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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图表是粗略的,因为它没有说明这两组层次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是怎样起作用的;但这是一个有用的初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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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命题与事态之间的对应关系源于这一事实,即构成基本命题的名称指称构成与之相对应的事态的客体;名称的安排在逻辑上反映或映示事态中客体的安排。凭着这种映示关系,由基本命题组成的命题才有意义。这就是作为《逻辑哲学论》的核心思想的“意义的图像说”,它说明语言与世界是怎样相互关联的,从而也说明在我们正确使用语言时意义是怎样寓于我们的话语中的。以下还要对此详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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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命题在逻辑上是相互独立的。有鉴于此,为了全面描述实在,我们就需要说明其中哪些命题为真、哪些命题为伪。这就等于说实在是由所有可能的事态组成,不管这些事态存在还是不存在。换句话说,一切事物在实在中的存在方式取决于哪些是事实和哪些不是事实;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知道哪些基本命题为真、哪些为伪,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详细说明事物在实在中的实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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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是通过真值函项联结词将基本命题结合而形成的(更准确地说,是通过单独一种真值函项联结词,因为其他真值函项联结词均可由它界定)。所以,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由于命题本身的真值取决于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基本命题的真值,所以命题的真伪要看真值在基本命题中的分布情况。但是有两种重要情形是例外:一是不管组成命题的基本命题的真值如何,命题恒为真;二是不管组成命题的基本命题的真值如何,命题恒为伪。就第一种情形讲,命题是永远为真的重言式;就第二种情形讲,命题是永远为伪的矛盾式。逻辑中的真命题是重言式,数学中的真命题也可以看作是重言式。然而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关于世界却什么也没有说,因为由于它们永远为真所以与世界可能成为的任何一种样子都不矛盾(即与任何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都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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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符号或一串符号不能表达一个命题时,它就是无意义的胡说。这样一个符号或一串符号并不是说出了某种错误的话,而是根本没有讲出话来,因为它没有映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从而也就与世界没有任何关联。维特根斯坦将“大多数哲学命题”划入此类。因此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的结尾说道:“我的命题通过下述方式起着阐明的作用:任何一个理解我的人最终会认识到它们是无意义的胡说,因为这时他已经将其作为梯子借以向上攀登并超越了命题本身。(好比说,他在登高之后必须抛弃梯子。)”(《逻辑哲学论》6.54;可以抛弃的梯子这一形象来自叔本华。)因此可以有意义地讲出(即可以思想)的东西的界限看来最终是由语言和世界两者的结构以及通过“映示”关系将两者进行联结的方式所确定的。只有当这种联系存在时我们的符号(我们的语言表达式)才有意义。因为伦理学、宗教和“人生问题”的内容处于世界之外——处于事实及组成事实的事态之外,所以关于它们什么也不能说。既然语言的作用机理如此,那么还要对伦理学等内容说些什么就会陷入无意义的胡说。正如已经说过的,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以及其他内容本身就是胡言乱语。只是欲对它们有所说才是无意义的。依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具有伦理和宗教意义的事情是自我呈现的;对于它们不能有所说。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并且通过其关于语言(思想)及其与世界的关联方式的论点谨慎地指出:《逻辑哲学论》的最终目的确实就是揭示出伦理和宗教价值所占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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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逻辑哲学论》的论点作出的这一概述非常简略。更清楚的理解需要一步一步弄清其主要论点,再了解一些更充分说明维特根斯坦的意图的细节。第一步是要更清楚地掌握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和世界结构中每一层次的观点;第二步是理解他关于语言与世界如何关联的“图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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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与世界的结构的论述非常抽象。他在谈论世界的存在方式时并未给出事实、事态和客体的实例;在描述语言结构时也没有给出命题、基本命题和名称的实例。他是有意这样做的。他依靠一种关于什么是“命题”和“事实”的未界定的、也许是直观的理解,然后再确定它们各自更细微的结构,而这些结构必须呈现为使语言得以(事实上显然可以做到)与世界联系起来的样态。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确定在我们的经验和活动中怎样将语言与世界联系起来这个实际问题是一种经验性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的任务,正如描述物体的结构和性质是自然科学的任务一样。照维特根斯坦看来,对比之下,哲学领域的任务就是完成一项纯属概念性的研究,即确定让世界与语言得以联系所必不可少的逻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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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比较一下罗素的观点是有帮助的。罗素从同样的基本思想(由于他早先与维特根斯坦的合作)出发,但在观点上却明显带有经验方面的考虑。他同样主张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各自最简单的成分之间的直接联系。但是罗素的理论在路数上略有不同。罗素与维特根斯坦同样认为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联是指称的关系。但是罗素认为语言的“原子”是“这”和“那”等指示代名词,而世界的原子则是“感觉材料”,即由人的五官收集到的一些信息碎片(例如颜色斑点、触觉、声音)。这种关联是由于我们使用指示代名词直接指称感觉材料而形成的。所以照罗素的观点看,语言与世界的联系乃是由于我们在此最基本的层次上使用指示代名词来“命名”感官信息的事项,后者构成我们与世界之间的直接经验接触。一个有趣的发现是维特根斯坦在其笔记本中表明他开始是沿着与罗素相同的路子思考的。然而他却决定将注意力放到问题的逻辑基础上,所以他不像罗素那样去探讨问题的“心理的”方面。正是这一点使得《逻辑哲学论》有了其高度抽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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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关于世界结构的表述见于《逻辑哲学论》一书的开始部分。