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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面的推理方法将很容易使我们确信不可能有那些我们没有经验过的事例类似于我们已经经验过的事例论证性的证据来证明。我们至少可以设想一种自然过程中的变化,这就足以证明这种变化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形成关于某一事物的一个清晰的观念,就是它的可能性的不可否定的一个论据,单这一点就足以驳倒任何反对它的伪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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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然推论既然不是发现观念间的关系,而被认为只是发现客体间的关系,它必定在某些方面是以我们记忆和感官的印象为基础的,在某些方面又是以我们的观念为基础的。如果我们的或然推论不杂有任何印象,那么结论就将完全是虚妄的,而如果不杂有观念的话,那么心灵在考察这种关系时的活动,严格地说来就只是感觉,而不是推理。所以,在所有或然性推论中必定有某些东西呈现给心灵,这些东西或是被看见,或是被记住的。由此,我们可以推出某种与它相关而却既没有被看见,也没有被记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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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一能引导我们超出记忆的感官直接印象的联系或关系是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它是我们能够把从一个客体到另一个客体的正确推论建立于其上的惟一关系。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得自经验,而经验告诉我们这些特殊的客体,在所有过去的事例中都是彼此恒常地会合在一起的。当我们假设一个与这些客体中的一个类似的客体是立即呈现在它的印象中时,我们就因此推测存在着一个与它通常伴随物相似的客体。按照这种我认为在各方面都没问题的对事物的解释,或然推论是以对我们已经经验到的那些客体和尚未经验到的那些客体间的相似性的假设为基础的,因此,这种假设就不可能得自或然推论。同一个原理不可能既是另一个原则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也许,这是关于那种既是直觉地确定的,也是论证地确定的关系的惟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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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谁想避开这个论据,而且在没有确定在这个课题上我们的推理是得自论证还是得自或然性时,就声称所有从因果关系中得出的结论都是建立在牢固的推理之上的;那么我只能要求他提出这个推理,以供我们考察。也许有人会说,在有了某些客体的恒常会合的经验之后,我们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推理。我们总是发现这样一个客体产生另外一个客体,如果它不具有一种产生的能力,它就不可能具有这种结果,这种能力必然地蕴含这种结果,因此就要有一个正确的基础以供从一个客体的存在推断出它通常的伴随物的存在。以往的产生蕴含着一种能力:能力蕴含着新的产生,而新的产生则是我们从能力和过去的产生中推论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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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生产观念和因果关系观念是一回事,而且没有一种存在确实地、决定性地包含任何其他对象的能力;我如果愿意利用这些说法,或者我如果把我关于能力和效能观念将来有机会要说的话先在这里提出,如果这样做是恰当的,那么我就很容易地指出上述推论的弱点。不过这样一种进行方法似乎会使体系的各部分互相依托,因此削弱我的体系,并且会在我的推论中引起混乱,所以我将力求不借这类帮助而维持我现在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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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暂时可以承认,在任何一个事例中,一个对象通过另一个对象的产生蕴含着一种能力;而这种能力又与它的结果相联系。但是,既然我们已经证明,这种能力并不存在于这个原因的可感性质中,而只是有一些可感的性质呈现给我们,那么我就要问,为什么在别的事例中你只是根据这些性质的出现就假定这种同样的能力仍然存在?你诉诸过去的经验对眼前的问题也无济于事,那至多只能证明,在那个事例中,那个产生任何其他客体的客体本身,具有这种能力,但决不能证明这种同样的能力必定继续存在于同一客体或者一些可感性质的集合体中,更不用说证明一种相似的能力总是与一种相似的可感性质结合着。如果有人说我们具有这样的经验,即同一的能力继续与同一的对象结合着,而相似的对象具有相似的能力,那么,我将重新提出我的问题:为什么从这种经验中我们能形成超出我们已经经验过的那些过去的事例的结论?如果你按照与前面一样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你的答案仍然会产生同样的新问题,以至无穷;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前面的推理没有正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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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仅我们的理性不能使我们发现因果之间的最终联系恒常太合,而且,即使在经验给我们指出它们的之后,也不能向我们证实为什么通过我们的理性我们能超出曾经观察到过的那些特殊的事例。