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188187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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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71 我将要谈的对原因和结果是必要的第二种关系,并不为人普遍承认,倒容易引起争议。这种关系即是时间上因先于果的关系。有些人自称原因先于它的结果并不是绝对必要的。但是任何客体或活动,在它存在的最初一刹那,就可以发挥它的产生性质,从而产生与它本身完全同时的另一客体或活动。但除此以外,大多数情况下的经验都与这种意见相矛盾。我们可以通过一种推论或推理来确立因先于果这种关系。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有一条公理,即,一个客体在其完满状态中存在了一段时间却没有产生另外一个客体,那么它就不是另外那个客体的惟一原因,而要由另外的原则加以补充,这原则能把它从不活跃状况中推动起来,并且使它发挥它隐含地具有的那种能量。如果一个原因和它的结果可以完全同时,那么依照这个公理就可以确定所有的原因和结果都必定是这样,因为其中任何一个如果在一刹那间妨碍了它的作用,从而在它原该发挥作用的那个刹那没有发挥其作用,那么它就不是适当的原因。这样的结果就不逊于毁灭我们在世上发现的原因的连续,而且确实完全消灭了时间,因为如果一个原因和它的结果同时,而这个结果又和它的结果同时,依此类推,那么显然就不含有连续这种现象,而所有的客体就必定是共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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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73 如果这种论证显得令人满意,那就很好。若不然,我恳请读者宽允我以我在前面擅用的那种自由:即暂时假设它是如此。因为读者将会发现,这件事本是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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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75 在这样发现或者假设接近和连续这两种关系对原因和结果是必不可少的之后,我发现我只得暂时打住,不能再进一步考察原因和结果的任何一个事例。在撞击时,一个物体的运动被看做另一个物体运动的原因。当我们带着极大的关注考察这些客体时,我们只发现一个客体接近另外一个,而且它的运动先于另一个物体的运动,但是并没有任何可感的时间间隔。在这个题目上,即使我们绞尽脑汁思考而又反省也毫无裨益。在研究这种特殊的例子中,我们不能再进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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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77 如果有人离开这个例子,而且妄想为原因下一定义,说它有时可以产生另一客体,那么很显然,他什么也没有说。因为他所谓的产生是什么意思?他能给它与因果关系的定义不一样的定义吗?如果它能,我要求他给出这个定义;如果他不能,他便是在这里陷入了循环,只是给了一个同义词,而没有给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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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79 那么我们将满足于接近和持续这两种关系,以为它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因果关系的完善的观念吗?绝非如此。一个客体可以在空间上与另一个客体接近,时间上先于另一个客体,但却不是另外那个客体的原因。有一种必然联系必须纳入研究,那种关系比上述两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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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81 这里我又从各方面审视客体,以期发现这种必然联系的本质,并找到这种必然联系的观念可以从中产生的印象或一些印象。当我把目光投向客体的可知的性质它们时,我立即发现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根本就不依赖于。当我考察它们的关系时,我只发现了接近和持续关系,而这些关系我已经认为是不完善的和不能令人满意的。难道对成功的失望将会使我断言我在这里具有一个在它之前没有任何相似的印象的观念吗?这将是对轻率和易变的强有力的证明。因为与此相反的原则已经如此确定地被建立起来,以致不容任何进一步的怀疑,至少在我们更充分地考察目前的困难之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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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83 有些人在探寻那些对他们隐藏着的任何东西时,没有在他们所预期的地方发现它,于是在毫无确定的观点或计划的情况下,遍处搜索邻近的领域,希望他们的好运气会引导他们得到他们所探寻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像这些人一样继续下去。对我们来说,必须抛弃对进入我们原因和结果的观念中那种必然联系的本质的直接研究,努力去发现另外一些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考察也许会提供一种可以用来消除目前的困难的启示。我将继续考察这些问题中的两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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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85 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事物的存在都有个开始,也都有个原因,是必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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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87 第二,为什么我们断言,如此特定的原因必定产生如此特定的结果?我们所做的因果互推的推论的本质是什么?在这种推论中我们所怀的信念的本质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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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89 在做进一步研究之前,我只能说,虽然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既是从反省的印象中也是从感觉印象中产生的,但为了简明起见,我通常只提到后者作为这些观念的来源,不过我希望关于感觉印象我所说的一切也可以推广到前者。