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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12 说到这里,我相信有些读者会感到非常困惑:这样一来,洛克和霍布斯的基本逻辑不就是一样的吗?难道洛克只是一个伪装的霍布斯主义者?他的自然状态表面上看起来温情脉脉,实质上仍然是霍布斯意义上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关于这个问题,政治哲学界有很多的争论,我的基本观点是这样的:霍布斯的哲学重逻辑,洛克的思考偏常理,当我们把逻辑推到极致处,就会发现霍布斯的理论无比强大。这就好比是一个持刀歹徒把你逼到墙角,让你不得不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洛克则始终保持常理的暧昧性,他既不愿做过度反思,也相信事在人为,他想告诉我们,除了利维坦和战争状态,你还有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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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14 正是因为这种摇摆性和暧昧性,让洛克一方面呈现出霍布斯主义的底色,承认自然状态有可能堕入战争状态,但是另一方面他始终认为,在自然法支配下的自然状态只是有可能而不是必然堕入战争状态,所以我们无须忍受现有的任何政府,一旦政府化身为利维坦,对人们的自然权利构成巨大的伤害,那就可以行使革命权,甚至不惜重返自然状态,尽管存在诸多不便,但事在人为,没国家不一定比有国家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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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16 麦克里兰指出:“洛克明显认为社会出于自然,国家则属人为。……社会在逻辑与历史两方面都先于国家而生,故应该由社会决定要什么样的国家,而非由国家来决定社会应该是何模样。社会分立于国家,以及社会优先于国家这两项坚持,后来成为自由主义的骨干。”麦克里兰用“社会”取代“自然状态”,这个做法颇具深意。英国人似乎从来都更青睐与国家对应的社会,与国王对应的乡绅,认为这才是秩序和法律的基础所在。牛津大学教授塞缪尔·芬纳在《统治史》中这样描写那个时期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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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18 乡绅所执行并理解的法律,还有英国的地方行政,已经让这个国家的日常生活时时处处都依赖于他们,而几乎一点也不依赖于国王,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没有国王,法庭、教区、济贫法、城市和乡村等整个国家机器都可以正常运转,但是没有乡绅,它就根本无法运行。换句话说,对于国王的权力来说,乡绅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对于乡绅来说,国王却是可有可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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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20 这段话让我想起少年时期接受的教育,那个时候,人们一谈起“社会”就避之唯恐不及。比方说,“某某人是混社会的”,“千万不要与社会青年来往”,“现在社会上很乱”,总之,“社会”这个词总是与黑、乱、混联系在一起。直到很久以后,我才慢慢明白过来一个道理,贬低社会就抬高了国家,因为社会强大了,国家就弱小了,社会变好了,国家就可有可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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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22 作为思想实验的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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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24 现在我们来回答这个问题:到底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更真实,还是洛克的自然状态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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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26 首先,我们可以很明确地说,这两种自然状态都不真实,因为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起源的一种“哲学解释”,不是对真实历史的客观描述。某种意义上,霍布斯和洛克都存在着循环论证的嫌疑,也即为了获得论证的结果,而事先调整了论证的前提。但问题在于,我们是不是可以因此指责他们学术造假,就像科学家们指责舍恩一样?我认为不可以,因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思想实验,思想实验跟科学实验最大的不同在于,思想实验是启发性的、引导式的,它的功能在于帮助我们去澄清一些原本就接受,但出于某些原因隐而未现的观念。比方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虽然初看起来难以置信,但是就像我们在上一讲所说的那样,只要考虑一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所作所为,比如睡觉时锁上门,出行的时候带上防狼喷雾剂,我们就会意识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并非完全是在危言耸听。他用他的思想实验告诉我们,这个世界的确潜伏着很多危险,必须考虑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洛克则通过常理和常识安慰我们,虽然人心难测,但情况也许没有那么糟糕,哪怕没有国家,我们还是可以听凭理性的声音,在自然法的引导下建立起一定的秩序。所以说,当两个政治哲学理论互相竞争的时候,往往不是因为谁更符合经验事实而获胜,而是因为谁更能改造人们的观念、更能调动起人们的激情而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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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28 在这个意义上,我甚至认为,你愿意相信谁是真的,谁就会是真的。这话似乎非常不靠谱,请允许我稍微做些解释。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作“自我实现的预期”,既然自然状态从未在历史上出现过,而现代国家已经是既成的事实,那么对于我们来说,自然状态就不是过去时而是将来时。我的意思是说,自然状态是在国家崩溃之后所呈现出来的那个样态。所以,在这个前提下,如果你相信它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那么你就会为此做各种准备工作;如果你相信它是一个虽然有些不方便,但仍然拥有“和平、友善、互助互保的状态”,你就会为此做另外一些准备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这会是一个自我实现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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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30 最后,让我们重新回到近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证成国家。这个主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问题:为什么需要国家,以及什么样的国家才是合法的?前者问的是国家的必要性,后者问的是国家的合法性。霍布斯只回答第一个问题,不关心第二个问题,对他来说,答案非常明确:必须要有国家,而且必须是由绝对的主权者主导的专制主义国家。洛克的回答则是:国家宁缺毋滥,如果必须建立国家,只有建立在同意基础之上的混合宪政才是合法的。菲尔默与霍布斯主张的君主专制永远都不可能是合法的,甚至比自然状态还糟糕。洛克的理由是:“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其余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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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35 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 [:1701832700]
