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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立法者和那些意欲创立某一这类政体的人并不仅仅以建制安邦为最大功业,更重要的是将政体保持下去,因为一个政体持续存在一天、两天或三天倒也不是什么难事。所以,立法者们应该从我们先前关于政体的保持和灭亡的论述中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巩固其政体。一方面要小心防止导致灭亡的因素,另一方面又要确立一系列法律,包括不成文的和成文的,这些法律要尽可能地包容保持政体的方法,并且不要去考虑这种措施是平民主义的或是寡头主义的,以及它使城邦大大地平民化了还是寡头化了。应该看到的是,它能使政体长时间地延续下去。而眼下的那些平民领袖们,为了取悦民众,通过法庭没收了许多财产。由此城邦中的财富阶层必然要奋而反击,立法规定那些被审理的财产不是公家的,不能纳入公库,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于是,行不义之人就不能少去那份小心(因为他们将来都要受到惩罚),附和的群众由于将来什么也得不到,就不那么热心于判决那些被审理的人了。那些公开的审判永远应该尽可能少地进行,诬告陷害之徒要加重处罚,因为被牵连入诉讼的通常都是显贵之人,而不会是平民大众。而且,公民们应该对他们的政体在一切方面尽可能心存善意,如果做不到,至少也不应把他们的统治者当做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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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种平民政体拥有众多的人口,这些人没有津贴就极不情愿出席公民大会,当公共财政收入不足时就给显贵阶层造成了负担(因为所需款项必然要来自征收、没收和法庭不正当的判决所得的财产,这种做法已经导致了许多平民政体的覆灭,所以,在公共财政收入缺乏的地方,应当少举行公民大会,陪审员人数众多的法庭应该减少审理天数(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方面在于,富有的阶层不必担心巨大的开支,即便是这些富人领不到津贴而穷人可以领到;另一方面的好处是,讼案大多可以得到更好的审判,因为富人们都不愿一连数天丢开自己的私人事务,时间一短他们就愿意参与审理了)。当公共收入充足时,要防止那些平民领袖像今天这样作为(他们把盈余的收入分给众人,大家一而再地得到,必然无休止地想再得到,这样周济穷人就好比往漏杯中注水)。而真正的平民主义者应该看到民众极度贫穷是造成平民政体水准低下的原因。因而应设法让平民保持富裕。并且,这对富有阶层也有好处,增长的公共财富可以集中起来分配给穷人,最高可到这种程度,使一个人能够购买一块地产;如果达不到,也至少可以使他能够从事买卖或农耕。如果不能分配到每一个人,也可以依部族或其他什么划分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富人要为必须举行的集会支付津贴,反过来应该为他们免除那些没有实际用处的公共捐款。迦太基的当政者们就推行了有些这类性质的做法,从而受到了平民的爱戴。他们不断地把平民中的某些人送到附属的城镇去发财致富。而且,显贵阶层中心胸慈善、慷慨大度的人常常周济穷人,使他们有了某种生计。塔兰顿人也非常值得效法,他们中通行的一种做法是,让穷人们也能使用富人的财产,这种办法博得了民众的好感。此外,他们把所有的官职分为两类,一类由选举产生,一类依靠抽签;抽签可以便于平民参与,选举则是为了较好地执政。还可以这样来达到这种效果,把同一职位分成两半,既由抽签产生的人又由选举产生的人出任该职。 应当如何组建平民政体,就已经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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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上面的这些论述中大致可以明白,应当如何来组建寡头政体。因为只须从相反的方面来设想将每一种寡头政体比做与平民政体相对立的形式。寡头政体中最好的也是最前面的一种与所谓的共和政体相近似,它区分了两种财产标准,一种财产少些,一种多些,财产少的人只能充任那些主管日常必需的官职,而财产多的人则担任那些更为重要的官职。有了规定财产的人就能获得公民资格。借此让多数平民有公民资格,从而使他们的力量比没有参加进来的人更加强大。而且要不断地从较好的平民阶层中挑选出新的公民。只要采取措施,限制更严一一些,就可以得到另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与最后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相对应,是寡头政体中强权和暴政最为彰著的一种。由于恶贯满盈,就需要处处提防。