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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个人主义学说主要是一种理性主义理论,它极力推崇理性,感情用事一般会被认为是蒙昧的表现。然而在19世纪,个人主义学说还是逐渐延伸到了感情领域,并在浪漫主义运动的巅峰时期导致了大量的权力哲学(鼓吹强者的一意孤行)。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与自由主义相对立的,实际上,这些理论也是不攻自破的,由于害怕同样野心勃勃的人竞争,成功者自然就会“过河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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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运动影响了学术气氛,因此那些在哲学上持有相反观点的思想家在政治上却是自由主义的,也就不奇怪了。像不列颠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一样,斯宾诺莎也是自由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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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工业社会崛起之后,自由主义就成了遭受残酷剥削的工人阶级要求改良社会的强大源泉,这一功能又被后来更富战斗力的新兴社会主义运动所继承。总体上看,自由主义仍然是一种没有教条的运动,但不幸的是,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它现在已经失去了效力。绝大多数人离开了苛严的政治纲领,就没有勇气活下去,这就是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一种可悲的评价,也许这正是20世纪国际性大灾难所导致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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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哲学产生了两个发展主流,一是复苏的理性主义传统,在17世纪,这个传统的主要传播者是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二是通常所说的不列颠经验主义。重要的是,我们不能过于生硬地使用这些分类标签。实际上,像在任何别的领域一样,理解哲学的最大障碍就是盲目、生硬地给思想家们贴上分类标签。但习惯的分类法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指出了两种传统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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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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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政治理论上,不列颠经验主义者也确实展示了一种理性主义思维的显著特色。这一运动的三位伟大的代表人物是洛克、贝克莱和休谟,时间大约从英格兰内战到法兰西大革命。约翰·洛克(1632~1704)自小接受了严格的清教徒式教育,他的父亲在内战期间曾与议会军队并肩作战。洛克学说的基本宗旨之一就是宽容,这最终导致了他与冲突双方都断绝了关系。1646年,他前往威斯敏斯特学校,并在那里学到了古典学问的基础知识。六年后,他又进了牛津,在那里度过了十五年,先是当学生,后来成了那里的希腊文和哲学教师。经院哲学当时在牛津仍然盛行,但并不为洛克所喜爱,他对科学实验及笛卡尔哲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他这种持有宽容观点的人,顽固的教会是不会给他什么发展机会的,于是他最终决定从事医学研究。在这一时期,他结识了波义耳,后者与1668年创立的皇家学会有联系。1665年,他随同一个外交使团拜访了勃兰登堡选帝侯,第二年又遇到了阿什利勋爵,阿什利后来成了第一代沙夫茨伯里伯爵。在1682年之前,他始终是伯爵的朋友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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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论文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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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论教育》(1695)中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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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最著名的哲学著作是《人类理智论》,该书作为与朋友们探讨的成果,于1671年开始撰写。书中明确指出,对人类知识的范围和局限性做出初步评价是有好处的。沙夫茨伯里于1673年倒台后,洛克去法国生活了三年,并在那里见到了许多当时顶尖的思想家。1675年,沙夫茨伯里复出,并且担任了枢密院大臣。这一年,洛克再次成了伯爵的秘书。沙夫茨伯里试图阻挠詹姆士二世登基,并且卷入了不成功的蒙默思叛乱,结果,他遭到了放逐,于1683年死在阿姆斯特丹。也就在这一年,洛克被怀疑与伯爵有牵连,因此逃到了荷兰。为了不被引渡回国,他曾一度改名。正是在这一时期,他完成了《类理智论》。在同一时期,他还完成了《宽容书简》和《政府两论》。1688年,奥兰治的威廉当上了英格兰国王,不久,洛克便回到了故乡。《人类理智论》出版于1690年,洛克晚年把大部分时间花费在准备该书的后期版本上,并且忙于应付此书引发的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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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理智论》中,心灵的局限性和我们所能进行的探索的局限性,第一次得到了直截了当的阐述。理性主义者显然有这么一种设想,即完善的知识最终是可以获取的。不过新的探讨却对此并不那么乐观。总体上说,理性主义是一种乐观的学说,并且到了丧失批判性的地步,而洛克的认识论探索却是某种批判性哲学的基础,这种哲学在两种意义上是属于经验主义的。首先,它并不像理性主义者那样预先断定了人类的知识范围;另外,它强调了感知和经验的因素。因此,这种观点不仅标志着经验主义传统的开始(由贝克莱、休谟和J.S.穆勒所推动),而且标志着康德批判性哲学的开始。可见洛克的《人类理智论》旨在扫除过去的偏见和先入为主的见解,而不是为了提供某种新的哲学体系。在这方面,洛克为自己确定了一项工作,他谦虚地认为这项工作比不上那些大师(如“无与伦比的牛顿先生”)的工作。对于自己所作的贡献,洛克认为“如果能像一名扫地的低级雇工,清除一下知识道路上的垃圾,就算是抱负不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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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新计划中,首先要做的就是严格地把知识置于经验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必须舍弃笛卡尔和莱布尼茨的天生理念。有一种观点是公认的,即我们与生俱来就有一种既能够发展,又能够使我们学到不少知识的资质。但如果由此设想未受过教育的心灵也会有蛰伏着的内容,那就不对了。如果真的如此,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把这种知识与真正来自经验的知识区分开来,而且也可以说一切知识都是与生俱来的。当然,这正是《美诺篇》中的回忆理论所提倡的观点。其次,最初的心灵要像一张白纸,由经验来为它提供思想内容。洛克把这些内容叫做理念(这个术语在这里具有极为宽泛的含义)。