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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证明,有某种绝对的轻和绝对的重。我所谓绝对的轻,指其自然的被移动总是向上,绝对的重则指总是朝下,如若无阻碍的话。存在着这两类情形,不是像有些人以为的那样万物都有重;另外的人则同意,有某种重物总是朝向中心被移动的。但同样也存在着轻物。因为我们看到,正如前面所说的,土性物都沉到万物底下,并朝向中心移动。但中心是被确定的。所以,如果有某物升到万物上面(正如所见到的,火甚至在气自身中向上移动,虽然气静止着),那就很明显,这种物体是移向外缘的。因此,它没有任何重;因为假如有重,它就会在另一物中下沉了;而如若这样,就会有另外的某物移向外缘,并升到一切被移动物上面了。但事实上,却没有见到这样的物体。所以,火没有重。土也没有轻,既然它沉到万物底下,而下沉之物向着中心移动。可以从多方面表明,存在着一个重物的移动朝向它,轻物的移动脱离它的中心。首先,没有什么东西的被移动能够进行到无限;因为正如不能的东西不会存在一样,它也不会生成,而移动却是从彼地到此地生成的[62]。其次,火的向上被移动,土以及一切有重之物的朝下被移动,都表现出同样的角度[63]。所以,土的被移动必然朝向中心(至于朝向的是地球的中心,还是整个宇宙的中心,属于另外的论证,既然是相同的)[64]。但是,既然沉到万物底下的东西被移向中心,那么,升到万物上面的东西必然被移向这些物体的运动发生于其中的那个处所的外缘。因为中心与外缘相反,下沉物与上升物相反。物体有重和轻两类,地点有中心与外缘两处,这是很合理的。还有介于它们之间的某种中间地区,它的称谓是和它们每一方相对而言的;因为两者的中间区在某种意义上说既是外缘又是中心。正是如此,也就有了另外一种重和轻,即水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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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张包容者属于形式,被包容物属于质料。这种区别存在于一切种类中;因为在性质和数量中,都是有的更多地是形式,有的为质料。同样,在地点方面,向上的属于规定者[65],朝下的属于质料。所以,在重和轻的质料本身中,当一种潜在时,就是重的质料,当另一种潜在时,就是轻的质料。质料虽相同,但其存在是不同的,正如疾病与健康;因为是不同的,所以疾病区别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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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见,有某种质料的物体轻,且总是向上移动,有相反质料的物体重,总是朝下移动。但是,有些却不同于这些物体,它们彼此相对地具有这些物体绝对地具有的特点,所以,其被移动是既向上又朝下。因此,气和火各自都有轻和重,水沉到除土之外的万物底下,气升向除火以外的万物上面。既然只有一种物体升到万物上面,也只有一种物体沉到万物底下,那么,必然有两种另外的物体,它们沉到某物底下,升向某物上面。所以,质料的种类必然与这些一样多,即四种;在一种意义上,四种即是一种,是万物共同的,如果它们相互生成的话,但又是不同的。没有什么妨碍相反面的中间环节是一或多,正如颜色的情形;因为“居间”和“中间”有多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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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和轻的每个物体在自己的处所中都有重(土在一切地方均有重),但却没有轻,除非是在它升到其上面的那些事物中。因此,当去掉支撑时,它就会移向挨着它的下面的物体,气移向水的地方,水移向土的地方。但如果去掉火,气也不会向上移到火的地方,除非是由于强制;同样方式,水也可以被提上去,当它与气处于同一平面,而且向上提升的速度比朝下移动更快时。水不移向气的地方,除非像刚才说的那种方式。土不会承受这种方式,因为它没有与其同一的表面。因此,水可以被提入适于火的容器中,但土却不行。正如土不能向上一样,火也不能朝下,纵然气被去掉;因为即使在它自己的地方,火也没有重,犹如土没有轻一样。当去掉支撑时,其他两种物体就朝下运动,因为,沉到底下的是绝对的重,而沉到自己的地方或沉到它从中升起的那个物体面上的是相对的重,由于质料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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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必须使质料与物体的差别同样多。因为如若万物的质料是一种,例如虚空、充实物、固体或三角形,或者,如若万物都向上移动或都朝下移动,就不会有另一种移动了。所以,或者不会有绝对的轻,如果每物的冲动或由于构成物的大小和数目,或由于充实物(这一点,不仅我们能看到,而且也已证明,朝下和向上的被移动同样是永远的和普遍的);或者,如果是虚空或某种总是向上移动的类似的东西,那么,就不会有什么总是朝下移动了。再有,也就会有朝下移动比土更快的某些中间物体;因为在较大量的气中,会包含较多的三角形、固体或微小部分。但很显然,没有一个气的部分朝下被移动。同样道理也适于轻,如若被假定它是由于质料的超过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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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质料是两类,又如何说明居间物像气和水一样活动呢?(例如,如果有人假设这两类是虚空和充实物,那么,火向上因为是虚空,土朝下因为是充实物,而且,气有火的更多,水有土的更多。)因为某种量的水比少量的气包含有更多的火,较大量的气比少量的水包含有更多的土,所以,一定量的气就比少量的水朝下被移动的速度更快。但是,无论在何处,都不会看到有这种情况发生。事实必然是:正如火之向上是因为它有此物(例如虚空)而不是其他东西,土之朝下则是因为它有充实物一样,所以,气朝向在水上方的自己的地点是因为它有某个特定的东西,水朝下也是因为它有某种类似的特定物。如若气与水二者只有某一种质料,或者虽然有两种质料,但却为二者各自所属,那么,就会出现一定量的一方被另一方超过的情形,即,在向上方面,水超过少量的气,在朝下方面,气又超过水,正如我们经常说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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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而言,物体的形状不是被移动向上或者朝下的原因,而只是移动较快或较慢的原因。其所以如此是不难看出的。因为现在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扁平的铁或铅块漂浮在水上,而较小的和重量较轻的物体,只要是圆的或长的,譬如针,就会朝下沉去;而且,有些物体的漂浮是由于小,例如铁屑、其他土性物,以及在空气中的尘埃。关于这些问题,德谟克里特所作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他说,源于水中的、被向上移动的热物体阻挡住了有重的宽大物,而狭窄之物则下落了;因为阻抗它们的物体是很少的。