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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的学术声望而言,施米特在纳粹期间的仕途似乎并不顺畅,有人以此来证明施米特和纳粹的面和心不和。尽管施米特在1933年之前确实不是纳粹党人,但他从1933年到1936年非常积极地参与纳粹活动,这使得他思想的连续性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他在加入纳粹之前的许多思想都和纳粹有明显的呼应。他把“政治”当作一种不断使一群人与另一群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激烈生存状态,这和纳粹所谓的为民族群体而战不谋而合。他声称,一个民族一旦失去政治意志,就会沦落为最终会在世界上消失的“弱民”(weak volk),这也很符合纳粹关于民族生存的宣传。他强调宪法必须实质体现同质的人民,必须由个人性质的领袖来捍卫,这离纳粹的元首国家顶多不过是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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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从来不掩饰自己向往专制时期普鲁士那样的强势国家。希特勒上台后,施米特成为国家主义保守派和纳粹的联系纽带,他自己也享受到那种旧式普鲁士的光荣,他担任的普鲁士国家议政职位正相当于1848年宪政前普鲁士国王谋士的职位。施米特从1933年到1936年的著作所不断赞扬的正是德国自1848年来的宪政和自由主义发展终于被全部成功推翻。施米特在纳粹党内除了有戈林的提携,还有弗兰克(Hans Frank)当靠山(弗兰克是德国在占领波兰期间,直接为几百万波兰犹太人死亡负责的纳粹魁首)。施米特1936年在纳粹党内失势,除了他本人的天主教背景和以前在学界与犹太学者来往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受纳粹内部希姆莱、弗兰克和戈林的内斗所牵连。5说施米特在纳粹时期失势是因为反对纳粹的缘故,那就像说“文革”中的一些人失势是因为反对“文革”或毛泽东一样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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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理念上,施米特和纳粹更正统的理论家之间确实有分歧。施米特大力鼓吹国家、运动、人民三位一体,彻底不让社会有可能区别于国家。但纳粹党内还有比施米特更激进的新锐法学家,他们对施米特企图在纳粹新秩序中为“国家”留下一席之地深为不满。他们强调“运动”是统驭一切的。他们认为,不要说法治,就是任何国家形式都会玷污纳粹的新秩序。米勒对此评论道:“施米特和他先前的争论对手开始都无法预料到第三帝国会彻底摧毁法理学本身。希特勒憎恨知识分子,绝对不会让学院里的法学家们以任何方式左右他的行为。希特勒既不能让宪法,也不能让党章来限制他的行为。”6当时的一位纳粹官员是这么说的:“旧的国家再不会起死回生,同样,旧的国家理论也再没有任何意义。写论文讨论新国家的性质也是枉费心机。……十年后新国家将有什么样的结构,只有一个人知道,那就是元首。元首不会允许任何人影响他的知识,再有学问也不行。”7施米特和纳粹新锐理论家之间的区别不是一个是纳粹,另一个不是纳粹,而是纳粹运动的后浪和前浪的区别。米勒就此评述道:“施米特(对纳粹)有用只是一阵子,他的(学术)权威帮助了(德国)司法系统和法律专业间的整合。但是,施米特所梦想的那种‘领导领袖’却是知识分子的不自量力。倒不只是因为纳粹不再需要他了,而是因为他自己参与了那个把永久例外状态当作标准状态的统治势力。……在纳粹取得政权时,他快乐欢呼‘我们再一次学习如何甄别’,到头来是自欺欺人。”8就像“文革”中一茬茬“革命动力”转眼变成了“革命对象”一样,施米特成了他欢呼的那种“甄别”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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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施米特在纳粹内斗中失势,辞去了几乎所有的职务,但仍保留柏林大学教授和普鲁士国事议政的职务。经过了这些变故,他写作了《霍布斯国家学术中的利维坦:一个政治符号的意义及其失败》,这是一部充满曲笔的可以作不同解读的著作。它看起来似乎表达了施米特对全能国家的失望,1933年他还在全力鼓吹这样的国家,1936年就已经成了它的牺牲者,这多么像“文革”前期中某些积极分子,后来受了罪才“有所觉悟”。但是,施米特同时也还是在肯定霍布斯式的那种利维坦国家理想,坚持在上者应该以好的保护换取在下者的绝对服从。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纳粹统治对施米特这样忠诚的人都不能全力保护,所以不符合利维坦国家的理想。这又多么像中国那些因“忠心”得不到组织的赏识而心存抱怨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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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代末,失势后的施米特把兴趣转向国际事务,发展出一套关于世界新秩序的理论。就在希特勒的第三帝国入侵被慕尼黑协定分割后剩下的那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后的第二个星期,也就是在希特勒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四个月,施米特发表了他的“大空间”理论。