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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元素的问题上,阿那克萨戈拉和恩培多克勒的说法相反。恩培多克勒说,火、土及类似的其他物体是一切物体由以构成的元素。阿那克萨戈拉则相反,认为“同素”[51]是元素(我的意思是,例如,肉、骨头和类似的每种东西),气和火则是由这些和其他一切种子构成的混合物,它们每一个都是由一切不可见的同素体汇聚而成的。这就是万物都由这两种物体构成的原因(他没有区分火和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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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然每一自然物都有自己特定的运动,既然有些运动是单纯的,有些是混合的,而混合运动是混合物的运动,单纯运动是单纯物的运动,那么显然,一定有单纯物存在。因为有单纯的运动。所以,元素的存在以及为什么存在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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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着我们来考察,元素的数目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有限,又是多少。首先,元素不是无限多的,正如有些人所以为的。我们可以像阿那克萨戈拉一样,从一切同素体是元素的观点开始。采纳这种观点的人,没有一个对元素有正确的理解;因为我们看到,许多混合物也可以被分成同素的部分,我指的是例如肉、骨头、木头和石头。所以,既然混合物不是元素,每个同素体也不是元素,而是正如前面所说的,只有不能被分解为种类上不同物体的东西才是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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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即使他们对元素含义的理解成立,也无必要使它的数目无限;因为假定它有限也会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如若只有二、三个这样的元素,结果也会一样,正像恩培多克勒试图表明的。而且,纵使按照元素无限多的观点,也不能从同素体中构造出万物(因为从若干事实中构造不出一个事实,其他合乎自然的构造物也不由相同的部分构成)。所以显然,最好是假定有限的本原,而且,要尽可能少,只要证明了必须被证明的东西就行,犹如数学家们所主张的;因为他们总是假定在种类上或在数量上有限的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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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如果物体与物体之间是靠了各自特有的差异而区别的,而物体的差异是有限的(因为它们的差别在感觉性质方面,而感觉性质是有限的,虽然这需要证明),那么,很显然,元素必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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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人提出了另外的观点,例如留基波和阿布德拉人德谟克里特,其结论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说,原初物为数无限,且在大小上不可分;不能从一生成多,也不能从多生成一,万物都是通过结合和纠葛而生成的。在一种意义上,这些人也认为存在的万物是数目或由数目构成;虽然说得不明显,但这却是他们所说的真实含义。此外,他们说,既然物体在形状上有区别,那么,形状也是无限的,单纯物体也无限。但是,他们没有详细说明每个元素的形状是什么,只是指出火是圆形。他们靠体积的大小来区分气、水和其他东西,仿佛它们的本性就是一切元素的“种源”[52]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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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首先,由于他们没有假定本原的有限,因而犯了同样的错误,虽然他们可以推出一切相同的结论来。再者,如果物体的差异不是无限的,那么显然,元素也不会是无限的。此外,原子物体的观点必然会与数学知识发生冲突,也会推翻许多公认的意见和感知到的现象。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在先前对时间和运动的讨论中已经说过了[53]。同时,他们的说法也必然自相矛盾。因为如果元素是不可分的原子,气、土和水就不能靠体积的大小来区分;既然它们不能相互生成。因为按他们的说法,水、气和土是相互生成的,这样,最大的原子在不断的流出中供给就会耗尽。再者,即使按照他们自己的假定,元素的数目似乎也不是无限的,既然物体在形状上有区别,而一切形状都由锥形构成,直线由直线构成,圆形由八个部分构成。形状必定有某些本原,无论这些本原是一、二还是更多,单纯物体的数目是相同的。再有,如果每一元素都有它特定的运动,单纯物体的运动就是单纯的,单纯运动的数目不会无限,因为单纯运动只是二[54],其地点也不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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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然元素必定有限,那么,留待考察的问题就是:元素的数目是否比一更多。