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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增订版) 施米特现象和右翼批判理论:《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想中的施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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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2月1日是施米特在德国大学中讲课的最后一天。不久后他被征召入伍,参加的是希特勒最后用来保卫柏林的老弱国民军。4月30日,他被苏军俘虏,经审讯后随即释放。1947年3月,他又被纽伦堡审判的办案人员拘留,后获释或到布莱登堡(Plettenbery)家乡。正如德国学者凡拉克(D. van Laak)所说,在战后的西德,施米特代表的是“失节的知识分子”,他们在魏玛时期属于政治右翼,在1933年以后和纳粹合作或同流合污。施米特确实有知名度,他的有名,不是因为人们可以忘记他的失节的过去,而恰恰是因为人们牢牢记得他那段失节的过去。战后初期,只有那些歧视或仇恨主流民主的人还在阅读施米特的著作,大学的一般课程中都不再采用他的著作,他在当时德国的影响已非常有限。1谁能想得到这位过去的边缘人物竟然从20世纪50年代历经六七十年代,一直到后现代的今天,先在德国,又在欧美,继而甚至在中国成为一位“有影响”的理论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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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这位德国魏玛时期的保守主义法理学家、纳粹时期的极权和仇犹思想鼓吹手、战后拒绝悔罪的“学术隐士”,究竟对谁有“影响”?他引起不同类型知识分子的兴趣,是因为一些什么样的原因?这些是什么性质的“兴趣”?对他的学生、对话者(朋友或论敌)或解释者(同情的或敌视的)来说,这种兴趣究竟集中在哪些主要思想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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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在《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想中的施米特》一书中,把这些问题放在欧洲政治想象和思想争论的历史环境中加以考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现象,那就是,在国家稳定性和国家权力的权威遭到危机时,在法律制度和主权者关系暧昧、法治和人治发生冲突时,在国家对社会的全能政治控制受到动摇时,施米特的“例外状态”、“主权者”、“决断”、“敌我区分”等概念就时不时受到某些政治势力的青睐,在思想界也往往会引起一些有关的争论。现代民主政治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以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不同时期中会反复出现不同形式的国家和社会紧张关系,人们本不一定非要知道施米特才能讨论这些问题,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施米特,而又用他的眼光去看待这些问题时,就一定会感觉到施米特的存在。当今中国的“施米特热”也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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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对现代自由民主政治充满了焦虑,并对此毫不掩饰地表现出近于绝望的反感和仇恨。施米特现象特别表现在不同政治立场者运用、改造或拒绝那些打上施米特印记的理论概念。在对现代自由民主政治的尖锐剖析中,施米特正是用他那些极为个性化的激烈概念构筑了一个以“启示”和“信仰”确定性为基础的政治神学。施米特代表的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心态或“心灵”,它在思想上属于哲学或人类学的保守主义,在政治上则属于右翼。它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在投入专制政治并遭受失败之后,宁可拥抱虚无主义也不愿意接受自由民主的秩序。施米特很清楚,在祛魅的现代世界中已经再不可能回返理想的过去,但是他并不想按自由主义所主导的那个样子去接受现代性。施米特自称是一个“思想冒险家”,他热衷于寻找一个可以“塑造历史的权力”,期望由它来实现一种反自由民主之道而行之的真正政治。2他不仅有协助这种权力的强烈愿望,而且还确实曾将此付诸行动。他所找到的那个反自由民主的权力便是希特勒的纳粹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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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给人们留下的是一种右翼的批判理论。一种针对自由主义和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批判。它揭露自由主义如何以伪善的道德主义和自利的经济主义制造一种带有欺骗性的“普世论”,并如何以此取代“真正的政治”。这种揭露和批判理论与左翼批判理论(从法兰克福理论到“后学”)有许多相似之处。