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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中的所有知觉都把它们自己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类,我称之为印象和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它们作用于心灵和进入我们的思想与意识的有力和生动程度不同。我们把那些进入我们思想最有力、最强烈的知觉称为印象。在印象这个名称之下,我包括了所有第一次出现在我们心灵中的感觉、情感和情绪。观念,我的意思是指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微弱的影像,例如,由当下的谈论所引起的一切知觉便是观念,只是要除去由视觉和触觉所引起的那些知觉,以及由谈论可能引起的直接的快乐或不快。我相信,不需多费笔墨就可以解释清楚这种区别。每人自己都会很容易地察觉到感觉和思维的区别。它们通常的程度很容易加以区分,尽管在特殊的事例中,它们可能会彼此非常接近,因而不可能加以区分。例如,在睡眠、发烧、疯狂或心灵的任何其他剧烈的情绪中,我们的观念可能会接近我们的印象。另一方面,有时又会发生这种情况,即我们的印象是如此微弱、低沉,以致我们不能把它们与观念区分开来。但是,虽然在少数事例中有这种接近的相似,一般来说它们都是迥然不同的,不会有人犹疑不决,不敢把它们归于不同项目之下并且各个赋予一个特殊的名称以标志这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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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知觉还有另外一种很便于观察的分别,这种分别一直扩展到我们的印象和观念两者之中,此即简单与复杂的分别。简单知觉,或者说简单印象和观念,不允许有任何区别和分离。复杂印象和观念则与此相反,可以划分为一些部分。尽管一种特殊颜色、味道和滋味是一个苹果中结合在一起的一些性质,但还是很容易知道它们并不相同,至少可以彼此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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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分别,我们给我们的对象以秩序和排列,现在我们应当致力于更精确地考察它们的性质和关系。第一个引起我注意的情况是:我们的印象和观念除了有力和活泼程度上不同以外,在其他每一个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它们彼此都似乎以某种方式互相反映。因此心灵的所有知觉都是双重的并且呈现为印象和观念。当我闭上眼睛思考我的卧室时,我所形成的观念就是我感觉到的印象的精确表象;观念中的任何一个情景都可以在印象中见到。在检查我的其他知觉时,我仍然发现同样的相似和表象。观念和印象总是彼此相应而出现的。这种情况对我来说似乎是很突出的,而且立即引起了我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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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精确的观察基础上,我发现我已被初次的现象困惑得过甚了。我必须利用简单知觉与复杂知觉的区分来限制这样的一般规定:“我们所有的观念和印象都是相似的。”我看到我们的很多复杂观念从来就没有与之相应的印象,而我们的很多复杂印象从来就没有在观念中被精确地复制。我能想象耶路撒冷这样一个城市,它的街道是黄金铺成的,它的城墙是红宝石砌就的,虽然我从来不曾见过这种城市。我见过巴黎,但是难道我能肯定我能形成关于那座城市这样一个观念,它以真实和恰当的比例完全再现该城的所有街道和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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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发现,尽管一般来说,在我们的复杂印象和观念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认为它们彼此互为精确的摹本这条原则并不是普遍正确的。其次,我们要考察一下简单知觉的情形是什么样的。在做了一些我所能做的最精确的考察之后,我敢断言这里的规律没有任何例外,即,每一简单观念都有一个与之相似的简单印象,每一简单印象都有一个与之相应的简单观念。我们在黑暗中所形成的关于红色的观念,与阳光下作用于我们眼睛的红色印象,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我们的所有简单印象和观念情况都是如此,然而,不可能一一举例加以证明。在这一点上,每人都可以经过任意检查多少例证,以使他自己得到满足。但是,如果有谁竟然否定这种普遍相似性,我也就不知用什么办法使他信服,只有要求他展示一个没有相应的观念的简单印象,或者一个没有相应的印象的简单观念。如果他不能响应这个挑战——事实上他肯定不能——我们就可以根据他的缄默以及我们自己的观察,确立我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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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发现所有简单观念和印象都是彼此相似的,而且,由于复杂观念和印象是由简单观念和印象构成的,我们就可以一般地断定这两种知觉是精确对应的。既然发现了这种不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关系,我非常想发现观念和印象的其他性质。让我们考察一下它们和它们的存在之间的关系,看看哪些印象和观念是原因,哪些是结果。充分考察这个问题便是本书的主题。