也不是55%,更不是29%或者83%。这是个整数,在双方之间很平均的五五分成。中东的产油国试图要求与之合作的西方石油公司达成一个统一的矿区土地使用费标准。国王、苏丹或者酋长很难说服自己或者自己的臣民接受一个低于邻国的标准,同样的,他也不能要求这一标准高于自己的邻国。所以说应该是地下庄家统一透明的特点促使其实现了这种统一、透明、制度化的规则安排,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存在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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