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右翼和左翼批判理论的共同批判对象并不奇怪。在现今所有的政治意识形态中,政治自由主义最反对以赤裸裸的权力代替道德是非和价值对错。政治自由主义坚持的是公信力,坚持凡事都要向公众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理由。这理由可以是道德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也可以是经济的(自由市场和消费者主权),但它必须是一个人们可以普遍接受的理由。任何普遍的理由未必人人会接受,因此必然可以从反面来驳斥和揭露。这是自由主义的“死穴”。只要对准这个死穴,左右两翼的批判理论破除自由主义就可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但问题是,破除以后要匡立的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施米特是有答案的,他对法西斯的赞赏和与纳粹的合作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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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米特的行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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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一生都是自由主义和自由民主的敌人。1932年是施米特政治生活的一个转折点。他从此得以用自己的政治行为来明确回答批判自由主义的现实目的是什么。1932年前,施米特的基本政治观点看起来和德国的许多保守派或自由保守派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其主要特征是不信任群众民主,争取以威权代替宪政民主,期待以强势总统权力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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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一些其他德国知识分子一样(如海德格尔、恩斯特·云格尔、戈特弗里德·本),施米特从纳粹一掌权时就对它表示公开支持。但是,他比其他知识分子都走得更远,死心塌地地充当纳粹统治忠实的官方鼓吹手。由纳粹党魁戈林(Hermann Goring)推荐,施米特成为普鲁士国家议会成员,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和一个重要法学刊物的主编。纳粹需要借重施米特的学术声名,施米特则甘心乐意为纳粹服务。他于1933年5月1日加入纳粹党。他协助拟订新法,规定各级市政府必须服从纳粹“党的领导”。1934年6月30日纳粹实行血腥清洗时,即使在施米特的好友施莱歇尔(Kurt von Schleicher)将军夫妇被希特勒政权枪杀的情况下,他还是公然为血腥清洗和希特勒集立法者、法官和执法者为一身的独裁辩护,称希特勒的行为“本身就是最高的正义”。3他效忠的不是法律,甚至不再是国家,而是元首本人,正如布拉休斯(D. Blasius)所说,施米特帮助德国那种传统国家主义最终转变为一种元首永远正确的神话。施米特并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在缓和纳粹的极端主义,他自己就一直在为纳粹的极端主义推波助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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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的学术声望而言,施米特在纳粹期间的仕途似乎并不顺畅,有人以此来证明施米特和纳粹的面和心不和。尽管施米特在1933年之前确实不是纳粹党人,但他从1933年到1936年非常积极地参与纳粹活动,这使得他思想的连续性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他在加入纳粹之前的许多思想都和纳粹有明显的呼应。他把“政治”当作一种不断使一群人与另一群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激烈生存状态,这和纳粹所谓的为民族群体而战不谋而合。他声称,一个民族一旦失去政治意志,就会沦落为最终会在世界上消失的“弱民”(weak volk),这也很符合纳粹关于民族生存的宣传。他强调宪法必须实质体现同质的人民,必须由个人性质的领袖来捍卫,这离纳粹的元首国家顶多不过是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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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从来不掩饰自己向往专制时期普鲁士那样的强势国家。希特勒上台后,施米特成为国家主义保守派和纳粹的联系纽带,他自己也享受到那种旧式普鲁士的光荣,他担任的普鲁士国家议政职位正相当于1848年宪政前普鲁士国王谋士的职位。施米特从1933年到1936年的著作所不断赞扬的正是德国自1848年来的宪政和自由主义发展终于被全部成功推翻。施米特在纳粹党内除了有戈林的提携,还有弗兰克(Hans Frank)当靠山(弗兰克是德国在占领波兰期间,直接为几百万波兰犹太人死亡负责的纳粹魁首)。