因此,在这里,我们要满足于确定一个一般性命题我们所有的简单观念,在它们初次出现时都得自于简单印象,这些简单印象都和简单观念相对应,并且被它们精确地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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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求证明这个命题的现象时,我只发现了两种现象,但每种现象都是明显的,数量众多的,确定的。首先,通过新的审查,我使自己确信已做的断言,即每个简单印象都伴随一个相应的观念,每个简单观念都伴随一个相应的印象。根据相似知觉的这种恒常结合我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们相应的印象和观念之间有一种牢固的联系,而且一种的存在对另一种的存在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在这样无数的例子中的这种恒常的结合,决不可能产生于偶然,恰好清楚地证明了印象对观念,或者观念对印象的依赖关系。为了弄清究竟哪方依赖于哪方,我就考察它们初次出现的先后次序,并且通过恒常的经验发现,简单印象总是先于它们的相应观念而出现,决不会以相反的次序出现。要想给一个孩子以关于深红或橙黄色和甜或苦的观念,我就会向他呈现这些物体,换言之,向他传达这些印象;但我不会荒谬地试图通过激起这些观念让他产生这些印象。我们的观念在它们出现时,不会产生与之相应的印象,我们不能单靠思维就知觉到任何颜色或感到任何感觉。另一方面,我们发现任何印象,不论是关于心灵的还是关于身体的印象,都恒常地伴随着与之相似的一个观念,只是在有力和生动的程度上与之不同。我们相似的知觉间的恒常结合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其中之一是另一种的原因,而印象的这种优先性同样证明了我们的印象是我们的观念的原因,我们的观念不是我们的印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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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点,我考察了另一个明白而又令人信服的现象,这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产生印象的官能由于事故而使其作用遭受妨害,例如如果某人生来即聋或哑,他不仅会没有印象,而且也不会有与之相应的观念,因此,在心灵中就不会出现印象和观念的一丝痕迹。不仅在感觉器官完全被破坏的情况下是这样,在感觉器官从未进行活动以产生特殊印象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我们没有实际尝过凤梨,我们自己就不会形成关于凤梨味道的恰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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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个矛盾的现象,可以证明,观念出现在与之相应的印象之前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我相信,人们很容易就会承认,由眼睛进入心中的个别的关于各种颜色的观念,以及由听觉传入心中的关于各种声音的个别的观念,委实是彼此不同的,尽管它们同时是相似的。如果不同的颜色是这样,那么同种颜色的不同浓淡程度也必定差不离是这样,就是说,各种色调都产生一个独立于别的色调的独特的观念。如果否认这一点,我们就可以通过色调的持续渐变,使一种颜色渐变到离它最远的一种色调;如果你不承认各种中间色是不同的,那么如果你再否定两极色调是相同,便不能不陷入谬误。因此,假设一个人三十年来视力正常,完全熟悉各种颜色,只有一种蓝色色调,他没福气见到过。现在,把蓝色的所有色调都放在他眼前,从最深的逐渐过渡到最浅的,中间只缺那种色调;显然,这个人在缺少那种色调的地方会发现一块空白;并且会感觉到在那个地方,两个互相邻接的色调之间比别的地方距离更大。现在,我要问,他是否可能凭他自己的想象,弥补这一空缺,自己呈现出关于那种特殊色调的观念,尽管那种色调从未通过感官传入他的心中。我相信,很少有人会认为他不能做到那点。而这正可用来证明简单观念并非总是来自相应的印象。不过,这种例子是特殊而又罕见的,简直就不值得我们注意,也不值得我们单为了它而改变我们的一般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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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了这个例外,我们不妨就这个题目解释一下,印象对观念的优先性原则还必须予以另外一个限定,即,正如我们的观念是我们印象的意象一样,我们能够形成第二种观念;它们是第一种观念的意象。这点在我们当前对观念所做推理中就可以看到。严格地说来,与其说它是这条规律的例外,倒不如说是对它的一种解释。各种观念在新的观念中产生它们自己的影像,但是,因为次要的观念都来自印象,所以说,我们所有的简单观念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它们相应的印象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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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就是我在关于人的科学中所确立的第一原理。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显得素朴简单而轻视它。因为值得注意的是,眼下关于印象和观念孰先孰后的问题,和另一个已被人们在不同的名词下争辩过而依旧众说纷纭的问题是一样的,这个问题就是:有没有天赋观念?或者是否所有的观念都来自感觉和反省?我们可以看到,为了证明广延和颜色的观念不是天赋的,哲学家只不过表明它们是通过感官传入心灵的罢了。为了证明情感的欲望的观念不是天赋的;他们只是说,我们自身先前就有关于这些情感的经验。现在,如果我们细心考察一下这些论证,我们就将发现他们只不过证明了观念之前已经先有了更生动的知觉,这些观念都来自知觉,再现知觉。