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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现在我们要以同样的方法来讨论剩下的问题,即混合;因为它是我们一开始就假定了的第三个题目[42]。我们必须考察:混合是什么、能被混合的东西是什么、混合是什么事物的特性、如何混合?此外也还要考察:混合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虚假的?因为按有些人的说法,一物与他物混合是不可能的。他们认为,如果混合物的成分依然存在,没发生质变,它们现在就不会比以前更被混合了,而是处于同样状态;而且,如果一个成分被消灭了,它们就没被混合,而是一个成分存在,另一个不存在,相反,混合则是保持相同状态;此外,按同样道理,即使结合在一起的两个混合成分各自被消灭,仍无混合;因为完全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被混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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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证似乎要求找出混合区别于生成与消灭的界定,以及可混合的东西区别于可生成与可消灭东西的界定;因为很显然,如果混合存在的话,必定是与这些相区别的。所以,一旦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的困难也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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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说木材与火混合,也不说它的燃烧或是自身各部分相互混合,或是与火混合,而说火生成,木材消灭。同样,我们不说食物与身体混合,也不说形状与蜡混合因而形成体积。身体和白色不能被混合,一般而言,性质与状态不能与“事物”混合;因为我们看见,它们是保持不变的。再有,白色与知识也不能被混合,不能被分离的其他任何东西都不能被混合[43]。这正是那些断言万物都在一起并被混合的人们所持理论的错误所在。因为并非一切都能与一切混合,相反,被混合的每一方必须原来就是能分离存在的;但没有任何性质能分离存在。然而,既然有些东西是潜能,有些是现实,混合物就可能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又不存在,由它们混合生成的东西现实地不同于它们,而它们每一方潜在地仍是被混合前的那东西,而且可以是没被消灭的。(因为这是先前的论证中存在的困难;显然,混合的东西先是从已分离存在的东西中合并在一起的,它也能再度被分离。)所以,混合的东西不能像身体与白色一样现实地存留,它们也不被消灭(或其中一方,或两者);因为它们的潜能被保持着。因此,这些困难可以消除;但与它们密切相关的那个问题——混合是不是与感觉相关的什么——则必须被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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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混成物被分成如此小的部分,并以这种方式彼此并列着,以至于每一个都不对感觉显现时,它们是已被混合了吗?或者不是这样,而是一个混成物的任一部分与另一物的任一部分并列着?无疑是后一种意义,因为例如,当一粒大麦与一粒小麦被并列放着时,我们就说大麦与小麦混合了。但是,如果每个物体都可分,那么,既然被物体混合的物体各部分同一,一个混成物的任一部分与另一物的任一部分就应该是并列着的。然而,既然物体不能被分成最小的部分,既然结合与混合不是同一的,而是相异的,那么很明显,只要混成物的成分被保持在最小的部分中,我们就不应说它们被混合(因为这是结合,而不是混杂或混合,其部分也不会具有与整体相同的比例。我们应该说,如果混合发生了,混合物就是各部分同一的,正如水的部分是水一样,混杂物的各部分也应与整体同一。但假如混合是最小部分的结合,这类情形就无一发生,而是相反,其成分只是对于感觉的混合;而且,同一个事物对某人会是混合,如果他目光不敏锐的话,但对留求斯[44]的眼睛来说,就会什么也没被混合)。并且,我们也不应说被混合是由于分割,因而一方的任一部分与另一方的部分并列;因为它们是不可能这样被分的。所以,或者没有混合,或者我们必须再说明它何以可能发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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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说的,一些事物有动作,另一些能承受这些事物的动作。有些事物,即有相同质料的东西,是相互作用的,也就是说,能彼此动作与彼此承受。而有些事物,即没有相同质料的东西,则是动作而不承受。