我们只是假设但决不能证明,在我们已经经验到过的客体与那些超出我们的发现范围之外的客体之间必定具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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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念之间确有一条联系的原则,初看起来就会认为它不同于上面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条,但我们会发现它在本质上依靠于同样的来源。当我们通过经验发现任何一类客体中的每一个体与另外一类客体的一个个体恒常结合在一起时,不论哪类客体中出现任何新的客体,我们自然会把思想转移到它的通常的伴随物上去。例如,因为这样一个特定的观念总是附着于一个这样的词,所以就不需要任何东西,而只要听到那个词就可以产生相应的观念,而且心灵以极大的努力也不可能阻止那种推移。在这种情况下并不绝对需要在听到这样一个声音后还必须反省过去的经验,考虑什么样的观念曾经总是和这个声音联系在一起。对声音本身的想象就取代了反省,而且如此习惯于从词推到观念,以至于在听到一个词与想到另外一个观念之间,并无丝毫的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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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尽管我承认这是观念之间联系的一条真正的原则,我却断言它与因果观念之间的联系是一回事,而且是我们依据因果关系进行的所有推理中的一个必要部分。对因果关系,我们没有别的什么观念,而只有这样的观念:总是结合在一起而且在过去的一切事例中都被发现是不可分离的特定的一些客体。我们不能洞察联系的原因。我们只是看到事物自身,并且总是发现客体在想象中由于这种恒常会合而得到一种联系。当一个客体的印象呈现给我们时,我们立刻就形成一个关于它的通常的伴随物的观念。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确定为意见或信念定义的一部分,即它是与一个当下印象相关联或联结着的一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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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论观念或信仰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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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客体的观念是关于这个客体的信念的必要部分,但并非全部,我们可以想象许多我们并不相信的事物。那么,为了更充分地发现信念的本质,或者我们所赞同的那些观念的性质,让我们衡量一下下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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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根据因果关系的所有推理都终止于关于事实、即关于客体的存在或它们的性质的结论。同样显然的是,关于存在的观念与关于任何客体的观念并无不同,而且当我们在得到关于任何事物的简单概念后,再认为它是存在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或改变我们最初的观念。例如,当我们肯定上帝存在时,我们只是按照人们描述他的样子形成一个这样的存在的观念,并不是通过一个我们加到关于他的其他性质的观念上、而且能够又和它们分离开,区别开的特殊观念来想象我们归给他的存在。但我还要更进一步,并不满足于断言任何客体的存在的概念对它的简单概念没有增益,我另外还主张关于存在的信念对那些构成关于客体的观念之观念没有增加新的观念。当我想到上帝时,当我认为他是存在时,而且当我相信他存在时,我关于他的观念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是,由于在一个客体的存在的简单概念与对它的信念之间确有重大的差别,而且由于这种差别不在于我们想象的观念的部分或组成之中,因而可以推论出这种差别必定存在于我们想象它的方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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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我面前有个人提出一些我不赞同的命题,如床上,或者银比铅更易熔化,或者水银比黄金更重凯撒死在他的,那么,显而易见,虽然我不相信,但我清楚地理解了他的意思,并且形成了他所形成的全部相同的观念。我的想象和他的想象具有相同的能力,他想象的观念并不是我所不能想象的,他结合的观念也并不是我不能结合的。因此,我就要问,相信和不相信一个命题之间的区别究竟何在?一涉及到被直觉或论证证明了的命题,答案就很容易得出。在那种情况下,同意那个命题的人不仅会按照命题去想象一些观念,而且还必然地被决定以哪种特定的方式——要么是直接的,要么就通过其他观念的插入——去想象那些观念。凡是荒谬的就是不可理解的,想象不可能设想任何与论证相反的东西。但是,由于在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推理,和关于事实的推理中,这种绝对的必然性不可能产生,而想象可以自由地设想问题的两方面,又由于在两种情况中,形成观念都是同样可能的,必需的,因此,我仍然要问,不相信与相信之间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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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回答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一个不同意你所提出的命题的人,在以与你一样的方式想象那个客体后,就会立即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想象它,而且对那客体具有不同的观念。