有些人只假定一种元素,有的说是水,有的说是气,有的说是火,还有些人说它是比水更稀疏、比气更稠密的无定的东西,包围着所有的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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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都主张单一的元素,或水、或气、或稀于水但稠于气的东西,并认为经过浓缩和稀散的方式由此生成其他万物,但是,他们全都一样地没有觉察到,他们设定了一个先于元素的另外的东西。因为照他们的说法,源出于元素的生成是合成,回到元素的则是分解,所以,更为稀薄之物本性上就必然在先。既然他们说,火是一切物体中最稀薄的,那么,火在本性上就应该是第一。最稀薄之物是不是火倒无关紧要,无论如何,它必然是其他物体之一,是最初的,而不是中间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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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作为生成的方式而言,稠与稀和粗与细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为按照他们的意思,细就是稀,粗就是稠。再有,细与粗又和小与大相同;既然由小的部分组成的东西为细,由大的部分组成的东西为粗。细乃是扩展的范围宽,由小的部分构成的事物正是如此。其结果,他们就用大和小来区分其他的实体。但按这种界定,就会使得一切说法都是相对的了,就不会有单纯的火、水和气,而是同一个东西相对于某物是火,相对于另一物又是气。那些断言元素是多,但仍用大小来区分它们的人[55],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因为既然是用量来区分每一个,其大小就会有某种彼此间的比例,所以,相互有这个比例的就必定分别是气、火、土和水,因为较小物体的比例可以存在于较大物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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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元素是火的那些人,虽然避免了这个困难,但却必然得出其他荒谬的结论。他们中的有些人,赋予火以一个形状,譬如有的人使它是锥形。他们的理由是:有些人较为粗糙地论证说,锥形是最尖锐的形状,火是最尖锐的物体;有些人的论证则精巧些,他们说,所有物体都由最精细的东西构成,立体的形状由锥形构成,既然火是最精细之物,锥形是最精细的和原初的形状,而原初的形状必属于原初的物体,所以,火应该是锥形。还有些人则对形状的问题未置一词,只是把它看做最精细之物,他们说,从它的结合中,就生成了其他东西,仿佛被擦掉的尘屑被吹到一起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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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观点均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因为一方面,如果他们主张第一物体是不可分的原子,我们在前面说过的论证就会再度反驳这种假定。再说,人们的自然愿望也不可能关心这种说法。因为如果一切物体在量上都是可比的,各种同素物体和它们的元素的大小彼此之间就有相同的比例了(例如,整个水的大小对整个气的大小以及它们各自的元素大小的对比,其他物体也一样),而且,如果气比水的范围更大,以及一般而言的较细薄之物比较粗厚之物的范围更大,那么很显然,水的元素就会比气的元素更小。如果较小的体积被包含在较大的中,气元素就应是可分的。火和一般的较细薄之物也同理。另一方面,如果原初物是可分的,那么,赋予火以形状的人就会得出火的部分不是火的结论,因为锥形不是由锥形构成的;也会得出并非每个物体或是元素或由元素构成的结论,既然火的部分既不是火,也不是任何其他元素。那些以大小作为区分依据的人,不得不承认有某种元素先于那个元素,且会追溯到无限,既然一切物体都可分,最细薄的东西是元素。再者,他们也不得不说,同一个物体相对于一物是火,相对于另一物是气,相对于其他,又是水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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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元素为一的所有人的共同错误是,他们只允许一种自然的运动,并认为万物都是这同一种运动。我们观察到,每个自然物都有运动的本原。所以,如果万物都是某一种元素,万物也就只会有一种运动。而且,适于这种运动的量越大的被运动得也越快,譬如火,它的量最大,因而它朝上的特有移动也运动得较快。但事实上,许多事物虽然量较大,但却是朝下被运动得较快。由于这些理由,以及按照我们早先已确立的有多种自然运动的观点,显然不可能只有一种元素。所以,既然元素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一,它就必然是多,并且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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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首先,我们必须考察元素是永恒的,还是有生成和消灭;因为这个问题一旦证明,它们的数目和性质也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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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不能是永恒的。因为我们看到,火、水和每个单纯物体都可被分解。