后面这类事物没有混合;因此,医术和健康都不能通过与病人身体的混合造成健康。但在既能动作又能承受的事物和易于分开的事物中,如果一个东西多的和大的体积与另一个东西少的和小的体积结合,所造成的结果就不是混合,而是优势东西的增长;因为另一个东西转变到了优势者的这一方。例如,一滴酒不是与一万升水混合,因为它的形式被分化了,它变成为整个水的一部分。但当它们之间的能力有某种均衡时,各自都会从自己的本性出发向优势者变化,但不是变到另一方,而是变向二者共同的居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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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明显,只有那些具有相反面的动作者能混合,因为它们能相互地承受。而且,它们能更好地混合,如果其中一方的小部分与另一方的小部分并列着的话;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能更容易地、也更快地造成彼此的变化。反之,大的动作者与承受者要用较长时间才能造成这种变化。因此,在可分的、易于承受的东西中,其形状易于变更者能混合(因为它们容易被分成小的部分;而这正是易于变更的含义);例如,液体是最容易混合的物体,因为在一切可分的物体中,液体最易发生形状上的变更,假如它不稠浓的话;因为稠浓的液体只造成体积的增大。但是,当只有一个混合的成分能承受,或承受过多,另一个则承受很少时,二者混合的结果在体积上不增大,或增大得很少,正如锡与铜混合时出现的那样。因为有些事物彼此处于一种含糊不明的状态,只表现出某种轻微的混合倾向,而且,一方作为能承担的质料,另一方作为形式。这就是这些金属发生的情形;锡几乎看不见了,仿佛只是铜的某种性质,没有自己的质料,在混合后,它消失了,只是把颜色赋予铜。同样情形也出现在其他例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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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混合、它是什么、它如何发生、什么种类的存在物是能混合的,这些问题从上面所述就已清楚了,既然有些事物是这种性质,即相互承受,且易于在形状上变更和易于分开。因为不能必然地推出,这类事物或者因混合而被消灭,或者保持绝对的同一;而且,它们的混合既不是结合,也不与感觉相关。相反,可混合的东西由于形状易变,就能承受和能动作,也易于与同类的其他事物混合(因为可混合的相关于可混合的);而且,当其发生质变时,混合与可混合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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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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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混合、接触、动作与承受如何属于合乎自然而变化的事物的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此外,我们也考察了单纯的生成和消灭的问题,说明了它们怎样发生、在什么之中发生、由于什么原因发生。同样,我们也谈论过质变,解释了它与生成和消灭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现在剩下的课题是,我们必须考察所谓物体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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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假定感性物体的存在,那么,生成与消灭就发生在一切自然构成的实体之中。有些人断言,作为这些物体基础的质料是一,例如,他们假定为气或火,或它们之间的某个居间者(但仍是一个可以分离存在的物体)。另一些人则认为质料的数目多于一,有些说是火和土,有些加上第三种,即气,再有些还加上水,成了四种质料,譬如恩培多克勒;他们说,正是从这些质料的结合、分离与质变中,才出现了事物的生成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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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同意,把由于其结合、分离或其他种类的变化而导致事物的生成与消灭的第一质料正确地称为本原和元素。但是,那些在我们论及的物体之外假定单一质料(它是能有形体的和能分离存在的)的人却是错误的;因为如若不与感觉相对立,这种物体就不可能存在;既然有些人称之为本原的这种“无定”[45],必定是或轻或重、或冷或热的。