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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真的有这么邪乎吗?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具体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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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因为这种在能力上的大致平等,导致人们产生了目标和希望的平等。这个说法初看起来没什么了不起的,但仔细一想却非常具有颠覆性,因为它在根本上颠覆了人分贤愚拙巧、三六九等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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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或许会反驳说:不对啊,我跟霍金在智力上就是不相等的,我跟“大鲨鱼”奥尼尔在体力上也是不相等的!没错,你和霍金在智力上的确有很大的差距,你跟奥尼尔在体力方面的对比也极为悬殊,在一个高度成熟和发达的文明社会里,这种差距会让你跟他们之间产生完全不对等的目标和希望。比如说,霍金想要成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物理学家,奥尼尔可以憧憬每年拿到数以千万计的年薪,这些目标和希望都是我们望尘莫及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刚才说的是在一个成熟和发达的文明社会里,如果我们跟霍金和奥尼尔一起重返自然状态,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了。霍金就不用说了,他可能连一天都活不下去。那么奥尼尔呢?在自然状态当中,因为没有裁判的吹罚,更没有警察和法官的庇护,奥尼尔的身体优势将不会那么明显,哪怕是最孱弱的人,也有可能趁其不备给他下黑脚,拍板砖,如果诸位联合起来,众志成城,一定可以把奥尼尔大卸八块,让他暴尸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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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自然状态当中,人与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是十分平等的。既然如此,人们就会很自然地产生“目的和希望的平等”,霍布斯说,再加上资源稀缺这个条件,就必然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有人也许会继续反驳说,人们也许会采取相互谦让和合作的态度,而不是互相竞争与争斗。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道德,所谓谦让和互爱都是不存在的;并且,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力来确保正义的地方,也就是无所谓正义可言的。更进一步,霍布斯认为人性具有三个根本的特征:第一,为了求利益,所以互相竞争;第二,为了求安全,所以互相猜疑;第三,为了求荣誉,所以互相侵犯。这三个人性的基本特征,再加上自然状态的基本特征,就必然会让“自然状态倾向于导致而且事实上就是战争状态”。我们可以把霍布斯的论证步骤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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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然天赋和精神能力的平等导致我们实现各自目的之希望的平等,希望的平等进一步导致相互竞争,使彼此成为潜在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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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竞争导致相互不信任的普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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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缺乏信任导致人们认为辛勤劳动不如掠夺,进而导致人们相信,先发制人是获取安全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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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终的结果必然就是,为了保全生命,每一个人都会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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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疑惑,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好像有点道理,但是对于文明社会应该已经完全不适用了吧?霍布斯的回答是,不是这样的!自然状态如影随形,哪怕我们进入了政治社会和文明世界中,自然状态的阴影依然伴随着我们。他说:当你外出旅行的时候,你会随身带上武器,并且设法结伴而行;当你睡觉的时候,你会把门闩上;即使在屋子里面,也要把金银细软放在箱子里面并且加上锁。你明明知道有法律和警察的保护,为什么还要这么做?霍布斯问道:当你带上武器出行的时候,对自己的国人是什么看法?当你把门闩起来的时候,对同胞们是什么看法?当你把箱子锁起来时,对自己的子女、仆人是什么看法?所以说,这些看似无意实则有心的行为,暴露出你在骨子里对于他人充满了猜忌和不信任,你在内心深处其实相信,这个看似文明法治的世界随时都可能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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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然状态是如此的不堪,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尽快通过签订契约摆脱自然状态。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一讲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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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 070 在全面恐惧和特定恐惧之间:霍布斯的《利维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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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我们介绍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这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来惩罚暴力,所以在互相猜忌、人人自危的情况下,最合理的自保之道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俗话中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有人会说:难道就没有法律和公正可言了吗?霍布斯的态度很明确:没有法律!因为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正或者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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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读者也许会表示不同意:“没有王法,难道也没有天理吗?”熟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读者甚至会说:“即使没有人定法,也应该有自然法呀!”话说到这里,就变得比较有意思了,因为它涉及霍布斯对传统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改造——他主张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推出自然法(natural law),而不是从自然法推出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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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自然法) vs.王法(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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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之前,让我们先来区分一下自然法与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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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定法,顾名思义,就是人制定的法律。它在本质上与我们常说的“王法”很一致,只不过王法特指的是由皇帝或者官府制定的法律,而人定法也有可能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法律。我们中国人习惯把王法和天理放在一起说,比如王法何在,天理难容!但是相比之下,天理的等级要高于王法,它是规范万事万物的最高法则,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就曾经建议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法翻译为“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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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要问各位一个问题,如果只有王法没有天理,只有人定法没有更高位的自然法,那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很可能借助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写入法律,由此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这会导致非常糟糕的后果,比方说,在“二战”结束之后的纽伦堡审判中,人们将无法对纳粹战犯做出裁决,因为这些战犯可以自我辩护称:我是在按照第三帝国的法律行事,我的所作所为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为了匡扶正义,将纳粹战犯绳之以法,就必须复兴自然法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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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自然法,最经典的表述来自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家、著名的斯多亚学者西塞罗,他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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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种规则,而在雅典另立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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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段话不难得知,自然法具有普世性和永恒性,因为它的书写者不是人类而是上帝。现在的问题在于,人类的理性是否可以把握和洞悉由上帝书写的自然法?麦克里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指出:“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上帝的律法可见于三事:《圣经》经文的启示、人的理性及一般的社会经验。上帝的手以这三种不同方式写下自然法:直接写在经文里、间接透过哲学,以及间接透过社会经验写在人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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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全的方法说明:从自然权利到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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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认为,从自然法出发,可以进一步推论得出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但是霍布斯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完全颠倒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先后关系,主张在自然状态中,人首先拥有的是自然权利而不是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从自然权利中推论得出的,而不是自然权利从自然法中推论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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