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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分法是根据时间。因为既然任何运动都在时间中进行,而一切时间都是可分的,在较短时间中进行的运动也较少,那么,任何运动都必然可以根据时间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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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所有被运动的都在某个范围内被运动,都要经历某段时间,而且万物都有运动,那么,时间、运动、正被运动、被运动的以及运动在其中的范围都必然也是可分的(当然,运动范围的划分方式并不全然相同,其中的数量是由于本性可分,而性质却是由于偶性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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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被运动在其中进行的时间为A,运动为B。那么,如若整个运动在全部时间中被完成了,在一半的时间中被完成的就是少于整个运动的运动,如果这一半的时间再度被分,在其中被完成的运动就会更少,而且,这种划分能永远进行下去。同样,如果运动可分,时间也就可分;因为如果整个运动在全部时间中进行,那么,一半就在一半中进行,更少的就在更少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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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运动也可按同样的方式被划分。因为假设C为整个的正被运动,那么,与一半运动对应的就将是比整个正被运动更小的正被运动,与四分之一运动对应的则将是更小的正被运动,而且,这种划分能永远进行下去。此外,如果两个运动(例如DC和CE)各自提出对应的正被运动,那么,就可以断言,整个的正被运动与整个的运动对应(因为如果有其他介入,就会是多个正被运动与同一个运动对应了),就像我们证明过的运动可以分成事物若干部分的运动一样;因为如果取正被运动对应于两个运动的每一个,那么,整个的正被运动是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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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样的方式也能证明长度是可分的,而且一般地说,变化在其中进行的一切领域都可分(不过其中有一些是由于变化物确实可分而在偶性上可分的);因为只要有一个被分,其余的一切也能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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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或无限的问题上,它们也全都与此相同。在绝大多数场合,这一切之所以可以被分并且无限,是依随变化物的结果,因为可分性和无限性直接属于变化物。可分性在前面已经证明,无限性将在下面的说明中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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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然所有的变化物是从某物变化到他物,那么必然,已经变化的东西,在它完成变化之初,就是处在它已经变成的事物中了。因为变化物所摆脱或脱离的正是变化由以出发的那个东西;而且,即使脱离与变化不相同一,至少也是与变化相随的;如果脱离是跟随着变化的,那么,已经脱离了就跟随着已经变化了;因为在这两种场合中,一个对另一个的关系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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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一种变化是在矛盾关系中进行的,那么,当某物从非存在已经变成存在时,它就是脱离了非存在。因此,它将处于存在之中;因为一切事物都必然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因此显然,在矛盾的变化中,完成了变化的东西就将会处在它已经变成了的事物里。如果在这种变化中是这样,在其他变化中也会如此;因为适用于一种场合的在其他场合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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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已经变化的东西必然是在某处或者在某物之中,那么,每一个别的变化就被理解清楚了。因为既然它已经脱离了变化由以出发的东西,并且必然在某处,那么,它就或者在自己变成了的事物中,或者在其他事物中。所以,如果已经变成了B的东西在其他事物中,例如在C中,那么,它就会再度从C变到B(因为C不是接续于B,而变化却是连续的)。这样,已经变化了的东西,在它完成了变化时,就会正在向它已经变成了的那个事物变化。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已经变化了的东西必然是处在它已经变到了的那个事物中。所以显然,已经生成的东西在它生成了时就存在着,已被消灭的东西在它被消灭了时也就不会存在了。因为已经说过的这些一般地适用于所有变化,在依据矛盾的变化中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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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很明显,已经变化了的东西,在它完成变化之初,就已经处于它所变成的事物之中了;而且,已经变化了的东西在其中完成变化的那个最初时间必然是不可分的(我所谓的最初时间指的是:事物成为如此这般存在的那个第一瞬间,而不是比它更长的某个另外的时间)。因为,假设AC是可分的时间,而且被分于B。如果它已经在AB中完成变化,或者又在BC中完成变化,那么,AC就不应是它在其中完成变化的最初时间。