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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首先,我们必须考察元素是永恒的,还是有生成和消灭;因为这个问题一旦证明,它们的数目和性质也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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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不能是永恒的。因为我们看到,火、水和每个单纯物体都可被分解。这个分解过程必然或者是无限的,或者有终止。如果是无限的,分解所用的时间也会是无限的,组合占用的时间亦会如此;因为每个部分的分解和组合在时间上是相继的。所以就会得出,有不同于无限时间的另一个无限时间,在组合的时间无限的场合,分解的时间都先于它。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无限,这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分解过程在某处终止,那么,在终止处的那个物体就或者是不可分的,或者如恩培多克勒试图说明的,虽然可分,但绝不会被分开。按照前面的论证可以表明,它不是不可分的;但它也不是可分而不会被分开的东西。因为较小的物体比较大的更易于消灭,所以,既然较大的物体能被这分解为较小部分的破坏过程所消灭,那么,较小部分的分解就有理由更容易些。我们看到,火是以两种方式被消灭的:当被扑灭时,被对立面消灭;当燃尽时,被自身消灭。较小物对较大物加以承受,量越小,承受的速度也越快。所以,物体的元素必然有消灭和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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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它们是生成的,其生成就或者源于非物体,或者出于物体。如果出于物体,又或者是出于另外某物,或者是相互生成。从非物体中生成它们的理论要涉及一个与物体分离的虚空。因为一切将生成的东西都要在某物中生成,而生成发生于其中的,又或者是非物体,或者有物体;如果有物体,就会在同一地点同时存在两个物体,一个是将要生成的,一个是先前已有的;如果是非物体,就必然有一个分离的虚空。但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在前面已证明了。另一方面,元素也同样不能从另外的某物体中生成。因为这就会得出另一个物体先于元素的结论。如果这个物体有重或轻,就会是某种元素,如果它根本无运动的冲动,就是个不动的和数学的实体,这样,它就不会在地点中。因为一物在其中静止的那个地点,是它能够在其中被运动的地点。如果事物的被运动由于强制,就是反乎自然的,如果不是由于强制,就是合乎自然的。可见,如果它在地点中,并在某处,就会是某种元素;如果它不在地点中,就没有什么能从它生成,因为将要生成的东西和生成由以源出的东西必然是在一起的。既然元素不能由非物体生成,也不能由不是元素的其他物体生成,那么,剩下的唯一可能就是:它们是彼此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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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在,我们必须考察:这种彼此生成的方式是什么,是像恩培多克勒和德谟克里特说的那样,还是如那些把物体分解成面的人所描述的那样,也许还有另外的某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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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培多克勒和德谟克里特的追随者们自己没有注意到,他们所说明的,不是元素的彼此生成,而只是生成的表象。因为他们说每种元素是固有的,只是被分离出,仿佛生成源于容器中,而不是源于质料中,所以没有什么变化发生。即使情形如此,也还有些结论同样不合理。不能认为一定大小的物体通过压缩就变得更重。但他们却坚持这一点,如果他们说水固存于气中,并从气中分离出去的话;既然水从气中变成,水就变得更重了。再者,当某物从混合物中分出时,它并不必然总是要占据比先前更大的地点;但当气从水中生成时,它占据的地点就增大了。因为较细微之物才占据较大地点(在变化的过程中,这一点很明显。当液体被转化为蒸汽或气体时,包容它的容器因为处所不够要爆裂)。所以,如果完全无虚空,如果正如持这种观点的人所说的,物体并不膨胀,那么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如果有虚空和膨胀,那么,被分离出的物体必然总要占据更大的地点就没有道理。