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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49 立法者始终应当把中产阶层纳入政体之中,他可以制订出寡头性质的法律,但一定得顾及中产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即便他制订了平民性质的法律,也应该借助这些法律把中产阶层拉拢到政体中来。当中产阶层超过了其余两个阶层或者仅仅超过其中之一时,这种情况下的政体就有可能保持稳定。这样的政体不用担心什么时候富人会与穷人联合起来共同反对执政者,因为他们谁也不会愿意顺从对方,假如有这样一个能为双方共同接受的政体,那将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情,哪里还会去想改弦易辙。而且他们也不能忍受轮番执政的做法,因为他们谁也不信任对方。旁观的仲裁者在一切事情上都能得到双方最大的信赖,而中产阶层便正是这样的一个仲裁者。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经常也会犯错误,不仅给富人们过多的权力,而且还蒙骗平民群众。一时的伪善必然会招致日后的恶果,富人的这种僭越比平民群众的僭越更能瓦解一个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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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51 【13】 各种[寡头]政体用以欺骗平民百姓的方法共有五种,表现在公民大会、各种官职、法庭审判、武装和体育训练上。全体公民均可参加公民大会,然而只有富人不参加时才会被罚款,或者对富人的罚款更多更重。关于各种官职,凡是拥有了规定的财产的人就不许立誓辞谢公职,但穷人却可以这样做。富人们不担任法庭的陪审职司就会被罚款,穷人不出席陪审法庭就不会受罚;或者像加隆达斯的法律一样,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重罚,对穷人则从轻处罚。在有些地方,所有登记在册的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和出席陪审法庭,但是如果登记注册之后他们不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审判,就会招致重罚。这种措施是为了用重罚来吓唬打算注册的人,通过阻止其注册就可以把他们排斥在公民大会和法庭之外。在武器的持有和体育训练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立法。穷人可以不持有任何武器,但富人们不持有武器就会受罚,而且,穷人不参加体育训练不会受罚,而富人倘若不参加就要受罚,结果是富人们由于担心罚款全都接受了体育训练,而穷人们由于没什么可担心的便没有接受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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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53 以上是寡头政体的立法者们采用的欺骗方法,与之相应,平民政体的立法者们也采用了类似的手法。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就可以领取津贴,富人即使缺席也不会受罚。显然,倘若有人想公正地调和两种做法,就应该兼收并蓄,对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罚款。如此一来,所有的富人和穷人就会共同参与政治活动,而假如依照以上做法,政权就会落入贫富双方中的某一方之手。一个这样的政体应该仅仅限于那些拥有重武器装备的人;关于财产要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限额,但是可以通过权衡或考察制订出一个最高限额,以使有资格参加该政体的人数较不能参加的人数为多。如果不对穷人们横施暴虐,或剥夺其财物,他们即使不能分享各种名位也不致图谋不轨。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政府机构的成员并非总是仁慈的。在战争期间,如果穷人们衣食无着,他们就会退缩不前,只有解决了自身的温饱,他们才会欣然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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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55 有些地方的政体不仅包括那些现役人员,而且包括已经退役的人员。马里人的政体就由这两类人员构成,但是各种官职则只有现役人员才能担任。在希腊最早的政体中,继推翻王权之后,战士成了主要的组成部分,这些战士起初都是骑兵,因为在当时的战争中,骑兵代表着城邦的军事实力和优势,而纪律松散的步兵几乎派不上用场;而且古时候尚且没有步兵作战方面的经验和策略,故武装力量均以骑兵为主。随着城邦的扩大,重装步兵的分量增加了,在政体中的地位也有所上升,这正是如上我们所说的共和政体在当时曾被称为平民政体的原因所在。古时的政体,自然会采取寡头制或君主制的形式,其时人口尚少,没有多少属于中产阶层的人,群众人少势微且缺乏组织,只好受治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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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57 以上我们阐明了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政体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在我们讲到的政体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政体存在(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他政体也是一样);此外我们还阐明了各种政体之间有哪些差别和分别出自什么原因,以及对大多数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在其他形式的政体中,哪一些政体与哪一些人相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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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59 【14】 在适当地讨论了上述问题之后,接下来让我合乎顺序地既从共通的方面又单独地围绕个别情况来讨论政体问题。