我希望对这个问题的这一清晰的陈述将消除在此问题上的争论,并且使这一原理较之以前更多地用于我们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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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论中,休谟讨论了他的关于观念的结合的学说,这种学说来自哈特莱,以及十八世纪新的心理科学基础,带有这种科学的、机械的、化学的模式,这种模式尤其反映在法国哲学的主要学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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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赞同流行的术语即“心灵的能力”。在下面一些章节中值得注意的是,他在多大程度上把我们所说的一般思维归于想象的“能力”,观念联结的过程正是发生在这种想象的“能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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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倒数第二段是休谟自觉的科学研究的一个好例子。带着自然科学家的尝试精神和对形而上学的厌恶,他建议描述事物是怎样发生的,而不要寻求它们发生的秘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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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论观念的联系或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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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所有简单观念都可以被想象加以分离,而且又可以任意用一种形式把它们联结在一起,如果这种能力的作用不受一些普遍原理指导,从而使它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时间和地方都与自身保持一致,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比这种能力的作用更不可解释。如果观念完全是松散而没有联系的,那就只有偶然性能联结它们;如果在观念中间没有联结它们的纽带,和一些联系的性质,以使一个观念自然地引导出另一个观念,那么相同的简单观念就不可能有规律地组合成一个复杂观念(而它们通常正是如此)。我们不能把观念中的这种联结原理看做一种不可分的联系,因为这种联系已经从想象中排除出去了;我们也不能得出结论说,如果没有这种联系,心灵就不能联结两个观念,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比那种能力更自由了。我们只能把它看做一种温和的力量,通常占着优势,并且是为什么在其他情况下使各种语言如此接近彼此对应的原因。自然以一种方式向每个人指出了那些最适于联结成一个复杂观念的简单观念。产生这种联系,并且使心灵通过这种方式从一个观念过渡到另一个观念的性质有三种,即相似性、时空接近、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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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大可不必去证明这些性质在观念中发生一种联系,并且在一个观念出现时自然地引出另一个观念。很显然,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在我们的观念的经常变化中,我们的想象很容易从一个观念过渡到另一个与之相似的观念,单是这种性质就足以成为想象的充分的联系和联结的原则。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正如感官在改变它们的对象时必然要有规律地改变它们并且把它当做彼此互相接近的一样,想象必定由于长久的习惯而获得同样的思维方法,并且在设想它的对象时依次经过时间和空间的各部分。至于由原因和结果所形成的联系,后面我们还有机会予以透彻的考察,这里就不详细讨论了。只需注意到这一点就够了,在想象中,没有哪种关系能比困果关系在观念的对象之间发生更牢固的联系,并且使一个观念更容易唤起另一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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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这些关系的全部范围,我们必须注意到:不仅当一个对象直接与一个对象相似,或者与之接近,或者是它的原因时,而且当两个对象之间插入第三个对象,而这个对象对那两个对象又都具有这些关系之一时,这两个对象在想象中都可以被联结在一起。这种关系可以推至很远,虽然我们会发现每次推移都会大大地减弱这种关系。第四服的堂兄弟是被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如果允许我这样说的话,但并没有兄弟关系那样密切,更不及父子关系。我们可以看到,血亲关系一般以因果关系为基础,而其远近则依人们中间插入的联系的原因之数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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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三种关系中,因果关系范围最广。不仅当一个对象是另一个对象存在的原因时,而且当前者是后者的行为或行动的原因时,我们都可以认为此二者是处于因果关系之中的。