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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的观点是,虽然有感觉物体的质料,但它不分离存在,而是总与对立物在一起,且正是从它那里,才生成出所谓的元素。关于这些问题的更准确说明,我们已在另外的地方作出了[51]。但是,既然第一物体也是以这种方式从质料中推出的,所以,我们也必须说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把虽不分离存在、但却是对立面基础的质料认作本原和第一的东西;因为热不是冷的质料,冷也不是热的质料,载体才是二者的质料。本原首先是潜在的感觉物体,其次是对立面(我的意思是指例如热与冷),第三是火、水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第三类的这些物体彼此相变,不像恩培多克勒和其他人所说的那样[52](因为否则,就不会有质变了),相反,对立面不变。但还必须说明这个问题:什么性质的对立面以及多少种对立面是物体的本原。因为其他的所有思想家虽都假定并使用它们,但却没有说明为什么是这些,为什么恰好是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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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我们是在寻求感觉物体的本原,既然感觉是可触的意思,而可触又是感官触及的东西,那么很明显,并非一切对立都构成物体的形式和本原,只有与触觉相关的才如此;因为正是靠了对立,即触觉方面的对立,事物才区分开。所以,白与黑、甜与苦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感觉对立性质都不构成元素。视觉先于触觉,因此,它的对象也在先。但是,它是可触物体的性质并不是作为可触性,而是由于另外的东西,即使它碰巧自然地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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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触觉的差异和对立面本身,我们首先必须区分它们谁是首要的。下列种种是依据触觉的对立面:热与冷、干与湿、重与轻、硬与软、韧与脆、粗糙与光滑、粗大与细薄。其中的重与轻既不能动作,也不能承受;因为事物并不因动作他物或承受他物的作用而被称为重或轻。但元素必定能相互动作与承受,既然它们混合并变成彼此。另一方面,热与冷、干与湿则是这样的称谓:其中的第一对能动作,第二对能承受;因为热是结合同类事物的(因为分解——他们说它是火的动作——是结合同种事物的,既然其结果是排除异类),而冷却是汇集,把同类的以及不同种的东西结合起来。湿[53]易于变换形状,但不能靠自己的限界来确定,干易于靠自己的限界来确定,但不易变换形状。从干湿之中,可以推出细薄与粗大、韧与脆、硬与软,以及其他差异。因为既然湿没有确定的形状,易于变更,且依随与它接触的东西的形状,那么,能装填什么就是它的特征;细薄的东西也能装填什么(因为它由小的部分构成,而由小部分构成的东西就能装填什么;因为整体与整体接触,细薄物最具这种性质),所以很明显,细薄出于湿,粗大出于干。再有,韧也出于湿(因为韧柔者是以某种方式承受湿的东西,例如油),脆则源于干;因为完全的干就是脆,由于缺少湿,它就变得坚固了。再有,软由于湿(因为软就是自己屈从、但又不改变位置的东西,这正是湿造成的;因此,湿不是软,但软源于湿),另一方面,硬则由于干;因为变得坚固了的东西就是硬,而坚固则是干。干与湿有多层含义。既然湿与潮都相反于干,而坚固与干又都相反于湿。但所有这些均是从我们开初说过的干与湿中推导出的。因为既然干相反于潮,而潮是表面有外来的湿性,浸泡是湿渗入了核心,干则是排除了外来的湿,那么显然,潮源于湿,与之相反的干来自于最初的干。再者,湿与坚固亦如此;因为湿是在其核心有自己的湿,潮是有外来的湿,坚固是排除了内里的湿;所以,它们一个源于干,一个源于湿。因此显然,所有的其他差异都可归结为最初的四种差异。但这四种不能再归结为更少的了;因为热本质上不是湿和干,湿本质上不是热与冷,冷与干亦既不能彼此推出,也不能从热与湿中推出。所以,它们必然是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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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既然元素是四种性质,这四种可以构成六对[54],但对立面自然地不能结合成对(因为同一个事物不可能既热又冷,或既干又湿),那么很清楚,元素性质的结合只是四对,即热与干、热与湿、冷与湿、冷与干。按照理论,这四对要依附于显然的单纯物体,即火、气、水和土;因为火是热与干,气是热与湿(例如气是一种蒸汽),水是冷与湿,土是冷与干。所以,差异有理由被分派给这些第一物体,它们的数目是符合理性的。因为一切主张单纯物体是元素的人,都认为它们的数目或是一,或是二,或是三,或是四。因此,那些说元素只有一种,尔后靠浓厚与稀薄生出其他事物的人,其结果实际上是使本原成了两个,即稀薄与浓厚,或热与冷;因为这些才是造形的力量,作为载体的一只是质料。但那些从一开始就主张元素是二的人(例如巴门尼德的火和土),又使中间元素——譬如气和水——成了它们的混合物。