各种情感和它们的对象以及这些情感彼此之间都是互相联系着的,这并不亚于外界物体都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属于感觉印象的同一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也必定是反省印象和感觉所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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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1 第3节 为什么一个原因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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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3 首先从关于原因的必然性这个问题开始。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准则,即凡是开始存在的东西必定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所有推理中,这通常都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而既不举出证明也不要求证明。这是被假设建立在直觉之上的那些准则之一。尽管人们口头可能会否定它,骨子里却不可能真的怀疑它。但是,如果我们借上述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准则,我们将会发现在这条准则中没有这种直觉的必然性的任何迹象。恰好相反,我们将会发现这条准则具有一种完全异于那类信念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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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5 所有确定性都产生于观念的比较,以及对那些只要各观念保持同一就不可改变的关系的发现。这些关系是相似性,数和量的比例,性质的程度,和对立其存在之原因凡有始者亦有,其中没有一种关系包含在这个命题中:。这个命题便因此不是直觉地确定的。至少,如果有谁断定它是直觉地确定的话,他必须否定这些关系是惟一可靠无误的关系,而且必须发现包含在这个命题中的别的那种关系,对这一点,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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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7 但是,这里有一个论据,即刻便可以证明上面的命题既不是直觉地确定的,也不是论证地确定的。我们如果不同时表明要是没有产生原理,任何东西便不可能开始存在的话,那么我们就永远不能证明一个原因对每一个新的存在或者存在的新的样态的必然性。如果后一个命题没有得到证明,对证明前一个命题我们必定会丧失信心。既然后面的命题不可能具有论证性的证明,那么,只要考虑下面这一点,我们便可以满足了。这就是:因为所有个别的观念都可以彼此分离,又因为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显然是有别的,所以,我们便很容易设想某一客体在此一刹那是不存在的,而在下一刹那则是存在的,而不必给它加上一个个别的原因的观念或关于产生原理的观念。因此,原因的观念与存在开始的观念的分离,对想象来说显然是可能的;其结果是,这样客体的实际分离,就其不包含矛盾,也不包含谬误来说,是可能的,因此便不可能被那些仅仅得自观念的推理所驳倒。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便不可能证明一个原因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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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899 因此,在考察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为原因的必然性提出的每一论证都是错误的、诡辩的。有些哲学家说,我们能够假设某一客体开始存在于其中的时间和空间所有的点,本身都是相等的;除非有某一原因,为一个时间和一个地点所特有,并且通过那种方式决定和确定这种存在,它就必定处于永恒的未定状态中,而这客体由于缺乏确定其开始的东西,也就永远不能开始存在。但是,我要问的是,假设时间和空间无需原因就能被确定,比假设以那种方式确定这个存在有更多的困难吗?在这个课题上出现的第一个问题通常是:那个客体是否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要存在?其次便是,它将开始存在?如果在一种情况下除去原因在直觉上就是荒谬的话,那么在其他情况下也必定如此。如果在一种情形下没有一个证明便不能使那个谬误清晰可见,那么在另外的情形下也就同时需要一个证明。因此,一个假设上谬误决不能成为另一个假设的谬误的证明,因为它们都建立在同一立足点上,并且必然要因同样的推理而成立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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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1 我发现人们用于课题的第二个论据,也为同样的困难所苦恼。据说,每一事物都必定有一个原因,因为如果某一事物缺乏一个原因,它就将自己产生自己;即是说,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推理显然是没有确定性的,因为它假设,在对一个原因的否定中,我们仍然承认了我们明白地否定了的东西,即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因此被认为是客体本身;毫无疑问,这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但是,说某一事物没有原因就被产生出来了,或者更恰当地说,就开始存在了,这并不是去断定它是它自身的原因,而是相反,排除了一切外在的原因,就更加排除了被创的那个事物本身。绝对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客体当然不是它自身的原因,而当你断言一物是从另一物中产生出来的,你恰好预设了有争议的论点,并且认为任何事物完全不可能没有原因就开始存在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我们排除了一个产生性的原则之后,我们仍然必须求助于另外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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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3 用来证明原因的必然性的第三个论据的情形也完全一样。所有不需任何原因就被产生的东西,是由无产生的,或者换言之,它是以无作为它的原因。但是无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原因。正如它不能成为某物,或者等于两个直角。我发觉无不等于两个直角,或者是某物,通过同样的直觉,我们发觉它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必定发觉每一客体都有其存在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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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5 我相信,在我论说了前两个论据之后,并不需要太多的口舌就可以表明这个论据的弱点。它们全都建立在同样的谬误之上,并且来自同样的思想特征。只需陈说这一点就够了,即当我们排除一切原因时,我们确实排除了它们,我们既不假设无是存在的原因,也不假设客体自身是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从这些假设的荒谬性中得出论据以证明那种排除的荒谬性。