施米特1936年在纳粹党内失势,除了他本人的天主教背景和以前在学界与犹太学者来往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受纳粹内部希姆莱、弗兰克和戈林的内斗所牵连。5说施米特在纳粹时期失势是因为反对纳粹的缘故,那就像说“文革”中的一些人失势是因为反对“文革”或毛泽东一样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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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理念上,施米特和纳粹更正统的理论家之间确实有分歧。施米特大力鼓吹国家、运动、人民三位一体,彻底不让社会有可能区别于国家。但纳粹党内还有比施米特更激进的新锐法学家,他们对施米特企图在纳粹新秩序中为“国家”留下一席之地深为不满。他们强调“运动”是统驭一切的。他们认为,不要说法治,就是任何国家形式都会玷污纳粹的新秩序。米勒对此评论道:“施米特和他先前的争论对手开始都无法预料到第三帝国会彻底摧毁法理学本身。希特勒憎恨知识分子,绝对不会让学院里的法学家们以任何方式左右他的行为。希特勒既不能让宪法,也不能让党章来限制他的行为。”6当时的一位纳粹官员是这么说的:“旧的国家再不会起死回生,同样,旧的国家理论也再没有任何意义。写论文讨论新国家的性质也是枉费心机。……十年后新国家将有什么样的结构,只有一个人知道,那就是元首。元首不会允许任何人影响他的知识,再有学问也不行。”7施米特和纳粹新锐理论家之间的区别不是一个是纳粹,另一个不是纳粹,而是纳粹运动的后浪和前浪的区别。米勒就此评述道:“施米特(对纳粹)有用只是一阵子,他的(学术)权威帮助了(德国)司法系统和法律专业间的整合。但是,施米特所梦想的那种‘领导领袖’却是知识分子的不自量力。倒不只是因为纳粹不再需要他了,而是因为他自己参与了那个把永久例外状态当作标准状态的统治势力。……在纳粹取得政权时,他快乐欢呼‘我们再一次学习如何甄别’,到头来是自欺欺人。”8就像“文革”中一茬茬“革命动力”转眼变成了“革命对象”一样,施米特成了他欢呼的那种“甄别”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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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施米特在纳粹内斗中失势,辞去了几乎所有的职务,但仍保留柏林大学教授和普鲁士国事议政的职务。经过了这些变故,他写作了《霍布斯国家学术中的利维坦:一个政治符号的意义及其失败》,这是一部充满曲笔的可以作不同解读的著作。它看起来似乎表达了施米特对全能国家的失望,1933年他还在全力鼓吹这样的国家,1936年就已经成了它的牺牲者,这多么像“文革”前期中某些积极分子,后来受了罪才“有所觉悟”。但是,施米特同时也还是在肯定霍布斯式的那种利维坦国家理想,坚持在上者应该以好的保护换取在下者的绝对服从。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纳粹统治对施米特这样忠诚的人都不能全力保护,所以不符合利维坦国家的理想。这又多么像中国那些因“忠心”得不到组织的赏识而心存抱怨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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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代末,失势后的施米特把兴趣转向国际事务,发展出一套关于世界新秩序的理论。就在希特勒的第三帝国入侵被慕尼黑协定分割后剩下的那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后的第二个星期,也就是在希特勒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四个月,施米特发表了他的“大空间”理论。这个理论的要旨是取代存在于民族国家间的国际秩序,施米特向希特勒建议应该宣布一个欧洲的门罗主义,就像门罗提出“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一样,希特勒应该坚持欧洲是欧洲人的欧洲,用新的世界秩序原则来订立新的地域区隔标准。每个大空间单位的帝国都以某一个特定的“民族”(Volk)为核心。大空间的人民是同质的,就像19世纪的德意志联邦以民族同质为基础一样,第三帝国的同质性包括除去犹太人之外的所有东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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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为希特勒的侵略战争提供了全新的理论依据,希特勒先前的侵略借口不过是一次大战后凡尔赛条约对德国的不公和保护外国(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地区)德裔居民,“施米特的大空间理论使得(希特勒的)侵略看上去成了对世界新秩序的正当贡献”。10直到1943年和1944年,施米特还穿梭于纳粹同盟国之间,从里斯本到布达佩斯,到处向外国法律人士解说纳粹的文化政策和推销用以抵制英美和苏联的欧洲文明“实体秩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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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自由国家中的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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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面临的特殊问题是国家稳定和政治秩序重建,德国思想界在有关问题的多重争论中继续感觉到施米特的存在。