断言元素是三的人亦有同样情形,正如柏拉图在“划分”中所做的一样[55];因为他使“中”成了混合。实际上,主张元素是二和元素是三的人们基本上没有区别,只是前一种人把“中”分成二,后一种人只把它分成一而已。还有些人一开始就宣称元素是四,例如恩培多克勒。但他也把它们合并成二;因为他把其余三种与火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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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火、气以及我们提到的每个物体都不是单纯的,而是混合的。单纯物与它们相似,但却与它们不同,例如,类似于火的只“像火”,但不是火,类似于气的也只“像气”,其余的亦如此。火是热的过度,正如冰是冷的过度一样;因为冻结是冷的过度,升腾是热的过度。所以,假如冰是湿与冷的冻结,火也就会是干与热的升腾了。因此,没有什么东西从冰或火中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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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纯物体是四个,它们就分为两对,各自属于两个处所;因为火与气构成朝向边界移动的物体,土和水则构成朝向中心移动的物体[56]。火与土处于两端,最为纯洁,水与气处在中间,则较混杂。每一对的成员与另一对的相反。水与火相反,土与气相反;因为它们是由相反的性质构成的。但既然它们是四,每个都单纯地各有单一的性质,土更干而不是更冷,水更冷而不是更湿,气更湿而不是更热,火更热而不是更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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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然前面已经确定[57],单纯物体的生成是相互的,同时,依据感觉也能表明,它们是生成的(因为否则,就不会有质变了;既然质变是可触物体性质方面的变化),那么,我们就必须说明:它们相互变化的方式是什么,以及,是每一个都能从另外的每一个中生成呢,还是有些能,有些不能。显然,它们全都自然地相互变化;因为生成就是变成相反面和出于相反面,所有的元素在其相互关系中都有相反面,因为它们相区别的性质是相反的。其中的有些两个性质均相反,例如火与水(因为一个干而热,另一个湿而冷),但有些则只有一个性质相反,例如气与水(因为一个湿而热,另一个湿而冷)。所以很明显,如果一般地看,每个都能从另外的每个中自然地生成,如果个别地看,就不难发现是如何发生的;因为虽然一切都源出于一切,但在变化的速度快慢与难易程度上有区别。彼此间有相符性质的事物变化得快,没有的变化得慢,原因在于,单一比众多变动起来容易些;例如,气源出于火只有一个性质的变化(因为正如我们所说,火是热而干,气是热而湿,所以,如果干被湿克服,就有了气)。再有,如若热被冷克服,水就生成于气(因为气是热而湿,水是冷而湿,所以,如果热变化,就有了水)。同样的方式,土源出于水,火源出于土;既然每对的二者都各有相符的性质:水是湿而冷,土是冷而干,所以,如果湿被克服,就有了土。再者,既然火是干而热,土是冷而干,假如冷被克服,就从土中有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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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显然,单纯物体的生成是循环式的,这种变化方式最容易,因为在接续着的元素中,存在着相符的性质。然而,从火到水,从气到土以及从水和土到火和气的变化虽然可能,但却困难得多,原因在于变化的性质更多。因为如果火源生于水,冷和湿都必须被摒除;如果气源生于土,冷和干必须被摒除。同样,如果水和土源生于火和气,二者的性质也必然改变。这种方式的生成要花较长时间;假如每方的一个性质被摒除,变化虽容易些,但不是相互的,而是从火和水中,会有土和气,从气和土中,有火和水。因为当水的冷和火的干被摒除时,就有气(既然火的热和水的湿保留下来了);当火的热和水的湿被摒除时,就有土,因为火的干和水的冷保留下来了。同样道理,火和水源出于气和土。因为当气的热和土的干被摒除时,就有水(既然留下来的是气的湿与土的冷);当气的湿和土的冷被摒除时,就有火,既然气的热和土的干留下来了,而火正是由这两种性质构成的。火的生成方式是被感觉所确认的;因为火焰是最显见的火,但火焰是燃烧着的烟,而烟是由气和土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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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两个元素处在接续的顺序中时,元素不可能从其中一个的一种性质的摒除中变成任何东西,因为在二者中留下的或是相同的,或是相反的性质;从这些性质中,没有什么物体能够生成。例如,如果火的干和气的湿被摒除,就什么结果也没有,因为热留在二者之中;而是相反,假如把热从二者中摒除,把对立面,即干和湿留下来。其他性质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在一切接续的元素中,都包含着一个同一的和一个相反的性质。