一切政体都有三个部分或要素,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考虑什么样的组合才对个别的政体有利。合理组合这些要素,就必定能得到一个优良的政体。各种组合方式的不同将造成政体形式上的不同。三者之中第一个部分或要素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个要素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它决定应该由什么人来主宰什么人或事,和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选举各类官员,第三个要素决定司法机构的组成。议事机构主管战争与和平、结盟与解盟方面的事务,它还兼管法律、死刑、放逐、没收、官员的选举和审查方面的事务。这些方面的权力必然要么归于全体公民,要么归于某些公民(例如委派给某一名或多名官员,或不同的事务委派给不同的官员),或者把某些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而把另一些事项交付某些公民去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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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61 把一切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具有平民主义性质,平民百姓期求的就是这种平等。而具体的方式可以有许多种,所有人不必同时聚在一处,他们可以一个个地轮流行使这种权力,就像在米利都人特勒克里所创立的政体中一样。在别的一些政体中,行政官员们联合举行会议,审议各项事宜,不过所有公民均可轮流上台执政,从各个部族到城邦的最小部分或单位,直至一一轮到为止。而群众们的集会只限于讨论各种法律以及政体方面的事情,并听取行政官员们的汇报。另外一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一同举行集会,但仅仅限于官员的选举问题、立法方面的问题、战与和的问题以及官员的监督或审查,其他事项则分别由一些特定的官员去审议,这些官员是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或通过抽签产生。再有一种方式是,公民们集会商讨官员的产生和审查方面的一应事宜,并审议战争与结盟等问题,其他各种事情则留待各类官员处置,这些官员尽可能地通过选举产生,他们必须通晓其所掌管的那些事务。第四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举行集会审议一切事项,各类行政官员们没有任何裁决权,仅仅可以做一些初步的裁决[9];今天盛行的最末的一种平民政体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我们把这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比做寡头政体中的强权政体和君主政体中的僭主制或暴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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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63 以上的几种议事方式都具有平民主义性质,而由某些人来审议一切事项就具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这样做同样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当议事人员只须拥有适量的财产并通过选举产生时,由于财产资格要求适中,就会有众多的议事人员,他们会遵从法律而不是试图更改,任何拥有规定的财产数额的人都在政体中享有一席之地,这种形式的寡头政体由于其温和适中颇有几分共和政治的意味。然而当只有某些特定的人选而非全体公民才有资格参与议事时,尽管他们依然像前一种情况一样遵从法治,但寡头主义的特征已经很突出了。当议事人员只是从掌握了议事权的人中间自选自任,且当子女可以继承父辈的权力,并且他们的权力超越了法律时,这种体制必定是彻头彻尾的寡头政体。又如,由特定的人审议特定的事情,例如,战争与和平、官员的审查等事项由全体公民审议,但官员们主管其他一应事宜,这些官员或经选举或经抽签产生[10],这就具有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的性质。假如某些事项交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审议,另一些事项交由抽签产生的官员审议——或者是没有限制条件的抽签,或者是对参加者有筛选条件的抽签,抑或交付选举产生和抽签产生的官员共同审议,那么这类做法就既有贵族政体性质,又有真正的共和政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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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65 以上分述了各种政体的议事机构及方式,按照我们的规定,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有不同的议事方式。以如今被认为最为平民政体的政体而论(我指的是平民的权力在其中超乎法律之上的那种平民政体),对之有利并且能够改进议事职能的方式是采纳各种寡头政体在法庭审判方面所采取的那种方法。在寡头政体中,富人们被期望出席法庭审判,于是就有了罚款的办法;而平民政体则给被期望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平民政体在公民大会方面同样应该采纳这种做法,因为假若所有人都共同参与议事,结果自然会更加妥善;即是说,一方面让平民百姓与著名人士一起议事,一方面也使这些著名人士加入了群众的行列。选举议事人员的做法对平民政体也是有利的,或者采取抽签的方法,从城邦的各部分或阶层中分别抽出相等的人数;倘若平民的人数远远超过了杰出公民的人数,那么就不应对所有人发放津贴,而只应给那些在数量上正好与著名人士成比例的平民发放津贴,换言之,应该以这种办法剔除那些多余的平民。