譬如强健的体格或配备优秀水手的船舶能够多次历经失误和挫折而不因此受到损坏,而病弱之躯或残败的船舶偏又配上糟糕的水手,即使犯最小的错误也会葬送自身。因此,最恶劣的政体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警惕。一般说来,为数众多的人口对各种平民政体起了保护作用(这与依价值而定的公正原则正相反对),与之相反地,寡头政体显然只能凭借良好安定的秩序来维持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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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众最主要地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雇工;与此相应,用于战争的部队也可以分成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在其境内地域适于骑兵作战的地方,天然适合建立起最大的寡头政体(因为那里的居民需要依靠这一政体的强大力量来保障他们的安全,而且只有富有钱财的人才能养得起马匹)。在适于组建重装步兵的地方,可以建立次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因为重装步兵更容易从富人中而不是从穷人中组建);而轻装部队和海军完全适合于平民制。所以,如今在轻装步兵和海军队伍强大的地方一,旦纷争发生,他们经常能挫败寡头势力。这种情况下一个补救的办法可以从某些将军们的做法中找到,他们在骑兵和重装步兵中也配备轻装步兵。正是凭借这一点,平民在同富人的力量竞争中才占了上风,因为轻装步兵比骑兵和重装步兵战斗起来更加敏捷、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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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寡头政体从这些下层人民中组建这样一支队伍,就无异于给自己培植了反对力量。应该按年龄分组,一部分年长一些,另一部分年轻一些,而且要让富家子弟在尚年少时就学着操练一些轻微的轻装步兵的运动,等到他们脱去童稚、长大成人时,就已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轻装步兵了。寡头政体也应该让民众参与进来,或者照我们先前所说,让拥有固定财产的人充当政府官员;或者像在忒拜那样,限于那些脱离了工匠之类的贱业一定时间的人;或者像在马撒利亚采取的判定方法,让有价值的人获得参政资格,不论他们已经在还是不在公民之列。而那些必须由政体之内的成员担任的最重要的官职,应该附加大量的公益捐款,从而使得平民无心问津,并且,看到那些官员们为官职付出了大量的钱财,他们也就觉得可以容忍了。此外,新官上任时,应该大张旗鼓地举办献祭活动,并修建一些公共建筑,这样做是为了让平民也能分享一份快乐,而且平民们目睹城邦为这些奉赠和富丽堂皇的公共建筑装饰一新,就乐于看到这一政体继续存在下去;而显贵阶层也因自己的善施得以名垂于世。然而今天的寡头主义者们的所作所为不仅不同于此,而且正好背道而驰,他们攫取实利不亚于追逐名誉。因此可以很恰当地把这类寡头政体称为缩小了的平民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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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接着要论述的是对种种官职的合理划分,对它们的数量、性质和管辖范围的划分,这些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一个城邦如果不设置必需的官职,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而且如果不设置那些负责维护良好的秩序与和睦气氛的官职,城邦就得不到妥善的管理。在地方小的城邦,就应当少设官职,而在幅员广阔的城邦,就应多设官职,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一样。哪一些官职可以合并,哪一些需要分设,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第一种必需的官职负责管理商市,需要指派某位官员来监察各种契约和维持良好秩序。因为几乎所有的城邦都要从事买和卖,以满足彼此的必需,对此最简便的办法是达到自给自足,人们正是抱着这个愿望才结合于一个政体之内的。接下来的另一个与此相近的官职主管城镇的公共和私人建筑,维护其良好的面貌,保持和维修破旧的房屋和道路,划分各种建筑相互间的界限,这些事情他们要做到处处无可挑剔。此外他们还负责与此类似的所有其他事务。大家把他们称为“城市法监”,在人口繁多的城邦,他们之下分设为数众多的部门,不同的部门由不同的人分任,例如,一些人主管城墙,一些人主管水井或喷泉,一些人主管港口。