这个理论的要旨是取代存在于民族国家间的国际秩序,施米特向希特勒建议应该宣布一个欧洲的门罗主义,就像门罗提出“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一样,希特勒应该坚持欧洲是欧洲人的欧洲,用新的世界秩序原则来订立新的地域区隔标准。每个大空间单位的帝国都以某一个特定的“民族”(Volk)为核心。大空间的人民是同质的,就像19世纪的德意志联邦以民族同质为基础一样,第三帝国的同质性包括除去犹太人之外的所有东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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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为希特勒的侵略战争提供了全新的理论依据,希特勒先前的侵略借口不过是一次大战后凡尔赛条约对德国的不公和保护外国(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地区)德裔居民,“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使得(希特勒的)侵略看上去成了对世界新秩序的正当贡献”。10直到1943年和1944年,施米特还穿梭于纳粹同盟国之间,从里斯本到布达佩斯,到处向外国法律人士解说纳粹的文化政策和推销用以抵制英美和苏联的欧洲文明“实体秩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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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自由国家中的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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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面临的特殊问题是国家稳定和政治秩序重建,德国思想界在有关问题的多重争论中继续感觉到施米特的存在。这是施米特现象在德国的基本特点。战后德国最关键的问题可以说是如何在这个非自由的社会中实现自由民主宪政。施米特的政治学术涉及了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议题,尤其是国家、政治和宪法的性质以及自由和民主的关系。米勒指出,在战后德国,思想界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中,施米特起到的是一个“不和谐声源”的作用。11夸大和拒绝承认施米特的理论影响都是一种极端。一方面,施米特涉及的只是很有限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与“国家”有关的问题。对战后德国重建而言,他所根本否定或拒绝承认的问题(如公民权利、公民社会、相辅相成的自由和民主等)可能比他所涉及的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作为“不和谐声源”,施米特的存在不可低估,就像施米特自己所相信的那样,很多成就都是由做坏事而起。12有害的很可能比有益的更能造成持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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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纳粹极权的劫难,在非自由的德国实行自由民主宪政,首先需要一部有权威的宪法。而在当时的德国,这恰恰是一件难以做到的事情。战后的德意志联邦(为便利计,在此称为“德国”),是在盟军占领下开始其政治重建的,宪法订立时并没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当时思想界对什么是宪法和国家稳定的基础,尤其是在宪法解释出现问题时,由谁扮演“主权决断者”角色有许多争论,在这些争论中,施米特的影响是通过他以前的学生发生的。施米特本人对德意志联邦并没有太大的兴趣,因为在他看来,这个国家根本就不拥有充分主权,也不是一个真正的政治统治体,所以“根本没必要把它认真当作一个国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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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影响主要限制在一些本来对自由民主持抵制和怀疑态度的人士当中。20世纪50年代的“施米特学派”可不像今天这么风光,“施米特学派”是反对它的人叫出来的贬义称呼。那些被归入这一学派的人大都持“国家主义”(国家控制社会)、“决断论”(行使决断的主权者高于宪法)和“实存论宪法”(宪法的首要职能不是保持公民权利,而是决定国家性质)等类似于施米特政治主张的立场。不仅如此,他们都觉得自己在宪法辩论中处在被排挤和受打击的位置。战后初期,思想界对纳粹罪恶和施米特卖身于纳粹记忆犹新,人们对“施米特学派”并没有好感。希特勒时期流亡英国,战后才回国的德国作家雷伯豪兹(Gerhard Leibholz)不客气地称那些施米特学派的法学家是“纳粹影子大学的教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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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于施米特的人有意夸大施米特学派对战后德国宪政建设的作用。米勒指出,当时关心德国国家稳定问题的远不只是施米特学派的那些人,很多人的立场与施米特学派的完全针锋相对。