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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1 第3节 为什么一个原因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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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3 首先从关于原因的必然性这个问题开始。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准则,即凡是开始存在的东西必定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所有推理中,这通常都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而既不举出证明也不要求证明。这是被假设建立在直觉之上的那些准则之一。尽管人们口头可能会否定它,骨子里却不可能真的怀疑它。但是,如果我们借上述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准则,我们将会发现在这条准则中没有这种直觉的必然性的任何迹象。恰好相反,我们将会发现这条准则具有一种完全异于那类信念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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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5 所有确定性都产生于观念的比较,以及对那些只要各观念保持同一就不可改变的关系的发现。这些关系是相似性,数和量的比例,性质的程度,和对立其存在之原因凡有始者亦有,其中没有一种关系包含在这个命题中:。这个命题便因此不是直觉地确定的。至少,如果有谁断定它是直觉地确定的话,他必须否定这些关系是惟一可靠无误的关系,而且必须发现包含在这个命题中的别的那种关系,对这一点,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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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7 但是,这里有一个论据,即刻便可以证明上面的命题既不是直觉地确定的,也不是论证地确定的。我们如果不同时表明要是没有产生原理,任何东西便不可能开始存在的话,那么我们就永远不能证明一个原因对每一个新的存在或者存在的新的样态的必然性。如果后一个命题没有得到证明,对证明前一个命题我们必定会丧失信心。既然后面的命题不可能具有论证性的证明,那么,只要考虑下面这一点,我们便可以满足了。这就是:因为所有个别的观念都可以彼此分离,又因为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显然是有别的,所以,我们便很容易设想某一客体在此一刹那是不存在的,而在下一刹那则是存在的,而不必给它加上一个个别的原因的观念或关于产生原理的观念。因此,原因的观念与存在开始的观念的分离,对想象来说显然是可能的;其结果是,这样客体的实际分离,就其不包含矛盾,也不包含谬误来说,是可能的,因此便不可能被那些仅仅得自观念的推理所驳倒。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便不可能证明一个原因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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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9 因此,在考察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为原因的必然性提出的每一论证都是错误的、诡辩的。有些哲学家说,我们能够假设某一客体开始存在于其中的时间和空间所有的点,本身都是相等的;除非有某一原因,为一个时间和一个地点所特有,并且通过那种方式决定和确定这种存在,它就必定处于永恒的未定状态中,而这客体由于缺乏确定其开始的东西,也就永远不能开始存在。但是,我要问的是,假设时间和空间无需原因就能被确定,比假设以那种方式确定这个存在有更多的困难吗?在这个课题上出现的第一个问题通常是:那个客体是否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要存在?其次便是,它将开始存在?如果在一种情况下除去原因在直觉上就是荒谬的话,那么在其他情况下也必定如此。如果在一种情形下没有一个证明便不能使那个谬误清晰可见,那么在另外的情形下也就同时需要一个证明。因此,一个假设上谬误决不能成为另一个假设的谬误的证明,因为它们都建立在同一立足点上,并且必然要因同样的推理而成立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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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1 我发现人们用于课题的第二个论据,也为同样的困难所苦恼。据说,每一事物都必定有一个原因,因为如果某一事物缺乏一个原因,它就将自己产生自己;即是说,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推理显然是没有确定性的,因为它假设,在对一个原因的否定中,我们仍然承认了我们明白地否定了的东西,即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因此被认为是客体本身;毫无疑问,这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但是,说某一事物没有原因就被产生出来了,或者更恰当地说,就开始存在了,这并不是去断定它是它自身的原因,而是相反,排除了一切外在的原因,就更加排除了被创的那个事物本身。