在进行讨论之前,先看一下他展开主要论题的方式是有用的。从上面的概述中我们记得这种结构的主要成分是事实,事实由事态组成,而事态则又由客体组成。维特根斯坦就此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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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是一切实际存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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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事物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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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际存在——一件事实——是事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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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事态——事物的状态——是客体(事物)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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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客体是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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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基本的结构。维特根斯坦在讲完之后又补充了某些关于层次之间关系之性质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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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1 客体是不可改变的和潜存的;客体的构成变动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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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事态中将客体联结起来的确定方式就是事态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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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4 事实的结构是由事态的结构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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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现实存在的事态的总和就是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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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现实存在的事态的总和也确定着哪些事态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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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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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论题中每一个所包含的意义都极其丰富,需要加以说明。第一个论题(论题1)说世界就是现存的一切。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因为维特根斯坦继续论证说世界由命题来呈现,而命题的真伪则要依它们是否呈现实际情况而定,所以世界就是全部真命题所呈现的一切。这个看法是维特根斯坦关于下列问题之主张的基础,即什么是可以合理说出的以及由此得出的什么是不可以说而只能显示的。就这些问题得出结论是《逻辑哲学论》的目的;所以维特根斯坦的主要关注是从一开始便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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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以及其后的论题涉及到世界结构本身。论题1.1说,世界并不等同于存在于世界中的事物的总和——世界不是由诸如石头、茶杯、亚原子颗粒等物体或者经验科学中任何叫作“物体”的东西所组成的集合,而是事实的总和。粗略地讲,“事实”的实例也许就是:我在某一时间和地点正在写这些字,珠穆朗玛峰是这个星球上最高的山,太阳系位于一个螺旋状银河系中,等等。维特根斯坦并没有举这些实例,而是直接把事实抽象地界定为“事态的存在”。“事态”的概念除了通过直观方式很难加以说明。仅仅为了便于说明,我们也许可以说,我坐在书桌旁手拿钢笔,春季里我在牛津如此行事等等就是一些事态——“事物存在的方式”,存在的情境,这些事态合起来组成了我在某一时间和地点正在写这些文字这一事实。维特根斯坦再一次明显避免举出这类实例。维特根斯坦以简单抽象的方式将事态定义为客体的一种组合,意思是说一个事态是人们可以将其分解(“解析”)成组成部分的东西;这些组成部分加上其排列方式就是事态的最终构件。这些构件就是客体,而客体从其非复合的意义上来说则是“简单的”,即没有结构。因此客体不能再分解为某种比其本身更基本的东西。客体构成世界赖以组成的原初成分。另外,维特根斯坦说,对客体来说本质的一点就是它们是可能组成事态的部分;关于一个能够存在于任何客体的组合(任何事态)形态之外的客体的想法是空洞的想法。正因如此,如果我们有一张完备的一切存在的客体的清单,我们就会知道一切可能存在的事态,因为知道关于一个已知客体的任何知识就涉及知道该客体的基本性质属于什么组合,而这正是在弄清什么事态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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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是“简单的”这一点表示客体不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是客体的组合或排列方式。但是当客体结合起来从而组成事态时,关于它们的排列就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东西了:每一种这类组合都具有一种确切的性质。排列的这种确定性就是一个事态的结构。同样,事实的结构是由组成事实的事态的结构所确定的。因此,关于一件事实的完整分析的终点便是说明客体的确定组合。而这就表示每件事实只有一种正确分解,因为每件事实最终都存在于由一组具体、确定的客体中的成员所组成的一个具体、确定的组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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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说的两个论题——2.05和2.06——增加了另外的重要考虑。这就是存在的事态决定了哪些事态不存在。举例说,现在的情况是我在拿着一支钢笔,而这就排除了我空着手那种事态。因为事物存在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事物不存在的情况,由此整个实在就是全部存在的事态加上一切由于这些事态的存在而被排除为不存在的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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