而且,相互生成必然有终止,既然一个有限的大小不能把无限数的有限大小包含在其中。当水从土中生成,有的东西就从土中消减了,既然生成是分离的过程。当水再从剩余物中生成时,情形也同样。如果这个过程永远继续下去,就会出现有限包含无限的情况;既然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元素的彼此生成就不应当是永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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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说明了,元素的相互变化不是靠分离进行的。剩下的选择是,它们应通过变成彼此而生成。这有两种方式;或者是通过改变其形状,正如由同样的蜡既可制成球体,也可制成立方体;或者就像某些人所说,通过分解成面。如果是通过改变形状而生成,就必然要涉及原子物体。因为如果一切皆可分,火的部分就会不是火,土的部分不是土,原因在于,并非锥体的每个部分是锥体,立方体的每个部分是立方体。但如果是通过分解成面而生成,第一个困难就是,并非一切元素都是相互生成的,这一点,他们不得不说出,当然也说了。因为在变化中,只有一种元素没有部分的看法既不合道理,也不符合感觉现象,而是一切都同样地彼此变成。结果,他们对现象的说明恰恰是与现象不一致的。其原因是,他们没有很好地假定第一本原,而是企图削足适履,使万物与他们的看法一致。似乎应该是,感性事物的本原是感性的,永恒东西的本原是永恒的,可消灭之物的本原是可消灭的,总而言之,事物要与其载体同类。但是,由于偏爱自己的观点,他们就在论证中充当了命题辩护人。他们以为自己的本原是真实的,准备着接受一切结论,仿佛有些本原不需要由结果、尤其是从最后的结果来判定似的。创制知识的结果是产品,自然知识的结果总是严格与感觉相一致的现象。他们的结论是,土最有资格被称为元素,而且是唯一不可消灭的,因为不可分解的东西是不可消灭的,是元素,而只有土不能被分解为其他物体。在那些能被分解的元素中,三角形的“搭挂”[56]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相互变化的事物中,由于构成它们的三角形数目不等,就会发生这种〗情形。再者,按他们的这种说法,生成必然不出于物体;因为从平面中生成的东西不能被说成已从物体中生成了。此外,他们也必定断言,并非一切物体都可分,但这样一来,就与最精确的知识,即数学相冲突了;因为数学假定,甚至理智也是可分的,而他们由于想拯救自己的假说,连感觉的东西也不承认了。他们要为每种元素赋予形状,并据此界定它们的本质,就必然使它们不可分;因为锥体和圆球被分后,必定会留下些许不是锥体和圆球的剩余。所以,或者火的部分不是火,而是有某个东西先于元素(因为万物都或者是元素,或者由元素构成),或者一切物体都是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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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般地说,赋单纯物体以形状的企图是不对的。因为首先,整体不会被填满。在面中,只有三种形状被认为填充地点,即三角形、四方形和六边形;在体中,只有锥体和立方体如此。但是,这个理论需要的必然更多,因为它认定的元素更多。其次,一切单纯物体明显地都被包容它们的地点赋予形状,尤其是水和气。元素的这种形状不能被去掉;因为如其不然,被包容物的整体就不会与包容者完全接触了。但是,如果形状被改变,它就不再是水,既然是靠形状才得以区分的。所以很明显,元素的形状不是确定的。的确,自然本身似乎对我们表明了这是理论上的结论。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载体必定是无形式、无形状的;因为这样,正如《蒂迈欧》中断言,“容纳一切的东西”最能变形[57],因此,元素应被想象为构成物的质料;这也是它们能变成彼此、失去性质区别的原因。此外,肉、骨头和诸如此类的连续物体的生成是如何可能的?它们不能从元素本身中生成,因为不能从元素的组合排列中生成连续物;也不能从面的组合中生成,因为从中生成的是元素本身,而不是源于元素的物体。所以,只要某人愿意精确地思考,而不是匆匆一瞥就赞同这种理论,就会看出,它是把生成从世界中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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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即使他们在分派形状时尤为注意的特性、力和运动也表明,形状不适于物体。例如,由于火易动,且能发热和燃烧,有些人就让它为球形,另一些人则说是锥形。