影响战后争论的德国思想家也绝不是施米特一个,斯麦特(Rudolf Smend)就是一个例子。斯麦特在20世纪20年代就提出了关于国家群体凝合的问题。虽然斯麦特和当时许多思想家一样有民族主义倾向,但他反对以静止的观点去看待政治统一体的存在。他认为,政治统一体并不是如施米特所说的那样,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斯麦特把政治统一体看作是一个动态的凝合过程,取决于公民的素质和经验,与平常(平民)的共同价值观密切相关。在魏玛时期,斯麦特强调民主凝合体现为平民表决、国家象征(如国旗)和民族自豪。他认为,文化和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一部法律强调什么,反映的其实是一个政治统一体的价值秩序。当时的斯麦特很赞赏意大利法西斯,认为那是一种群众民主时代的社会凝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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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麦特在战后修正了战前的立场,他积极捍卫自由民主的理念,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青年法学家有很大影响,其中不少人成为德国重要的宪法专家。米勒回顾道:“斯麦特学派和施米特学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过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敌对的论战,施米特和斯麦特则相互敬而远之……他们弟子的论战特别集中在两个问题上:政体凝合的价值作用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15斯麦特学派强调宪法法庭的作用,主张在宪法问题出现争议时,起决断作用的不是超越宪法之上的个人,而是宪法法庭。他们还坚持认为,宪法法庭在德国政治秩序中的作用越明显,就越能用宪法教育公民,越能增强国家的整体民主经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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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十年代在德国进行的关于国家主义和自由民主的争论已经远远不再只是20年代分歧的延续。经历过三四十年代德国纳粹极权和意大利法西斯灾难之后,德国思想界的分歧发生了质变。战前德国思想界中,持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立场,对民主抱有怀疑和抵制情绪的倾向是很普遍的。魏玛共和国是德国一次大战战败,屈辱地签署凡尔赛条约的结果。德国是一个缺乏自由民主传统,但威权统治传统却很强的国家。即使是不反对民主的德国知识分子,往往也抱精英民主的态度。但是,纳粹极权的劫难使得德国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形成了很大分化。即使在纳粹时期与施米特立场相似的人,战后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这和施米特至死对自己与纳粹的合作没有悔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哲学家里特(Joachim Ritter)也于1937年参加过纳粹,战后却以他自由主义化的黑格尔主义影响了许多年轻的学者,从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形成了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所说的“德国最活跃的”知识分子群体的里特学派。17里特的学生吕伯(Hermann Lubber)后来成为德国著名的保守主义哲学家,确立了“自由主义决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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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伯代表的是一种从施米特“反面受教”的态度,他认为,对施米特提出和论述过的重要政治概念和问题不应采取因噎废食的态度,施米特的一些政治概念经过改造可以用来发展施米特所仇恨的自由主义。政治的“决断”便是这样一个概念。吕伯在阐述“自由决断”(liberal decision)概念时,一面保留“决断”概念,一面逆转这个概念的专制政治倾向。吕伯认为,“决断”这个概念被施米特扭曲成为威权主义的理论工具,只要运用恰当,“决断”的概念本可以成为自由民主者保卫自由民主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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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伯指出,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缺乏共识基础,人们必须接受这个事实,不能像施米特那样期望回到具有实体性一致的前现代状态。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决断。在意见多元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最好的决断方式就是依靠程序,而不是诉诸真理或道德高见。民主决断的优点在于,参与决断者不必用某种绝对价值或至高真理来证明决断的合理性。吕伯认为,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程序必须优先于真理。