1701838236 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 072 人类的第一桶金是如何赚到的?——洛克的《政府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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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41 谁该获得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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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43 在开始这一讲之前,照例先讲一个小故事。有三个小朋友正在争一支笛子,每个人都说自己最有资格获得它。安妮的理由是:我是三个人中唯一会演奏笛子的人,我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笛子的功能。鲍勃来自一个贫穷的家庭,从小就没有玩过什么玩具,他的理由是:我最需要这支笛子,而你们都有那么多的玩具了,所以我最有资格获得它。最后一个孩子名叫卡拉,在听完前两个孩子的说法后,她大声反驳说:都别闹了,当然是我最有资格得到这支笛子,因为是我花费了几个月的时间和心血才制作完成这支笛子,难道我没有权利拥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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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45 我想请问各位,你会支持谁得到那支笛子,理由是什么?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例子的发明权不属于我,属于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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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47 阿马蒂亚·森认为:如果你是一个效益主义者或者德性伦理学家,那么你很有可能会支持安妮得到这支笛子,因为这会实现效益最大化,让笛子的潜能真正得到实现,说得直白些,安妮能让笛子吹出美妙的音乐,而另外两个人都不会吹笛子;但是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你就会支持鲍勃的主张,因为这将缩小人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最有趣的是,不管你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支持者,在这个问题上会暂时地站在同一个立场上,因为你们都会认为是卡拉的劳动创造了这根笛子,所以卡拉最有资格得到这根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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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49 森的本意是想通过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在回答哪种分配制度最正义的时候,各种理论意见相左,而且争论不休,人们注定无法就何为完美的正义社会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根据我的个人经验,人们的分歧似乎没有森想象的那么大。我在人民大学的课堂上曾经多次问过学生,每次的结果都大同小异,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支持安妮或者鲍勃,90%以上的人毫不犹豫地认为卡拉最有资格得到笛子。在我看来,这再一次证明了洛克《政府论》的巨大影响力,它不仅是混合宪政国家的经典论述,还为私有产权的论证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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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51 绝大多数人认为卡拉最有资格得到笛子,是因为卡拉为此付出了劳动,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洛克。有意思的是,马克思主义也认同劳动价值论,但是我们都听说过马克思的这句名言:资本从诞生的那一天起,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那么洛克到底是如何看待资本的?在他的眼中,资本在诞生的第一天,看起来会是一个什么形象?洛克会支持私人财富无限累积和存在着巨大贫富差距的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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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53 财产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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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55 在介绍洛克的劳动产权论之前,先让我们做一些准备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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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57 第一,我们要对“财产”(property)这个概念做一个解释。洛克有时候在狭义的意义上使用“财产权”,这时候指的就是大地上的果实、土地、不动产等对象;有时候他会在广义意义上使用“财产权”,这时候就把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都包括在内。为什么洛克要在广义意义上使用财产权?这跟洛克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直接相关,所谓财产权,最核心的含义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被夺走”,有位学者甚至干脆把财产权定义为say no的权利,显然生命权和自由权也是如此,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被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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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59 第二,虽然狭义的财产权和生命权、自由权一道被称为自然权利,但是在洛克这里,财产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它不是人们与生俱来就拥有的。打个比方,一个呱呱坠地的小婴儿,只要脱离母体,他/她就拥有了生命权和自由权,但是洛克认为,这个小婴儿不拥有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必须通过“与人的本性(nature)相关的行为才能获得。私有产权是个体通过他自己的自然的、道德的和理性的行为获得的”(Sukhninder Panesar语)。洛克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什么事情都没有做,只是单纯地想要拥有某物,那么对不起,他并不因此拥有受保护的财产权。任何人都必须通过做某些与他的本性相关的事情,才有可能拥有财产权,具体地说,这些事情就是“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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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38261 第三,财产权有时候也被称为所有权。在此有必要区分一对概念——占有(possession)和所有(property),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是一种“法律状态”。去年我在美国访学,有好几次因为粗心大意丢了东西,但每次都找回了失物。后来我留了一个心眼,果然发现,在波士顿的马路上,经常会有一些人们遗失的财物,小到一顶帽子、一双手套,大到一件衣服甚至一个手机,有的被放在路边,有的挂在树枝或者篱笆上,有时候一个星期过去了,那些财物还是原封不动地留在原地。这说明几乎所有的路人都没有把它们据为己有,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世界里,这是有主物而不是无主物,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它是别人的财产。你一定会说,这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所以单纯的占有才不会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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