所以,同时也很明显,当从一个变成一个时,元素的生成是由一种性质的摒除引起的,而当从两个变成一个时,元素的生成则由多种性质的摒除所引起。现在,我们已经说明了,一切元素都由一切生成,也说明了它们的相互变化发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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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让我们下面接着讨论它们的有关问题。如果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水、气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是自然物体的质料,那么,它们必然或者是一,或者是二,或者是更多的数目。它们不能全都是一,例如,不能全都是气、水、火或土,因为变化是进入相反面[58]。因为假如全是气,而如果气持续存在,那么,就会出现质变,而不是生成。此外,也无人会这样认为:水同时是气或其他任何元素。否则,就将有某种相反的、不同的性质,而且,这种相反性的另一方就会属于另一元素,例如,热会属于火。然而,火肯定不是“热气”;因为这类变化是质变,也不为观察所窥见。同时,如果气再从火中生出,就会是由于热变成它的相反面。因此,这个相反面将属于气,而气则会是某种冷的东西。所以,火不可能是热气;因为否则,同一个东西就会既是热的,同时又是冷的了。因此,水与气将是另外某个相同的东西,也就是说,另外某个质料为它们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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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道理也适用于一切元素,即这些元素之中没有一个是万物由以生成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东西也不能。例如某种介于气与水(比气浓厚,比水稀薄)或气与火(比火浓厚,比气稀薄)之间的居间物。因为这个居间物就会既是气,又是火,把相反的性质加在一起了;而在相反者中,一方是缺失;所以,这种居间物——如某些人[59]说的“无定”或“包容”——是绝对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因此,它或者是这些元素中的任一种,或者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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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没有什么可感觉的东西先于这些了,那它们就应是全部。因此,它们必然要么总是保留着,不彼此变化,要么发生变化,或全部变,或有些变有些不变,正如柏拉图在《蒂迈欧》中所写的[60]。前面已经证明,它们必然相互变成;而且,前面也已说过,它们彼此生成的速度快慢不是同一的,因为具有对应性质的那些彼此生成得快,不具有的那些就较慢。所以,如果它们据以变化的对立是一,它们就必然是二;因为质料是它们的中介,是不可感知的和不可分的。但是,既然元素被看到多于二,所以,对立面就至少应是二。既然对立面是二,元素就不应是三,而是四,正如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因为成对的是四。虽然六也是可能的,但由于其中的两个性质是彼此相反的,因此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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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些问题,前面已讨论过了[61]。但通过下面的考察将表明,既然元素是相互变成的,其中的某个——无论它处于序列的两端还是中间——就不可能是其余的本原。处在两端的元素不会是本原,因为它们是火或土;这个理论与说万物都由火或土构成是相同的。中间的元素也不是本原,正如某些人所认为的,气变成火,也变成水,水变成气,也变成土,即使两端的元素不再彼此变成。因为这个过程必有终止,不会在直线的任何一个方向上推到无限;否则,属于单一元素的对立性质也就会无限多了。用G表示土,H表示水,A表示气,P表示火[62]。如果A变成P和H,就会有一个属于A和P的相反面。设这个相反面是白和黑。再有,如果A变成H,也会有另一个相反面;因为H与P不相同。设这个相反面是干和湿,干用KS表示,湿用H表示[63]。如果白存留,水就会是湿的和白的;如果白不存留,水就会是黑的;因为变化是成为相反面。所以,水必然要么是白的,要么是黑的。设它是第一种,同样,KS(即干)也会属于P。因此,P(火)也能变成水;因为火具有与水的性质相反的性质,既然火开始是黑的,然后是干的,而水先是湿的,后是白的。因此很清楚,一切都可以相互变化,而且,在上面的例子中,G(土)也具有剩下的两个对应的性质,即黑与湿(因为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还未曾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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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问题已讨论了。