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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原子主义:社会哲学、政治哲学中的常见观念,认为单个主体在逻辑上、本体论上、解释方面要优先于社会的、政治的或伦理的现实。根据这种观点,共同体是离散的、纯建构的、前社会的、前理论的主体之间关系的总和。社会原子主义的中心论点是,单个的主体不是由单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或者单个主体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建构而成的,但是,社会或共同体是由单个主体间的联系建构而成的。这产生了一个结果:共同体不再被视为具有任何内在的价值,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不再被认为本质上是有价值的。相反,共同体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单个主体先于共同体而存在的利益和愿望,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只具有工具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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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为宏观主体的社会: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宏观主体,在柏拉图、卢梭、席勒、黑格尔、马克思和涂尔干的作品中都有关于宏观主体的论述。该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不是单个人的集合或聚合,而是一种集体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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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并没有说,处于这种范式的所有哲学家都会接受意识哲学的全部代表性理念。实际上他们不能,因为这些理念之间并不一致。比如,第6和第7个理念之间明显不一致。历史证明,这些观点都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都深植于现代哲学,而哈贝马斯全部抛弃了它们——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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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言学转向的分析开始,我们可以勾勒出哈贝马斯哲学的粗线条。首先,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并没有把社会视做与众多主体相对立、偶尔发生互动的客体(或客体的集合)。社会世界不是一个对象,或者对象的集合,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独立于我们的事物。相反,社会是我们栖息于其中的一种介质。我们“在社会中”,社会也“在我们中”,在我们思考、感觉、行动时。哈贝马斯从青年时期对海德格尔的研究中学到了这样的观点。第二个重要方面是,哈贝马斯并不将哲学视做学科中的学科,优先于自然科学的学科。哲学的任务是要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汲取素材,在学科间展开合作性研究。必要时,哲学要充当哈贝马斯所谓的“有坚决的普遍主义主张的经验理论”的替身,也就是说,哲学通过为经验性证明提供假说来填补自然科学中的空白(《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第15页)。最后一点是,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把社会现实的主体间性这一维度放在了首位。社会不再是离散的单个主体的聚合,也不再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部分都要服从于整体的目的。社会不是一个“宏观客体”,甚至也不是统一的。在第五章我们会看到,社会是一个复杂而成分多样的主体间的结构,有明显重叠的领域,身处其中的个别行为人之间存在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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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意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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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看来,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还是一个语用学转向。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一种特殊的意义理论——语用意义理论的帮助来改造社会理论。20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在他法兰克福大学的同事卡尔-奥托·阿佩尔的影响下,认为语言的意义并没有被命题意义所穷尽,意义具有“施事-命题的双重结构”,或者说命题意义和语用学意义是不可分割的。为了理解这个观点及它对哈贝马斯理论的影响,让我们对其展开独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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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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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标准的意义理论,句子的意义取决于它的真值条件。要理解句子的意义,只要弄清楚是什么决定了这个句子的真伪。意义的真值条件理论已被证明是持久和有用的。一方面,它可以解释一个关于语言的不寻常事实,即为什么从有限的有意义的词汇和用于组合的语法规则中可以生成无限的、复杂的有意义的句子。接着,这又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可以理解从未听过的句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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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意义理论的真值条件模型也遇到了一个难题,即看起来它只对语言的一小部分——命题和描述具有合理性。它能很好地分析“雪是白的”这样的断言,但是,对于“你好吗”这句话就不大奏效了。要理解“你好吗”这个表达,必须知道这句话为真(或伪)的条件——这看来是一个荒谬的主张。有时语言本身的意义毫无问题,但是要说句子的意思或句子的部分意思依赖于它们的真值条件,听起来却很怪异,很多例子可以表明这一点。所以哈贝马斯认为真值条件语义学犯有“描述性谬误”。真值语义学把只适用于语言的某些方面的意义理论,即事实上的确具有描述或代表功能的命题,进行扩大而适用于语言的全部,这就犯了错误。这是哈贝马斯倾向于语用意义理论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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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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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着眼于语言能做什么,而非语言说了什么,哈贝马斯的意义理论是语用学的意义理论,是关于语言使用的理论。他是从德国语言学理论家卡尔·比勒(1879——1963)对语言的定义入手的,这位理论家把语言定义为“人们交流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的工具”。比勒赋予语言三种功能,这三种功能分别对应着第一、第二、第三人称视角。这三种功能是:代表事态的“认知”功能;向听话人提出要求的“诉求”功能;描述说话人经历的“表达”功能。比勒用一张表格把语言的三种功能表示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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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卡尔·比勒的语言功能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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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勒主张语言应用的任何例子都要涉及说话人、听话人和世界这样一个三角关系,语言理论必须顾及任何一方。