这个答案之所以不令人满意,不是因为它包含一些谬误,而是因为它没有发现全部真理。大家都承认凡是在我们不赞同别人的地方,我们都设想问题的两方面。但是,因为我们只能相信一个方面,那么显然可以推理出:这个信念必定在我们所赞同的概念与我们不同意的概念之间形成了差别。我们可以用上百种不同的方式混合、结合、分离、组合,改变我们的观念,但是直到出现某种原则可以确定这些不同的情况中的一种,我们实际上并没有意见。而且,既然这种原则显然对我们以前的观念无所增益,所以它只能改变我们想象这些观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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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的所有知觉共分两种,即印象和观念,这两者的区分在于它们的有力和生动程度不同。我们的观念是从印象复制而来的,并且在它们的所有部分都表现印象。如果你想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特定的客体观念,你只能增加或减少它的力度和生动性。如果你对它做出了别的改变,它就会表象一个不同的客体或印象。这种情况与颜色方面的情况一样。任何颜色的一种特定的色调可以不需任何别的变化而得一种新的生动或明亮程度。但是,当你引起任何其他变化时,它就不复是同一种颜色或色调;因为信念只能改变我的想象任何客体的方式,所以它只能赋予我们的观念以另外的力度和生动性。所以,一种意见或信念可以被最精确地界定为,一种与我们当下的印象相关或者联系着的生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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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便是把我们导向这一结论的论证项目。当我们从其他客体的存在推论出一个客体的存在时,一些客体必定总是要么呈现给我们的记忆,要么呈现给我们的感官,以便成为我们推论的基础,因为心灵不能无穷地推论下去。理性决然不能为我们证实任何一个客体的存在总是蕴含另外一个客体的存在,所以当我们从一个客体的印象过渡到关于另外一个客体的观念或信念时,决定我们的不是理性,而是习惯,或者一种联系的原则。但是信念却比简单观念略胜一筹。它是形成观念的一种特别的方式:而且由于同一个观念上能通过它的有力和生动程度的变化才能变化,因而总的说来,信念,按照前述的定义,是通过与当下的印象的关系而被产生出的一种生动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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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的这种形成关于任何事实的信念的作用,至今似乎仍是哲学的最大秘密之一;尽管任何人都不曾猜想到解释这个秘密有什么困难。至于我,必须承认在这方面发现了一个巨大的困难,而且即使当我认为我完全理解了这个课题时,我也不知道用什么词语来表达我的意思。通过一种在我看来非常明显的归纳,我断言一种意见或信念只不过是一种观念,这种观念之不同于虚构,不在于它的本质或者它的各部分的秩序,即在于它被想象的方式。可是,当我想解释这种方式时,却找不到任何完全符合这种情况的词语,而不得不求助于每个人的感觉,以便给他一个关于心灵这种活动的完善的观念。单是想象就可以向我们表明的一个符合感觉的观念,是不同于一个虚构的观念的。我想把这种不同的感觉称做较强的力量,生动性、稳定性、坚定性或稳固性,借此力图说明它。这种词语看似没有一点哲学意味,我只是想表达出正是这种使实在比虚构更亲切地呈现给我们的心灵的活动,使它们在思想中更为重要,而且使它们对情感和想象具有更大的影响。如果我们同意这一点,那就不需对词语争论不休。想象能完全支配它的观念,而且能够以一切可能的方式结合、混合并改变它们。它可以想象客体和它们的时间和地点的全部情景。它可以以一种方式在我们眼前确定客体的真正颜色,就如它们已经存在的那样。但是由于那种能力本身不可能达到信念,因此,信念显然不在于我们的观念的本质和秩序中,而在于它们的概念的方式以及它们给心灵的感觉之中。我承认不可能完全解释这种感觉或概念的方式。我可以使用那些表示与此相近似的东西的词语。而它的真实和恰当的名词便叫信念,这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就足以理解的一个词语。而在哲学中,我们除了断言它是被心灵感觉到的、可以把判断的观念与想象的虚构区别开来的某个东西外,不能再深入一步。这种信念给观念以更大的力量和影响,使它们显得更为重要,把它们灌输到心中,使它们成为我们一切活动的支配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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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会发现,这种定义完全符合每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念比关于空中楼阁的散漫式的幻想更为强烈、坚定而又生动,再也没有比这更明显的了。如果一个人坐下来把一本书读做浪漫文学,另一个把它读做真实的历史,他们显然都接受了同样的观念,而且是以相同的秩序接受的。一个人的不信,和另一个人的相信并不会妨碍他们把相同的感觉加给他们的作者。作者的词语在两人心中产生了相同的观念,不过他的证据对两人都没有相同的影响。后者对所有情节都有更生动的概念,他更深入地体会到了人物和遭际:他向自身表象人物的行为、性格、友情以及敌意。他甚至对他们的形貌、精神和风度形成了一个概念。而前者则不信作者的论据,对所有这些都只是一个更模糊的、倦怠的概念;除了文体的优美和结构的精巧之外,他几乎不能从这本书中得到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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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论必然联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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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说明通过什么方式,我们使推理超出我们当下的印象,并且断言如此特殊的原因必有如此特殊的结果。