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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78 第二,它为腐败的警察提供了激励,因为警察不仅可以被收买,而且可以利用职权消灭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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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80 第三,大量本不是罪犯的普通民众,比如出差开会的时候招嫖的公司职员、参与赌马的家庭主妇、堕胎的女性,学会藐视甚至仇视法律,因为他们不得不通过非法交易从罪犯手中购买特定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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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82 第四,对于一些对生活绝望的人群来说,毒瘾会导致贫穷甚至引发诱导他们犯罪,因为立法使他们主要或者唯一能够获得其迫切需要的商品的途径是以高价从罪犯手中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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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84 第五,这些大规模黑市有能力保障有组织犯罪集团拥有足够的激励和利润,这样大型犯罪集团就有机会产生并长期存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些黑市,犯罪行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去中心化,因为缺乏必要的组织以实现犯罪行为更企业化和更安全,最为重要的是腐蚀公共官员的能力。这些黑市可能提供着地下产业的核心或者经济学术语称之为“基础架构”(infra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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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86 就我的了解来说,从未有人试图对20世纪20年代禁酒令时期的经济史进行认真的梳理。不管怎么说,禁酒令是个错误。它所发挥的唯一作用就是把酿酒业交到了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手中。最终,我们又放弃了,可能是由于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饮酒有害(或者说即便有害,但人们还是能够容忍),也因为这种尝试本身就显而易见地会导致失败,而且就其社会副产品而言会带来高昂的社会治理成本。它将美国的地下经济推进到了经济学家称之为自给自足式发展的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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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88 [1] 口腔科常用的局部麻醉药。——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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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93 选择与后果 [:1701716055]
1701717894 选择与后果 第8章 有组织犯罪集团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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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96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业务是向公众提供诸如赌博、违禁药品、婚外性行为和高利贷之类的非法商品和服务,这一点已经越来越为公众所知。联邦立法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具备高度组织化和纪律性的组织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一份提交给反暴力委员会关于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报告在其附录中称,“广为人知的是有组织犯罪的存在与兴盛是由于其提供了公众所需要的服务”,而且“有组织犯罪赖以存在的不是受害者而是顾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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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898 1967年总统委员会反有组织犯罪特别工作组在其工作报告中开宗明义地说,“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是向数量众多作为消费者的市民提供赌博、高利贷、违禁药品或其他非法商品和服务的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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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00 这一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兴盛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禁酒令时期的黑帮对照看来起码有一部分是一致的(黑帮出售酒类是悄悄进行的,但是让芝加哥的黑帮闻名遐迩的是其消灭竞争对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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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02 这一点乍看起来与20世纪30年代有组织敲诈者所从事的行业完全不同。敲诈者主要是依靠威胁进行破坏,或者说是时不时地通过破坏或者恐吓竞争者来保持其在合法行业中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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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04 特别工作组报告中对于有组织犯罪集团针对合法生意和工会使用的非法手段少有提及。报告中称,这些非法手段包括“垄断、恐怖主义、敲诈和偷逃税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似乎是敲诈者所进行的主要行为是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而在涉及合法行业的时候他们则忙于进行恐吓、敲诈和搞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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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06 在这份报告的附录当中,一位杰出的调查员唐纳德·克雷西(Donald Cressy)这样划定普通罪犯与有组织罪犯之间的界限:前者是恃强凌弱的掠夺者,而后者会向“受人尊重的社会成员提供回报”。如果窃贼突然消失了,不会有人想念他们。“但是如果提供非法服务的团伙成员突然人间蒸发了,人们会想念他们,因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公共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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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08 这份报告还称,就像几乎所有人都会认同的那样,“为在实施其行为的过程中免受政府的干预,有组织犯罪集团会腐蚀公共官员”。