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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杀死自己的母亲,说来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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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有意的自愿,还是无意的不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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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果真是自愿的,或者相反,忍受不公正待遇从来都是非自愿的。同样,做不公正的事是否从来都是自愿的呢?忍受不公正待遇从来都是或自愿或不自愿,还是有的自愿,有的不自愿呢?这一问题同样适用于受公正待遇(因为公正行为全部都是自愿的)。所以,像在个别情况下那样,把受不公正待遇和受公正待遇对立起来,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不自愿的。有人认为受公正待遇全都是自愿的,这并无根据。有些人,接受公正待遇并非出于自愿。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人承受了不公正的事情,就是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吗?还是承受不公正待遇也像不公正的行为呢?两者很可能碰巧会成为公正的一部分。显然这也适用于不公正的事情。因为行事不公正和待人不公正并不是一回事情,正如承受不公正的事情和被不公正对待不是一回事情一样。至于公正行为和受公正待遇也是这样。没有行事不公正的人,也就没有人受不公正待遇。没有行事公正的人,也就没有人受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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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一般说来,行事不公正就是有意地伤害人。而有意的伤害,就是明知被伤害的是什么人,用什么工具,以什么方式。而一个不能自制的人,会有意地自己伤害自己,有意地受不公正待遇。那么,就得承认自己可能对待自己不公正(而自己是否可能对待自己不公正,正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此外,一个人由于不能自制,还会有意地去受他人的不公正待遇,从而受不公正对待可以是自愿的。如若这里的规定还不确切,那么,在明知所伤害的是什么人,用什么工具,以什么方式之外,还应补充上“违背了那人的意愿”。这样看来,即使某人有意被伤害,有意忍受不公正待遇,但谁也不会自愿受不公正待遇。因为谁也不会甘愿受不公正待遇,甚至没有自制力的人也不会甘愿,而是行为和意愿相违背。谁也不会愿意去得到他所认为不好的事情,一个没有自制力的人却做出他认为所不应做的事情。一个人所给予的总是自身所有的东西。正如荷马所说的戈劳考斯给予笛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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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黄金甲胄回报青铜甲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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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百头肥牛而不是九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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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不是受到不公正待遇。因为给予是出于自身,不公正待遇则不是出于自身,而是另一个行事不公正的人。从而,受不公正的待遇,显然是非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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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问题中,我们还想拣出两个来谈谈。分配和所得的多于所值,果然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吗?人是否可以对自己不公正呢?如若在前一种情况,那做事不公正的是分配者,而不是多得者。如若明知并且有意地对他人的分配多于自己,这个人就是对自己做了不公正之事。而这类事情只有那些谦虚知足的人才肯做,贤明的人总是自奉简约。不过这话不能笼统地说,如若凑巧,他得到更多的其他好处,如美誉和各种奖励。而且这个问题,按照对不公正事情的定义也可以解决。谁也不会忍受与自己意愿相违背的事情,所以不会因这种事情而受不公正的待遇。如果有,也仅是点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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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做了不公事情的是分配者,而往往不是多得者。不公正的事并不寓于接受不公正的人中,不公正的始点即是行为的始点。它在分配者中,而不在接受者中。其次“做”这个词有多种含义。例如一种无生命的东西,手以及一个受指使的奴隶杀了人,这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却不是行为不公正。此外,一个出于无知而作出的判断,那就算不得做了不公正的事,这一判断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公正(虽然是不公正,但原始意义的和法律意义的并不相同)。如若明知而作出了判断,那就是不公正了。