在各种寡头政体中,通常的做法是或者从群众中预先指定一些人担负议事职务;或者像某些城邦那样,设置一类名为筹议官或法监的官职,而公民们则审议这类官员预先审议过的事项,这样一来,平民也享有了议事权,就不会去扰害政体的各项成规。再者,在寡头政体中平民群众在表决时要么赞同当权者的提议,要么不能通过与这些提议相抵触的决议;即或所有公民均可参加商议[11],而真正的议事权却掌握在官员们的手里。而且,与各种共和政体措施相反的措施都可以在寡头政体中采用,群众在表决时可以拥有否决权,但不能拥有赞同或肯定的决议权,他们的决议还须再由官员们加以审定。而各种形式的共和政体的做法正好与此相反,少数人拥有否决权但是没有肯定的权力,在任何时候都是多数人持有肯定的决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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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67 关于作为政体主要构成部分的议事职能,姑且就作这么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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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69 【15】 接下来我们要考察各种官职的分配问题。因为这也牵涉到政体的一个部分或要素,并有着多种多样的差别——在官职的数目、权力的范围、官职的任期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每一种官职都有一定的任期,有的为六个月,有的时间稍短;有的为一年,有的城邦的官职任期更长。应当研究,各种官职的任期应为终身制或长时期还是应为短时期,应由同一些人多次担任同一些官职还是不应允许同一人两次担任同样的官职,而只能有一次任职机会。此外,关于官员的委任也有多种差别,譬如官员应从什么人中产生,由什么人来任命,以及以什么方式任命等等。面对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能够分清各种可能的方式,才能依此确定哪一些方式对哪一些形式的政体有利。再者,什么样的职位可称“官职”?这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设置多种官职,而且并非所有通过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人都可以称为官员。首先以祭司为例,他们就不同于政治上的官员们;再如,合唱队的领班和传令员,甚至包括经过选举产生的出访使节都不算是行政官员。政治上的主管人员有的专管全体公民在某一方面的行为,比如在疆场上指挥全军的将军,或者是专管某一部分公民,比如妇女法监和儿童法监;有的则主管城邦的“家政”,很多地方都有选举产生的谷物主管;还有一些低贱的官职,富人们往往会安排奴隶们担任这些差使。在单纯的意义上,最称得上行政官员的是那些在某些事情上拥有审议、裁决和任命等权力的主管人员,尤其是最后一种主管人员,因为任命更具有统治或当权的性质。不过在实际应用中上述区分并没意义,因为谁也不会为字面上的含义去打一场官司,尽管这些东西在思想方面是有些讲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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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71 一个城邦应有什么性质的官职和应有多少种官职,哪些官职为必需哪些并非必需,这些问题对于构成优良的政体很有用处,而一个考察所有政体尤其是那些小城邦的政体的人会更加看重这些问题。各个大邦可以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设置一类官职,这样做也是必须的,因为大邦的公民为数众多,多设官职才能提供众多的任职机会;因而,大邦中有些官职一个人要离职很长时间才可能再次出任,有些官职一人只能担任一次。当然,由一人专管某一方面的事务比兼管多种事务更为妥当。而在小城邦中,把多种官职合并为少数几种也是必要的,因为小邦中人口稀少,难于让很多人出任诸般官职,从哪里去找足够的人选来接替他们呢?有时候,小城邦也需要有与大邦相同的各种官职和法律,不同的是,一者经常需要这些官职和法律,一者只是经过很长的时间后才偶尔需要它们。因此,完全可以让同一些人兼管多项事务,而这些职责彼此间并无妨碍。在人口稀少的地方,难免会把各类官员一物两用[1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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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73 假如一个人能说出每一城邦必须有多少种官职,以及哪些官职并非城邦必需但也有其用处,那么他就不难知道哪些官职适于合并为一种官职。他还不应忽视,哪一类事情可以由当地官员一并兼管,哪一类事情在全邦内只需由唯一一位官员掌管。以市场的监管为例,应该在不同地方任用不同的官员呢,还是应该在全境内只设一名官员负责所有的市场?又如,官职应当依据事还是依据人来划分?我指的是应当由一人来主管秩序或风化问题还是应由一人主管儿童而由另一人主管妇女。又,对应于各种形式的政体,每一政体的官职的种类彼此间有没有差别?比如,在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中分别执掌权力的官员是否彼此相同,尽管他们并不是从彼此平等或同等的人们中选举出来的,而是分别来自不同的阶层——如贵族政体的官员来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寡头政体的官员来自富人,平民政体的行政官员来自自由人;或者,根据各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不同的政体的官职在种类上是否彼此相异?在有些方面,设立同样的官职对不同的政体的确是有益的,但在另一些方面就不合适了。同样的官职在有的政体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在另外的政体中却只有很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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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75 有一些官职只为某类政体所独有,在其他政体中是见不到的。