绝对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客体当然不是它自身的原因,而当你断言一物是从另一物中产生出来的,你恰好预设了有争议的论点,并且认为任何事物完全不可能没有原因就开始存在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我们排除了一个产生性的原则之后,我们仍然必须求助于另外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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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3 用来证明原因的必然性的第三个论据的情形也完全一样。所有不需任何原因就被产生的东西,是由无产生的,或者换言之,它是以无作为它的原因。但是无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原因。正如它不能成为某物,或者等于两个直角。我发觉无不等于两个直角,或者是某物,通过同样的直觉,我们发觉它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必定发觉每一客体都有其存在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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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5 我相信,在我论说了前两个论据之后,并不需要太多的口舌就可以表明这个论据的弱点。它们全都建立在同样的谬误之上,并且来自同样的思想特征。只需陈说这一点就够了,即当我们排除一切原因时,我们确实排除了它们,我们既不假设无是存在的原因,也不假设客体自身是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从这些假设的荒谬性中得出论据以证明那种排除的荒谬性。如果每一事物必有一个原因,那么在排除了其他原因之后,我们必须承认客体自身或者无是原因。但是,是否每一事物都必须有一个原因正是争论的焦点,因此,按照一切正确的推理,我们决不应该把这一点视做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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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7 有些人说每一结果必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蕴含在结果的观念中,这些人就更是轻率的了。每一个结果必然以一个原因为前提,因为结果是个相对的名词,而它的原因则是它的相关项目。但是,这并不证明每个存在必定以一个原因为前提;正如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有个妻子,因此就推论说每个男人必定是已婚的一样。这个问题的正确说法是:是否每个开始存在的客体必须把它的存在归于一个原因;我已经断言这一点既不是在直觉上确定的,也不是在论证上确定的,并且希望通过前面的论据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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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9 既然我们不是从知识或任何科学推理中得出如下的意见,即每一新的产物都必然有其原因,那么这个意见必然得自观察和经验。因此接着而来的问题自然是,经验怎样产生怎样一条原则为什么我们断言如此特殊的原?不过,我发现把这个问题放在下面这个问题中更为方便:因必然有如此特殊的结果?为什么我们要做出因果互推的推论?由于这样,我将把这个课题留待以后研究。最后也许会发现,同一个答案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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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1 第6节 论从印象到观念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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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3 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在探溯这种关系时,我们所做的从因到果的推论不是单从对这些特殊的客体的考察中得来的,也不是从对那些可以表明客体彼此之间依赖关系的本质的洞察中得来的。如果我们只研究这些客体自身,而从不超出我们形成的关于它们的观念之外,那么就没有蕴含其他任何客体的存在的客体。这样的推理就等于知识,而且意味着:设想任何不同的东西是绝对矛盾和不可能的。但是,因为所有个别的观念都是可分离的,显然就不会有那种不可能性。当我们从当下的印象转向某一客体的观念时,我们可能会把观念与印象分离开来,并且以另外的观念取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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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5 因此,只有通过经验我们才能从一个客体的存在推论出另一个客体的存在。这就是经验的本质。我们记得曾有一个常见的关于一类客体的存在的例子,也记得另一类客体中的各个个体总是伴随着它们,并且和它们处于一种有规则的接近和连续的秩序中。例如,我们记得曾经见过一类我们称为火焰的客体,而且记得曾感到过一种我们称做热的感觉,我们还向心灵唤醒了在过去一切例子中它们的恒常会合。无需更进一步的程序,我们就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且从一个的存在推出另一个的存在。在我们所了解的特殊原因和结果结合在一起的那些例子中,原因和结果两者都通过感官知觉到了,而且被记下来了。但是,在我们对它们进行推理的所有情形中,只有一种是被知觉到并被记住了的,别的则是依照我们过去的经验补充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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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7 因此,在研究进程中,当我很少期望、而完全忙于另一个课题时,我们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现了因果之间的一种新关系。