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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在哈贝马斯的眼里这个标准方法还是有缺陷,因为它错误地假定了人类是需求和欲望的前个体化的和前社会的载体。此外,它还假定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是从个人的观点出发工具性地运用理性,因此公共的、共有的意义不得不依赖于私人的、个体的理性。最终,该方法抛弃了狄尔泰阐释学式的和韦伯心理学式的“意义”(Sinn)观念,而采用了与弗雷格式的“所指”(Bedeutung)更为接近的观点。与此相对,正如我们在下一章将会看到的,哈贝马斯认为语言学意义不能被简化为命题的真实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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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理性与意识形态批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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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83)和卡尔·马克思之后的社会理论家都问过一个问题:为什么行为人那么心甘情愿地维护、复制那些妨碍甚至是阻挠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制度?为什么穷人、边缘人群、受压迫者会遵从那些制度与规则,不论它们是宗教的、经济的还是政治的,正是这些制度与规则将上述人群推入贫穷境地、将他们边缘化并且压迫他们?这些社会理论家对此的回答是:这些社会群体之所以会作出这样非理性的行为,是由于他们对于自己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抱有错误的信念。马克思用“意识形态”(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接触到了)这个术语来表示这样一种错误的信念。他已看出,作为社会哲学家,仅仅让受压迫的人意识到他们错误的信念是不够的,单凭用正确信念来取代错误信念不能带来社会变革。正如柏拉图曾说的,这不是一个把光线注入盲人之眼的问题。社会(对于马克思来说则是经济结构)有一种特质,能够使身在其中的人吸纳并追随这些意识形态,不论社会哲学家付出怎样的努力来为人们打破幻象。更糟的是,这些社会意识形态的长期存在对其母体——压迫性的社会制度——为虎作伥地起到了复制和支撑的作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家所面临的实践问题,就是要弄清并改变制造意识形态的机制,正是这些机制使人的所作所为损害了自己的真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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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解释策略对人不无直觉上的吸引力,但缺陷也是存在的。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者在对意识形态进行批判时,必须为自己找到关于什么是意识形态发生机制的可靠信息,必须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他人的信息都容易受意识形态的蒙蔽而出错,唯独马克思主义者自己的不会。意识形态的批判者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他使自己的理论免于被怀疑为意识形态幻觉。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能够不受欺骗,对骗局的发生有足够的了解,从而能够避免错误观念的形成。(当我们了解纸牌魔术的玩法之后,就不会再认为这是魔法)。第二个选择,他不使自己的理论免受怀疑;在此情形下,就没有更多的理由对意识形态的批判者比对意识形态本身持有更多的信任。面对两难的困境,霍克海默选择了前者。根据其独创的批判理论观念,批判理论的跨学科性、反应性和辨证性应该可以使其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从而使理论家对社会现实产生独有的洞察。类似地,阿多诺曾经宣称,由于成长过程中的一次意外,他幸运地对意识形态产生了免疫力。然而,批判理论家依旧身处尴尬境地:制造幻觉的社会机制越是深入,越是凶险,他们的主张就越不可能不受这种机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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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现在人们已普遍同意,意义的阐释必须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人总体上是理性的,且他们的信念大体正确。如果阐释者愿意接受在阐释对象中广为传播的错误和非理性,她实际上也就接受了太多对于阐释对象的行为的可能解释。(也许跑过你身边的那个人认为有一头看不见的熊在追赶自己。)这样一来,阐释者就失去了任何可靠的途径来确认哪种阐释是正确的,因而也没有途径去理解相关行为的意义。意识形态幻觉的观念如果不进行自我消解,就无法延伸至广泛的层面。假如过于随意地将许多东西归因于非理性,社会就将变得无法理解。正如我们在第四章中将看到的,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回应了这个问题,他的做法是通过对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的区分来重铸意识形态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意识形态批判。对哈贝马斯而言,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于很多人在自己没有意识到的状态下采取了非理性的做法,而在于他们由于受到经济、行政体制的塑造,表现出某些工具理性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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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秩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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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很多理论前辈一样,哈贝马斯对于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颇感兴趣。这个问题常以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曾用的发问形式出现。霍布斯探究的是,具有可预测性的稳定社会秩序是如何从众多单个分散的个人的行为中产生的,这些个人当中只有极少数互相熟识,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偶尔能通过明确的协定来协调各自之间的行为。霍布斯给出的答案是,社会秩序产生于法律和全能统治者的权威,并由武力和凛凛刑威作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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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秩序难题的霍布斯式解决所带来的问题已为人熟知。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违法、不服从社会规范的预期成本——惩罚——有时会远远小于这样做所带来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违法而非遵从法律才是合理的选择。工具性社会理论,即声称服从已有法律总能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的理论,不能解释“搭便车”问题,无法说明为什么人们在违反法律似乎是合理选择、自己能从他人对法律的服从中获益的时候,还会去或者还应该去遵守法律。因此,社会秩序的难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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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这样的诘难,哲学家于是转向社会契约理论寻求社会秩序问题的答案。社会契约理论主张,社会秩序取决于明晰或默认的契约关系网络。然而,契约理论同样难以解释那些应该遵守契约条款的人们是何时并如何达成这一契约的,虽然这种解释并非完全不可能。此外,正如涂尔干所指出的,并非所有契约性的社会内容都已写入了契约。契约的观点并没有解释社会规则和规范为何存在,而是预设了一整套的社会规范,尤其是那些把尊重契约列为条件的规范早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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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自己解释社会秩序的方式,是假设行为人遵从组成社会集体道德意识的规范。