比如平民政体中就没有筹议会,只有平民性质的议事会;因为应当设立这样一个机构代替平民预先审议各类事务,以免百姓们荒废了本业,然而操纵在少数人手里,这种机构就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而参加预议的人必定只是少数,故预议会只为寡头政体所独有。在两种行政机构都存在的地方,预议会要高于议事会,因为议事会具有平民性质而预议会具有寡头性质。而在极端的平民政体中,平民群众自己举行集会过问一切事项,议事会的权力也就归于消失。倘若公民大会的成员由于领取津贴可以不愁吃穿,他们就会染上开会的习惯,甚至荒废了本业,常常聚集起来商讨诸般事宜,事事都要亲自做出裁决。监护妇女与儿童或其他这类事务的官员就为贵族政体所独有,平民政体则没有(因为怎么可能阻止穷人家的妇女与儿童离家谋生呢?),寡头政体中同样没有,因为富人们的家眷子女过惯了骄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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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77 关于这些事情就讲这么多罢,这里让我们来详细研究官员的任用问题。以三方面的标准去衡量,所有不同的任用方式必然是出自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关联。其中第一个方面是由什么人来任命各类官员,第二个方面是从什么人中间选拔官员,剩余的一个方面是以什么方式任命官员。上述三方面标准中的每一项又可以进一步分出三种差别来:(1)由全体公民或某一些公民来任用行政官员;(2)从全体公民或者从合乎财产、出身、德性等方面规定条件的某些公民中选用官员,或者规定诸如此类的其他条件,就像麦加拉那样,只从被放逐后返回母邦的、曾经同平民主义者作过斗争的人中选用官员;(3)或者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抽签任用行政官员。上述差别还须归类合并,我是说有的官职由某些人任命而有的由全体公民任命,有的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有的通过选举,有的通过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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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79 以上每一种差别又可以分出四种方式。[13]或者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行政官员,或者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通过抽签确定行政官员;又及,从全体公民中选用官员时既可以分部分进行,比如按部族、街坊和祠堂进行,直至所有公民都轮到为止,亦可以一直从全体公民中选用;有时以这种方式有时以那种方式进行(即是说以选举的方式或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再如,若是由某些人来任命行政官员,他们或者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通过选举的办法来任命官员,也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通过抽签的办法来任命官员,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通过选举任命官员,或从某些公民中通过抽签任命官员;或者,某些官员以这种方式产生而另一些官员以那种方式产生——我指的是某些官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而另一些通过抽签产生。于是,除去合二为一的数种方式外,我们一共举出了十二种任用官员的方式。这些方式中,有两种 [14]具有平民性质,即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通过选举或抽签的办法来任命行政官员,或者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即是说有些官员通过选举产生而另一些官员通过抽签产生。又如,不是同时从所有公民中或从某些公民中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或兼取两种方式来一并任命所有的官员,而是有些官员从所有公民中产生而有些从某些公民中产生,有些通过选举有些通过抽签,有些兼取两种方式(我是说既采用选举又采用抽签的方式);以上方式具有共和性质。而有的官职从全体公民中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或通过这两种方式(一些通过选举另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做法就具有寡头性质,兼取两种方式任用官员就更有寡头性质。有的官职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有的从某些公民中选任的做法属于倾向贵族政体的共和政体,或者有些官职通过选举有些通过抽签。某些官职从特定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和某些官职从特定人选中抽签产生(当然这种办法不见得会在寡头政体中出现,但性质还是一样的),是寡头政体的做法,或者由某些人从某些特定的人选中兼以选举和抽签两种方式任用官员。而由某些人从全体公民中或者由全体公民从某些人中选举产生官员的做法就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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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81 以上是任用行政官员的各种不同方式,它们分别对应于各种不同的政体形式。要想知道哪种方式对哪种形式的政体有利或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任命行政官员,就必须清楚各类官职的职权是什么。所谓官职的职权,我指的是诸如财政或防务方面的权力;例如将军的职权就不同于管理市场上契约的官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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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83 【16】 在城邦政体的三个部分或要素中,余下需要考察的就是法庭审判了。