如果每一事物必有一个原因,那么在排除了其他原因之后,我们必须承认客体自身或者无是原因。但是,是否每一事物都必须有一个原因正是争论的焦点,因此,按照一切正确的推理,我们决不应该把这一点视做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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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7 有些人说每一结果必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蕴含在结果的观念中,这些人就更是轻率的了。每一个结果必然以一个原因为前提,因为结果是个相对的名词,而它的原因则是它的相关项目。但是,这并不证明每个存在必定以一个原因为前提;正如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有个妻子,因此就推论说每个男人必定是已婚的一样。这个问题的正确说法是:是否每个开始存在的客体必须把它的存在归于一个原因;我已经断言这一点既不是在直觉上确定的,也不是在论证上确定的,并且希望通过前面的论据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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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09 既然我们不是从知识或任何科学推理中得出如下的意见,即每一新的产物都必然有其原因,那么这个意见必然得自观察和经验。因此接着而来的问题自然是,经验怎样产生怎样一条原则为什么我们断言如此特殊的原?不过,我发现把这个问题放在下面这个问题中更为方便:因必然有如此特殊的结果?为什么我们要做出因果互推的推论?由于这样,我将把这个课题留待以后研究。最后也许会发现,同一个答案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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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1 第6节 论从印象到观念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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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3 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在探溯这种关系时,我们所做的从因到果的推论不是单从对这些特殊的客体的考察中得来的,也不是从对那些可以表明客体彼此之间依赖关系的本质的洞察中得来的。如果我们只研究这些客体自身,而从不超出我们形成的关于它们的观念之外,那么就没有蕴含其他任何客体的存在的客体。这样的推理就等于知识,而且意味着:设想任何不同的东西是绝对矛盾和不可能的。但是,因为所有个别的观念都是可分离的,显然就不会有那种不可能性。当我们从当下的印象转向某一客体的观念时,我们可能会把观念与印象分离开来,并且以另外的观念取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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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5 因此,只有通过经验我们才能从一个客体的存在推论出另一个客体的存在。这就是经验的本质。我们记得曾有一个常见的关于一类客体的存在的例子,也记得另一类客体中的各个个体总是伴随着它们,并且和它们处于一种有规则的接近和连续的秩序中。例如,我们记得曾经见过一类我们称为火焰的客体,而且记得曾感到过一种我们称做热的感觉,我们还向心灵唤醒了在过去一切例子中它们的恒常会合。无需更进一步的程序,我们就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且从一个的存在推出另一个的存在。在我们所了解的特殊原因和结果结合在一起的那些例子中,原因和结果两者都通过感官知觉到了,而且被记下来了。但是,在我们对它们进行推理的所有情形中,只有一种是被知觉到并被记住了的,别的则是依照我们过去的经验补充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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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7 因此,在研究进程中,当我很少期望、而完全忙于另一个课题时,我们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现了因果之间的一种新关系。这种关系便是原因和结果的恒常会合。接近和连续并不足以使我们断言任何两个客体是原因和结果,除非我们发觉这些关系被保存在一些例子中。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为了研究构成因果关系的必要部分的那种必然联系的本质,放弃对这种关系的直接考察是大有益处的。借助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希望最终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不过,说实话,这种新发现的恒常会合的关系似乎使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推进不了多少。因为它的意义只不过是:相似的客体通常都处于相似的接近和连续关系之中,而且至少初看起来,我们似乎显然不能凭这种方式发现任何新观念,我们只能增加而不能扩大我们心灵的对象。或许有人会认为,我们从一个客体中所不能了解到的东西,我们也决不可能从一百个全都一样的而且在所有条件下都相似的客体中了解到。因为我们的感官在一个事例中向我们表明两个物体或运动或者性质处于一定的连续和接近关系中,所以我们的记忆只是向我们呈现大量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我们总是发现相似的物体、运动和性质处于相似的关系中。单是从过去印象的重复——即使重复无数次——中绝不可能产生任何诸如必然联系那样的新的原初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众多印象比我们只限于一个印象时也并不能产生更大的作用。但是,尽管这种推理看似正确而且明显,可是失望过早却不免愚妄,所以,我们将继续我们的研究线索。而且,既然在发现了任何客体间的恒常会合之后,我们发觉我们总是从一个客体到另一个客体做出推论,那么,我们现在不妨考察推论以及从印象到观念过渡的本质。或许在最后会表明这种必然联系依赖于这种推论,而不是推论依赖于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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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81919 既然已经看到从一个呈现给我们的记忆或感官的印象向一个客体的观念的过渡,是建立在我们过去的经验和我们对它们恒常会合的记忆基础上的,那么下一个问题便是,经验是通过理智还是通过想象而产生观念;是理性还是知觉的一定联系或关系决定我们做出这种过渡。如果是理性决定我们,那么它将遵循下面这个原则而进行:即我们没有经验过的事例必定类似于我们已经经验过的事例,自然的过程总是继续一致地保持统一。因此,为了澄清这个问题,让我们研究一下这样一个命题可能被假设建立于其上的所有论据。由于这些论据必定是从知识或者或然性中产生出来的,我们可以依次观察这两种证据的程度,看看它们是否提供任何关于这种性质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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