涂尔干认为他们这么做是出于积极和消极的两方面原因。通过社会化过程,他们逐渐将特定的制裁同违反规范联系了起来,并学会通过自觉行动避免受到这样的制裁。同时,他们逐渐习惯认同于或准备认同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的集体道德意识。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发展了这样的观点,并形成了更为深奥的理论,认为成体系的规范和价值观念促成了社会合作与稳定。他声称,行为人获得了两种倾向,一是将道德的(非工具性的、他人导向的)考虑置于非道德的(工具性的、自我导向的)考虑之上,二是惩治不这么做的人。只要多数人形成了这两种倾向,社会秩序就得以维持,哪怕有人不时背离社会规范。即便确保服从的规范性机制有时不能正常运作,一种工具性的安全网络依然就位于其后,因为人们总是害怕不按道德要求去做就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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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于社会秩序问题的解答,是用创新的方式重组了这些理论的不同部分。我将在这里扼述其要。哈贝马斯说,人类行为总是主要通过说话或语言运用来调节的;每当行为人通过语言来协调其行为时,他们就承诺要通过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他们行为(或言论)的正当性。哈贝马斯把这些承诺称为“有效性主张”。在后面几章里,我们将探究他所说的“有效性主张”和“有效性”所表达的意思。现在我们只需留意到,这些承诺有一种道德性质,因为它们对于行为人具有普遍适用性,是无法回避的,对于其他语言的运用者也能形成约束。有效性主张还具有合理性的性质,因为它们与充分的理由联系在一起。一个有效性主张就是一个承诺,证明某人向他人发出的行为和言论的正当性。这不仅仅是语言学和语义学的现象。有效性主张有一种实际的功能,它引导着社会行为人的行动。在现代社会,身处任何状态的任何行为人都会被要求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他们也预先承诺了这么做。这样,理由就为一系列互动提供了可见的边界,这些边界能引导行为人远离冲突。当社会行为人习惯于以语言和对充分理由的相互承认来引导他们的行为时,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模式就开始成形,这样的模式并不直接依赖于刑罚的有力威慑,也不依赖于共同的宗教传统或先前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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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哈贝马斯成熟理论之观念基础的简要概述。这并不只是他的意义和合理性理论的基础,也是他的社会、道德、政治、法律理论的基础。这也意味着,我们要到第九章才能完整把握哈贝马斯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回答。但这并不是说,哈贝马斯的道德、政治理论只是他的社会理论的一部分,也不是说他的著述只是特别冗长和详细地解答了社会秩序这唯一的问题。哈贝马斯对于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研究都具有独立的引人之处,但是正如你可以从之前的图表(表5)中发现的,它们之间又是互相支持的关系。哈贝马斯的道德和政治理论渗透于其社会理论,这折射了一个事实,即现代社会高度复杂,道德规范、国家法律、经济体制、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是社会结构的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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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第三章 语用意义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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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转向和意识哲学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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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声称自己已经开创了社会哲学研究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始于对语言运用的分析,并能确定在言语中协调行为的理性基础。他把这种新方法同哲学中一个更大的转变,即“语言学转向”联系了起来。20世纪的许多哲学家试图通过对言语运用中固有的概念性事实的分析,来解决表面上看来很棘手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争端,语言学转向这个短语最初就是指这些哲学家所作的不同努力。基本的理论方法就是,把关于何物存在、何物可知以及如何认知的问题视做语义、指代或意义如何产生的问题。哈贝马斯把类似的方法用于对社会的本质和社会秩序可能性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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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不仅是朝向语言的一次转变,还是从他所称的“意识哲学范式”的一次转身。这两个转向是相辅相成的。意识哲学指的是一种极为广泛的哲学范式,可被总结为几个典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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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笛卡尔的主体观:这是一个为人熟知的观念,认为存在着某种被称为主体(或自我)的东西,它是心智的中心,被想象成由观念和感知构成的内在精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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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一个常一起出现的观点是形而上学二元论,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本质:思维和思维的派生物。这有时也被称为笛卡尔的二元论或心物二元论,因为笛卡尔认为心灵和肉体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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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客体形而上学:这是一种更一般性的观点,认为世界由作为整体的客体和众多的思维并行动着的主体组成,客体居于主体之上并与之相对。不把主体视为对象世界的一部分,这是该观点的显著特征。(并非所有的具有此特征的理论都是形而上学二元论。例如,黑格尔从内部改造了主体-客体范式,把世界看做具有自我意识的单一主体性精神的产物。所以黑格尔是一元论的主体-客体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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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础主义:从狭义来说,基础主义指的是维也纳学派或“逻辑”实证主义的认识论教条,即知识的基础是感觉材料,或是一组原始的观测性句子。从广义来看,基础主义指自笛卡尔肇始的以寻求确定性为认识论目标的大部分现代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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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哲学:这种观点认为哲学要先悬置自然科学所确认的真理,而去为自然科学研究模式的有效性提供证明。在广义的基础主义哲学家那里,这种观点是很常见的,比如笛卡尔和康德两人都认为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正确的知识确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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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还有哈贝马斯认为与意识哲学有关的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更直接地对社会理论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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