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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恢复了均等,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这样,人们就说得到了自己的一份,也就是说,得到了相等的一份〔均等就是按照算数比例的大和小的中间〕。正因为如此,才把这样的做法称为公正。它是一种平分,所以有人把公正称为平分,而称裁判者为平分者、仲裁人。如若有相等的两部分,从其中之一取出一部分加到另一部分上去,那么被增加的这一部分就以两部分而大于另一部分。如若从那部分所取出的部分不加在这一部分上去,那么这一部分就只以一部分而大于另一部分,以一部分大于中间,中间则以一部分大于被截取的那一部分。从以上的例子就可以明白,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从过大的取出超过中间的那部分,增加到小于中间的部分上去。设定AA、BB、CC,三者互等,现在从AA取出的部分为AE,加到CC上去的是CD,那么,整个DCC就以CD加CF而大于EA,因此而以CD大于BB。〔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技术,倘若一个患者不做所要做的,不按质按量承受他须承受的,就要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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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和损失这两个词,是从自愿交往中借用来的。一个人的所有多于自己所原有的,就称为所得,他所有的比开始时少了,就称为损失。例如买进和卖出,以及其他为法律所允许的交易。如若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而仍然保持其自身,那么人们就说够本,既不受损失也没有得利。所以,公正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庸,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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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还有些人把公正概括地看作是回报,例如毕达戈拉斯派的人就把公正一般地定义为与他人相互忍让。这种回报既不合乎分配的公正,也不合乎矫正的公正。(然而人们还是希望拉达曼图所说的就是这样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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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使人能承受自身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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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公正就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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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回报和公正是有区别的。例如一个首领打了人,他就不应反过来要挨打。如果被打的是首领,那打人的人就不仅要挨打,还应该受惩罚。此外,在自愿的事情和非自愿的事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然而回报这种德性确是共同交往的维系,它是按照比例原则,而不是按照均等原则。相互联系形成了城邦。要以怨报怨,若不然就要像奴隶般地受侮辱。要以德报德,若不然交换就不能出现。正是通过交换,人们才有共同来往,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崇敬美惠女神的庙宇。以德报德是恩惠所固有的特点。不但他人的恩惠要回报,并且自己也要开始施惠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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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互惠是由交易关系构成的,设定营造师为A,制鞋匠为B,房屋为C,鞋子为D。那么营造师要从制鞋匠那里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给与鞋匠。如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报就随之而来,我们所说的情况也将出现。如果不是这样,交换就不存在。但这并不是说,这种成果不能高于那种成果,而是说应该使这些东西相互对等。这一道理也适用于其他技术。倘使一个患者既不做他要做的事情,也不按质按量地忍受治疗之苦,那就难免死亡。在两个医生之间并不互通,而在医生和农民之间,总的说来,在不相同、不相等的东西之间才互通。应该使这些东西相对等。因此,凡是在交换中的东西,都应该在某种形式上相比较。为了作比较,人们发明了货币,它是作为中间物而出现的。它衡量一切,决定价值的高和低。多少双鞋子等于一所房屋和定量的食品。营造师和制鞋匠之间的比例,也应与鞋子对房屋或食品之间的数量关系一样。如若不是这样,交换就不相通了。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等,不然交往就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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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面所说,一切事物都应用同一种东西来度量,这种东西真正说来就是使用,它把一切联结了起来,如若人们什么也不需要,或者没有同一的需要,也就没有交换或同一的交换。这种使用的交换在习惯上就发明了货币,它的名字叫法币,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存在,而是依据法律而存在。我们可以改变它,也可以废除它。回报只有在使其相等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农民和鞋匠两者成果的对比,正如农民和鞋匠的对比。对这种比例,应该制定一个比价表,才能进行交换。如若不然,双方就会各走极端,使一方占便宜,一方吃亏。只有在对等的条件下,双方才能各得其所,才能相通。只有在这个意义下它们才能相等(农民A、食品C、鞋匠B、鞋匠的产品D与C平等),如若在这里没有回报,也就不能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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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似乎是种把事物联结起来的东西。显然,倘若不在双方相互的,或单独一方的使用推动下,也就不会有什么交换。〔人们输出谷物换回葡萄酒,正如某个人需要一个人所有的东西一样。