我们将依据以上确定的方式进行考察。法庭审判方面的差异也可以用三项标准去衡量:(1)法庭由什么人组成;(2)法庭审理什么事情;(3)法庭的成员以什么方式产生。所谓法庭的组成,我指的是由全体公民组成或由某一部分公民组成;审理对象指的是法庭有多少种形式;任用方式或为选举,或为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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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85 首先让我们来确定到底有多少种形式的法庭。总共有八种形式:一种是审查或监督行政人员的法庭;另一种法庭处置违犯城邦的共同利益的犯罪;再有一种法庭负责处置所有牵涉到政体或城邦社稷的案件;第四种法庭处置由行政官员或私人投诉的刑事案件;第五种法庭处置各种私人契约方面的讼案,这类案件往往相当重要;在上述各种法庭外,还有一种法庭审理凶杀案件,一种审理涉外案件。凶杀案件有数种形式,既可以由同一些法庭审理也可以在不同的法庭中审理;有的凶杀案出于蓄意,有的则是无意的;罪犯业已招供,而审判官员却意见不一;第四种形式的处理凶杀案件的法庭专门审判那些杀人后逃遁他乡后又归来的罪犯,例如据说雅典曾有过的“弗里阿托”[15]法庭,不过这类案例在大的城邦中一直是很少见的。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庭也分成两种,其一受审侨民之间的讼案,其二受理侨民与邦民之间的讼案。此外,在所有上述各种法庭之外,还有第八种形式的法庭,受理私人契约中的细小纠纷,争讼的币额仅在1德拉克玛至5德拉克玛之间,必须得到判决的案件也可能稍大一些,但不需要有多名陪审员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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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87 对于这类审理细小契约讼案、凶杀和涉外案件的几种法庭无须赘述,而前几种关系到城邦政治的法庭则须详加阐述。对这些案件如果处置失当,就会在政体内引起分裂和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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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89 由全体公民组成法庭按以上区分的形式审理一切讼案,必然或者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抽鉴来决定陪审官员,或者有的通过选举有的通过抽签。或者,这些人只能审理某一类案件,依然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产生。这样的话,就有四种任用陪审官员的方式,即使只从部分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也会有同样数目的方式。再者,也可以只从某些公民中通过选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通过抽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抑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选举而在另一些情况下通过抽签;甚至在审理同一些讼案时有的法庭也既采用选举又采用抽签的办法。以上这些方式如我们所说正好与前面提到的那些方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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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91 此外,我们还可以把上述各种任用方式相互合并,比如有些官员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一些从某些公民中选拔,抑或兼取两种办法——譬如同一法庭中的成员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而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而且,选拔的方式也既可以是选举也可以是抽签,抑或兼用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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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93 以上列举了组成陪审法庭的所有可能的方式;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平民政体,即从全体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二种方式属于寡头政体,即由某些公民组成的法庭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三种方式属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即所有的陪审官员之中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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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95 [1]metamanthan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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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497 [2]指柏拉图,见《政治家篇》,302E10—3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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