哈贝马斯同意他的说法,认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错误地只重视语言的认知功能,忽略了其他两个功能,没有考虑到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关系。所以,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无法充分解释为什么我们使用语言时,会用如此之多的不同方式来相互交流、协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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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观点是这样提出的:他认为言语的语用功能使对话者走向共同的理解并达成主体间的共识;相对于语言的认识世界的功能,语用功能具有优先性。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把命题作为语言中基本的意义单位,而语用学意义理论则把说话当做语言中基本的意义单位。一句话由单词构成,在特定的情况下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说话人对听话人说了一些单词,比如“窗户开着”。命题是单词所代表的内容或思想,在这句话里,命题就是窗户是开着的。在实际生活中,命题总是嵌在话中。不能说是哈贝马斯抛弃了真值条件意义理论,首先他只是否认它是意义的一种全面描述,其次他否认真值条件意义是基本的意义。相反,他认为通过分析言语的语用功能能更好地揭示意义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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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弄明白如何利用说话就某事达成理解,人们就不知道理解说话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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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往的语用学》,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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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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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言语的基本功能就是协调众多独立的行为人的行为,并为交往互动有秩序、不起冲突地展开提供可遵循的看不见的途径。语言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是因为语言的内在目标(或终极目的)就是要达成理解并产生共识。哈贝马斯认为这是一个事实,即“达成理解作为人类言语的终极目的内在于人类的言语中”(《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287页)。他用德语单词Verständigung来表示达成理解和协定的过程,又用德语短语rationales Einverständnis来表示这个过程的结果,即所达成的合理的理解或共识。上述两词都源自动词sich verstä-ndigen,意指使自己被别人理解,但也指与别人达成协定。这是一种重要的模糊性,对解释社会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接下来,出于方便的考虑我将使用“共识”这个不甚准确的词,但请不要忽略上述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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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理论声称,言语的语用意义表现在,言语具有建立说话人主体间共识的功能,共识又形成了他们接下来的行为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能够完成这个功能,是因为说出的话的意义取决于说话背后的理由。我称此为理性主义观点,因为认为意义取决于动机是理性主义的一种表现。哈贝马斯称这个观点为“意义的有效性基础”,这样说也许更准确,但是也会造成误导,因为哈贝马斯是在特殊的意义层次上使用“有效性”这个术语。他是在语用学而非形式逻辑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在命题逻辑中,“有效性”这个词指形式完整的句子之间的保真推论关系;而哈贝马斯用有效性(Geltung 和Gültigkeit)这个词来指代的却与之大相径庭,在他那里,有效性指动机和共识之间的密切关系,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与理由之间的内在联系”(《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9、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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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称的哈贝马斯的理性主义观点,其关键之处在于:言语的语用意义取决于其有效性,而说话人为达成共识而提出的理由则是有效性的基础。哈贝马斯还坚持认为,行为、言语、命题本质上是公共的、共享的;这是因为意义取决于理由,而理由本质上是公共的、共享的。共享的意义取决于共享的理由。(就此我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意义理论如何以截然不同的术语重构了公共领域主题,并且比起他的早期著作,更具有理论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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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来细察一下这个理论的具体内容。哈贝马斯认为,任何真诚的言语行为都提出了三个不同的有效性声称: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真诚性的有效性声称。这些都是我们在前面一章结尾时接触到的承诺概念。有效性声称是必要的,因为它们总是可以理解成在言语行为中已经被提出来了:如果不预设我们说的话是出于真诚,是真实的、正当的,并且把这个信息传递给别人,我们就无法让别人理解我们,也无法说出任何有意义的话来。作为一个正当性有待证明的承诺,有效性声称承诺了提供合适理由。哈贝马斯称,在所有交往行为中,说话人必须提出全部三个有效性声称。根据言语行为的不同,比如是断言、是请求、还是声明,只有一种有效性声称能被听话人当做主题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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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说话人提出一个关于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时,比如“雪是白的”,她其实暗示着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这一点;如果有必要,她可以用这些理由来使听话人相信这句话的真实性。听话人在这些理由的基础上将会理解这个断言。情况实际上没有看起来那么简洁明了。问题是,当我对“雪是白的”这句话提出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时,我是在声称这句断言的内容,即“雪是白的”这一点是真实的呢,还是在说“雪是白的”这句话本身是真实的?一开始,哈贝马斯没有就这一点作详细说明:他声称说话人“可以理性地促使听话人接受他言语行为表达的意图,因为……他可以担保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这理由能够经得起听话人对言语有效性声称的质疑(《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302页)。现在,他主张真实性是同时针对言语的内容和言语本身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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