其次,柏拉图在《蒂迈欧》中所写的[46],也没有界定准确;因为他没有清楚地说明他的“无所不包者”[47]是否与元素分离存在,他也根本没使用它;他只是说,它是先于所谓元素的某种“载体”,正如金是金制品的载体一样。(但以这种方式作出的说明是不正确的,有生成和消灭的事物是不能用它们由以生成的那种东西的名称来称谓的,只有被质变的事物,才能保留使其质变的东西的名称。然而,他实际上说的是[48],最真实的说法是断言每个东西都是金。)但是,他贯彻自己对元素的分析[49],使它们回归为平面(虽然它们是固体);而“养育者”[50],即第一质料又不可能是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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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的观点是,虽然有感觉物体的质料,但它不分离存在,而是总与对立物在一起,且正是从它那里,才生成出所谓的元素。关于这些问题的更准确说明,我们已在另外的地方作出了[51]。但是,既然第一物体也是以这种方式从质料中推出的,所以,我们也必须说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把虽不分离存在、但却是对立面基础的质料认作本原和第一的东西;因为热不是冷的质料,冷也不是热的质料,载体才是二者的质料。本原首先是潜在的感觉物体,其次是对立面(我的意思是指例如热与冷),第三是火、水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第三类的这些物体彼此相变,不像恩培多克勒和其他人所说的那样[52](因为否则,就不会有质变了),相反,对立面不变。但还必须说明这个问题:什么性质的对立面以及多少种对立面是物体的本原。因为其他的所有思想家虽都假定并使用它们,但却没有说明为什么是这些,为什么恰好是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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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我们是在寻求感觉物体的本原,既然感觉是可触的意思,而可触又是感官触及的东西,那么很明显,并非一切对立都构成物体的形式和本原,只有与触觉相关的才如此;因为正是靠了对立,即触觉方面的对立,事物才区分开。所以,白与黑、甜与苦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感觉对立性质都不构成元素。视觉先于触觉,因此,它的对象也在先。但是,它是可触物体的性质并不是作为可触性,而是由于另外的东西,即使它碰巧自然地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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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触觉的差异和对立面本身,我们首先必须区分它们谁是首要的。下列种种是依据触觉的对立面:热与冷、干与湿、重与轻、硬与软、韧与脆、粗糙与光滑、粗大与细薄。其中的重与轻既不能动作,也不能承受;因为事物并不因动作他物或承受他物的作用而被称为重或轻。但元素必定能相互动作与承受,既然它们混合并变成彼此。另一方面,热与冷、干与湿则是这样的称谓:其中的第一对能动作,第二对能承受;因为热是结合同类事物的(因为分解——他们说它是火的动作——是结合同种事物的,既然其结果是排除异类),而冷却是汇集,把同类的以及不同种的东西结合起来。湿[53]易于变换形状,但不能靠自己的限界来确定,干易于靠自己的限界来确定,但不易变换形状。从干湿之中,可以推出细薄与粗大、韧与脆、硬与软,以及其他差异。因为既然湿没有确定的形状,易于变更,且依随与它接触的东西的形状,那么,能装填什么就是它的特征;细薄的东西也能装填什么(因为它由小的部分构成,而由小部分构成的东西就能装填什么;因为整体与整体接触,细薄物最具这种性质),所以很明显,细薄出于湿,粗大出于干。再有,韧也出于湿(因为韧柔者是以某种方式承受湿的东西,例如油),脆则源于干;因为完全的干就是脆,由于缺少湿,它就变得坚固了。再有,软由于湿(因为软就是自己屈从、但又不改变位置的东西,这正是湿造成的;因此,湿不是软,但软源于湿),另一方面,硬则由于干;因为变得坚固了的东西就是硬,而坚固则是干。干与湿有多层含义。既然湿与潮都相反于干,而坚固与干又都相反于湿。但所有这些均是从我们开初说过的干与湿中推导出的。因为既然干相反于潮,而潮是表面有外来的湿性,浸泡是湿渗入了核心,干则是排除了外来的湿,那么显然,潮源于湿,与之相反的干来自于最初的干。再者,湿与坚固亦如此;因为湿是在其核心有自己的湿,潮是有外来的湿,坚固是排除了内里的湿;所以,它们一个源于干,一个源于湿。因此显然,所有的其他差异都可归结为最初的四种差异。但这四种不能再归结为更少的了;因为热本质上不是湿和干,湿本质上不是热与冷,冷与干亦既不能彼此推出,也不能从热与湿中推出。