这种关系便是原因和结果的恒常会合。接近和连续并不足以使我们断言任何两个客体是原因和结果,除非我们发觉这些关系被保存在一些例子中。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为了研究构成因果关系的必要部分的那种必然联系的本质,放弃对这种关系的直接考察是大有益处的。借助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希望最终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不过,说实话,这种新发现的恒常会合的关系似乎使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推进不了多少。因为它的意义只不过是:相似的客体通常都处于相似的接近和连续关系之中,而且至少初看起来,我们似乎显然不能凭这种方式发现任何新观念,我们只能增加而不能扩大我们心灵的对象。或许有人会认为,我们从一个客体中所不能了解到的东西,我们也决不可能从一百个全都一样的而且在所有条件下都相似的客体中了解到。因为我们的感官在一个事例中向我们表明两个物体或运动或者性质处于一定的连续和接近关系中,所以我们的记忆只是向我们呈现大量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我们总是发现相似的物体、运动和性质处于相似的关系中。单是从过去印象的重复——即使重复无数次——中绝不可能产生任何诸如必然联系那样的新的原初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众多印象比我们只限于一个印象时也并不能产生更大的作用。但是,尽管这种推理看似正确而且明显,可是失望过早却不免愚妄,所以,我们将继续我们的研究线索。而且,既然在发现了任何客体间的恒常会合之后,我们发觉我们总是从一个客体到另一个客体做出推论,那么,我们现在不妨考察推论以及从印象到观念过渡的本质。或许在最后会表明这种必然联系依赖于这种推论,而不是推论依赖于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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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9 既然已经看到从一个呈现给我们的记忆或感官的印象向一个客体的观念的过渡,是建立在我们过去的经验和我们对它们恒常会合的记忆基础上的,那么下一个问题便是,经验是通过理智还是通过想象而产生观念;是理性还是知觉的一定联系或关系决定我们做出这种过渡。如果是理性决定我们,那么它将遵循下面这个原则而进行:即我们没有经验过的事例必定类似于我们已经经验过的事例,自然的过程总是继续一致地保持统一。因此,为了澄清这个问题,让我们研究一下这样一个命题可能被假设建立于其上的所有论据。由于这些论据必定是从知识或者或然性中产生出来的,我们可以依次观察这两种证据的程度,看看它们是否提供任何关于这种性质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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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21 我们前面的推理方法将很容易使我们确信不可能有那些我们没有经验过的事例类似于我们已经经验过的事例论证性的证据来证明。我们至少可以设想一种自然过程中的变化,这就足以证明这种变化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形成关于某一事物的一个清晰的观念,就是它的可能性的不可否定的一个论据,单这一点就足以驳倒任何反对它的伪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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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23 或然推论既然不是发现观念间的关系,而被认为只是发现客体间的关系,它必定在某些方面是以我们记忆和感官的印象为基础的,在某些方面又是以我们的观念为基础的。如果我们的或然推论不杂有任何印象,那么结论就将完全是虚妄的,而如果不杂有观念的话,那么心灵在考察这种关系时的活动,严格地说来就只是感觉,而不是推理。所以,在所有或然性推论中必定有某些东西呈现给心灵,这些东西或是被看见,或是被记住的。由此,我们可以推出某种与它相关而却既没有被看见,也没有被记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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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25 惟一能引导我们超出记忆的感官直接印象的联系或关系是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它是我们能够把从一个客体到另一个客体的正确推论建立于其上的惟一关系。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得自经验,而经验告诉我们这些特殊的客体,在所有过去的事例中都是彼此恒常地会合在一起的。当我们假设一个与这些客体中的一个类似的客体是立即呈现在它的印象中时,我们就因此推测存在着一个与它通常伴随物相似的客体。按照这种我认为在各方面都没问题的对事物的解释,或然推论是以对我们已经经验到的那些客体和尚未经验到的那些客体间的相似性的假设为基础的,因此,这种假设就不可能得自或然推论。同一个原理不可能既是另一个原则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也许,这是关于那种既是直觉地确定的,也是论证地确定的关系的惟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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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27 如果有谁想避开这个论据,而且在没有确定在这个课题上我们的推理是得自论证还是得自或然性时,就声称所有从因果关系中得出的结论都是建立在牢固的推理之上的;那么我只能要求他提出这个推理,以供我们考察。