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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是对两个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知觉——因此,知识看来只是对我们观念的联系和符合,或者不符合与彼此间的矛盾的知觉。哪里有这种知觉,哪里便有知识;哪里没有这种知觉,那么尽管我们可以幻想,猜测或者信仰,但我们总是缺乏知识。因为,当我们知道白不是黑时,除了知觉到这两个观念的不符合外,我们还能得到什么呢?当我们确定不疑地相信“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这个证明时,除了知觉到三角形三角之和必然等于两直角而且不能从中分割出来外,我们还能得到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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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种符合有四层意义——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存在于什么地方,我认为可以把它们归结为四种:(1)同一性或差异性,(2)关系,(3)并存或必然联系,(4)实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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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论同一性或差异性——我们先讨论第一种符合或不符合,亦即同一性或差异性。人心在具有任何意见和观念时,它的第一个活动便是知觉自己的观念,而且在它所知觉的范围内来认识每个观念的原貌,知觉它们的差别——即这一个不是那一个。这一点是如此绝对必需的,以至于没有它便根本没有知识、推理、想象、清晰的思想。由此,心灵清楚而且确实无误地知觉到每个观念是与自身相符合的,都各是其所是;而且,也知觉到所有清晰的观念都是不一致的,亦即这一个不是那一个。心灵毫无痛苦,不费劳力,也毋须推演便做到这一点。而是乍见之下,即可凭知觉和分辨这种自然的能力而了然于心……如果对它发生任何怀疑,我们总会发现那是针对名称,而不是针对观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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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论关系——其次,心灵在它的任何观念中所知觉到的下面一种符合或不符合,我认为可以称为“关系”,也就是对任何两个观念——不论这两个观念是哪一种,是关于实体、样式或任何其他东西的观念——的关系的知觉。因为既然个别的观念必定会被永久地认做不是同一的,而是普遍地,恒常地互相否定的,那么,如果人心不能以各种方式对观念加以比较,从而知觉到观念间的关系,发现各个观念彼此间所具有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我们就根本不能得到任何确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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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论并存——心灵在我们观念中知觉到的第三种一致性或不一致性,是同一主体中并存性或非并存性,这一点只属于实体。因此,当我们谈到坚固的黄金时,我们关于这个事实的知识并不多于坚固性,或者能在火中保持不被消蚀的能力,这是一个观念,总是与特定的黄色、重量、可熔性、延展性和在水中的可溶性结合在一起。而后面这些性质构成了我们以“黄金”一词所指的复杂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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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论实在存在——第四种也就是最后一种是实际的和实在的存在与任何观念的一致性。我认为,我们所具有或者能得到的所有知识都包含在这四种符合或不符合中。因为,我们对任何观念所能做的全部探究,对任何观念所能知道或能确定的一切只是:这个观念与其他观念是彼此同一或不同一的,它与其他观念在同一主体中总是并存或不是并存的,它与其他观念具有这种或那种关系;或者它在心中具有一种实在的存在。因此,“蓝不是黄”,属于同一性方面;“两条平行线之间同底的各三角形面积相等”,属于关系方面;“铁容易受磁力影响”,属于并存;“上帝存在”,属于实在的存在方面。虽然同一性和并存性实际上只是关系,但它们是我们的观念之间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特殊方式,理应把它们当做专项予以考虑,而不应归在一般关系之下。因为,任何人只要反省一下本书在一些地方所做的论述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它们是肯定和否定的极其不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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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关于我们知识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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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觉的知识——既然如我所说的那样,我们所有的知识就存在于心灵对它自己的观念的知觉,而这种知觉,乃是我们以能力、认识方式所能获得的最高见解和最大的确定性,那么,对知识的明白程度稍加考察,也许并不是不适当的。在我们看来,我们知识的明白程度不同,就在于心灵对自己的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知觉方式不同。