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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所赞扬的种种“政治的体现”也同样看似互不联系。1922年他提倡“天主教的政治理念”。1939年他又把纳粹第三帝国说成是政治理念的体现。1936年他则把游击队当作一种“最激烈的政治介入”的形式,赞扬游击队能够动员人们去反对那种“永不失误的客观制度”。25施米特对具体对象的种种“睿见”、“挑战”和“独到之见”若放到他的政治神学中去考量,就不那么叫人惊讶了。在不同意施米特政治神学的人们看来,施米特的许多“新奇”观点不如说是一些“冒险说法和错误判断”而已。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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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米特的许多“冒险说法和错误判断”中,迈尔特别分析了施米特在批判自由民主中提出的三个政治主张,那就是,以国家决断为名的国家专制、封闭的法西斯组织制度以及以分割自由和民主来保卫民主。1933年,施米特提出“黑格尔死了”,“19世纪的官僚国家已经由另一种国家概念所代替”,因此他建议纳粹统治建立一个“政治统一的三元结构,那就是国家、运动和人民”,以此对抗“自由民主”的“两党制度”。施米特对自由主义关于公域和私域、政治和非政治的区分十分厌恶,他提出,为了保证政治的优先,避免由这些区分所造成的混淆,必须实现“全然的元首国家”,也就是由至高无上的个人独裁所代表的国家专制。27施米特这个想法早在他1931年出版的《宪法的守护者》中已经出现,施米特认为,民主宪法的实质应该是“政治”,也就是他所说的那种以敌友区分为本的决断,自由民主的魏玛宪政经过了10年的困顿,已经有被宪法的敌人——根本否定政治实质的多元政党——颠覆的危险。施米特主张,自由民主宪法不能“价值中立”,魏玛宪法必须通过加强总统的权限来守护自身的政治实质,使得“全能国家”(total state)毫不留情地对“敌人”实行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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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的国家压倒所有社会阶级或政党局部利益的最高利益,理应成为权威主义的“主权者”,施米特这样的思想在他1929年的《法西斯国家的本质和发展》一文中已经有了详细的阐述。这篇文章不长,但却早在纳粹帝国出现之前就已清楚地表达了施米特的政治倾向。施米特反对自由民主的根本立场,那就是,国家在协调国内不同阶级或阶层利益的过程中应努力保持中立立场。他提出,国家就应当像法西斯所表率的那样至高无上,“法西斯国家不是作为中立的第三者,而是作为更高的第三者来作决断,因此是至高无上的。法西斯国家的能量和新力量的来源是什么呢?那个来源就是民族热情,墨索里尼的个人精力,(一次大战的)老兵运动,或者甚至一些其他的来源”。施米特所竭力赞赏的那个法西斯国家是一个完全不必考虑任何具体社会阶级或阶层的抽象存在,“法西斯主义高于经济利益,不管是雇主的还是雇员的利益。可以说,法西斯以超越不同经济利益的多元性来维护和要求国家的尊严和国家的统一”。28只要法西斯国家有维护它“尊严”和“统一”的要求,一切牺牲,一切经济和生命的代价都可以在所不惜,这就是元首国家的政治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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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西斯国家的政治决断在自由民主的制度中即使不是不可想象的,至少也是极难实现的。多元的社会利益和政党政治不可能无条件地形成这样的“国家决断”,更不可能让独裁者个人去随心所欲地行使国家决断“主权”。施米特十分清楚这一点,这是他为什么始终如一地把自由民主看作“国家决断”的仇敌。他赞扬法西斯从组织上根本解决了自由民主政党会牵制、妨碍元首国家的问题。他赞扬道,法西斯主义懂得,“只有一个封闭的、命令式的组织才能执行国家绝对高于经济的机器”,“法西斯和共产党布尔什维克主义都要求这样一种高于经济的(组织)机器”。施米特问道:“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坚定的、自成一统的组织供国家驱使,国家又怎么能成为一个更高、更有力量的第三者呢?”29施米特所说的那种贯彻法西斯国家意志的组织就是高度一致的、绝对服从的专制化和极权化的组织。“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概念的来源之一就是施米特竭力主张的“全能国家”(total state)。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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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西斯的国家主义和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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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十分强调严密组织对于贯彻法西斯国家意志的重要作用。施米特竭力赞扬法西斯国家,深信法西斯主义一定可以战胜自由主义,真正实现“民主政治”。在施米特的政治词汇中,“民主”、“人民”、“无产阶级”频繁出现,“自由主义”则代表着十恶不赦的“反民主”、“反人民”和“资产阶级”。尽管施米特在纳粹期间扮演过极可耻的角色,他在魏玛时期写作的《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英译本题为“议会民主的危机”)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因着力批判自由民主政治而被“当今的新左派”特别看重。