他们认为,这些形状最易运动,因为它们被接触的点最少,最无稳定性,也最能发热和燃烧,原因是,一个的角是完整的,另一个的角最尖锐,而他们说,这些角就引起热和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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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首先,在运动的问题上,他们两种人都是错误的。即使这些形状最易运动,但易动的不是火的运动;因为火的运动是向上和直线式,而这些形状的易动是圆周式,即我们所谓的旋转。再者,他们把土称为立方体,其理由是它的稳定和静止,但是,土的静止不是在任何地方,而只是在它自己的地点中,如无阻碍,它会从任何其他地方出发移动,火与其他元素亦同样。所以显然,火和每个元素在其他地点时是圆形或锥形,但在自己特有的地点时是立方体。再有,如果火生热和燃烧是由于角的话,一切元素都能生热了,虽然彼此的程度不一;因为它们全都有角,例如八面体和十二面体。德谟克里特甚至把球也当成角,认为它由于易动而分割事物。所以,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但显然,这是错误的。同时,也会得出这种结论:甚至数学上的物体也会燃烧和生热;因为它们也有角,并在其中含有原子式的圆形和锥形,尤其如果像他们所说,有原子式的大小的话。如果有些东西具有这些特性,有些不具有,就该说明这差异,而不是像他们所做的那样一带而过。再有,如果被燃的东西生出火,火是球形或锥形,那么,被燃的东西必然生成球形或锥形。就让我们假定这种形状切割和划分物体是合理的,但要说锥形必然制成锥形物,球形必然制成球形物,则极不合理,这就犹如某人主张刀把事物分成刀,或锯把事物分成锯一样荒谬。再有,在把形状赋予火时,只考虑到划分也是不对的;因为火更被认为是结合和连接,而不是分离。它虽分离不同类的东西,但却结合同类物。对火来说,结合是由于本性(因为结合是火的特性),而分离则是由于偶性;因为是为了结合同类物才排斥其他。所以,在给它赋予形状时,要考虑到两者,尤其是结合的功能。此外,既然热和冷是相反的力,就不可能把某种形状赋予冷;因为被给予的东西应有相反面,但形状却无相反面。因此,他们全都忽略了冷。虽然他们本应要么用形状来规定一切,要么什么也不规定。他们有些人企图说明这种力,但说了些自相矛盾的话。他们说,其构成部分大的物体是冷的,因为它阻碍了,不能畅通孔道[58]。那么很明显,热的东西是孔道畅通;这就是说,构成部分细小。其结果,热与冷的区别是由于构成部分的大小,而不是依据形状了。再有,如果锥形的大小不等,那么,大的锥形就不会是火,其形状就不是燃烧的原因,而是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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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所述可见,元素的区别不是由于形状。物体最重要的差异是特性、功能和能力方面的(因为我们说,每个自然物体都有功能、特性和能力)。所以,这些是我们首先应说明的,以便从对它们的考察中,我们能把握每个元素彼此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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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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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讨论重和轻。我们必须考察,物体是什么,它们的本性是什么,以及由于什么原因,它们具有这些力。关于这些问题的考察是运动理论特有的内容;既然我们称事物有重和轻是因为它们能以某种方式自然地被运动(能力的实现没有名称,除非有人将其称为“冲动”)。因为对自然的探求与运动相关,而这些东西自身内又似乎有运动的活力,所以,一切探究者都要运用这些能力,虽然除少许情形外,全都没有明确规定。让我们先看一看其他人的说法,提出考察必须要确定的问题,然后,我们就可以说明我们关于这些问题的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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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之被称为重和轻,既是绝对的,又是与他物相对的。在两个有重的东西中,我们说,一个较轻,另一个较重,例如青铜比木头重。我们的前辈们没涉及这两个词的绝对意义,只涉及了相对意义;因为他们没有说明重是什么,轻是什么,只是说在具有重的事物中较重和较轻的是什么。下面,我们把这个意思表述得更清楚些。有些事物的被移动其本性总是脱离中心,另一些则总是朝向中心。我把其中脱离中心的被移动称为向上,朝向中心的则叫做朝下。