因为,如果我们对自己的思维方式加以反思,就会发现,有时心灵直接通过两个观念本身,而不需要任何别的观念的介入,就能知觉到二者的符合或不符合,我想可以把这种知识称为“直觉的知识”。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心灵并不需要苦于证明或检验,而是像眼睛知觉到光一样,只需要对它,就能知觉到真理。由此,心灵知觉到白不是黑,圆形不是三角形,三大于二等于一加二。对这类真理,只需要看一眼那些结合在一起的观念,单凭直觉,不需要任何别的观念的介入,心灵就能知觉到。这类知识是人类的脆弱能力所能得到的最清楚、最确定的知识。这部分知识是不可抗拒的,正像明亮的阳光一样,只要心灵对它开放一下,它就立刻强迫心灵知觉到它。而且它绝不允许丝毫的犹豫、怀疑、检验,就立刻使心灵充满它的明亮的阳光。我们全部知识的所有确定性和证据都依赖于这种直觉,人人都会发现这种确定性大得让人难以想象,也就不必再去寻求更大的确定性。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心中的任何一个观念就是自己所知觉到的那样,而且知道他在其中发现了差异的两个观念是不同的和不完全相同的,他不能设想自己还能获得更大的确定性。谁要求比这更大的确定性,谁就是在要求他所不知道的东西,而这仅仅表明他是存心想做个怀疑主义者却没能做到。确定性是这样完全地依赖于这种直觉,以至于在下面一个等级的知识——我称之为证明的知识——里面,这种直觉在所有这些中介观念的联系中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它,我们便不能得到知识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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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的知识——下面一个等级的知识,就是心灵间接知觉到的某些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心灵不能把它的观念放在一起,从而通过对它的观念的直接比较,互相对照或者相互应用来知觉到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心灵宁愿凭借其他观念的介入(一个或多个,随情况而定),来发现它所探究的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这就是所谓的“推理”。例如,心灵要想知道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是否与两个直角在大小方面符合,就不能凭直接的观察和对它们进行比较做到,因为不能一次把三角形三内角拿来与任何其他一个或两个角相比较,这样,心灵对它们是否符合就没有直接的知识,没有直观的知识,在这种情形下,心灵就必须找出某些其他三角形三内角相等的角来,发现它们等于两个直角,也就知道了三角形三内角等于两个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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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种知识依赖于论证——那些用来表明任何两个观念相符合的中介观念就称为“论证”,而凭借这个方法使观念间的符合和不符合清楚明白地被知觉到,就叫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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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一步都必须有直觉的明证——理性在证明的知识中每进一步,都必须凭直觉认识到它与它用做证明的下一个中介观念的符合与不符合。若不然,便仍需要一个论证。因为如果没有对这种符合或不符合的直觉,就不会产生知识。如果它能自己知觉到自己,那么它就是直觉的知识。如果它不能自己知觉自己,那就需要中介观念,用做共同的标准,以表明它们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显而易见,在产生知识的推理中,每一步都有一种直觉的确定性,心灵一旦知觉到它,只需记住它,便可以使我们所研究的观念间的符合或不符合明显起来,确定起来。可是,要想使某个见解成为一种证明,就必须知觉到中介观念的直接符合,凭借这种知觉才能发现所考察的两个观念(其中一个经常是证明的首项,另一个则是证明的末项)间的符合或不符合。这种对中介观念的符合或不符合的直觉的知觉,在证明的每一步骤和进展中,都必须严格地保存在心中,而且必须保证没有疏漏任何一个部分。由于推演太长,所用论证太多,记忆不能总是熟练并且精确地保持这种知觉。因此就造成了,这种论证的知识远不及直觉的知识完善,以及人们常常把谬误当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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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特殊存在物的感性知识——这两种知识,即直觉和证明,是我们知识的两个等级,凡是缺乏其中一个的,不论我们有什么样的确信,也只是信仰或者意见,而不是知识,至少就所有一般性的真理而言是这样。不过,心灵确实还有另外一种用于外界有限事物的特殊存在之中的知觉。这种知觉超出了纯粹或然性的范围,却没有完全达到上述两种确定性之一种,也被称做“知识”。再也没有任何东西比下述事实更确定的了:我们从外物中获得的观念存在于我们心中,这便是直觉的知识。但是,在那个仅仅在我们心中的观念之外,是否还有他物;我们能否由此确定地推论出外在于我们的与那个观念相对应的其他事物的存在,这一点有人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虽然没有这种事物存在,没有这种外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我们却可以有这些观念。但是,这里我想我们有个明证使我们不致发生那样的怀疑:请问任何一个人,当他白天看见太阳和晚上想太阳时,当他实际尝苦艾或嗅一朵玫瑰,或只是想那种滋味或香气时,他是不是不可抗拒地意识到了一种不同的知觉?