31为了借鉴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挑战”,新左派设法把20世纪20年代当作施米特思想尚未受纳粹玷污的“干净时期”,当作施米特的“纯学术”时期。迈尔对施米特政治神学所要揭示的则是,施米特和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渊源早在20世纪20年代即已再清楚不过地显现出来,而他在赞誉法西斯为遏制自由主义的必胜之途时,使用的最得力的词汇正是“民主”、“人民”和“无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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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法西斯国家的本质发展》(1929)、《议会民主的危机》(1923)和《资产阶级法制国家》(1928)都是他在魏玛共和国这段“干净”时期写作的。迈尔在分析这段时期施米特的著作时非常注意施米特如何运用新左派感兴趣的那些政治词汇。迈尔指出,在《法西斯国家的本质发展》中,施米特主张专制国家的理由是,中立第三者的“弱国家”其实是“私有财产的资产阶级仆人”。强国家之强,表现在敢于站在人民一边,拒绝为“上层阶级”服务,“绝对君王的国家是针对上层阶级,而不是针对农民等等宣示它的权威。正因如此,雇主们,尤其是实业家,永远不能充分信任法西斯国家,他们会担心法西斯国家有一天会变成计划经济的工人国家”。施米特称赞意大利法西斯已经打破了“自由主义的欺骗”,用真正的政治运动动员了人民。自由主义的分权和利益妥协构成了“一套削弱国家的精巧制度”,化解了“一切最具政治特质和国家特质的因素”。施米特指责民主被自由主义所消解,强调民主“是一个特别属于政治领域的概念”。施米特坚决驳斥“法西斯绝对反民主”的说法,他坚持认为,法西斯恰恰是最懂得什么是真正的民主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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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出语惊人地指出,法西斯反对的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主义对真正民主的消解”。施米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他写道:“以今天的情况来看,为国家和为政治而战,这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不是反对真正的民主,但却是一场必须坚持的对自由主义资产阶级的战斗。”33迈尔指出,在捍卫国家和政治的战斗中,自由主义是施米特心目中的“反基督”,施米特欢迎一切“可能的(反基督)遏制者(restrainers),只要是瞄准自由主义,施米特可以接受革命……甚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涉入民主”。34为反对自由主义而反对自由主义,这只有在施米特政治神学的敌友区分论中才能得到合理解释。这种仇恨是“启示”的结果,它和非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或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本身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攻击方式。在批判自由主义并不缺乏各种政治哲学资源的情况下,偏偏施米特的政治神学寻找“灵感”和“挑战”会出现这样一种奇特的激进左派政治特征,那就是,以“人民”、“弱者”或“民主”的名义,即使呼唤的是法西斯,也要把反对自由主义进行到底。这正是施米特所说的那种两个人有了一个共同的敌人就会形成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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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攻击自由主义,瞄准的是自由主义的两个要害:“民主”和“法治”。正是在彻底否定自由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施米特提出了他心目中真正民主的主张。施米特并不满意“民主”概念在斯宾诺莎和卢梭那里的起源意义,他在民主中看中的是一种“正在形成的政治原则”,可以用它来抵消自由主义的“反政治”,并为“捍卫国家和政治而战斗”。施米特在《议会民主的危机》中把“自由主义民主”肢解为两个对立的部分,一边是政治性质的“民主”,一边是非政治性质的自由主义“法治”。迈尔指出,对照《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1928)和《法西斯国家》(1929),可以看出施米特几乎是逐一地从法西斯国家的种种政治优越性去揭露自由主义国家的种种政治弊端和欺骗性的。在《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中,施米特把“对个人无法管束”认定为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施米特认为,法学上的自由主义的一切重要主张都是从这个根本原则出发的,如必须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权力必须分散并相互制衡,等等。施米特对此揭露道:“(这些主张的)后果是,个人不受限制,而权威则受到限制,国家能作的也同样受到限制。到处全是监视国家的团体,享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在严格的意义上说,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不能作任何国家形式的决断。