这个分解过程必然或者是无限的,或者有终止。如果是无限的,分解所用的时间也会是无限的,组合占用的时间亦会如此;因为每个部分的分解和组合在时间上是相继的。所以就会得出,有不同于无限时间的另一个无限时间,在组合的时间无限的场合,分解的时间都先于它。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无限,这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分解过程在某处终止,那么,在终止处的那个物体就或者是不可分的,或者如恩培多克勒试图说明的,虽然可分,但绝不会被分开。按照前面的论证可以表明,它不是不可分的;但它也不是可分而不会被分开的东西。因为较小的物体比较大的更易于消灭,所以,既然较大的物体能被这分解为较小部分的破坏过程所消灭,那么,较小部分的分解就有理由更容易些。我们看到,火是以两种方式被消灭的:当被扑灭时,被对立面消灭;当燃尽时,被自身消灭。较小物对较大物加以承受,量越小,承受的速度也越快。所以,物体的元素必然有消灭和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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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它们是生成的,其生成就或者源于非物体,或者出于物体。如果出于物体,又或者是出于另外某物,或者是相互生成。从非物体中生成它们的理论要涉及一个与物体分离的虚空。因为一切将生成的东西都要在某物中生成,而生成发生于其中的,又或者是非物体,或者有物体;如果有物体,就会在同一地点同时存在两个物体,一个是将要生成的,一个是先前已有的;如果是非物体,就必然有一个分离的虚空。但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在前面已证明了。另一方面,元素也同样不能从另外的某物体中生成。因为这就会得出另一个物体先于元素的结论。如果这个物体有重或轻,就会是某种元素,如果它根本无运动的冲动,就是个不动的和数学的实体,这样,它就不会在地点中。因为一物在其中静止的那个地点,是它能够在其中被运动的地点。如果事物的被运动由于强制,就是反乎自然的,如果不是由于强制,就是合乎自然的。可见,如果它在地点中,并在某处,就会是某种元素;如果它不在地点中,就没有什么能从它生成,因为将要生成的东西和生成由以源出的东西必然是在一起的。既然元素不能由非物体生成,也不能由不是元素的其他物体生成,那么,剩下的唯一可能就是:它们是彼此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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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在,我们必须考察:这种彼此生成的方式是什么,是像恩培多克勒和德谟克里特说的那样,还是如那些把物体分解成面的人所描述的那样,也许还有另外的某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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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培多克勒和德谟克里特的追随者们自己没有注意到,他们所说明的,不是元素的彼此生成,而只是生成的表象。因为他们说每种元素是固有的,只是被分离出,仿佛生成源于容器中,而不是源于质料中,所以没有什么变化发生。即使情形如此,也还有些结论同样不合理。不能认为一定大小的物体通过压缩就变得更重。但他们却坚持这一点,如果他们说水固存于气中,并从气中分离出去的话;既然水从气中变成,水就变得更重了。再者,当某物从混合物中分出时,它并不必然总是要占据比先前更大的地点;但当气从水中生成时,它占据的地点就增大了。因为较细微之物才占据较大地点(在变化的过程中,这一点很明显。当液体被转化为蒸汽或气体时,包容它的容器因为处所不够要爆裂)。所以,如果完全无虚空,如果正如持这种观点的人所说的,物体并不膨胀,那么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如果有虚空和膨胀,那么,被分离出的物体必然总要占据更大的地点就没有道理。而且,相互生成必然有终止,既然一个有限的大小不能把无限数的有限大小包含在其中。当水从土中生成,有的东西就从土中消减了,既然生成是分离的过程。当水再从剩余物中生成时,情形也同样。如果这个过程永远继续下去,就会出现有限包含无限的情况;既然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元素的彼此生成就不应当是永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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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说明了,元素的相互变化不是靠分离进行的。剩下的选择是,它们应通过变成彼此而生成。这有两种方式;或者是通过改变其形状,正如由同样的蜡既可制成球体,也可制成立方体;或者就像某些人所说,通过分解成面。如果是通过改变形状而生成,就必然要涉及原子物体。因为如果一切皆可分,火的部分就会不是火,土的部分不是土,原因在于,并非锥体的每个部分是锥体,立方体的每个部分是立方体。但如果是通过分解成面而生成,第一个困难就是,并非一切元素都是相互生成的,这一点,他们不得不说出,当然也说了。因为在变化中,只有一种元素没有部分的看法既不合道理,也不符合感觉现象,而是一切都同样地彼此变成。结果,他们对现象的说明恰恰是与现象不一致的。其原因是,他们没有很好地假定第一本原,而是企图削足适履,使万物与他们的看法一致。似乎应该是,感性事物的本原是感性的,永恒东西的本原是永恒的,可消灭之物的本原是可消灭的,总而言之,事物要与其载体同类。但是,由于偏爱自己的观点,他们就在论证中充当了命题辩护人。他们以为自己的本原是真实的,准备着接受一切结论,仿佛有些本原不需要由结果、尤其是从最后的结果来判定似的。创制知识的结果是产品,自然知识的结果总是严格与感觉相一致的现象。他们的结论是,土最有资格被称为元素,而且是唯一不可消灭的,因为不可分解的东西是不可消灭的,是元素,而只有土不能被分解为其他物体。