但是,这种情形更可能在气中出现,正如他自己提出的反驳那样。然而,他对反驳的回答是软弱无力的;因为他说,“驱动”不只朝着一个方向。所谓“驱动”,指的是向上被移动物体的运动。但是,既然有些连续物较容易分离,有些较不容易,同样道理,有些是较能引起分离者,有些则较不能,那么,就必须认为这些是原因。易于分离的东西是易于被限定的,更易分离的东西是更易被限定的;气比水,水比土更具有这种性质。再者,在每个种类中,量较小的东西就更容易分离,更容易裂开。具有较大体积的物体之所以稳定,是因为它们的覆盖面比较宽,而且,体积越大的就越不容易被分开;具有相反形状的物体之所以朝下被移动,是由于它们的覆盖面很小,所以就容易分开。这种情况更经常地出现在气中,既然它比水更容易被分开。但是,既然存在着具有某种朝下移动冲力的重和阻抗被分离的连续,那么,这两种力必定相互对抗。如若朝向裂开和分离的重的冲力超过连续物的阻抗力,物体朝下的速度就会较快,但如若重的冲力较弱,就会停在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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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说明重和轻以及有关它们的诸多特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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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r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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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论天》第一卷,【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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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物理学》第二卷,【1】,192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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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论天》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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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物理学》第一卷,【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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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ith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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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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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th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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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a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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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物理学》第六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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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见《物理学》第八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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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见《物理学》第三卷,【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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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见《物理学》第八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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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指原子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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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这里是把中间地带当作一个统一体来看待的,其实,水和气都处在这里。这二者的各自特点将在《论天》第四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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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这一节中“天”(ouranos)当“宇宙”(kosmos)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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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指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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