同样,它把民主只是当作一种互相平衡的组织形式(如“立法”和“行政”),但却根本不能为民主作出决断,这种民主所维持的平衡“只符合个人自由的利益,不符合政治统一的利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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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强调,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议会制度不仅不能有所政治决断,而且还是资产阶级公器私用的伎俩。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发明,好让自己逃避国家的管制。因此,就像自由主义资产阶级自己就属于非政治那样,议会制度也是非政治的”。施米特揭露道:“议会制度所起的作用就是凝聚资产阶级,也就是有财产和受过教育的那部分人,把他们融入先有的君主国家。”为了与之对抗,真正的国家“必须将无产阶级,那些没有财产和没受过教育的群众,凝聚成一个政治整体”,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出色地运用政治”,并“揭露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拙劣手段”。施米特呼吁要动用魏玛宪法中的“政治部分”,“让人民冲破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障碍……找到自己的政治形式”,以“挽救民主”。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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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为挽救民主开出的急救药方就是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施米特说,这种大民主要以新的方式,而不是自由主义的方式奠立人民主权,也就是“主权者的决断不能通过个人的匿名投票,而是要通过人民公开表决”。施米特反对公民以个人身份进行匿名投票,认为这种投票方式实质上是“在人民唯一能担负政治责任的时候,将他们一一孤立”。施米特强调,个人匿名的表决方式与人民公开表态之间存在着一道不民主和民主的分水岭,“资产阶级个人匿名投票的民主是没有demos,没有人民的民主”。施米特以为人民代言的名义攻击自由主义,提倡在政治上完全统一和同质的“人民民主”,这种人民民主有三个标准:“公开”(publicity)、“欢呼”(acclamation)和“同质”(homogeneity)。施米特所说的“人民”不是一个个个体公民组成的群体,而指在公共场所可以清楚见到的“集会的人民”,那种在广场上接受检阅、同声欢呼的人群。施米特坚持认为,没有这种公开性,“就没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应当采取鼓掌欢呼的方式,只有这种方式才能表达人民的意志,才能不被“自由主义伎俩”所操纵、驯化或歪曲。民主还必须万众一心,因为在民主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完全相合、认同,所以必须有同一性质的人群、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目标追求或者民族来源。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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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在20世纪20年代这段“干净”时期猛烈抨击自由主义,提出彻底代替“自由民主”的法西斯“民主”方案,这些究竟是治疗魏玛共和国宪政之病的“猛药”,还是为它迅速送终的“毒药”,至今仍然是施米特研究者争议的焦点之一。迈尔对施米特政治神学的研究不是要在这二者之间采取一个非此即彼的答案。迈尔要指出的是,这段时期使得施米特作为宪政法学家成名的那些著作和他在30年代为纳粹张目的著作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看待。迈尔认为,连贯一致的信念,融汇贯通地体现在涉猎广泛的学科研究中,这是一个“重要”思想家必备的特征。就学术研究而言,这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了不起的成就,但是学术上的“了不起”并不等于卓著的现实判断,更不等于对后世就自然提供有用的政治或道德教益。况且,施米特自称“坏而拙劣,但真实的基督教艾皮米修斯”,他自己已经明确承认他是通过政治行动有意识地执行启示于他的历史使命,我们就更没有理由把他的著作撇清为一种与政治参与无甚关系的“纯学术”。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如果迈尔(对施米特政治神学)的分析正确,那么施米特最学术的著作也应该理解为反宪政的,或者至少也是魏玛后期保守主义革命的一部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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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尔把施米特的政治神学作为一个特定的个人信仰体系来加以研究,并没有把施米特一般化为一个知识者的政治迷思案例(我们不是见过太多的所谓“不满”极权却照样投靠极权的失节知识分子吗?)迈尔的研究取向决定了他原书名中那个暧昧的Lehre一词。迈尔并没有用“神学”的说法批判施米特。他只是用此来说明一种和理性的、公共的“政治哲学”性质根本不同的、称作为“政治神学”的政治理论。正如米勒(JenWerner Müller)所说的,迈尔本可以此“沉重打击”施米特,破除“施米特所谓的现代经典政治理论家”的神话。迈尔没有这么做。