所以,它们必然是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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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然元素是四种性质,这四种可以构成六对[54],但对立面自然地不能结合成对(因为同一个事物不可能既热又冷,或既干又湿),那么很清楚,元素性质的结合只是四对,即热与干、热与湿、冷与湿、冷与干。按照理论,这四对要依附于显然的单纯物体,即火、气、水和土;因为火是热与干,气是热与湿(例如气是一种蒸汽),水是冷与湿,土是冷与干。所以,差异有理由被分派给这些第一物体,它们的数目是符合理性的。因为一切主张单纯物体是元素的人,都认为它们的数目或是一,或是二,或是三,或是四。因此,那些说元素只有一种,尔后靠浓厚与稀薄生出其他事物的人,其结果实际上是使本原成了两个,即稀薄与浓厚,或热与冷;因为这些才是造形的力量,作为载体的一只是质料。但那些从一开始就主张元素是二的人(例如巴门尼德的火和土),又使中间元素——譬如气和水——成了它们的混合物。断言元素是三的人亦有同样情形,正如柏拉图在“划分”中所做的一样[55];因为他使“中”成了混合。实际上,主张元素是二和元素是三的人们基本上没有区别,只是前一种人把“中”分成二,后一种人只把它分成一而已。还有些人一开始就宣称元素是四,例如恩培多克勒。但他也把它们合并成二;因为他把其余三种与火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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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火、气以及我们提到的每个物体都不是单纯的,而是混合的。单纯物与它们相似,但却与它们不同,例如,类似于火的只“像火”,但不是火,类似于气的也只“像气”,其余的亦如此。火是热的过度,正如冰是冷的过度一样;因为冻结是冷的过度,升腾是热的过度。所以,假如冰是湿与冷的冻结,火也就会是干与热的升腾了。因此,没有什么东西从冰或火中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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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纯物体是四个,它们就分为两对,各自属于两个处所;因为火与气构成朝向边界移动的物体,土和水则构成朝向中心移动的物体[56]。火与土处于两端,最为纯洁,水与气处在中间,则较混杂。每一对的成员与另一对的相反。水与火相反,土与气相反;因为它们是由相反的性质构成的。但既然它们是四,每个都单纯地各有单一的性质,土更干而不是更冷,水更冷而不是更湿,气更湿而不是更热,火更热而不是更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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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然前面已经确定[57],单纯物体的生成是相互的,同时,依据感觉也能表明,它们是生成的(因为否则,就不会有质变了;既然质变是可触物体性质方面的变化),那么,我们就必须说明:它们相互变化的方式是什么,以及,是每一个都能从另外的每一个中生成呢,还是有些能,有些不能。显然,它们全都自然地相互变化;因为生成就是变成相反面和出于相反面,所有的元素在其相互关系中都有相反面,因为它们相区别的性质是相反的。其中的有些两个性质均相反,例如火与水(因为一个干而热,另一个湿而冷),但有些则只有一个性质相反,例如气与水(因为一个湿而热,另一个湿而冷)。所以很明显,如果一般地看,每个都能从另外的每个中自然地生成,如果个别地看,就不难发现是如何发生的;因为虽然一切都源出于一切,但在变化的速度快慢与难易程度上有区别。彼此间有相符性质的事物变化得快,没有的变化得慢,原因在于,单一比众多变动起来容易些;例如,气源出于火只有一个性质的变化(因为正如我们所说,火是热而干,气是热而湿,所以,如果干被湿克服,就有了气)。再有,如若热被冷克服,水就生成于气(因为气是热而湿,水是冷而湿,所以,如果热变化,就有了水)。同样的方式,土源出于水,火源出于土;既然每对的二者都各有相符的性质:水是湿而冷,土是冷而干,所以,如果湿被克服,就有了土。再者,既然火是干而热,土是冷而干,假如冷被克服,就从土中有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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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显然,单纯物体的生成是循环式的,这种变化方式最容易,因为在接续着的元素中,存在着相符的性质。然而,从火到水,从气到土以及从水和土到火和气的变化虽然可能,但却困难得多,原因在于变化的性质更多。因为如果火源生于水,冷和湿都必须被摒除;如果气源生于土,冷和干必须被摒除。同样,如果水和土源生于火和气,二者的性质也必然改变。这种方式的生成要花较长时间;假如每方的一个性质被摒除,变化虽容易些,但不是相互的,而是从火和水中,会有土和气,从气和土中,有火和水。