现在我们必须回到原路上来考察一下首先出现在我们面前,而被我们在中途搁置下来了的那个问题,即当我们说两个客体必然地被联系在一起时,什么是我们的必然性的观念?对于这个题目,我要重复我在前面曾经说过的那句话,即既然我们没有不是得自印象的观念,我们就必须发现产生这个必然性的观念的某个印象,假如我们坚持我们真的有这个观念的话。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就考察一下必然性通常被假定存在于什么样的客体中。既然发现必然性总是被归结给原因和结果,我就把眼光转向两个被假定处于那种关系中的客体,并就这两个客体所能处于其中的所有情况考察它们。我立刻发觉它们在空间和时间中是接近先于的,我们称做原因的客体我们称为结果的其他客体。在任何事例中我都不能再进一步,对我来说,也不可能发现客体之间任何第三种关系。于是,我便扩大我的视野,考察若干个事例,在这里我发现相似的客体总是存在于相似的接近和连续关系中。初看起来这似乎对我的目的没有多大用处,对一些事例的反省仅仅重复了相同的客体,因而决不会产生新的观念。但是通过进一步的考究我发现这种重复并不是在每个特殊客体中都是一样的,而是会产生新的印象,而且是通过那种方式产生我眼前考察的观念。因为,在经常的重复之后,我发现,在一个客体出现时,心灵是被习惯决定着要去考察它的通常的伴随物,并且通过它与第一个客体的关系以更强的眼光去考察它。正是印象或这种决定,给我提供了必然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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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怀疑,这些决定初看起来就不难被人接受,因为它们是从我们已经建立并且经常在我们的推理中运用的那些原则中推论出来的明显的结论。这种在最初的原则和推论中的明显性会诱使我们不加警觉地达到这种结论,并使我们相信其中不会包含任何奇特的东西,也不值得我们好奇一看。不过,尽管这种粗心轻率会促使人们接受这种推理,却也会使人们更容易忘记它。由于这个原因,我认为发出一个警告是适当的,就是:我正在考察最高深的哲学问题之一,即关于原因的能力和效能的问题这是所有科学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这样的警告自然会引起读者的兴趣,并使他希望得到对我这个学说以及它赖以建立的论据的更充分的解释。这个要求是这样合理,以致我不能不答应,尤其是因为我希望愈考察这些原则,便愈能得到力量和明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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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因的效能或者说使它们被结果跟随的性质的问题,在古代和近代哲学家中因为它的重要性以及困难引起了众多的争论。但是在争论这些问题之前,我想不妨考察一下我们对那种效能有什么样的观念,而这正是争论的主题。这是我发现在他们的推理中所主要缺乏的、也是我将努力予以补充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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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见山地说,像效能、动力、力、能力、功能、必然性、联系及产生性质这些名词都几乎是同义词,因此,如果用其中的任何一个名词去界定其他名词,那是荒谬的。由于这一说法,我们立刻便排除了哲学家们给能力和效能所下的模糊的定义。我们不能在这些定义中寻求这个观念,而必须在它最初从中产生出来的那个印象中寻找这个观念。如果它是一个复杂观念,它必定产生于复杂印象。如果它是简单观念,它必定产生于简单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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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对这个问题最一般而且最流行的阐述便是说,既然从经验中发现有一些新的物质产物,诸如物体的运动和变化,而且断言必定在某个地方有一种能够产生它们的能力,那么我们就通过这种推理达到了能力的效能的观念。但是,为了使人相信这是一种通俗性胜于哲学意味的阐述,我们只需反省一下两条非常明显的原则。第一第二,单是理性永远不能产生任何原初的观念;,理性由于与经验有别,永远不能使我们断言原因或者有效的性质对每一存在的开始都是绝对必需的。这两种考虑都已被充分地说明,因此,眼前我就不复加以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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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只是从这两条原则中推论出,既然理性永远不能产生效能的观念,那个观念必定得自经验,必定得自效能的一些特殊例子,而这些事例则是通过感觉和反省的共同通道而进入心灵的。观念总是表象它们的客体或印象,而相反,每个观念的产生必然需要一些客体。因此,如果我们自称具有一个关于效能的正确的观念,我们就必须提出一些事例,在这些事例中,效能可以明白地呈现给心灵,而效能的作用也会明显地呈现给意识或感觉。如果举不出例子,那么我们就得承认这个观念是不可能的,假想的,因为惟一能够挽救我们脱离这个两难境地的天赋观念原则,已经被驳倒,而且现在在学术界已普遍地被人抛弃。因此,当务之急乃是去发现一些自然的产生过程,这些产生过程中,心灵能清楚地想象和理解原因的作用和效能,而不会有任何含混和错误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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