正因为如此,迈尔的学术中立恰恰可能为施米特的恶劣政治行为作了理论“开脱”。39施米特在战后以隐居和利用私人小圈子营造了一个关于他自己无比深奥、有待不断发掘的神话,迈尔对施米特思想体系的研究,不知不觉中了施米特的圈套。40西方学界对迈尔《教训》一书十分重视,将其视为开启施米特日记和著作秘道暗室的钥匙,使得施米特热了又热,好像施米特真是什么发掘不完的思想秘藏。41迈尔把施米特当作一个纯粹的“个人”,而不是在某种历史状况下具有共性的行为“案例”。迈尔因此看到的只是施米特个人古怪的神学,而不是像阿伦特在分析纳粹党徒艾希曼时那样,看到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平庸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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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尔得出了政治神学和政治哲学永远合不到一起的结论。也许我们正需要把这个结论再推进一步。在政治神学和政治哲学之间,我们要选择的是后者。唯有后者才能帮助我们实现一种理性的、不受命于任何形式“神的意志”的政治。坚持在公共生活中警惕任何形式的政治神学和政治宗教,就像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坚持政教分离一样。它们都有利于排除个人的或党派的极端道德主义和意识形态偏执,它们都有利于多元人群的理性交往协商,让人们即使与敌人也能分享共同的生存世界。现代民主法治的世俗和程序中立国家把宗教真理从政治中剔除出去,使得政治决断不再具有宗教决断的色彩。现代国家也因此为现代公民和他们的主体自由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空间。施米特清楚地看到了这个历史变化,但他仇视和诅咒这个历史变化,因为他蔑视和痛恨那个为和平而搁置神圣真理的自由民主理念。和施米特不同,我们要肯定这个历史变化。这个历史变化之所以值得肯定,正是因为从此以后,就重要性而言,追求和平自由的政治决断超过了区分绝对敌我的政治决断。在神圣真理问题无法一劳永逸解决的情况下,人们至少没必要再以真理的名义去相互仇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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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施米特现象和右翼批判理论:《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想中的施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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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2月1日是施米特在德国大学中讲课的最后一天。不久后他被征召入伍,参加的是希特勒最后用来保卫柏林的老弱国民军。4月30日,他被苏军俘虏,经审讯后随即释放。1947年3月,他又被纽伦堡审判的办案人员拘留,后获释或到布莱登堡(Plettenbery)家乡。正如德国学者凡拉克(D. van Laak)所说,在战后的西德,施米特代表的是“失节的知识分子”,他们在魏玛时期属于政治右翼,在1933年以后和纳粹合作或同流合污。施米特确实有知名度,他的有名,不是因为人们可以忘记他的失节的过去,而恰恰是因为人们牢牢记得他那段失节的过去。战后初期,只有那些歧视或仇恨主流民主的人还在阅读施米特的著作,大学的一般课程中都不再采用他的著作,他在当时德国的影响已非常有限。1谁能想得到这位过去的边缘人物竟然从20世纪50年代历经六七十年代,一直到后现代的今天,先在德国,又在欧美,继而甚至在中国成为一位“有影响”的理论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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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这位德国魏玛时期的保守主义法理学家、纳粹时期的极权和仇犹思想鼓吹手、战后拒绝悔罪的“学术隐士”,究竟对谁有“影响”?他引起不同类型知识分子的兴趣,是因为一些什么样的原因?这些是什么性质的“兴趣”?对他的学生、对话者(朋友或论敌)或解释者(同情的或敌视的)来说,这种兴趣究竟集中在哪些主要思想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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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在《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想中的施米特》一书中,把这些问题放在欧洲政治想象和思想争论的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现象,那就是,在国家稳定性和国家权力的权威遭到危机时,在法律制度和主权者关系暧昧、法治和人治发生冲突时,在国家对社会的全能政治控制受到动摇时,施米特的“例外状态”、“主权者”、“决断”、“敌我区分”等概念就时不时受到某些政治势力的青睐,在思想界也往往会引起一些有关的争论。现代民主政治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以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不同时期中会反复出现不同形式的国家和社会紧张关系,人们本不一定非要知道施米特才能讨论这些问题,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施米特,而又用他的眼光去看待这些问题时,就一定会感觉到施米特的存在。