另一类必需的官职与前一种类似,管辖同类的事务,不过是在城镇之外的乡间,这些官员既被人们称作“乡村法监”,又被称作“林木法监”。在上述三种官职之外,另外一种官职负责征收公共的财政收入,其管辖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别的部门,他们被称为“收钱人”或“司库”。再一类官职负责注册登记各种私人契约和法庭的判决,以及此外的一切诉讼案例和法庭预备审理程序的记录。这一官职有时又分为若干部门,所有部门由一名官员总管,他们被称为“神圣的注册者”、“书记官”或“登记者”,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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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一种官职在所有官职中最为必需也最为艰难,它执行各种司法判决和登记在册的种种罚款,并且负责监管犯人。其艰难之处在于,它招致了许多憎恶,以致如果没有高薪厚酬就没有人愿意出任此职,也没有人愿意严格执行法律。可是这种官职是必要的,因为倘若对于讼案的判决一点也不能生效,它们就什么作用也起不到;而倘若没有这些诉案,社会共同体就不可能维系其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倘若没有实际的执行,结果也是一样。这一类官职最好不要托付给单一的机构,而应由一些人来执行另一些人所定的刑罚,有关登记那些欠交公款者的事务也应依同样的方式来分开执行。而且,对于某些要由这些官员来执行的刑罚,也应交给另外的官员,由后任官员来执行前任所定的刑罚,而在任官员所做出的判决则应由其他官员来执行,例如由城市法监来执行乡村法监所做的判罚,而前者所做的判罚则由别的官员来执行。因为执行刑罚招致的憎恶愈少,其执行就愈能见效。要是让同一些人既是判决者又是执行者,就会招致双倍的憎恨,倘若让他们负责所有的事务,他们就要招致所有公民的憎恶了。在许多地方,对犯人的监管也与实施判决分开,例如在雅典,有所谓的“十一人”负责典狱。所以,将判罚与执行分开,在这类事情上寻求圆通之术的做法是比较妥当的。因为这些事务并不亚于前面所说的实施判罚之类的事务,而事实是那些合适的人选纷纷想方设法逃避此职,但用那些平庸邪恶之辈又很不保险,因为他们自身需要监管更甚于能够监管别人。由此可知,不应固定委托一位官员负责这些事务,也不能让其终身连任此位,但在那些对青年人进行过分组警卫训练的地方,可以从这些青年中选人担任此职,并且让不同的官员轮流执行看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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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必不可少的官职要首先设置,接下来的一类官职在必要性上也不逊于上述官职,在官阶次序上则更高一级,要求具备更多的经验与忠忱。这就是城邦的防卫以及一切军事行动的指挥。无论是在战时还是在和平时期,都需要有人守卫城门和城墙,召集和指挥调遣城邦的公民。有的地方在军事方面设置了应有尽有的官职,有的地方则仅仅设置了少数几种,例如那些很小的城邦在整个军事方面只设有一个官职。人们给这些官员冠以将军或统帅之类的称呼。此外,如果一个城邦拥有骑兵、轻装步兵、弓箭手和海军部队,有时就在每一种部队分设官职,人们称之为海军将领,骑兵将领和轻装步兵将领。这些将领之下又分别设有舰长,骑兵队长和百夫长等职,它们之下还有分职。所有这些官职形式上都从属于一个部门,即战事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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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事方面的官职就说这么多。有一些官职——即使不是全部——要经手巨额的公共款项,故必须设置另外的官职来核算和审查财务事宜,这一官职不插手任何别的事情。人们把这类官员称作“审查官”、“会计”“、稽核”和“财务长官”。在上述全部官职之外,是所有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一官职经常征收赋税款项,在平民当政的地方,负责主持公民大会,因为必须有人来召集城邦的决策者。在一些地方,他们由于主持预先的议程而被称为“筹议官”,而在举行公民大会的地方,更主要地被称为“议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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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城邦政治的官员大致就有这么些,另一种官员则专管宗教事务。例如祭司和祀庙主持,负责保护和修缮开始破旧的神庙和其他一切与祭神有关的建筑。掌管这类事务,有的地方只需一名官员,比如在那些小城邦;有的地方则分别设置许多官职来行使祭祀的职能,比如祭祀主持、坛庙守护、用于祭祀的财物监管等等。