有些人不承认天体中有向上和朝下的运动,这是荒谬的。他们说,没有上下之分,既然宇宙在各个方向上都同一,而且,从地球任何一点出发的人,无论走到何处,都将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但我们把整体的外缘称为上,它就位置而言是上,但在本性上却是原初的。而且,既然宇宙有外缘和中心,也就显然有上和下;普通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并不充分。不充分的原因是,他们认为宇宙不是在各个方向上都同一,而只认为我们上面的这个半球如此。如果他们理解了它是完全同一的,中心对各方都相等,他们就会承认边缘为上,中心是下。绝对的轻,我意指向上和朝着边缘被移动的东西,绝对的重则指向下和朝着中心被移动的东西。相对的轻和较轻,我指的是,在具有重的同等大小的两个物体中,其自然地向下被移动的速度被另一个所超过的那个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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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考察的那些前辈中,大多数人都只在相对的意义上来谈论事物的重和轻,即在两个具有重的物体中,一个比另一个更轻的意义上。他们以为这就充分地分析了绝对的重和轻,但实际上,他们的论证是不合适的。随着我们讨论的深入,这会变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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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像在《蒂迈欧》中描述的那样[59]来说明较重和较轻的含义,即:由较多的相同部分构成的物体就是较重,由较少相同部分构成的就是较轻,例如,部分较多的铅或铜就比较少的铜或铅更重。其余的每种同类物也一样。每个更重的东西都是由于相等部分更多。他们也以同样的方式断言铅比木更重;因为一切物体都由同样的东西和一种质料构成,虽然这不是公认的意见。但这些规定并没说明绝对的轻和重。事实是,火总是轻的,并向上移动,土和一切土性物都朝下和朝向中心。所以,火自然地向上移动不是由于三角形的量小,虽然他们说,万物都由三角形构成。仿佛火的量较大,移动速度就较慢,就较重,由于构成它的三角形较多。但观察的现象却与此相反,量较大,它就较轻,向上的移动就更快。从上到下的移动也同样,量小的较快,量大的较慢。此外,既然他们说,有较少同类部分的就较轻,有较多同类部分的就较重,既然气、水和火是由相同的三角形构成的,唯一的区别是在数量的多少上,并由此造成了它们的较轻和较重,那么,就会有比水更重的一定量的气。但事实完全相反;因为量较多的气向上移动起来更容易,而且,气的任何部分都无一例外地是从水中向上升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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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们区别重和轻的一种方式。对于另一些人来说,这种区分似乎是不充分的;和我们相比,他们属于较老的一代,但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却颇有新意。显然,有些物体在体积上虽然较小,但却较重。所以很清楚,说同重的物体由同量的原初成分构成是不充分的;因为还应体积相等。把构成有重物的那些原初和原子的部分当成面的人,如果要持这种说法,就是荒谬的;而把那些部分当成是体的人,则更有可能说较大的物体较重。但在结合物中,我们看到,既然重明显不是像这样对应于体积,而是体积较小者经常较重,例如青铜之于羊毛,那么,有些人就提出了另外的原因。他们说,包含在物体中的虚空使它们轻。较大的物体有时之所以较轻,是因为它们有较多的虚空。也正是由于如此,有的物体虽然在构成的固体成分上与另一物相等,甚至更少,但在体积上却经常更大。总之,较轻物的一般原因是包含有较大的虚空。这就是他们的说明方式,必须为此添加内容,即一物之所以较轻,不仅由于有较大的虚空,而且也因为固体量较少。因为如果固体与虚空超过了这个比例,就不会较轻了。正是这样,他们说,火有最大的虚空,所以最轻,但按这种说法,就会推出,较大量的黄金由于包含着比较小量的火更多的虚空,所以比火更轻的结论,假如我们不加上它所包含的固体也比火要多许多倍的话。所以,附加说明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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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否认虚空存在的人中,有些不能分析重和轻,例如阿那克萨戈拉和恩培多克勒,有些虽然想分析,但又不承认虚空存在,所以不能说明物体为什么有绝对的轻和重,即物体的移动为什么有的总是向上,有的总是朝下。