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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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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关注对象是个人的生活历史还是群体的文化,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鉴于现代社会中包含了相对立的传统和拥有不同善观念的文化群体,共同的价值观也许更可能成为当代多元文化社会中族群冲突的来源,而非解决冲突的法宝。随便举个例子来说,在英国,作为移民的父母与其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女孩就包办婚姻问题常产生冲突。对于身为父母的移民来说,他们想要实现风俗惯例的传承,他们对于女儿的希望和期待就在这种传承之中。但是,女儿们常常根据她们从自己成长的背景文化中汲取的价值观,如个人自主权和浪漫爱情,来形成自己的优先考虑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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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既然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难以平息的争执,那么自然的反应就是不以诉诸价值观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这也正是道德商谈依据(U)原则所提倡的。规范并非价值观,只是行为准则,固定在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中,扎根于最普遍的共同利益。所以,道德商谈是生活世界中冲突双方的第一个求助对象。然而,考虑到普遍有效的规范的稀缺性,这样的冲突也许不能引入道德调节。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商谈就有用了:首先,伦理商谈包括了讨论和对所有被认为是当事人最大利益的事物的澄清。同时,伦理商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自己文化中特定价值的批判性借用,以及对自己个人处境及个人生活历史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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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道德商谈的情形一样,只有和伦理商谈有相关利害的人才能从事伦理商谈。没有人,尤其是道德哲学家,能够事先决定商谈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两种合理的情境。第一种情形是,父母在了解到女儿自己选择伴侣的心愿之后置之不顾,将自己的想法作为女儿和家庭利益最大化的捷径,违背女儿意愿实行包办婚姻。这样,女儿只有两个选择了:要么积极抗命,要么逆来顺受。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和女儿互相让步,推敲并重新解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从而避免冲突。比如,父母可以在和女儿商讨的前提下安排女儿的婚姻,这样她就不会觉得自己的自主权和浪漫爱情成了陌生的上代人文化传统祭坛上的牺牲。这种情形是有可能出现的,因为文化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人们的特殊利益可以修正并且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方面作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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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替代性方案指出了伦理商谈的一个重要特征。回想一下哈贝马斯关于现代化必须对传统进行批判性借用的论点。传统在伦理商谈中通过反思而被渐进式地改变。有些因素以自觉的方式延续了下去,而有些因素消失了。价值观、善观念和自我理解都是变动不居的。它们总是处于被重新阐释的过程中。集体身份(以及个人身份)必须被当做一种严格意义的规化:我们处在自己是什么和想要是什么的状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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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道德对于伦理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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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普遍正当性(正义)问题逐渐脱离于良善生活问题,众多相异且对立的具体的善观念渐渐从大体上同质的宗教教义中露头。基于以上理由,哈贝马斯认为将伦理和道德视做解决同样问题的两个不同方法是一种错误。道德和伦理是我们日常的自我理解中相异但是互为补充的组成部分。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学为道德和伦理商谈两者创造了共存的空间,而不是弃一方取另外一方,这是现象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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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和道德商谈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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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哈贝马斯对民主和法的理论兴趣日增,伦理商谈的概念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中愈发重要。但是,哈贝马斯还是坚持道德的优先权。他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从实用角度讲,道德商谈是解决行为人和生活世界之间冲突的默认机制,因为和伦理商谈不同,道德商谈将价值观从证明过程剪除,由此避开了难以处理的冲突。其次,基于(U)以及广而言之任何有效的规范都立足于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这一事实,道德商谈具有对于伦理商谈的社会-本体论的优先权。规范的正当性不是一种文化价值,甚至不具有广泛性。规范的正当性包含了对所有人的平等尊重和内在于商谈规则的普遍团结这样的交往理想。它是一种特定的有效性,类似于真实性,缺少它行为人在生活世界中就无法正常生活。最后,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模型和现代化理论也支持道德具有优先权这个命题。后习俗主体的身份是抽象的,并非根植于任何特定的传统。这一点的体现是,在就人们的身份和良善生活的本质提出实质性问题之前,后习俗主体倾向于采用论证的程序来反思性地解决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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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道德限定了伦理。哈贝马斯认为,伦理商谈是正当理由的来源,在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伦理商谈早就发挥作用了。不妨设想一下,伦理的反思产生的判断违背了某个道德规范。让我们回到之前的例子,假设那对父母认为最佳的做法就是强迫女儿遵从他们国家的传统。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将被推入道德商谈来讨论这个行为的正当性,也许还将面对违法的结局。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不管伦理的观点多么正当,不管特定的文化价值多么重要,有效的道德规范都可以击败它们。道德规范,只要它们存在,就是在与伦理价值的斗争中克敌制胜的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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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正当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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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商谈伦理学同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1921——2002)后期著作中的观点具有相似性。罗尔斯捍卫了正当性优先于善的命题。两人观点的相似性不是没有来由的,在20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对商谈伦理学的修正就是受了罗尔斯的重要影响。罗尔斯认为正当与善是两个互补的概念。正当概念必须同罗尔斯的观点联系起来理解,罗尔斯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现代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罗尔斯说,现代社会不再具有文化同质性,现代社会包含了众多的世界观和争夺信徒的“综合性学说”。