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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全球化造就了这样一个局面:亟待解决的社会政治问题,如经济移民、贫困、大规模失业、生态灾难的威胁等等,都已非民族政治所能应对,更遑论解决。解决全球的政治问题需要国际间的政治合作。这些问题现在已经恶化了,因为单个国家的行动能力已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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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地,各个民族都受到了来自内部的文化多元主义的威胁。移民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加速了以文化一体性为特征的民族神话的破灭。边缘群体和少数派群体为平等待遇而抗争,并且挑战主流文化的预设和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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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情境下,民族主义代表了一种有说服力但是非常危险的反应。民族主义的目标,是延续社会凝聚力并通过复兴民族意识在公民中注入一种归属感。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主义不是控制现代化过程内在资源(道德商谈和正当法律)的方式,而是试图逆转现代化过程的一种徒劳。他还认为这是倒退。回想一下,科尔伯格说过正常的儿童要依次经过六个发展阶段,不存在逆向发展的情况,除非他们能够遗忘所学知识、所获经验。但是如果有人能够“遗忘”游泳的本领和说某种语言的能力而退回原初点,这是多么怪异的一件事情!同样,当代的民族主义预示着从后习俗的关系形式到习俗的关系形式的倒退。民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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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必须谨慎,所谓社会的“学习”是从较弱的意义上而言的。民族主义的倒退和反常也只是在同样的较弱意义上而言。哈贝马斯没有说,想要归属于某个文化群体的愿望自身就是倒退的,相反他承认,在多元主义的条件下,公民必须将自身定位于传统中,必须认同于他们的文化,虽然要同时进行适当的批判性反思。民族主义的倒退表现为以下失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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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图以血缘亲情的关系来取代社会整合的现代形式——交往、商谈和正当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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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图在政治共同体中寻找前政治的、自然的成员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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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图从政治程序中消除商谈和交往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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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民族主义的敌意听起来也许过于激烈。但是要考虑到,他对民族主义威胁的认识不仅来自童年的经历,还来自前南斯拉夫和其他地方新近发生的政治事件。点燃民族主义的烈火容易,扑灭它却很难。一旦重新点燃,就会导致对国内少数民族的压迫,导致种族主义,并最终引起种族清洗和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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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 宪政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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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声称,在现代条件下认同于自己所在传统的唯一的适当方式就是宪政爱国主义。他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言辞激烈的公共辩论(后来被称做“史家论战”)中首次使用这个术语的。与赫尔穆特·科尔政府的核心成员保持联系的一些历史学家使用过分简单化的方法重新阐释了现代德国历史,把纳粹时期的罪行相对化,对“最终解决方案”[1]的罪恶轻描淡写,同时强调德国士兵为了德国平民能从苏联红军的枪口下撤退而死守东线表现出来的英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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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这样的争执同历史论题没有关系,而同出于政治目的滥用历史有关。这样经过策略性改写的历史不仅是在提出关于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而且是有意识的政治手段,意在使德国历史“正常化”,消除“不肯消失的过去”。这场战役的中期目标之一是要辅助创造德国的民族身份,从而对赫尔穆特·科尔在国内的人气起到支持作用。其设想的结局就是要为西德停止对以色列支付赔款提供政治依据,为西德担任反映其经济力量的地缘政治角色提供理由。迄今看来,通往“正常化”的道路有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奥斯威辛。1933年至1945年间的道德灾难对德国民族意识的污染是无法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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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认为,去制造一个让德国引以为豪的过去,这是无用的倒行逆施。唯一在政治和道德上合适的爱国主义是立基于立宪国家普遍原则的那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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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联邦德国人民而言,宪政爱国主义意味着在别的因素之外以下列事实为荣:我们已经成功地永远战胜了法西斯主义,建立了正义的政治体制,并将此政治体制立基于公正、自由的政治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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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补的革命》,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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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很有必要记住,即联邦德国基本法是由外来征服力量强加的,并非真正的德国民主政治传统的表达。基本法在创立时只是临时性质的民主宪法,寻找的是民主的公民。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德已经成为欧洲最繁荣的民主国家之一。哈贝马斯认为这是值得骄傲的成就。借助历史运气、勤奋努力以及成功的再教育政策,联邦德国的公民已经在忠诚于民主程序和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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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政治文化围绕宪法而产生。每个民族文化都有其自身对宪法原则的独道解释……比如人民主权和人权——解释的根据就是本民族的历史。以这样的解释为基础的“宪政爱国主义”可以取代原先的民族主义所占据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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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英文版),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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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贝马斯的描述中,德国的政治身份具有内在的矛盾。这主要是由于过去的历史阴魂不散,西德必须围绕“民主立宪国家的普遍化内容”重铸政治身份,并弃绝历史观幼稚、缺少批判性反思的爱国主义形式。为了忠实于自己的(但又是非常矛盾的)德国传统,他们不得不与这种传统离得更远,而不是靠得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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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当哈贝马斯开始捍卫宪政爱国主义的观念时,他还没有就伦理商谈的政治意义完全形成自己的观点。他倾向于将民主的原则同道德的原则同等看待。正如后习俗的道德主体不再关心共同体的实质价值,转而致力于能确立有效规范的程序,立宪主义的爱国者认同的是民主的程序,而非具体的结果。两者都形成了去中心的抽象身份,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和民主都要求承认他人的平等价值。而且,哈贝马斯认为公民是直接认同于普遍的民主和道德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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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期著作中,哈贝马斯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民主宪法必须在满足各种条件的政治文化的支持下才能落地生根。首先,民主宪法必须同后习俗的道德相一致。其次,民主宪法必须同政治共同体中的所有文化群体的伦理观具有共鸣。政治文化不能让人觉得是主流文化的实质的、具体的价值观的载体。最后,政治文化需要由社会权利和福利权利来支撑,目的是让公民体验“其权利的公平价值”,即公民可以感受参与共同的政治文化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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