因为当水的冷和火的干被摒除时,就有气(既然火的热和水的湿保留下来了);当火的热和水的湿被摒除时,就有土,因为火的干和水的冷保留下来了。同样道理,火和水源出于气和土。因为当气的热和土的干被摒除时,就有水(既然留下来的是气的湿与土的冷);当气的湿和土的冷被摒除时,就有火,既然气的热和土的干留下来了,而火正是由这两种性质构成的。火的生成方式是被感觉所确认的;因为火焰是最显见的火,但火焰是燃烧着的烟,而烟是由气和土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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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两个元素处在接续的顺序中时,元素不可能从其中一个的一种性质的摒除中变成任何东西,因为在二者中留下的或是相同的,或是相反的性质;从这些性质中,没有什么物体能够生成。例如,如果火的干和气的湿被摒除,就什么结果也没有,因为热留在二者之中;而是相反,假如把热从二者中摒除,把对立面,即干和湿留下来。其他性质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在一切接续的元素中,都包含着一个同一的和一个相反的性质。所以,同时也很明显,当从一个变成一个时,元素的生成是由一种性质的摒除引起的,而当从两个变成一个时,元素的生成则由多种性质的摒除所引起。现在,我们已经说明了,一切元素都由一切生成,也说明了它们的相互变化发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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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让我们下面接着讨论它们的有关问题。如果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水、气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是自然物体的质料,那么,它们必然或者是一,或者是二,或者是更多的数目。它们不能全都是一,例如,不能全都是气、水、火或土,因为变化是进入相反面[58]。因为假如全是气,而如果气持续存在,那么,就会出现质变,而不是生成。此外,也无人会这样认为:水同时是气或其他任何元素。否则,就将有某种相反的、不同的性质,而且,这种相反性的另一方就会属于另一元素,例如,热会属于火。然而,火肯定不是“热气”;因为这类变化是质变,也不为观察所窥见。同时,如果气再从火中生出,就会是由于热变成它的相反面。因此,这个相反面将属于气,而气则会是某种冷的东西。所以,火不可能是热气;因为否则,同一个东西就会既是热的,同时又是冷的了。因此,水与气将是另外某个相同的东西,也就是说,另外某个质料为它们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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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道理也适用于一切元素,即这些元素之中没有一个是万物由以生成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东西也不能。例如某种介于气与水(比气浓厚,比水稀薄)或气与火(比火浓厚,比气稀薄)之间的居间物。因为这个居间物就会既是气,又是火,把相反的性质加在一起了;而在相反者中,一方是缺失;所以,这种居间物——如某些人[59]说的“无定”或“包容”——是绝对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因此,它或者是这些元素中的任一种,或者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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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没有什么可感觉的东西先于这些了,那它们就应是全部。因此,它们必然要么总是保留着,不彼此变化,要么发生变化,或全部变,或有些变有些不变,正如柏拉图在《蒂迈欧》中所写的[60]。前面已经证明,它们必然相互变成;而且,前面也已说过,它们彼此生成的速度快慢不是同一的,因为具有对应性质的那些彼此生成得快,不具有的那些就较慢。所以,如果它们据以变化的对立是一,它们就必然是二;因为质料是它们的中介,是不可感知的和不可分的。但是,既然元素被看到多于二,所以,对立面就至少应是二。既然对立面是二,元素就不应是三,而是四,正如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因为成对的是四。虽然六也是可能的,但由于其中的两个性质是彼此相反的,因此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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