至于我们打算要证明的论题——过程不能推到无限——,则从下面的考察会表明。如果火(用P表示)不再变回去,而是依次变成另外的东西,例如变成Z,那么,不同于已经说过的另外某个相反面就将属于火和Z;因为已经假定,Z与G、H、A、P四元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不相同。让K属于P,Y属于Z,那么,K也会属于G、H、A、P四者;因为它们相互变成。假定这一点还没有得到证明;但是,这却是显然的:如果Z依次变成另一个元素,那么,另一个相反面就会既属于Z,也属于P(火)。同样,每个添加的元素也会把某种新的相反面赋予前面的元素,所以,如果元素无限多,也就有无限多的相反面属于这个单一的元素。但假如这样,任何元素就既不可能被界定,也不可能生成。因为如果一个源出于另一个,它也必定经过如此多的相反面,甚至更多,所以,成为某些元素的变化将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中介是无限多的话。假若元素无限多,它们必然如此;此外,如若相反面无限多,甚至连由气变成火都不可能;最后,一切元素都会变成一;因为P以上的元素的一切相反面必然属于P以下的那些,反之亦然。因此,它们全都会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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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人或许会对这些人的看法——他们像恩培多克勒一样断言,物体的元素多于一,所以不能相互变成——感到惊异,并会问他们,他们何以能够宣称这些元素是可以比较的。但恩培多克勒说,“因为这些元素是全都相等的……”[64]。如果这意味着它们在量上相等,那么,所有可比较者都必然具有某种同一的东西,凭借它,它们才被度量。例如,如果一杯水相当于十杯气,二者就有某种同一的东西,既然是用同一的单位来度量它们的。但是,如果它们不是在量上可比(即指一个的量源出于另一个的量),而是在能力上可比(例如,如果一杯水与十杯气的冷却能力相等),那么,即使如此,它们也仍是在量上可比,虽然不是作为量,而是作为某种能力。此外,不以量的尺度,而按类推,也应该能比较它们的能力,例如,“正如甲是热的一样,乙是白的”。这个类推,虽然表明的是性质上相似,但却意味着量上相等。如果物体(虽然不能变化)不是依照类推可比,而是按能力的尺度可比,也就是说,由于有相等的或相似的热,一定量的火与大许多倍的气可比,那么,这也是明显荒谬的。因为同一个事物,如果在量上更大,就会有其相应的增长比例,既然属于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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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按恩培多克勒的理论,增长也是不可能的,除非由于添充。因为照他的说法,火靠火而增长,“土增长它自己的躯体,以太增长以太”[65]。这些都是添充;但一般认为,增长物不是以这种方式增长的。对他来说,更为困难的是给符合自然的生成作出说明。因为自然生成的事物全都或者总是,或者一般是以一种给定的方式生成的,某些背离总是或一般地仅仅是自发的和机会的结果。那么,人总是或一般是生成于人,小麦(而不是橄榄)总是或一般是生成于小麦,其原因是什么呢?或者,假如元素被这样地置放在一起,骨头会生成吗?因为按照恩培多克勒的说明,没有什么通过元素的机会结合而生成,而是要按某种比例。那么,其原因是什么呢?显然不是火或土。但也不是友爱与争吵;因为前者只是结合的原因,后者只是分解的原因。这个原因是每一事物的本质[66],不仅是(正如他所说)“被混合物的混合与分离”[67]。机会(而不是比例)也是适于这些情形的名称;因为事物可通过机会而被混合。所以,由于自然而存在的事物的原因是它们有如此这般的条件,而且,每物的本性正是这个,不过,关于它,他什么也没说。因此,关于自然,他没有说什么[68]。此外,它也是每一物的美和善,所以,他把所有的荣誉归于混合。然而,分解诸元素的不是争吵,而是友爱;既然这些元素自然地先于神,也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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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他关于运动的说明也是简单的。因为说友爱与争吵使事物运动是不充分的,除非友爱是这类性质的运动,争吵是那类性质的运动。如果这样的话,他就应该或严格、或随便、或以其他某种方式界定、假定或证明它们的运动性质。此外,既然物体被看见强制地(即反乎自然地)和合乎自然地被运动(例如,火朝上就不是强制的,向下就是强制的),既然合乎自然的东西与强制的相反,而强制的运动实际上又发生了,那么,也就会有合乎自然的被运动。那么,这是否是友爱引起的运动呢?不是;因为相反,合乎自然的运动使土朝下,类似于分解;而且,合乎自然的运动的原因是争吵,而不是友爱。所以,一般地说,友爱似乎更是反乎自然的。除非友爱或争吵确实引起它们的运动,否则,单纯物体自身根本不运动,或完全静止。但这是荒谬的;因为它们显然在运动。因为即使争吵引起分解,以太向上也不是由于争吵,相反,他有时说它仿佛由于机会(“其所以如此,因为它有时碰巧这样流动,虽然经常采取其他的方式”[69]),有时,他又说向上移动是火的本性,但他又断言,以太“在土中扎下了深根”。同时,他也说,宇宙现在在争吵的支配下与过去在友爱的支配下有着同样的秩序。