〕在这里必然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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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使现在没有需要,这个需要是在将来,那么货币就是所预期的交换的保证,因为只要带着它就应该得到所要的东西。货币和其他东西有同样的命运,它也不能永远是相等的,不过总期望更加持久些。一切所需的物品都有一个定价,因而交换将是永远的,相通也将是永远的。货币作为一种尺度,可将一切事物公约,并加以等价化。倘使不存在交换,也就不存在相通,倘使不存在等价,也就没有交换,倘使不能公约,也就没有等价。实在地来说,这样千差万别的事物,是不可能有个公约数的,但对使用来说,这样也就足够了。这里应该有某种东西,它以一定的前提而存在,所以称之为法币。我们用货币来公约万物,所以事物成为可公约的。设定房屋为A,10个米那为B,卧榻为C(设若一所房屋有定价,并定为5米那),那么A就等于二分之一的B。设定一张卧榻为十分之一的B,那么多少张卧榻与一所房屋等价也就清楚了,是5张卧榻。这也可清楚表明,在货币出现之前,交换是怎样进行的,5张卧榻对一所房屋,和5张卧榻的价格并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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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说了不公正和公正是什么,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见得,公正处于做不公正的事情和受不公正的待遇之间。一方面所有的过多,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过少,公正则是一种中庸之道。而不公正则是两个极端。公正还是一个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原则。在分配中,不论是在自己与他人之间,还是他人与他人间,都不是把有益的东西给自己的多,而给同伴的少,对有害的东西则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与他人之间也不两样。不公正和不公正的事情并无区别,都是违反了比例,在有益和有害事物上的过多和过少。它造成了过多和过少,对自己在有益的事物上总是过多,而在有害的事物上则是过少。在对他人时整个地也不两样,不过在两个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与比例相违反。在不公正行为中,最小的是受不公正待遇,最大的是做不公正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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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不公正,每一个的本性是什么,我们就说这样多。至于公正的和不公正的总的说来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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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的人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却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人。那么在各种不公正的事情中,例如,偷窃、通奸、掠劫,做什么样的事才是真的不公正呢?还是不论做什么都没有区别呢?因为一个人可能和一个认识的妇人同眠,但它的起因并不是主动的选取,而是被动的感受,他虽然做了不公正的事,却不能算做不公正的人。一个人偷了东西,但不是一名窃贼,一个人私通了,却不是一个奸夫,在其他事例上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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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是种什么样的关系,前面已经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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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应忘记,我们所探求的不仅是一般的公正,而且是政治的或城邦的公正。这种公正就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有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均等的人之间才有公正,对于那与此不符的人,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政治的公正,而是某种类似的公正。公正只对那些法律所适用的人才存在,法律只存在于不公正的人们中,判决就是公正和不公正的判别。在人群之中如若夹杂着不公正的人,就可能做出不公正的事来(虽然做不公正的事,并非完全是不公正)。总的说来,做不公正的事情总是把好处多归于自己,把坏处少归于自己。所以我们不允许个人的宰治,因为他可以为了自己而成为暴君,而是允许法律的宰治。有领袖维护公正,如若他维护公正也就是维护中间。一个公正的领袖对自己毫不多取(除非按照比例,他自己什么好处也不多占,他是为他人而工作,所以,如前面所说的,公正就是关于他人的善)。因此应该对他有所补偿,这就是荣耀和尊严,有人不以此为满足,他就会成为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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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的公正和父亲的公正,虽然在这里说的有些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总的说来,对自己的所有物,无所谓公正和不公正。奴隶与尚不到独立年龄的孩子,正如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谁也不会有意地来伤害自己,从而对他们是不存在不公正的。所以既非不公正,也非政治上的公正。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为依据而存在的,是在自然守法的人们之中,这对于治理和被治理都是同等的。与孩童和奴隶相比,公正对妇女更合适,这就是家室的公正,它和城邦的公正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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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政治的公正,或者是自然的,或者是传统的。自然的公正对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而传统的公正在开始时,是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订下来,就只能是这样了。例如囚徒的赎金是一米那,做供品只能是一只山羊,而不能用两只绵羊。传统的立法只能对个别事件,例如对布拉西达斯的祭祀典礼,以及各种选举规定。在一些人看来,所有的公正都是如此,而出于自然的东西是不能变动的,对一切都有同等效力,正如火焰一样,不论在波斯还是在希腊都同样燃烧,而他们看到公正却是变动着的。