因为在某一点上看来,行为或运动只不过是对象本身,而且那个对象在各种情况下都保持同一,所以很容易想象一个对象对另一个对象的这种影响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想象中把它们联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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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一点推而广之,我们可以说,不仅当一个对象在另一个对象中产生运动或行动时,而且在它具有这种在另一个对象中发生运动或行动的能力时,它们都是由因果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正是利益和责任的关系之根源,人们正是通过这种关系在社会中相互影响从而处于统治和服从关系之中的。所谓主人即是这样的人,由于他得自暴力或契约的地位,他有权在特定的事项方面支配我们称为仆人的行动。而法官则能够在一切诉讼条件中,通过他的意见判定社会的任何成员之间的任何东西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一个人如果具有任何权力,他只需运用意志就可以使之变为行动,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认为是可能的,而且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很可能的;在权威方面,情况更是如此,在这里臣民的服从即是长官的快乐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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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些就是我们的简单观念联系或联结的原则,它们在想象中取代了那种不可分离的联系,简单观念正是通过这种不可分离的联系在记忆中被联结在一起。这是一种吸引作用,我们将发现它在精神世界中与在自然界中一样具有同样明显的结果,并且以千变万化的形式显现它自身。它的结果在任何地方都显著可见,但是,它的原因通常却是不可知的,而必须被归入人的本质中的原始性质,对这种原始性质我并不想妄加解释。对一个真正的哲学家来说,最需要的是去遏制那种没有节制的寻根究底的欲望,在充分的实验数目之上建立起一种学说后,当他看到进一步的考察将会把他导入含糊和不确定的思辨时,他就应对那种学说感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只是考察他的原则的效果,而不去探究它的原因,那么它的研究工作将会得到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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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观念的联结和联系的各种结果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我们的思想和推理的共同主题并且是逐渐从我们的简单观念的联结原则中产生出来的那些复杂观念。这些复杂观念可以分为关系、样式和实体。在我们结束眼前这个可以看做哲学的基础的主题之前,我们将简略地依次考察一下以上各种复杂观念,并且附带研究一下我们的一般特殊的观念。〕的和休谟完全接受了贝克莱的以下观点,即我们普通所谓的物理客体——用休谟的话来说就是“普通人用帽子、鞋子、石头所指的那些东西”——只不过是可感性质在时间中的结合和持续。当然,他并不相信需要“不可知的某物”(洛克的“基质”),或者相信它的存在。相反,他倒是会说,对“基质”的存在问题的讨论——没有哪种人类经验能够揭示它——是毫无意义的。确实,他把以一些性质指称一个不可知的某物这种做法叫做“虚构”。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会发现他研究了一种密切相关的“虚构”,即我们的一种信念:相信物体的持续的存在是独立于我们,并且在我们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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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论样式和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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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体以及样式的观念只不过是由想象联结在一起的一些简单观念的结合体,并且具有一个被给予的特殊的名称,借这个名称我们可以对自己或他人唤起那个结合体。但是,这两个观念的区别就在于,构成一个实体的特殊性质通常都指一个不可知的某物,而这些性质都是它所固有的;或者,纵使这种虚构不曾发生,那么这些性质至少应该是由接近和因果关系密切地,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其结果不论我们发现任何一个新的性质,只要它与别的性质具有同样的联系,我们就立刻把它包含在那些性质之中,哪怕它最初并没有进入这个实体的概念中。例如,我们关于黄金的观念最初可能是:黄色、重量、可延展性、可熔性;但是,在发现了它在王水中的可溶性后,我们就把这种性质加入到其他一些性质中间,并假设它属于这个实体,就好像它的观念从一开始就构成这个复合观念的一部分似的。既然这种结合的原则被看做复杂观念的主要部分,它就接纳了后来出现的不论是什么样的性质,而且这些性质就像那些最初呈现自身的性质一样被同样地包括在这种联结原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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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一些段落包含了休谟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经常用做逻辑蕴含或者毋宁说是逻辑非蕴含概念的心理学的替代物。因此,这里我们应该说他真正想证明的是,例如,如果事件甲的发生并不逻辑地蕴含事件乙的发生,那么事实上他将断言甲的观念不同于乙的观念,因此,按照这一原则,这两个观念就是可区别的,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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