再有,他们忽略了有的体积较大的物体比较小的物体较轻的事实,而且,从他们的说明中,也不能清楚地看出他们的理论如何与现象相一致。但是,那些把火的轻归因于它包含有较多虚空的人也必然陷入几乎同样的困境。它虽然比其他物体含有较少的固体和较多的虚空,但会存在着一定量的这样的火——它含有的固体和充实物要超过某个微量土所含有的固体。他们可以回答说,火含有的虚空量也超过。但是,他们如何说明绝对的重呢?或者由于固体的较多,或者由于虚空的较小。如果这是他们的回答,那就会存在着这样的土:它的量如此之小,以至于它含有的固体比较大量的火含有的还少。同样,假如区分是由于虚空,就会有一个比绝对的轻、且总是向上被移动的东西还更轻的物体,且总是朝下被移动。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绝对的轻总是比有重而又朝下被移动的物体更轻。当然,较轻者并非总是轻,因为我们是在都有重的物体中说一个比另一个更轻,例如水比土更轻。物体中虚空对固体的某种比例的说法也无助于解决现在面临的困难。即使他们以这种方式来解释,也同样会得出不可能的结论。因为较大量的火和较小量的火所含有的虚空与固体的比例是相同的,但较大量的火向上移动的速度显然比较小量的更快,正如较大量的金或铅比较小量的朝下移动更快;具有重的每个其他物体也一样。但是,这是不应出现的,如果重与轻相区分的依据真是这种比例的话。如果物体向上移动的原因是虚空,而虚空本身不移动,那么,这也是荒谬的。如果向上被移动是虚空的本性,向下则是充实物的本性,每一个因此而是另一个移动的原因,那么,就无需考察为什么合成物体有些轻、有些重了,而是要说明,这两者为什么一个轻,另一个重,再就是要说明,由于什么原因,充实物和虚空不是永远分离的。为虚空设想一个地方,仿佛它本身不是某种地点的作法也是没道理的。但如果虚空被运动,它也必定有某个处所以供变化。它运动的原因是什么?肯定不是虚空;因为被运动的不仅是虚空,也有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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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他依据来区分也会遇到同样困难。他们或者用体积的大小来说明物体的较重和较轻,或者依照其他方式,但只把一切归因于同一种质料,或虽是多种质料,也是一对相反面。如果质料是一,正如那些主张从三角形中构成事物的人所说的一样,那么,就不会有绝对的重和轻。如果由相反者,即虚空和充实物构成,那就无法说明,由于什么原因,当相互比较或绝对自身比较时,较重和较轻是绝对重和轻的中间状态。以大和小作为区分依据的观点比上面提到的这些更难令人置信,虽然它能够区分出四种元素,但也会遇到前面所说的困难。既然它以为体积不同的这些物体全都是一个本性,那就与只有一种质料的观点同样地意味着,没有绝对的轻,也没有向上被移动的东西(除非在被其他事物超过或被它们强制时);而且,既然较多的小原子比少许的大原子更重,也就会推出,较多的气或火比较少的水或土更重,但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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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些,就是其他人提出的观点及其理由的说明。我们自己的说明则从确定一个使有些人最感困难的问题开始,即为什么有些物体总是合乎自然地向上移动,有些则朝下移动,还有一些物体既向上又朝下。在此之后,我们要探讨重和轻以及与它们相关的各种特性,并解释它们为何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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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物体朝向自己特有地点的被移动,必须被看成与生成和变化的其他形式一样。有三种运动,即大小方面的、形式方面的和地点方面的运动;可以看到,每种运动都是从相反面到相反面或到中间状态的变化;而不是以任意的方式向任意事物的变化。同样,运动者与其对象的关系也不是任意的,而是正如能质变者与能增长者不同一样,引起质变者和引起增长者也不同。也必须以同样方式假定,地点运动方面运动者和被运动物的关系也不是任意的。那么,引起向上和朝下运动的东西就是造成轻和重的东西,向上和朝下的被运动物就是潜在的轻和重,每一物朝向自己地点的被移动也就是朝向自己形式的被移动。(这是理解先辈们“相似向相似移动”的说法的最好方式。因为这个说法并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真。假如地球被移到月亮现在所在之处,那么,地的每个部分就不会移向它了,而是移向它现在所在之处。