然而,实际并非如此,只在某种意义上如此。对于众神来说似乎并非如此,就是对于我们也有某种以自然为依据的东西。尽管一切都是可变动的,然而有些是出于自然,有些不是出于自然。在那些被认为是可变动的事物中,哪一些是由于自然,哪一些不是由于自然,而是法定的,是由于传统,这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两者同样是可变动的。这种区别也可以用在其他事例上,如右手自然更加有力些,但并不妨碍一切人双手都可以很灵巧。由于传统和方便而为公正的事物,与度量相似,谷物和酒的度量就不是无处不等,而是在批发时大些,在零售时小些。那并非由于自然,而是由于人的公正也是这样,它并不是无处不适用的,所以政体也不都是一样的。不过到处都是合乎自然的、最好的政体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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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法律的规定,对于个别的行为来说,每一条都是普遍的,因为所行的事为数众多,但那些规定每条都是单一的,从而是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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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的行为和不公的事情并不相同。不公正之事依据自然或由人为安排而存在,它是自身同等的,如若行了不公正之事才是不公正行为,在没有被实行之前,它仍然只是不公正的事情。行公正也是这样(然而行公正的意思乃是不公正的矫正,最好是用一个共同的词,称之为公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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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正的各种规定,每一种的性质是什么,数目有多少,与什么东西相关联,这待以后再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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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至于说到做公正的事和做不公正的事,不管做事公正还是不公正,都要有意地来做。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公正的事,也不是公正行为,而是凭着机遇。在行动着的人们,有的人碰巧是公正的,有的碰巧是不公正的。不公正行为和公正行为又有自愿和不自愿的区别。一个人说谎,既是自愿的,它同时也是不公正的行为。正如不公正的事情一样,如若行为不是出于自愿,也不是不公正的行为,在前面我说过,所谓自愿就是一个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他的行为不是无知的,不是既不知道对象是什么,也不知所用的是什么,所为的是什么(例如殴打的是谁,用什么殴打,为什么殴打)。像这样的一些情况,每一种都不是由于机遇,也不是由于强制。例如别人拿着他的手去打另一个人,这不是出于自愿,因为他不能自主。一个被打的人可能是他的父亲,他只知道这里有一个人,或在面前的人中的一个,但并不知是父亲。这一分析同样适用于目的以及全部行为。不自愿行为是不知道,或者虽然并不是不知道,但是身不由己,受到强制。还有许多所知的自然过程,我们行动着,承受着,却说不上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例如老化和死亡。有些行为由于机遇既可以是公正的,也可以是不公正的,某个人虽然不愿,但由于害怕而归还了押金,这样的行为就既不应该说他做事公正,也不应该说是不公正,而是出于机遇。同样,他若并非自愿,而是被强迫着没有归还押金,那就应该说他做不公正的事,或行为不公正,不过这是由于机遇。至于那些自愿的行为,有的是经过选择而做的,有的是未经过选择而做的。经过选择的行为有事先的考虑,不经选择的行为没有事先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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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着三种伤害。由于无知而造成的伤害是过失。也许不知是对什么人,什么事,使用什么,为了什么而就做了。例如,他并不想打,或者用投枪打,为了这个目的,打这个人,而结果却事与愿违(例如,本来只想刺一下,而不是去伤人),或者对象和工具与所想的不同。伤害如若是违反理性而发生的,那就是一种意外;如若虽不违反理性,但并无恶意,那就是误伤(无知的误伤,原因在人自身之内,若在自身之外那就是意外)。最后,如若虽然知道,但并非预谋而造成了伤害,那是不公,或者由于冲动,或者由人们本性所必有的感情,伤害和过失的造成者做了不公正的事情,所以是不公。但并不由于这些而是不公正或恶劣的,因为他们并非出于恶意。伤害不是出于邪恶。如若经过选择而这样做,那就是不公正、丑恶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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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那些出于冲动的行为,要从其是否有预谋来判断,这种主张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些行为的起因并不在于冲动,而在于惹起恼怒的人。再者,问题并不在于一件事情是否发生,而在于它是否公正,而惹起恼怒显然是不公正的。正如在契约的签订中,事实是不需辩论的,除非其中的一方是无赖,想为自己辩解。事实的存在是众所周知的,争论的是公正在谁的方面。这一方面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另一方则加以否认。如若一个人经过选择去伤害他人,他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这件事是不公正的,做不公正事的也是不公正的人。这种事情既违反了比例,也破坏了均等。同样,一个人经过选择去做公正的事情,他就是个公正的人。也就是说,只有在自愿去做的时候,这才是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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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非自愿行为,有的是可以谅解的,有的则不可谅解。对于那些不仅不知道,而且是出于无知的过错,可以谅解。对于那些不是由于无知,或者既无知又为那些非人性之常的激情所驱使而犯的过错,则不可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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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于做不公正的事和忍受不公正待遇已作了充分的区别。有人表示疑惑,是否真就像欧里庇德斯以一种莫名其妙的话所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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