就像我们看到有一种差别存在于任何两个不同观念之间一样,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有一种差别存在于我们通过记忆在心中唤起的观念与通过我们的感官实际地进入我们心中的观念之间。如果有人说:“梦也可以做到同样的事情,而且可以在我们心中产生所有这些观念,并不需要任何外物。”那么,他满可以权当梦见我在这样回答他:(1)如果一切都是梦境,推理和辩论都毫无用处,真理和知识都是虚无,那么,我能否消除他的疑虑,也就没有多大关系;(2)我相信他会承认:梦见在火中与实际地在火中之间有非常明显的差别。但是,如果他存心要做个怀疑主义者,以至于认为我所说的“实际地在火中”也只是一个梦,而且我不能确定地知道任何诸如确实地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火之类的事物,我会回答到:既然我们可以觉察到某物作用于我们时所伴随的快乐或痛苦,所以,通过感官,我们可以确定地知觉到,或者梦见我们知觉到这外物的存在,这种确定性与我们的幸福和痛苦的确定性一样大,在此限度之外,我们有知无知都无大关系。因此,我想,根据我们知觉到和意识到有些来自外物的观念实际进入我们心中,我们可以在前面两种知识之外再加上一种关于特殊的外物的存在的知识,并且承认这三个等级的知识,即直觉的、证明的、感性的知识,每一等级都具有不同程度和方式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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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人类知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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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并存的知识范围很小——其次,谈到第二种,即我们的观念在并存方面的符合或不符合,我们的知识在这方面是很贫乏的,不过,我们关于实体的知识的最大并且最重要的部分却存在于这方面。因为我们关于实体的属的观念,不外是结合在一个主体中一块并存的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例如,我们关于火焰的观念就是一个热的、亮的、向上跳动的物体,我们关于黄金的观念则是一个具有一定的重量、黄色、有延展性、可熔的物体。火焰和黄金这两个不同实体的名称所代表的,正是我们心中的这些或这类复杂观念。当我们想对这两个实体或别类实体知道得更多一些时,除了探究这些实体是否具有别的性质或能力以外,我们还能干什么呢?这不过就是去认识有没有别的简单观念与那些构成复杂观念的简单观念并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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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为大多数简单观念间的联系是不可知的——不管这种知识在人类科学中是多么的举足轻重,却仍然是非常狭窄的,甚至根本就算不了什么。其原因就在于:构成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的那些简单观念大部分都是这种观念,它们在其本质上与其他简单观念没有明显的必然联系或与之不相容,而这些观念的并存却是我们想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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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尤其是这样——构成我们关于实体的复杂观念的那些观念,以及我们关于实体的知识以之为主要对象的那些观念,乃是关于实体的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既然这些性质全部(如已经表明的那样)依赖于实体的细微不可见的部分的第一性的质——如果不依赖于它们,就会依赖于更难为我们认识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知道哪些性质有必然的联系,哪些性质是彼此不相容的。因为,既然我们不知道这些第二性的质赖以产生的根源,既然我们不知道构成我们关于黄金的复杂观念的那些性质所依赖和根据的是具有何种大小、形状和部分的结构,我们也就不可能知道有什么其他性质产生于黄金的不可见部分的同一结构或者与这种结构不相容,因此,或者必定与我们关于黄金的那个复杂观念永远并存,或者与之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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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因为任何第二性的质与第一性的质的联系全是不能发现的——除了这种对所有第二性的质所依赖的物体不可见部分的第一性的质的无知外,还有另外一种更难以救治的无知,它使得我们对同一主体中的不同观念的并存或不并存(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更难得到确定的知识,这种无知就是:在任何性质和那些它所依赖的第一性的质之间,没有可以发现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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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因为所有那些并存于任何主体中的性质,如果它们的观念缺乏这种依赖性和明显的相互联系,我们除了通过我们的感官经验到的以外,就不能知道任何两个性质是否并存。例如,我们尽管看见了黄色,并且根据试验而发现重量、可延展性、可熔性和坚固性结合在一块黄金中,然而,由于这些观念中没有一个具有任何明显的依赖性或必然的相互联系,我们就不能确切地知道在这种性质出现的地方,必然有第五种性质出现,不管这种或然性有多么高,因为最高的或然性并不等于确定性,而没有确定性就不能有真正的知识。