有鉴于此,良序社会的法律和宪政的基本结构,就不能奠基于或者说预设任何特定世界观的正确性。这也就反过来阐述了正义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这一命题。所以,哈贝马斯提出了“规避策略”以将冲突最小化,因为有争议的道德和宗教价值观已经从政治论证的过程中被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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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面来看,政治证明诉诸普遍的观念和价值观,这些观念和价值观能够跨越不同文化和世界观而获得普遍首肯。它们是罗尔斯所说的价值的部分“重叠共识”。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罗尔斯使用“共识”这个术语的时候,不是指达成理解或一致意见的过程和这个过程的结果。对罗尔斯而言,当每一个人,不管他来自何种传统或拥有何种世界观,有理由接受一个信仰或观念时,这种信仰或观念是重叠共识的一部分。这与人们基于何种理由接受这种信仰或观念无关。这些重叠共识中最关键的一个就是,社会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这一点在罗尔斯看来是一个道德观念,但不属于任何单一一种综合性学说,而是能让所有的综合性学说对此产生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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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所有符合这个政治合理性标准的正当(或正义)观念都是合理的、得到证明的,虽然这同它们的正确性或可能的正确性无关。观念的真实性问题同政治合理性并无关系。有关的是,这种观念能够引起最少的争议并获得最多的拥护。就这样,正当(或正义)勾勒了自由主义政治的框架,在此框架中,所有个人都可以在与他人的自由不矛盾的前提下自由地修改、改良、追求自己的善观念。这样,正当就取决于实际存在的、能够获得公民支持的、各种不同的善观念(或综合性学说)。正当和善是互补的:“正义设定了界限,善表明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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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vs.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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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观点的诸多共同之处有目共睹。他们都接受理性多元论的现实,都承认道德(正当)与伦理(善)之间的重要差异,并认为可靠的理论必须将两者全部纳入视野。进而,他们还一致同意正当较善享有优先权。最后,两人都认为正当的优先权具有功能或实用的一面。正当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公正品格确保它能够为不同的文化和世界观所接受,并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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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两位哲学家之间的著名论战表明了他们之间的分歧所在。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文化多元的社会中,世俗的道德具有优先权;而在同一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态度则更具有不可知论色彩。是世俗生活还是宗教决定了道德的本质,这是一个聚讼纷纭的形而上学命题。哈贝马斯反对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认为罗尔斯抛弃了正义观应当具有的认知属性(即理性的可接受性)来强调正义观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性或手段性目标。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观诸原则的合理性只是因为这些原则恰好被普遍接受,与其本身的价值无关。相反,哈贝马斯的(U)原则认为,当社会范式在明显体现普遍利益的前提之下能够被理性地接受(即值得被所有人接受)时,这些范式且仅有这些范式的合理性得到了证明。商谈伦理学认为,道德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具有内在的联系,并类似于正确性。哈贝马斯由此认为自己的学说提供了道德优先权的“认识论”或“认知性”的基础,而非仅仅是道德优先权的功能基础:他表明道德观念其实是一种知识,而非对偶然持有的价值观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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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贝马斯的批评,罗尔斯作出了回应。他认为哈贝马斯把商谈伦理学建立在意义理论这样一个有争议的前提之上(并且坚持认为道德是世俗的产物),这不过是推出了一种新的形而上学。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不光回避了世界观和形而上学,还避免讨论哲学和元伦理学(即关于何为道德的理论)。罗尔斯强调,政治哲学应该避免受不必要的理论之累。从某个角度来讲,罗尔斯的看法明显正确。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整个框架紧密关联着众多有争议的哲学观点,比如意义、交往等等。然而,哈贝马斯最关心的还是要否认道德商谈理论属于形而上学这一判断,因为,从某个特定的意义上来看,商谈理论传达了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念。道德商谈保证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具有普遍主义性质的程序,此程序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经此程序所有商谈参与者能够自行抉择何为道德的正当,并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商谈就确立了道德许可的边界,在此边界之内,伦理商谈才能继续。[由于哈贝马斯未能提供对(U)原则的形式推论,该观点的说服力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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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先性问题上,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对比能予人启发,但是脱离了两人各自哲学语境的抽象比较也会造成些许的误导。罗尔斯关于正当的优先性的论点同他个人独特的非形而上学的政治学概念有关。他想要勾勒一种独立的政治学概念,以此来为他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观念提供依据,也借此来回避不必要的争议。哈贝马斯的研究面相对宽广。他对道德、伦理、实务、政治、法律等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都有兴趣。虽然,哈贝马斯认为道德判断不应当诉诸各执一词的文化价值观,但他也否认政治学能够如罗尔斯要求的那般超然。相反,在他看来,政治学包含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机制,而这些机制在三种不同的商谈中都有自由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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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对道德和伦理所作区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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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断言,虽然前人对道德和伦理的历史区分模糊芜杂,他却把两者的概念区别揭示得一清二楚。他坚称,有效的规范同价值观有根本的区别。道德商谈和(U)相一致的地方就在于要废除所有不可普遍化的价值观。只有这样,道德商谈才能作为一个论辩的规则使共识成为可能。哈贝马斯想要打消所有那些挥之不去的怀疑,即怀疑(U)只是一种立足于一套偶然产生的价值的种族中心论偏见。他认为道德原则根系于交往和商谈,而交往和商谈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经纬。关于正当性和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控制着行为之间的协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基础。假如哈贝马斯模糊了道德和伦理、道德规范和价值之间的界限,从任何一个方向来看,他勉强承认的、作为难以调和的冲突之成因的价值观就将渗入道德领域,并使他的整个实用主义道德观念处于岌岌可危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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