那么,什么是第一运动者和运动的原因呢?显然不是争吵和友爱,相反,它们只是某种运动的原因,如果第一运动者是本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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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假定灵魂由这些元素构成,或由其中的某一种构成,那是荒谬的;因为如果那样的话,灵魂的质变如何发生呢?例如,怎样从文雅变成不文雅?记忆或遗忘是如何发生的?显然,如果灵魂是火,那就只有火作为火的那些特性属于它;如果灵魂是混合的,就只有物体性的特性;但这些特性没有一个是物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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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但是,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另一个学科的任务[70]。关于物体由以构成的元素问题,那些认为它们有某种共同东西或认为它们彼此变成的人,如果他们主张其中的一种观点,就必然接受另一种。另一方面,那些不主张元素相互生成,或一个从另一个生成的人(除了在砖从墙中生成的意义上之外),在说明肌肉、骨头和其他复合物如何从这些元素生成时,必然会陷于困境。我们说的这一点,甚至对于那些主张元素相互生成的人,也是一个问题,即元素之外的某物以什么方式从元素中生成。我的意思是,例如,水能从火中生成,火也能从水中生成,因为它们的载体是二者共同的某个东西;但是,肉和髓也是从它们之中生成的;那么,它们是如何生成的?按照与恩培多克勒持相同观点的人们的主张,它们的生成方式会是什么呢?他们必然认为是组合,就像墙由砖和石头组合而成一样;这个混合由元素构成,但元素保持不变,而是以小的部分彼此并列在一起。这就被假定为是肉和其他复合物从元素中生成的方式。其结果是,火和水不是从肉的任一部分中生成的;例如,虽然圆也许会由一块蜡的这一部分生成,锥形由另一部分生成,但每个形状由蜡的每一部分生成是可能的。这就是水与火二者从肉的任一部分中生成的方式。但是,对于持上述主张的人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只能像砖和石头从墙中生成一样,也就是说,每个生成于不同的地点和部分。同样,那些主张元素有单一质料的人也会碰到某种困难,即某物如何从在一起的二者(例如,冷与热或火与土)中生出。因为如果肉由二者构成,但又不是它们的任何一个,也不是它们在保持不变情况下的复合物,那么,除了由它们复合成的东西是质料外,留下的是什么呢?因为某一元素的消灭要么造成另一个,要么造成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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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冷与热存在着程度的差异,那么,虽然在一个现实地单纯存在时,另一个潜在地存在,但是,当二者都不是完全存在,而是(由于混合各自的优势被破坏)一个是冷的热,另一个是热的冷时,那么,无论是它们的质料,还是相反的任一方,都不是现实地单纯存在,而是居间物;而且,依照其潜能的热甚于冷或冷甚于热,这个居间物按其比例将具有比冷多两倍、三倍或其他比例的热。所以,一切其他物体都是从相反面中或是从元素中(当被混合时)生出的,而元素则是从相反面中生出的,当这些相反面在某种意义上潜在地存在时,当然,不是在质料潜在存在的意义上,而是以上述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生成是混合,另一种方式的生成却是质料。但按本篇起先所定义的[71],相反面也是承受;因为现实的热是潜在的冷,现实的冷是潜在的热,所以,除非它们相等,否则就会相互变成。其他相反面亦如此。因此,首先,元素是变化的,当热成为冷、冷成为热,它们到达中间时,从它们之中,肉和骨头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生成;因为在这里,既无冷也无热。但中间有广延,并不是不可分的。同样,也正是由于在中间,干与湿以及类似的其他性质造成肉、骨头和其他复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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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中心周围地区存在的一切混合物都是由一切单纯物构成的。它们全都含有土,因为每个单纯物尤其大量地在自己特有的地点存在着;它们也含有水,因为复合物必定有确切的限界,而水是单纯物中唯一易于有限界的;此外,如无湿,土就没有聚合力,而湿就把它结合在一起;因为如果把湿完全从土中排除,它就会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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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原因,它们含有土和水。它们也含有气和火。理由在于,气和火是土和水的相反物——在一个实体能与另一个实体相反的意义上,土与气相反,水与火相反。