因为这种并存除了被知觉到外,是不能被认识的;而且,它只能或者通过我们感官的观察在特殊的主体中被知觉到,或者一般地通过观念本身的必然联系被知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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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四,关于实在存在的知识……——至于第四种知识,是关于事物真实的现实存在的知识。我们对自己的存在有一种直觉的知识,对上帝的存在有一种证明的知识,对别的任何事物,我们只有一种感性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超出呈现给我们感官的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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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为它们太小——如果说宇宙中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物体由于太遥远而逃出我们的注意,那么可以说还有另外一些物体则因为它们太小而同样对我们隐而不现。这些不可见的分子,作为物质的活跃部分和自然的伟大工具,不但是所有事物的第二性的质的依靠,而且也是大多数事物的自然作用的依靠,而我们对它们的第一性的质缺乏精确清楚的观念则使得我们对想从它们那里知道的东西处于不可救药的无知。我确信,如果我们能发现任何两个物体的微小组成部分的形状、大小、结构和运动,我们不用试验就可以知道它们彼此之间的一些相互作用,正如我们现在能知道正方形和三角形的一些性质一样。如果我们知道大黄、毒草、鸦片和人体的微粒的机械作用,就如一个钟表匠知道钟表赖以发挥其作用的机械作用,以及刀锉的机械作用——如果我们用刀锉锉表轮可以改变它们的形状——那么我们事先就可以说出大黄可以通便,毒草可以致命,鸦片可以催眠,就如一个钟表匠可以预先说出如果把一小片纸搁在表轮上就会使表停走直到纸片被拿走,或者如果用刀锉锉某个小部分,那部分机器就会停止运动,表就会停走。因此,我们要想知道为什么银只能在硝酸中溶化,金只能在王水中溶化,却不能互换,并不难于一个铁匠知道为什么转动一把钥匙可以开一把锁,而转动另一把则不能开这把锁。但是,虽然我们缺乏足够精敏的感官,不能发现物体的微粒,得不到关于它们的机械作用的观念,我们却必须安于对它们的性质和运动方式的无知:对它们,除了通过少数试验所达到的确信外,我们不能有更一进步的确信。但这些试验在别的时候是否还能成功,我们不能确定。这就妨碍了我们得到关于自然物体的普遍真理的确定知识,而且,我们的理性在这里使我们对特殊的事实不能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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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因此,没有关于物体的科学——由此,我就很容易怀疑:人类的勤奋不论在多大程度上推进关于物理事物的有用的实验哲学,科学知识终久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为,对那些与我们最接近,大部分在我们控制之下的物体本身,我们缺乏完善的、足够的观念……对于我们感官可以考察的那些物体,我们也许能够有清晰的观念,但是我认为,对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我们都没有足够的观念。尽管清晰的观念对日常交谈有些用处,但与此同时,我们缺乏足够的观念,我们就不能得到科学的知识,也就永远不能得到关于物体的一般的、有启发性的、没有问题的真理。我们不能假装得到了关于这些事物的确定性和证明。通过颜色、形状、味道和气味,我们得到了关于鼠尾草和毒草的清晰的、有分别的观念,正如我们具有关于圆形和三角形的观念一样。但是,由于对这两种植物中任何一个的微小部分特殊的第一性的质,我们都没有任何观念,对我们想运用这些观念于其上的其他物体,我们也没有这种观念,因此,我们就不能说出它们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在我们看到这些结果时,我们甚至不能猜测,更不用说认识到它们产生结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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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关于人类知识的实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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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显然,人心并不是直接认识事物的,而是要以它所具有的关于事物的一些观念作为中介。因此,只有当我们的观念与事物的实在性具有一致性时,我们的知识才是实在的。但是,在这里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呢?当心灵只要知觉到它自己的观念时,它怎么知道这些观念符合事物本身呢?这一点看似困难,但我认为我们可以确信有两种观念与事物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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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部简单观念都与事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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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除了实体观念,全部复杂观念都与事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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