也许有人会说,在有了某些客体的恒常会合的经验之后,我们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推理。我们总是发现这样一个客体产生另外一个客体,如果它不具有一种产生的能力,它就不可能具有这种结果,这种能力必然地蕴含这种结果,因此就要有一个正确的基础以供从一个客体的存在推断出它通常的伴随物的存在。以往的产生蕴含着一种能力:能力蕴含着新的产生,而新的产生则是我们从能力和过去的产生中推论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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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29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生产观念和因果关系观念是一回事,而且没有一种存在确实地、决定性地包含任何其他对象的能力;我如果愿意利用这些说法,或者我如果把我关于能力和效能观念将来有机会要说的话先在这里提出,如果这样做是恰当的,那么我就很容易地指出上述推论的弱点。不过这样一种进行方法似乎会使体系的各部分互相依托,因此削弱我的体系,并且会在我的推论中引起混乱,所以我将力求不借这类帮助而维持我现在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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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31 因此,我们暂时可以承认,在任何一个事例中,一个对象通过另一个对象的产生蕴含着一种能力;而这种能力又与它的结果相联系。但是,既然我们已经证明,这种能力并不存在于这个原因的可感性质中,而只是有一些可感的性质呈现给我们,那么我就要问,为什么在别的事例中你只是根据这些性质的出现就假定这种同样的能力仍然存在?你诉诸过去的经验对眼前的问题也无济于事,那至多只能证明,在那个事例中,那个产生任何其他客体的客体本身,具有这种能力,但决不能证明这种同样的能力必定继续存在于同一客体或者一些可感性质的集合体中,更不用说证明一种相似的能力总是与一种相似的可感性质结合着。如果有人说我们具有这样的经验,即同一的能力继续与同一的对象结合着,而相似的对象具有相似的能力,那么,我将重新提出我的问题:为什么从这种经验中我们能形成超出我们已经经验过的那些过去的事例的结论?如果你按照与前面一样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你的答案仍然会产生同样的新问题,以至无穷;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前面的推理没有正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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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33 因此,不仅我们的理性不能使我们发现因果之间的最终联系恒常太合,而且,即使在经验给我们指出它们的之后,也不能向我们证实为什么通过我们的理性我们能超出曾经观察到过的那些特殊的事例。我们只是假设但决不能证明,在我们已经经验到过的客体与那些超出我们的发现范围之外的客体之间必定具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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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35 在观念之间确有一条联系的原则,初看起来就会认为它不同于上面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条,但我们会发现它在本质上依靠于同样的来源。当我们通过经验发现任何一类客体中的每一个体与另外一类客体的一个个体恒常结合在一起时,不论哪类客体中出现任何新的客体,我们自然会把思想转移到它的通常的伴随物上去。例如,因为这样一个特定的观念总是附着于一个这样的词,所以就不需要任何东西,而只要听到那个词就可以产生相应的观念,而且心灵以极大的努力也不可能阻止那种推移。在这种情况下并不绝对需要在听到这样一个声音后还必须反省过去的经验,考虑什么样的观念曾经总是和这个声音联系在一起。对声音本身的想象就取代了反省,而且如此习惯于从词推到观念,以至于在听到一个词与想到另外一个观念之间,并无丝毫的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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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37 但是,尽管我承认这是观念之间联系的一条真正的原则,我却断言它与因果观念之间的联系是一回事,而且是我们依据因果关系进行的所有推理中的一个必要部分。对因果关系,我们没有别的什么观念,而只有这样的观念:总是结合在一起而且在过去的一切事例中都被发现是不可分离的特定的一些客体。我们不能洞察联系的原因。我们只是看到事物自身,并且总是发现客体在想象中由于这种恒常会合而得到一种联系。当一个客体的印象呈现给我们时,我们立刻就形成一个关于它的通常的伴随物的观念。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确定为意见或信念定义的一部分,即它是与一个当下印象相关联或联结着的一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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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39 第7节 论观念或信仰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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