换言之,以法律性(legality)为基础的合法性(legitimacy)必须超越“纯粹的合法性”,前一种合法性来自普遍认同的程序,后一种合法性来自对真理或历史规律的确认。吕伯认为,这两种不同的合法性之间的区别类似于正常政治生活和例外状态,制度化政治意志和革命意志之间的区别。18民主决断论并不否认施米特和霍布斯的基本理念,即法律源自权威而非真理。民主决断把法律权威确定为在法律程序中产生的多数人的权威。但这本身就是法律的权威,不是超于法律之上的个别人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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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民主的状态下,决断只是一种次好的策略,或者说,是一种辅助性策略。自由民主的决断并不像施米特的“决断”那样用来绝对区分“正常状态”和“例外状态”。按施米特式的决断,正常状态下政治问题可以通过程序解决,在例外情况下则有必要作决断。这种区别实际上经常给专制政治的“永久例外”打开了大门。自由民主把“决断”视为一种悖论,决断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非作决断处理不可的例外情况,每一个必须通过程序解决的政治问题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小型的例外情况,每一个小型的例外情况得到及时处理,就能防止发生大型的例外情况。对于相信和信任自由民主的人们来说,最根本的决断无过于要和平相处,相互不使用战争和暴力。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是以这个根本的决断为基础的,而别的决断要解决的不过是一些政治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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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民主决断中,“和平”(或非暴力)既是政治秩序,又是价值。作为价值观的和平,它还可以看作为一种维持人的“自由”的条件。现代社会需要决断,那是因为现代性的特点就是人们生活在对“好”(或“正确”)的分歧之中。施米特所说的那种“纯粹决断”有意扫除这种分歧,但却又不能,也无意为之提供合理性说明。为维持秩序而维持秩序,为稳定而稳定,这就是威权决断的特征。在自由民主论者看来,秩序本身并不能证明秩序的合理性,除非秩序具有某种永久意义的合理性,它不可能真正稳定,那些单靠“纯粹决断”维持的秩序顶多只具有次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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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对于自由主义“反面受教于施米特”或“反用施米特”持保留意见。他认为,施米特的政治概念本身具有反自由主义的性质,用来补充自由民主,弊大于利。施米特所说的纯粹决断和吕伯所说的自由民主决断,这二者其实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政治形态,前者是“基于实质性和终结真理的前现代政治”,后者则是“只基于决断(本身)的,看似中立的(现代)政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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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现代政治看似“中立”,其实和任何其他政治制度一样,它的存在必须向公众提供他们可以接受的合理性,这也是“自由主义”必须与“民主”汇合的根本原因。米勒指出,自由主义坚持现代政治和道德生活不必以某种终结性真理为基础,这并不等于断然否定政治制度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吕伯反用施米特的决断论,尽管这也许能说明自由民主制度的一些特征,但是,“分析现代社会的深刻分歧其实用不着决断论”。这是因为,决断论本身是反自由主义的。施米特式“决断”概念的根本缺陷在于,它的目的并不是要解决程序的问题(自由主义者也想解决这个问题),而是根本不承认决断有必要向公众说明其合理性。20米勒认为“彻底的自由主义决断论”应当最终脱离决断论,“自由主义决断论如果不最终用自由的价值证明(决断)的合理性,它将毫无意义”。但是,如果自由主义决断用自由的价值证明决断的合理性,那么这个自由民主决断与施米特的“决断”已经非常遥远,二者已经根本没有实质的内在联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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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左派和法治外的“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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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施米特的思想对德国和意大利的新左派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左派思想在施米特那里找到意识形态同盟。早在20年代,像卢卡契和本杰明这样的新马克思主义者就从施米特那里得到了批判资产阶级文明的灵感22,90年代的后马克思主义左派也再度对施米特发生兴趣。