而且,科夫沃委员会的调查人员还进一步发现,腐败带来的不仅是让犯罪集团免受法律制裁,还包括在警队招募新警员的时候能够提升犯罪集团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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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10 我打算对这一广为人知的对有组织犯罪所做的解读提出异议。我的异议不在于学者、官员、立法者和执法者所知的支离破碎的事实之上,区别存在于我的分析和对事实的解读。但是,在我提出异议之前,我要以纯粹描述性而不是分析性的语言说明一下在我们谈到“有组织犯罪”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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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12 很明显,我们的意思不是单纯的“被组织起来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在字面意思上理解有组织犯罪这个词,唐纳德·克雷西显然也不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短语。而且,我也可以肯定地说,入室盗窃从来不是“有组织的”。但如果为了达到他们以一个小团伙的方式进行盗窃的目标,作为合伙人分赃,以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接纳新人,保障团伙成员免遭意外和逮捕,存下一份共同的退休金,与负责销赃的商人保持一份长期的独家合同,并与警方保持长期关系,有技术团队和律师支持,并且在踩点、把风、破门、入室和销赃这些环节上有明确分工,这样的团伙我们可以在一般的语义上称之为“有组织的”。但是,我要讨论的有组织犯罪中所包含的意义不是这种“组织”,我要在另一个意义上讨论“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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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14 区别到底在哪里?区别不仅在于可以使用法律语言将其定义为具备高度组织化和纪律性,当然也会存在具备高度组织化和纪律性的团伙进行盗窃、制造假币、抢劫银行、贪污、诈骗或者教唆;也可以将其定义为“寻求在美国公民和政府的控制之外运作的社团组织”。抢劫可能存在于地下社会,但它们看起来似乎并不寻求对地下社会实施统治;它们并不执掌地下社会的产业;它们也不搞封建领主或者垄断独裁者那一套;而且它们也不会与权力、控制和地下社团之类的理念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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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16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指出有组织犯罪不包括哪些内容,但我们很难使用专业术语说明这个词的准确含义。如果我们所指的是一个独一无二的组织,那当然就没有问题。当仅存在一个教堂的时候,我们界定“宗教组织”就没有问题;当仅存在一个政党的时候,我们界定政治党派也没有问题。如果只有一个“黑手党”要么存在于世界各地并统治地下社会,要么在其没有染指的地方没有可以与其竞争的其他势力,我们就能将有组织犯罪命名为“黑手党”“黑帮”或者“组织”,就像有些人提到天国时使用“创建”这个词是有所特指的一样,事实上对这种组织我们无须界定,因为它们只此一家别无分号。但如果我们采取这样的定义路径,我们事实上就将局限于一种限定性的假设,这一假设预先排除了其他假设并只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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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18 我认为即便是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有组织犯罪有一种符合所有定义的特征。这个特征符合对于20世纪20年代的芝加哥、30年代的纽约、40年代的迈阿密和60年代几乎所有大城市中敲诈者的普遍印象。这个定义中的关键特征存在于“社团”这个词汇当中。但是,“社团”对于我们的目标来说,是一个过于宽泛和松散的概念。“政府”这个词的含义更接近我要表达的意思。其核心的特征在于排他的专属性,或者用更明确的说法表达——垄断。从各方面来讲,有组织犯罪不仅会进行自我扩张,而且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竞争。它所寻求的不仅是影响力,而且是独一无二的影响力。在合法世界当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竞争者不仅是商业组织,还包括垄断企业。而且一些用在垄断者身上的形容词也可以用在它们身上,残酷、无耻、贪婪、贪得无厌而且毫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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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20 现在我们很清楚地知道政府必须带有垄断的性质。我们不能遵循两套相互矛盾的立法、冲突的交通规则,或者为重复建设街道系统和武装部队缴纳双重赋税。如果存在多个政府,它们就需要构建司法体制和行政区划,像联邦政府一样建立类似于县乡市州的政府体系。所以,如果一个组织寻求在地下社会建立统治,我们相信它会寻求建立排他性的权威,或者与其他组织分享权力以形成一个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统治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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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22 这就是它们要寻求的东西。如果为此爆发内战,实在没什么可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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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24 现在,当被问及有组织犯罪从事的具体事务的时候,我们有了一点头绪。我的部分观点是有组织犯罪通常是垄断性的犯罪。强盗与高利贷者或赌博辛迪加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前者抢走了我们所有的财产,而后者向我们提供我们所需要的服务。二者的区别还在于从未有报道说强盗会为了争夺地盘而结伙争斗。强盗忙于抢劫,没时间关注划分势力范围或者是驱赶他的同行。只有当强盗团伙开始阻止其他强盗进入自己的地盘,把单干的其他强盗纠结起来,在他们的战利品中分一杯羹或者把他们赶走,集中与警方讨价还价,不仅要求警方认可自己的势力范围而且试图利用警方的力量打击其他团伙或者我行我素的独狼,这个时候,而且只有在这个时候,我认为应当将这个强盗团伙看作有组织犯罪集团了。在这个团伙出现上述特征之前,我们宁可将它们简单地称为“有组织的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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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17926 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强盗没有能够建立起前面说的那种野心勃勃的组织?或者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讲,为什么有的犯罪类型以排他的垄断形态表现出其“有组织”的特性,其特征在于帮派间斗争分分合合瓜分市场,而有的犯罪类型则更像是竞争性的产业,罪犯和犯罪组织不会努力消灭或者阻吓来自他人的竞争以获得排他的控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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