按照所指对象的不同,理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感觉理念,我们通过感官了解外部世界就可获得这种理念;二是反思理念,它们源于心灵的自我审视。至此,这一学说并没有提出任何惊人的新观点。如果不通过感官拥有内容,心灵只是一片苍茫,这是经院学派的一个古老命题。莱布尼茨又加上了一个限定条件,即把心灵本身排除在这个命题之外。经验主义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指出了感觉理念与反思理念是知识的惟一来源。因此,在思考和思辨时,我们只能通过感觉与反思来获得知识,而绝不可能超越这一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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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洛克把理念分为简单理念和复杂理念两类,但他并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简单标准。他称不能再分解的理念为简单理念,作为一种解释,这并没有什么好处。另外,洛克在使用这一词组时也并不是前后一致的,但他想达到什么目的却是很清楚的。如果只有感觉理念与反思理念的话,那么就必然可以表明思想内容是怎样由这些理念构成的,或者说,复杂理念是怎样从简单理念的组合中产生的。复杂理念又可分为实体、程式和关系三类。实体就是独立存在的事物的复杂理念,而程式则依赖于实体存在。正如洛克开始注意到的那样,就其自身的意义而言,“关系”根本不能算真正的复杂理念,它们自成一类,源自心灵的比较作用。我们以因果事实为例,这种关系理念是随着对变化的观察而出现的。洛克认为必然联系概念的基础是一个先验的假设,而不是经验的。后来休谟强调了后一种观点,而康德则强调了前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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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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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如果说某人知道什么,那就意味着他确信他所知道的。在这方面,洛克不过是遵循了理性主义传统。“知道”一词的用法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苏格拉底那里。按照洛克的观点,我们现在所知道的就是理念,而理念又代表了世界。知识表现论使洛克很自然地超越了自己大力提倡的经验主义。假如我们所知道的一切都是理念,那么我们也许永远也不知道这些理念是否与万物的世界相一致。不管怎样,这种知识观使洛克产生了以下的见解:语词代表理念,正如理念代表万物一样。不过其中也有这样的区别,即语词是约定俗成的符号,而理念则不是。既然经验只向我们提供了个别理念,那么心灵的作用就是去产生抽象理念和普遍理念。《人类理智论》还顺便表述了洛克关于语言起源的见解,他和维科一样,也发现了隐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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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知识论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解释谬误。如果我们将洛克的白纸换成柏拉图的鸟笼,将理念换成鸟的话,该问题的形式就和《泰阿泰德篇》中的形式完全一样。根据这种理论,我们似乎就不可能犯错误,但洛克并不总是为这类问题感到不安。他的表述不仅缺乏系统性,而且经常是遇到难题就退却。由于抱着某种实用的目的,洛克处理起哲学问题来总是很零碎,他并没有去正视前后要一致的责任。就像他曾经说过的那样,他是一个低级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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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神学问题,洛克认同了把真理分为理性真理和启示真理的传统划分法,他虽然独来独往,但始终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他特别厌恶希腊原义上的“神秘灵感”,即被神灵启示所眩惑的某种状态,它是十六七世纪宗教领袖的一个特点。洛克认为这些人的狂热不仅损害理性,而且损害启示。宗教战争的暴行令人恐怖地证实了这一点。总之,洛克在这方面遵从了当时哲学的一般趋向,确实把理性放在了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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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也包含了理性与经验主义的混合物。他在1689~1690年完成的《政府两论》中阐述了这些理论。其中第一篇论文批驳了一本名为《族长制》的小册子(罗伯特·费尔默爵士著),这本书含有神授君权的极端观点。这一理论的基础是世袭原则,洛克发现要推翻它易如反掌,尽管人们也许会认为这一原则与人类的理性并不是那么水火不相容。事实上,这一原则在经济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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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在第二篇论文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他和霍布斯一样,也认为在文官政府存在之前,人们生活在一种受自然法则支配的自然状态之中。这些观点全都属于传统的经院哲学。洛克还认为,政府是在社会契约的理性主义学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当时的背景下,他和那些坚持君权神授的人相比,算是前进了一步,尽管它比不上维科的理论。洛克认为,社会契约背后的原动力就是对财产的保护,由于有这类协定的约束,人们就放弃了独自维护其利益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现在交给了政府。由于在君主制度下,国王本人也可能卷入纷争,那么按照任何人都不应对自己的案件进行裁判的原则,司法就必须独立于行政。孟德斯鸠后来非常详尽地论述了权力的划分。洛克第一个对这类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尤其是考虑到了国王的行政权力和相对应的议会立法权。立法机构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至高无上的,它只对社会负责,但是假如行政和立法发生冲突,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必须被迫屈从于立法。查理一世也确实曾遭遇过这样的事情,他的独裁引发了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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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人们如何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暴君采取正义的武力行动?在实践中,往往是根据起义能否成功来决定的。尽管洛克似乎隐约感觉到了这一事实,但他的观点仍是与当时政治思维的一般理性主义倾向相一致的。他设想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能明辨是非。由于只有根据某个内在的原则,才能评价一个行动的对与错,那么第三种权力(司法权)正好在这里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洛克并没有把司法权当做一种单独的权力来讨论。但是在权力划分逐渐为人所接受的任何地方,司法权都及时地获得了完全的独立,并且可以在其他任何权力之间进行裁决。这三种权力通过这种方式组成了一个相互制约的均衡体系,从而防止了任意的权威出现。对于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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