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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费希特的批判其次,黑格尔认为费希特对思维的能动性的理解仍然未完全脱除知性的形式逻辑的理解,“自我”按照同一律来设定“自我”,按照不矛盾律来设定“非我”,因而那限制自我的非我仍然是外在于自我的“外来刺激”,仍然是“自在之物”的残余。自我并没有真正凭借自己的内在矛盾而超出自身,而只是设定自己受到了某种推动或阻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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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谢林的批判最后,黑格尔不满意于谢林把同一理解为“绝对无差别的同一”。黑格尔克服谢林的非理性主义,而发展出了一种无所不包的辩证理性和辩证逻辑,它同时又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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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即主体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比较完满地解决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黑格尔说:“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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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结构这个体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绝对精神(即上帝)在创造世界以前的一个全面的筹划,因而表现了宇宙的本质和规律,万物都是无形中按照这个范畴体系而运动发展的,所以它是黑格尔全部哲学的一个总纲。在“逻辑学”的终结处,它凭借自己内在的冲动而“外化”出自然界,即把自己展示在外部自然的丰富多彩的客观形式中。最后从自然界中发展出人和人的精神来,这就开始进入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精神生活的领域,即“精神哲学”的领域。精神哲学同样经历了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精神直到绝对精神的历程,最后回到了整个过程的出发点(绝对精神),就实现了最终的完满性,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圆圈”。这就是黑格尔所建构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的总体结构。按照其《哲学全书》的划分,这个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这就是《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但实际上,“逻辑学”才是黑格尔哲学的实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只不过是“应用逻辑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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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二、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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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学》有两种,一种是出版于1812-1816年的《逻辑学》上、下两卷,另一种是出版于1817年的《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篇幅只有前者的大约一半,俗称《小逻辑》(前者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大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作为他整个哲学的大纲,是黑格尔哲学中最具重要意义的部分,也是黑格尔的方法论即辩证法的集中体现。但逻辑学在他看来首先是本体论,即关于一切存在之为存在的学说,所以他的逻辑学的第一个作为出发点的范畴就是“存在”,或“纯存在”,由此展开为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存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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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1.存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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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端即“决心”存在论的第一个“正、反、合”三段式是“存在、无、变易”。“存在”(Sein,又译“是”、“有”、“在”等等)是整个体系的起点和开端。为什么要以“存在”为开端?黑格尔认为,开端应当没有任何前提(先入之见),没有任何具体的内容,因而必须是最抽象的范畴,才配得上充当“绝对”的开端。而“纯存在”就是这个最抽象的范畴,它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可以说什么都还没有说出来,而只是一个“决心”,即决心“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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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无—变但“存在”既然只是这样一个空洞的“决心”,它还什么都没有规定,所以从内容上看它就是“无”(Nichts)。纯存在就成了纯无。但这个纯无毕竟是依托着纯存在而得以建立(得以存在)起来的,否则它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没有“无”),也不可能谈论它。所以无中本身即已包含着存在的概念了。既然存在自我否定为无,无也否定自身而为存在,所以这种否定或否定之否定就形成了第三个范畴,即“变易”(Werden)。变易是存在和无的动态的统一,也就是产生(从无到存在)和消灭(从存在到无)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中,变易成为了第一个“具体概念”,即有了自己的具体内容,它把存在和无都变成了自身概念内部的两个环节,并由此使存在和无成为了特定的存在(“定在”)和特定的无,从而具有了“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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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变到质变与康德从量的范畴过渡到质的范畴不同,黑格尔是从质的范畴中建立起量的范畴的。