他自己或者多占了好处,或者过度地报复。正如一个人在分配方面做事不公正,由于这种不公正的判断,他多占了份额,在那种情况下分配土地,实际上他得到的是金钱,而不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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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自己须对所做的不公正事情负责,所以做公正的事也甚容易。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与邻妇同房、殴打伙伴、行贿是容易的,应由自己负责。然而形成做这类事情的习性却是不容易的,不能由自己负责。与此相同,有些人认为,不需要智慧也能知道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因此对法律所颁布的事情并不难适应。但这种公正并不是公正自身,而是凭着机遇。而对怎样行事,怎样分配才是公正,这一工作比知道怎样恢复健康更难。虽然在医疗方面,知道什么是蜂蜜,什么是葡萄酒,什么是芦根,什么是熏炙,什么是开刀是容易的。然而怎样运用它们来治病,用在什么人身上,在什么时刻用,这样的工作完全是医生的工作了。正是由于这样的缘故,人们认为一个公正的人,同样可以做不公正的事,因为公正的人并非不可能有更多个别的不公正行为,如与邻妇同房、打人等等。一个勇敢的人,也难免抛弃武器,左躲右闪,以至逃跑。而一个怯懦的人,做不公正的事(然而除非巧遇)却未必做这类事情。做这类事情是一种习性,正如医生治病并不在于动刀或不动刀,下药或不下药,而是一种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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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存在于那些总是与善同在的人们中,他们所有的有些过多,有些过少。有一些人,对他们来说善事无论如何也是不会过多的,对众神也许就是这样。有一些人,对他们任何一点善都是毫无益处的,如对怙恶不悛的人,对他们所有的善都是有害的。对于一些人,只有一定限度的善,这就是属人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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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接着上面,我们说一说公平和公平的事物,公平和公正是个什么关系,公平的事物和公正的事物有什么关系。既不能笼统地说两者是同等的,看起来也不能说它们是相异的东西。有时公平和公平的事物受到赞扬,人们甚至用公平代替了善良,转而用公平称道其他事物,把更为公平和更加善良相等同。有时这显得有些荒唐,如若在公正之外还有某种公平是可赞美的,那么,或者两者不同,可能公正不是好事,或可能公平不是好事。如若两者都是好事,那么两者就是一回事了。由于这样一些原因,就出现一个似乎难以回答的问题,它们是否都以某种方式是正确的而与自身不相矛盾。公平是种优于公正的公平,虽然它优于公正,但并不是另一个不同的种,公平和公正实际上是一回事情,虽然公平更有力些,但两者都是好事情。问题的困难在于,公平虽然就是公正,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的纠正。其原因在于,全部法律都是普遍的,然而在某种场合下,只说一些普遍的道理,不能称为正确。就是在那些必须讲普遍道理的地方,也不见得正确。因为法律是针对大多数,虽然对过错也不是无所知。不过法律仍然是正确的,因为过错并不在法律之中,也不在立法者中,而在事物的本性之中,行为的质料就是错误的直接根源,就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出现了例外。尽管立法者说了一些笼统的话,有所忽略和出现失误,那么这些缺点的矫正就是正确。如若立法者在场,他自己会这样做,如若他知道了,自己就会把所缺少的规定放在法律中了。所以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于公正,并不是一般的公正,而是由于普遍而带了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这是因为法律不能适应于一切事物,对于有些事情是不能绳之以法的。所以应该规定某些特殊条文。对于不确定的事物,其准则也不确定。正如累斯博斯岛的营造师们的弹性准则,这种准则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与石块的形状相适应的。特殊条文对事物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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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平这里就说清楚了,它就是公正,而且优于某种公正。从而,什么是公平的人也无须多说,他就是经过选择而做那些公正的事情的人。他不墨守成规,领取少于法律所规定的份额。一个公平人的品质就是公平,这只是公正,而不是另一种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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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以上所说,一个人是否能对自己不公正的问题也就清楚了。有一类公正行为全部合乎由法律所规定的德性。例如法律不要人自杀(法律所不要的事情,就是它所禁止的事情)。此外,如若有人违犯了法律有意地进行伤害(为反击而进行的伤害除外),这是做了不公正的事情(所谓有意地,就是他明知所伤害的是谁,用什么工具)。一个人由于愤怒而有意地刺伤自己(这是违反正常理性的),为法律所不容。这样的行为当然是不公正的。然而,是对什么人不公正呢?当然是对城邦而不是对他自己。因为忍受痛苦可以是自愿的,但是谁也不会自愿忍受不公正待遇。这就是为什么,城邦要惩办那些自我毁伤的人,侮辱他,好像他对城邦做了不公的事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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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某件事情上做得不公正,仅只是一件事情上的不公正,而不是全部不公正。