当今中国的“施米特热”也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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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对现代自由民主政治充满了焦虑,并对此毫不掩饰地表现出近于绝望的反感和仇恨。施米特现象特别表现在不同政治立场者运用、改造或拒绝那些打上施米特印记的理论概念。在对现代自由民主政治的尖锐剖析中,施米特正是用他那些极为个性化的激烈概念构筑了一个以“启示”和“信仰”确定性为基础的政治神学。施米特代表的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心态或“心灵”,它在思想上属于哲学或人类学的保守主义,在政治上则属于右翼。它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在投入专制政治并遭受失败之后,宁可拥抱虚无主义也不愿意接受自由民主的秩序。施米特很清楚,在祛魅的现代世界中已经再不可能回返理想的过去,但是他并不想按自由主义所主导的那个样子去接受现代性。施米特自称是一个“思想冒险家”,他热衷于寻找一个可以“塑造历史的权力”,期望由它来实现一种反自由民主之道而行之的真正政治。2他不仅有协助这种权力的强烈愿望,而且还确实曾将此付诸行动。他所找到的那个反自由民主的权力便是希特勒的纳粹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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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给人们留下的是一种右翼的批判理论。一种针对自由主义和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批判。它揭露自由主义如何以伪善的道德主义和自利的经济主义制造一种带有欺骗性的“普世论”,并如何以此取代“真正的政治”。这种揭露和批判理论与左翼批判理论(从法兰克福理论到“后学”)有许多相似之处。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右翼和左翼批判理论的共同批判对象并不奇怪。在现今所有的政治意识形态中,政治自由主义最反对以赤裸裸的权力代替道德是非和价值对错。政治自由主义坚持的是公信力,坚持凡事都要向公众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理由。这理由可以是道德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也可以是经济的(自由市场和消费者主权),但它必须是一个人们可以普遍接受的理由。任何普遍的理由未必人人会接受,因此必然可以从反面来驳斥和揭露。这是自由主义的“死穴”。只要对准这个死穴,左右两翼的批判理论破除自由主义就可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但问题是,破除以后要匡立的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施米特是有答案的,他对法西斯的赞赏和与纳粹的合作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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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米特的行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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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一生都是自由主义和自由民主的敌人。1932年是施米特政治生活的一个转折点。他从此得以用自己的政治行为来明确回答批判自由主义的现实目的是什么。1932年前,施米特的基本政治观点看起来和德国的许多保守派或自由保守派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其主要特征是不信任群众民主,争取以威权代替宪政民主,期待以强势总统权力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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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一些其他德国知识分子一样(如海德格尔、恩斯特·云格尔、戈特弗里德·本),施米特从纳粹一掌权时就对它表示公开支持。但是,他比其他知识分子都走得更远,死心塌地地充当纳粹统治忠实的官方鼓吹手。由纳粹党魁戈林(Hermann Goring)推荐,施米特成为普鲁士国家议会成员,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和一个重要法学刊物的主编。纳粹需要借重施米特的学术声名,施米特则甘心乐意为纳粹服务。他于1933年5月1日加入纳粹党。他协助拟订新法,规定各级市政府必须服从纳粹“党的领导”。1934年6月30日纳粹实行血腥清洗时,即使在施米特的好友施莱歇尔(Kurt von Schleicher)将军夫妇被希特勒政权枪杀的情况下,他还是公然为血腥清洗和希特勒集立法者、法官和执法者为一身的独裁辩护,称希特勒的行为“本身就是最高的正义”。3他效忠的不是法律,甚至不再是国家,而是元首本人,正如布拉休斯(D. Blasius)所说,施米特帮助德国那种传统国家主义最终转变为一种元首永远正确的神话。施米特并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在缓和纳粹的极端主义,他自己就一直在为纳粹的极端主义推波助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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