这是施米特现象在德国的基本特点。战后德国最关键的问题可以说是如何在这个非自由的社会中实现自由民主宪政。施米特的政治学术涉及了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议题,尤其是国家、政治和宪法的性质以及自由和民主的关系。米勒指出,在战后德国,思想界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中,施米特起到的是一个“不和谐声源”的作用。11夸大和拒绝承认施米特的理论影响都是一种极端。一方面,施米特涉及的只是很有限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与“国家”有关的问题。对战后德国重建而言,他所根本否定或拒绝承认的问题(如公民权利、公民社会、相辅相成的自由和民主等)可能比他所涉及的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作为“不和谐声源”,施米特的存在不可低估,就像施米特自己所相信的那样,很多成就都是由做坏事而起。12有害的很可能比有益的更能造成持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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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纳粹极权的劫难,在非自由的德国实行自由民主宪政,首先需要一部有权威的宪法。而在当时的德国,这恰恰是一件难以做到的事情。战后的德意志联邦(为便利计,在此称为“德国”),是在盟军占领下开始其政治重建的,宪法订立时并没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当时思想界对什么是宪法和国家稳定的基础,尤其是在宪法解释出现问题时,由谁扮演“主权决断者”角色有许多争论,在这些争论中,施米特的影响是通过他以前的学生发生的。施米特本人对德意志联邦并没有太大的兴趣,因为在他看来,这个国家根本就不拥有充分主权,也不是一个真正的政治统治体,所以“根本没必要把它认真当作一个国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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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的影响主要限制在一些本来对自由民主持抵制和怀疑态度的人士当中。20世纪50年代的“施米特学派”可不像今天这么风光,“施米特学派”是反对它的人叫出来的贬义称呼。那些被归入这一学派的人大都持“国家主义”(国家控制社会)、“决断论”(行使决断的主权者高于宪法)和“实存论宪法”(宪法的首要职能不是保持公民权利,而是决定国家性质)等类似于施米特政治主张的立场。不仅如此,他们都觉得自己在宪法辩论中处在被排挤和受打击的位置。战后初期,思想界对纳粹罪恶和施米特卖身于纳粹记忆犹新,人们对“施米特学派”并没有好感。希特勒时期流亡英国,战后才回国的德国作家雷伯豪兹(Gerhard Leibholz)不客气地称那些施米特学派的法学家是“纳粹影子大学的教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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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于施米特的人有意夸大施米特学派对战后德国宪政建设的作用。米勒指出,当时关心德国国家稳定问题的远不只是施米特学派的那些人,很多人的立场与施米特学派的完全针锋相对。影响战后争论的德国思想家也绝不是施米特一个,斯麦特(Rudolf Smend)就是一个例子。斯麦特在20世纪20年代就提出了关于国家群体凝合的问题。虽然斯麦特和当时许多思想家一样有民族主义倾向,但他反对以静止的观点去看待政治统一体的存在。他认为,政治统一体并不是如施米特所说的那样,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斯麦特把政治统一体看作是一个动态的凝合过程,取决于公民的素质和经验,与平常(平民)的共同价值观密切相关。在魏玛时期,斯麦特强调民主凝合体现为平民表决、国家象征(如国旗)和民族自豪。他认为,文化和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一部法律强调什么,反映的其实是一个政治统一体的价值秩序。当时的斯麦特很赞赏意大利法西斯,认为那是一种群众民主时代的社会凝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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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麦特在战后修正了战前的立场,他积极捍卫自由民主的理念,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青年法学家有很大影响,其中不少人成为德国重要的宪法专家。米勒回顾道:“斯麦特学派和施米特学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过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敌对的论战,施米特和斯麦特则相互敬而远之……他们弟子的论战特别集中在两个问题上:政体凝合的价值作用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15斯麦特学派强调宪法法庭的作用,主张在宪法问题出现争议时,起决断作用的不是超越宪法之上的个人,而是宪法法庭。