(在这里,意义与以上所说有所不同。)这样不公正的人其罪过有一些与怯懦相似,不是全部的罪过,这种不公正显示不出罪过自身。如若在同一事物上某物可同时增加或减少的话,而这件事情却是不可能的,公正和不公正必定出现在不同的人身上。此外做公正的事情必须是自愿的,经过选择而有事先准备。(一个人由于受到虐待而进行同样的报复,这不能说是做了不公正的事。)但是,一个人伤害自己,那么他就既是个受害者又是个害人者。此外,一个人可能自愿地受不公正的待遇。一个人除非做了某种不公的事情,不然谁也不能说他做事不公正。一个人不能与自己的妻子通奸,不会打破自己的门进行掠劫,不会偷盗自己的财物。按照对人是否自愿地被不公正地对待的分析,人是否会自愿地对待自己的问题就整个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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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着证明,被不公正对待和不公正待人,两者都是坏事(一种是少于中间,一种是多于中间)。中间在医术中就是健康,在体育中就是适度。行事不公正总是件坏事,因为行事不公正就要带来邪恶和谴责,或者完全的邪恶,或与此相近的事情。因为并非全部自愿不公正行为都带着邪恶。而被不公正对待则不带邪恶和不公正。被不公正对待就其自身而言不是件什么大的坏事,但这不是说它不会碰巧成为大的坏事,这是无法以技术来决定的。(例如胸膜炎说来比扭伤是更严重的疾病,可是扭伤碰巧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万一由于扭伤跌倒而落入敌人之手,就会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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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打个比方来说,公正并不是自己对自己的关系,而是自身的这一部分对另一部分的关系。但并非所有的公正都是这样,而只有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家长和家属之间的公正才是这样。有人以此为理由对灵魂的理性部分和非理性部分加以区别。人们从这里看出,人似乎能对自己不公正,因为有些部分违背着自己的意愿而忍受着,这仿佛是主宰者和被主宰者的相互关系,对他们也有某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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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正和其他伦理德性,我们就说这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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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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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人们应该选取中庸,既不过度,也非不及。而中庸是作为正确的原理或理性来表述的,我们就来讨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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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说的品质中,正如其他事物一样,都有一个目标,具有理性的人,或者急迫些,或者迟缓些,总是以它为归向。中庸之道,也就是过度和不及的居间者,由于它以正确的理性为依据,就存在某种准则。然而,说一些这类的话当然是真理,但并不说明问题。在另一方面,在那些科学对象的探讨中,说什么不要做得过度,也不要做得不及,更不要松懈,只有中间才是正确理性等等,固然也是真理,但是只知道这一点的人,不会变得更加聪明。例如,一个人只说应该按照医术和懂医术的人所要求的那样,也就不知道到底应该怎样处置身体。所以,对于灵魂的品质,不仅仅要说这类大实话,还要判明正确的理性是什么,这种理性的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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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把灵魂的德性加以区别,有一些我们称之为伦理的德性,另一些我们称之为理智的德性。关于伦理的德性,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关于其余的德性,我们首先说一说关于灵魂的事情。前面已经说过,灵魂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具有理性的,另一部分是无理性的。现在,我们以同一方式对理性加以划分,设定有理性部分也分为二,一部分是考察那些具有不变本原的存在物,另一部分是考察那些具有可变本原的存在物。相应于那些种上不同的对象,每一个都自然要在灵魂上有不同种的部分。因为只有凭借某种相似性,人们才能获得知识。在理性部分中,我们把一部分称为认知的,把一部分称为推算的。推算和考虑是一回事。谁也不会去考虑那些不能变化的事情。所以推算是理性灵魂的一个部分。由于两个部分各有其德性,我们应该确定,其中哪一部分的德性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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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性与固有功用相联,在灵魂中有三种因素主宰着行为和真理,这就是感觉、理智和欲望。在三者之中,感觉决不能是行为的开始点,这从野兽虽然也具有感觉,但与行为无缘的事实就显然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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