但是,受施米特影响最明显的毕竟还是冷战中后期的新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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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曾在60年代到70年代被德国和意大利的新左派当作重要的理论资源,用来批判德、意两国中实际存在的自由主义和议会民主政治秩序。德、意两国的新左派把目光投向施米特,主要是出于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失望和幻灭。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所预言的资本主义灭亡和无产阶级胜利并没有实现。非但如此,德、意的社会民主主义还把工人阶级融合到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之中,有效地化解了他们的政治敌对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德、意的新左派谋求在议会民主体制之外的重新“政治化”。他们试图重新形成具有政治意义的敌我意识,寻找勇于“造反”的革命动力。意大利新左派领袖特隆悌(Mario Tronti)明白地声称,施米特的敌友区分可以用来重新认识阶级斗争,左派运动应当把资本家当作真实的、绝对的敌人,只有把现实中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当作真实的“例外状态”,左派才能作出革命决断,才能不受现有法律限制,进行造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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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对德国左派的影响很有代表意义。施米特坚决把自由主义和民主割离开来,并以此反对议会政治,呼吁议会之外的政治对抗,这很符合德国左派当时的斗争需要。左派一贯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就是把民主与自由主义区分开来。施米特的民主和自由主义分离论使得这一立场更为极端,因为他坚持的不只是民主和自由的区别,而且是这二者根本就不应该也不可能结合到一起。因此,自由民主的问题不在于它的不完善,而在于它根本就是欺骗。德国新左派对施米特感兴趣还有另一层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战后一直相对稳定的西方自由民主秩序出现了危机,社会集团的矛盾和对立激化,但传统马克思主义,包括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已经失去了昔日的号召力。24自由主义议会制度成为普遍的政治规范,严重限制了非主流政治力量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左派迫切需要有重新动员反对力量的理论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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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左派需要施米特,施米特也需要政治激进派。激进左派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由民主制度看成是腐朽而不可救药的旧制度,只有彻底反资产阶级、反体制的体制外造反才能给社会带来革命的震撼。施米特自己从纳粹倒台以后,就一直是德国新制度的体制外人物,加上他在思想上一直仇视和反对自由民主制度,他体现的正是一种体制外造反的政治。1970年,施米特在给恽格尔(Ernst Junger)的信中说,他感觉到有一种不同于1945年后的新转折正在发生。25施米特对新左派学生运动充满了期待,只要激进左派能够再度造就“真正的敌人”,那么就会重新出现他所不断强调的那种“敌我关系”,重新出现具有实质意义的政治。这样一种敌我对立还会重新使得国家不得不行使“例外状态”的权力。70年代当学生造反进一步激进化,转变为恐怖主义攻击的时候,施米特式的“例外状态”似乎真的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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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68年新左派运动的“政治头脑”是阿格诺力(Johanes Agnoli),他在十几岁时就已经是一个法西斯主义者。“二战”时他被英军俘虏,关押三年后获释,回德国后在图宾根和柏林学习。他的第二个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便是意大利法西斯。有意思的是,墨索里尼从极左转变为法西斯,而阿格诺力则是从一个前法西斯变成了造反左派的理论领袖。阿格诺力批判自由民主的理论可以说是施米特学生奥特曼(Rudiger Altmann)的翻版。奥特曼认为,在没有主要外在敌人的情况下,多元政治可以凝聚社会,但是多元应该尽量受到限制。阿格诺力同样认为,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议会多元政治削弱和压制“真正的民主”。议会政治代表的是一些统治集团(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些统治集团的共同利益就是以假民主来压制真正的激进民主,不让人民群众获得真正的权力。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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