在那些能被分解的元素中,三角形的“搭挂”[56]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相互变化的事物中,由于构成它们的三角形数目不等,就会发生这种〗情形。再者,按他们的这种说法,生成必然不出于物体;因为从平面中生成的东西不能被说成已从物体中生成了。此外,他们也必定断言,并非一切物体都可分,但这样一来,就与最精确的知识,即数学相冲突了;因为数学假定,甚至理智也是可分的,而他们由于想拯救自己的假说,连感觉的东西也不承认了。他们要为每种元素赋予形状,并据此界定它们的本质,就必然使它们不可分;因为锥体和圆球被分后,必定会留下些许不是锥体和圆球的剩余。所以,或者火的部分不是火,而是有某个东西先于元素(因为万物都或者是元素,或者由元素构成),或者一切物体都是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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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般地说,赋单纯物体以形状的企图是不对的。因为首先,整体不会被填满。在面中,只有三种形状被认为填充地点,即三角形、四方形和六边形;在体中,只有锥体和立方体如此。但是,这个理论需要的必然更多,因为它认定的元素更多。其次,一切单纯物体明显地都被包容它们的地点赋予形状,尤其是水和气。元素的这种形状不能被去掉;因为如其不然,被包容物的整体就不会与包容者完全接触了。但是,如果形状被改变,它就不再是水,既然是靠形状才得以区分的。所以很明显,元素的形状不是确定的。的确,自然本身似乎对我们表明了这是理论上的结论。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载体必定是无形式、无形状的;因为这样,正如《蒂迈欧》中断言,“容纳一切的东西”最能变形[57],因此,元素应被想象为构成物的质料;这也是它们能变成彼此、失去性质区别的原因。此外,肉、骨头和诸如此类的连续物体的生成是如何可能的?它们不能从元素本身中生成,因为不能从元素的组合排列中生成连续物;也不能从面的组合中生成,因为从中生成的是元素本身,而不是源于元素的物体。所以,只要某人愿意精确地思考,而不是匆匆一瞥就赞同这种理论,就会看出,它是把生成从世界中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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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即使他们在分派形状时尤为注意的特性、力和运动也表明,形状不适于物体。例如,由于火易动,且能发热和燃烧,有些人就让它为球形,另一些人则说是锥形。他们认为,这些形状最易运动,因为它们被接触的点最少,最无稳定性,也最能发热和燃烧,原因是,一个的角是完整的,另一个的角最尖锐,而他们说,这些角就引起热和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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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首先,在运动的问题上,他们两种人都是错误的。即使这些形状最易运动,但易动的不是火的运动;因为火的运动是向上和直线式,而这些形状的易动是圆周式,即我们所谓的旋转。再者,他们把土称为立方体,其理由是它的稳定和静止,但是,土的静止不是在任何地方,而只是在它自己的地点中,如无阻碍,它会从任何其他地方出发移动,火与其他元素亦同样。所以显然,火和每个元素在其他地点时是圆形或锥形,但在自己特有的地点时是立方体。再有,如果火生热和燃烧是由于角的话,一切元素都能生热了,虽然彼此的程度不一;因为它们全都有角,例如八面体和十二面体。德谟克里特甚至把球也当成角,认为它由于易动而分割事物。所以,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但显然,这是错误的。同时,也会得出这种结论:甚至数学上的物体也会燃烧和生热;因为它们也有角,并在其中含有原子式的圆形和锥形,尤其如果像他们所说,有原子式的大小的话。如果有些东西具有这些特性,有些不具有,就该说明这差异,而不是像他们所做的那样一带而过。再有,如果被燃的东西生出火,火是球形或锥形,那么,被燃的东西必然生成球形或锥形。就让我们假定这种形状切割和划分物体是合理的,但要说锥形必然制成锥形物,球形必然制成球形物,则极不合理,这就犹如某人主张刀把事物分成刀,或锯把事物分成锯一样荒谬。再有,在把形状赋予火时,只考虑到划分也是不对的;因为火更被认为是结合和连接,而不是分离。它虽分离不同类的东西,但却结合同类物。对火来说,结合是由于本性(因为结合是火的特性),而分离则是由于偶性;因为是为了结合同类物才排斥其他。所以,在给它赋予形状时,要考虑到两者,尤其是结合的功能。此外,既然热和冷是相反的力,就不可能把某种形状赋予冷;因为被给予的东西应有相反面,但形状却无相反面。因此,他们全都忽略了冷。虽然他们本应要么用形状来规定一切,要么什么也不规定。他们有些人企图说明这种力,但说了些自相矛盾的话。他们说,其构成部分大的物体是冷的,因为它阻碍了,不能畅通孔道[58]。那么很明显,热的东西是孔道畅通;这就是说,构成部分细小。其结果,热与冷的区别是由于构成部分的大小,而不是依据形状了。再有,如果锥形的大小不等,那么,大的锥形就不会是火,其形状就不是燃烧的原因,而是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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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所述可见,元素的区别不是由于形状。物体最重要的差异是特性、功能和能力方面的(因为我们说,每个自然物体都有功能、特性和能力)。所以,这些是我们首先应说明的,以便从对它们的考察中,我们能把握每个元素彼此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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