一般地说,当同样而无差异的物体以同样的运动速度被移动时,就必然发生这种情况,即每一个部分自然被移往的地点,也是整体的地点。既然地点是包容它的那个东西的限界,一切向上和朝下被运动物都是被外缘和中心包容的,而它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被包容物的形式,那么,朝向自己地点的被运动就是朝向它的相似物的被运动。因为彼此接续的物体是相似的,例如水似气,气似火。在中间物之间,这种关系可以被转换,但不能与限界转换,例如,气似水,水似土[60]。因为较上方的物体对于在它之下物体的关系就像形式对质料的关系。)所以,问为什么火往上升土向下降,与问能治愈者当作为能治愈者而被运动和变化时为什么朝向健康而不是朝向白色是一样的。其他一切能质变者也同样。能增长者当作为能增长者变化时,不是朝向健康,而是大小的增加。每个事物都同理:一个在性质中变化,另一个在数量中变化,另外的在地点中变化,轻的向上,重的朝下。唯一的区别是,重和轻的物体被认为在自身中有变化的本原,而其他事物的变化则是从外面引起的,例如能治愈者和能增长者。但在有时,这些也有源于自身的变化,譬如,依仗微小的外部运动就达到了健康和增长。既然同一事物既能健康也能受病,那么,如若作为能健康的而运动,就朝向健康,如若作为能受病的而运动,就朝向疾病。重和轻之所以显得比这些事物更在自身内有着运动的本原,是因为它们的质料离实体最近。其证据是,移动属于独立性物体,而且是几种运动中最后生成的,所以,就存在的序列而言,这种运动应是第一的。当气从水中生成时,轻就从重生成了,它升向上方。一旦到达那里,就是轻,不再生成,而是在那里存在着。因而很明显,它是潜能,到达了就是现实,就得到了位置,性质和数量只属于现实。同样原因,已经实际存在的土和火朝向它们自己的地点被运动,假如无妨碍的话。当无阻障或妨碍时,营养物或能治愈的东西也立即被移动。但是,运动也由原初的动作者和障碍清除者或事物运动重新开始者所引起,正如我们在开初的讨论中所说过的,在那里,我们曾力图表明,这些事物没一个是自己运动自己的[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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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被移动事物由于什么原因而被移动,被移动物朝向自己的地点移动是什么意思,我们现在已经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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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在,我们要说说这些物体的差异以及出现的特性。首先,像一切人都同意的,我们把绝对的重规定为沉到万物底下的东西,绝对的轻则是升到万物上面的东西。我所谓的绝对,指的是属及不具有轻重二者的东西。例如,假如没有什么不同的东西凑巧阻碍,任意大小的火就向上被移动,土则朝下被移动;而且,虽然体积越大,速度越快,但运动的方式是相同的。但是,具有轻重二者的物体则不一样,因为它们有的升到上面,有的沉到底下,例如气和水,它们无一是绝对的轻或重。它们二者都比土更轻(因为它们的任意一部分都升到土的上面),但都比火更重(既然它们的部分,无论体积多大,都沉到火的底下)。然而,就二者相对而言,一个是绝对的重,另一个就是绝对的轻了;因为任何体积的气都要升到水的上面,而任何体积的水都要沉到气的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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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体也都是有些重,有些轻,很清楚,所有这些是由于简单部分的不同,也就是说,依据所包含元素的多和少,有些物体重,有些轻。所以,我们必须说明这些元素,因为它们是其他一切物体依赖的原初物;而且,我们也必须像已说过的那样指出其他人的错误,他们认为重是由于充实物,轻是由于虚空。正是因为原初物的差异,被认为重或轻的东西才会出现并非在一切地方都相同的情况。我的意思是,例如,在气中,一塔仑特木比一米勒铅更重,但在水中,却更轻。其原因是,除火之外,所有物体都有重,除土之外,所有物体都有轻。所以,土以及含有量多为土的物体在一切地方必然都有重;除在土中之外,水在任何地方有重;除在水和土中外,气在任何地方有重。因为除火以外,这每一种物体在自己的地点中都有重,气也如此。吹胀了的皮囊比空的更重,这个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如果某物含有的气比土和水更多,它就可能比在水中的某物更轻,但又比气中的更重;因为它不会升到气的上面,而是升到水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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