如果它已经正在AB和BC中变化着(因为它必然或者已经完成变化了或者还正在AB和BC中变化着),那么,它也应该正在整个的AC中变化着。但是,我们前面已经假定它已完成了变化。如果它被说成在AB中正在变化而在BC中已经变化了,也可使用同样的论证;因为如若这样,就会有某个先于最初的时间了。因此,它在其中完成了变化的那个时间是不可分的。所以也显然,已经消灭的东西和已经生成的东西都是在不可分的时间中完成消灭和实现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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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在其中完成变化的那个最初时间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变化在其中终结的最初时间(因为在这时断言它已经变化是真实的),二是指在其中开始变化的最初时间。依据变化的终结而被断言的最初时间是确实存在的;因为变化是可以被终止的,而变化的终结是存在的;而且已经证明过,由于终结是一个限界,所以它是不可分的。但是,依据变化的开始而被断言的最初时间则完全不存在;因为没有变化的开始,也没有事物在其中变化了的最初时间。因为,假设有个最初时间AD,那么,这个AD不会不可分。因为如若不可分,两个现在就会接续在一起。再有,如若事物在整个的时间CA中是静止着(因为可以假定它是静止着),它也就在A中静止着,所以,如若AD是无部分的,事物就会在静止着的同时已经完成变化了;因为它在A中静止着,但却在D中完成了变化(见图9)。既然AD不是无部分的,就必然是可分的,而且,事物在它的任何一个部分中都已完成了变化(因为,假设AD被分成两个部分,如若事物在任何一个部分中都没有完成变化,那么,在整个的AD中也会如此;但是,如果它在两个部分中都正变化着,在整个AD中就也正变化着;如果它是在其中的一个部分中完成了变化,那么,整体AD就不是它在其中完成变化的最初时间了。所以,事物必然是在任何一部分时间中都完成了变化)。那么显然,没有事物在其中完成变化的最初时间;因为划分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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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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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变化了的东西也没有某个已经变化了的第一部分。因为,假设DZ是DE的已经变化了的第一部分(因为已被证明过,一切变化物都是可分的),并且假设DZ在其中完成变化的时间为TI。那么,如果在这整个时间中DZ完成了变化,在一半的时间中就会有某个小于并且先于DZ的部分完成了变化,而且,还有小于并且先于这个部分的其他部分,这种划分可以永远进行下去(见图10)。因此,变化物不会有已经变化了的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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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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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论是变化物还是变化在其中进行的时间都没有最初的部分,从上面所述种种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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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变化的主体或变化所相关的东西情况却有不同。因为一说到变化,总要涉及三个要素——变化者、变化在其中进行的东西以及变化的主体,例如人、时间和白色。人和时间都是可分的,但关于白色却应当别论(尽管由于偶性全都可分;因为白色或其他性质所依属的那个事物是可分的)。即使有些东西是就自身而不是就偶性被说成可分,在它们之中也没有第一的部分,例如在距离之中。因为,假设AB为一个距离,而且它已经从B运动到了第一的C(见图11)。如果BC是不可分的,无部分的就会接续另一个无部分的了;如果BC是可分的,就会有某个先于C的已经变化了的东西到达那里,而且,又会有另一个先于这个,并且,由于划分的过程不会完结,就可以依此类推地永远进行下去。所以,就不会有已经变化的东西到达的第一地点。数量变化方面的情况也如此;因为它也是在连续物中进行变化的。因此很明显,只有在性质方面的运动中,才可能是就自身而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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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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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既然一切变化物都是在时间中变化,而所谓的变化是在时间中,既指在最初时间中又指另一个较长的时间(如说在某一年中,实际上变化只在其中的某一天中),那么,变化物在最初时间中变化,也必然会在它的每个部分中变化。从最初时间的定义来看,这是很明显的——因为我们在前面称谓的最初时间就是这样——不仅如此,而且还可以从下面的论证表明。假定被运动物在其中运动的最初时间是HR,并被分于K(因为一切时间都是可分的)。那么,在时间HK中,它或者被运动,或者不被运动,在时间KR中的情形也一样(见图12)。如果在这每段时间中都不被运动,它在整个时间HR中就应该是静止着;因为它不可能在每段时间中都不被运动却在整个时间中被运动了。如果它只在其中的一段时间中被运动,那么,它在其中被运动的最初时间就不应该是HR,因为相关于运动的是另一个时间。所以必然,在HR的任何一个部分中都已经进行过被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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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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