既然生成源出于相反物,而相反的一端已存在了,另一端也必然存在,所以,所有的单纯物都包含在一切复合物中。每个复合物的养分似乎也能证明这一点。因为复合物全都被它们由以构成的养分所滋养,全都被多种养分所滋养。甚至植物,虽然似乎只被一种养分,即水所滋养,但实际上也由多种养分滋养;因为有与水混合的土;所以,农夫们在浇水时也使其混合。既然养分的本性是质料,被滋养者是与质料在一起的形状和形式。有理由认为,其余所有的单纯物都是相互生成的,只有火被滋养,正如以前的哲学家们所宣称的。因为只有火(或者比其余单纯物更甚)的本性是形式,原因在于它自然地朝向限界移动。每个单纯物都自然地朝着自己的位置移动;但它们的形状和形式全在限界中。我们已说明了,一切物体都是由所有的单纯物组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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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既然有些事物是生成和消灭的,既然生成实际上发生在中心周围的地区,那么,我们就必须说明一切类似的生成的本原的数量和性质;因为当我们首先把握了一般理论后,就容易理解特殊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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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与处于永恒和最初序列中的东西在数目上相等,种类上同一;因为一个是质料意义上的,第二个是形状意义上的,此外,第三个也必定存在。因为对于生成的事物来说,两个原因是不够的,正如它们不足以说明最初的东西一样。质料意义上的原因对于生成物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因为有些东西必然存在,例如永恒物,有些必然不存在。其中的前一类不可能不存在,后一类不可能存在,因为它们不可能反乎必然性而另有什么。还有些东西能既存在又不存在,这就是能生成和消灭的事物;因为它们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所以,生成与消灭必然出现在能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事物中。因此,这就是生成之物质料意义上的原因,而在“何所为”意义上的原因则是它们的形状和形式;这就是表明它们每个的实质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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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原因也必定存在,每位先哲虽然都梦幻似地想象过它,但却没人说明过。相反,有些人认为,形式的本性就足以说明生成了,正如苏格拉底在《斐多》中所说的[72]。因为在谴责了其他人没有对此作出说明之后,他假定,存在的有些东西是形式,有些分有形式,而且,每物由于形式而被说成存在,由于分有形式而被说成生成,由于失去形式而被说成消灭。因此他认为,如果这是真的,形式就必然是生成和消灭的原因。另一方面,有些人则以为质料本身是原因;因为正是从质料中,有了运动。然而,这些说法没有一种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形式是原因,为什么它们不总是连续地生成,而是时有时无呢,既然总是有形式和对形式的分有?此外,在有些场合,我们看到原因是另外的东西。因为造成健康的是医生,传播知识的是知识家,虽然健康本身和知识本身以及分有它们的东西也存在;依照其能力而实现的其他活动亦如此。另一方面,如若某人说质料由于其运动而生成,那么,这种说法或许比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些人的观点要符合自然些;因为性质变化的东西和形状改变的东西更是使事物生成的原因,而且,在由于自然的产物以及同样地出于技术的产品中,我们也总是习惯于把能引起运动的东西说成是动作的原因。但是,这一种说法仍是不正确的。因为承受,即被运动乃是质料的特性,而运动,即动作则是另一种能力(这在由于技术和由于自然而生成的事物中都是很明显的;因为水本身并不从自身造成动物,造成床的也不是木头,而是技术)。由于这个理由,所以他们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他们的错误还在于漏掉了更严格的原因;因为他们排除了“是其所是”[73]和形式[74]。此外,正因为他们排除了形式因,他们给物体赋予的力(这些力使物体得以生成)就过于具有工具化的特点了。因为既然(正如他们所说)热的本性是分解,冷的本性是组合,其他每对性质的本性是一方动作,另一方承受,那么,他们说,正是源出于这些,并由于这些,才有了其他一切事物的生成和消灭。但是显然,甚至火本身也被运动和承受。此外,他们的做法无异于某人把生成之物的原因归于锯子和其他工具;因为当锯时,木头必然分开,当刨时,必然光滑,使用其他工具亦有相应的结果。因此,如果这样,火尤为动作和使事物运动,但他们没有看到这一点:火在使事物运动的方式上如何不如工具。在前面的著作中,我们已一般地讨论了原因的问题,现在,我们又对质料和形式作出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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