质的规定使定在成了与“他物”不同的“某物”,而“某物”的质又总是靠“他物”和“他物的他物”来规定的,但这种外在的规定总是不能对某物的质加以最终的确定,而将陷入“坏的无限”;所以只有回到每个某物本身使之成为“自为的一”,达到“真无限”,才能获得质的确定性(即它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地“可被规定者”)。而其他的各个“自为的一”则相对它来说成为了“多”,这就从质的规定进到了“量”的规定。量是对质的扬弃和漠不关心,量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积累的,并不影响到质;但是一旦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的“度”,事物就会发生质的“飞跃”或质变,即从量变中产生出新的质。所以从量变到质变是通过“渐进过程的中断”而突然达成的,就像理性在背后玩弄“理性的狡计”,使抱有量的机械论观点的人猝不及防。但如果我们把握了事物的“度”,我们就能够在质和量的统一中认识质量互变的规律,从而深入到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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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2.本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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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与反思存在论还只停留于事物的表面外观,在思维层次上属于“知性”的直接性阶段。本质论则深入到了事物的本质。但本质不过是“过去了的存在”,即存在“原先”所是的东西,存在的来由、根据。“本质”一词(Wesen)在德文中正好是从“存在”(Sein)的过去时(即Gewesen)变来的。从存在进到本质其实就是对存在本身的深入,追溯其来源和真相,所以本质是存在的“真理”。但由于本质不可能直接把握,而只能像照镜子一样从它的对方身上(首先是从存在身上)“反映”出来,所以本质论属于“反思”(Reflexion,又译“反映”)的间接性领域;又由于反映出来的镜像总是颠倒的,所以本质论总要通过对这镜像的再颠倒或否定才能获得正确的观点,它在思维层次上就属于“否定的理性”(或“消极的理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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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对立和矛盾本质论的三个阶段是“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先看“本质自身”。本质一开始表现为“同一性”,同一本身就是差异,它只有在使自己差异化的过程中才能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过差异最初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同一,它只被理解为“杂多”。而要显现“本质”的意义则必须进到“对立”,或者说对立是一种本质性的差异。对立的东西(光明和黑暗、正和反、生命和死亡等等)正是表现出本质的东西,因为从双方的对立中反映出了同一性(互相关联、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对立就是从差异向同一的回复。但真正回复到同一的还是“矛盾”(所以对立面只是“统一”,矛盾才是“同一”)。矛盾也是一种对立,但不是外在的与他物对立,而是同一个东西自己与自己对立。矛盾就是万物的“充分根据”(或“充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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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范畴的转化但根据总是某物的根据,所以根据作为本质总是要把自己表现为“现象”。于是本质论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它要探讨的就是本质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根据”一旦表现为现象就进入了“实存”(Existenz,来自于拉丁文exsisto,即“产生”),因为凡现象中的事物都被看作是有根据的或从另一现象“产生出来”的,即此现象是彼现象的根据,彼现象又复是另一现象的根据。一个现象的本质就不再是隐藏在它背后的东西(如康德的“自在之物”),而是另一个现象,对本质的追寻就变成了在现象世界中对现象的不断的追寻。这种追寻所指向的目标是“物”,但到手的都是物所由以构成的“属性”,即一些飘乎不定的“质料”,它们之所以构成一个特定的物是由于被赋予了某种“形式”。质料和形式的这种关系看起来似乎是外在的,然而在实存的动态关系中来考察,形式不过是现象事物的自相联系,因而它就是能动的“内容”,所以“内容无非是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无非是内容之转化为形式”,不可能有无内容的形式和无形式的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各种“关系”如“全体和部分”、“力和力的表现”、“内和外”也都是一些相互转化的范畴,它们使现象界具有了“规律”,而规律无非是现象界的“本质的关系”。在这种本质关系中,现象就成为了“现实”。这就进入了本质论的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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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必然到自由“现实”是内在本质和外在现象的统一,因而它具有内在的“可能性”、外在的“偶然性”和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必然性”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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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3.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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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即通过本质而返回到了存在。概念才是本质的存在、“真正的存在”。从存在到概念的进展不过是存在本身的自我深入,它在概念中发现了自己的真正本质,即自由。概念论分为“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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