他们还坚持认为,宪法法庭在德国政治秩序中的作用越明显,就越能用宪法教育公民,越能增强国家的整体民主经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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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十年代在德国进行的关于国家主义和自由民主的争论已经远远不再只是20年代分歧的延续。经历过三四十年代德国纳粹极权和意大利法西斯灾难之后,德国思想界的分歧发生了质变。战前德国思想界中,持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立场,对民主抱有怀疑和抵制情绪的倾向是很普遍的。魏玛共和国是德国一次大战战败,屈辱地签署凡尔赛条约的结果。德国是一个缺乏自由民主传统,但威权统治传统却很强的国家。即使是不反对民主的德国知识分子,往往也抱精英民主的态度。但是,纳粹极权的劫难使得德国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形成了很大分化。即使在纳粹时期与施米特立场相似的人,战后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这和施米特至死对自己与纳粹的合作没有悔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哲学家里特(Joachim Ritter)也于1937年参加过纳粹,战后却以他自由主义化的黑格尔主义影响了许多年轻的学者,从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形成了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所说的“德国最活跃的”知识分子群体的里特学派。17里特的学生吕伯(Hermann Lubber)后来成为德国著名的保守主义哲学家,确立了“自由主义决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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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伯代表的是一种从施米特“反面受教”的态度,他认为,对施米特提出和论述过的重要政治概念和问题不应采取因噎废食的态度,施米特的一些政治概念经过改造可以用来发展施米特所仇恨的自由主义。政治的“决断”便是这样一个概念。吕伯在阐述“自由决断”(liberal decision)概念时,一面保留“决断”概念,一面逆转这个概念的专制政治倾向。吕伯认为,“决断”这个概念被施米特扭曲成为威权主义的理论工具,只要运用恰当,“决断”的概念本可以成为自由民主者保卫自由民主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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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伯指出,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缺乏共识基础,人们必须接受这个事实,不能像施米特那样期望回到具有实体性一致的前现代状态。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决断。在意见多元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最好的决断方式就是依靠程序,而不是诉诸真理或道德高见。民主决断的优点在于,参与决断者不必用某种绝对价值或至高真理来证明决断的合理性。吕伯认为,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程序必须优先于真理。换言之,以法律性(legality)为基础的合法性(legitimacy)必须超越“纯粹的合法性”,前一种合法性来自普遍认同的程序,后一种合法性来自对真理或历史规律的确认。吕伯认为,这两种不同的合法性之间的区别类似于正常政治生活和例外状态,制度化政治意志和革命意志之间的区别。18民主决断论并不否认施米特和霍布斯的基本理念,即法律源自权威而非真理。民主决断把法律权威确定为在法律程序中产生的多数人的权威。但这本身就是法律的权威,不是超于法律之上的个别人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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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民主的状态下,决断只是一种次好的策略,或者说,是一种辅助性策略。自由民主的决断并不像施米特的“决断”那样用来绝对区分“正常状态”和“例外状态”。按施米特式的决断,正常状态下政治问题可以通过程序解决,在例外情况下则有必要作决断。这种区别实际上经常给专制政治的“永久例外”打开了大门。自由民主把“决断”视为一种悖论,决断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非作决断处理不可的例外情况,每一个必须通过程序解决的政治问题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小型的例外情况,每一个小型的例外情况得到及时处理,就能防止发生大型的例外情况。对于相信和信任自由民主的人们来说,最根本的决断无过于要和平相处,相互不使用战争和暴力。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是以这个根本的决断为基础的,而别的决断要解决的不过是一些政治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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