与此相近的是任命总管所有那些在法律规定的祭司权限之外的公共献祭事宜的一个官职,有的人把这些官员称为“执政”,有人称之为“君王”,也有人称之为“主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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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种必需的管理职位就有上述这些,可以这样来总结和归类,它们主管宗教事务、军事、财政收入和支出;主管集市、城镇、港口和乡村;主管法庭审判、契约的注册登记、刑罚的执行、犯人的监管和核算审稽行政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最后一类主管公众的议事活动,在城邦闲暇时,尤其是在城邦繁荣时各有一些特殊的职能。有时它们安排得井然有序,譬如监护妇女、保护法律、监护儿童和主管体育训练,在这些事务之外,还管理体育竞赛和狄奥尼索斯节竞赛,如果有其他某些类似的活动,他们也要负责管理。显然,这些权限中有一些与平民主义不相合,例如妇女和儿童的监护,因为穷人们由于没有奴隶,不得不让他们的妇女和儿童去做那些应由仆从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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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有三种不同的官职——有些城邦只选取了最重要的一些官职,即“护法者”、“筹议官”和“议事官”。“护法者”有贵族政体性质,“筹议官”属于寡头制,“议事官”则属于平民制。关于官职的设置,大体的方面我们几乎全部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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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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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想要研究最优秀的政体的人必须首先规定,什么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就必然弄不清楚什么是最优秀的政体。因为只要不出现反常的情况,就可以认为,那些生活在其周围环境所允许的最优秀的政体之下的人具有最优良的行为。因此,首先应当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即对于所有人来说,什么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随后的问题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对于社会共同体与单独的个人来说是同一种呢还是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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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院外的那些讨论中,可以认为我们关于最优良的生活已经说得够多了,此处不妨沿用其论点。由于言真论凿,任何人都不会在任一方面对我们提出异议和非难,善分为三类,即外在诸善,身体中的诸善和灵魂中的诸善,而至福之人拥有全部这些善。任何人都不会说,至福之人压根也不具有勇敢、节制、公正和明智[1],而一有蚊蝇飞过便躲避不迭的人,在饮食方面居然忽生饕餮之欲,或者为了几个铜板便不惜毁掉自己最亲近的朋友的人,心里竟像孩童或神智不健全者一样没有头脑或虚渺。这些说法所有人都会赞同,只是在数量程度和孰主孰次上有所分歧。有些人认为,德性有一些就足够了,可是财富、实物、权力和声名以及一切诸如此类的东西,对他们是多多益善,没有阈限。对他们我们要说,在这些事情上从实际的效果中很容易树立起这一信念:大家都看到了,德性的获得和保持无须借助于外在诸善,而是后者借助于前者;而且,幸福的生活无论是在快乐之中或在人的德性之中,还是在二者之中,都属于那些在品行和思想方面修养有素却只适中地享有外在诸善的人,远甚于属于那些拥有外在诸善超过需用,在德性方面却不及的人。因为在这一点上不能只凭生活经历,显而易见要依据理性来评判。因为外在诸善有其阈限,就像某种工具或一切有用途的东西都有着一个确定的限制一样,超出其阈限就必然会对其拥有者有害,或变得没有用处;而灵魂方面的每一种善,却是愈多超出愈有益处,要在这方面说些什么的话,那就是它不仅高尚而且有用。一般而言,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主张,每一事物的最佳境况取决于它获得那些我们相对于它们而称境况的性质的良好程度。因此,如果灵魂在单纯的意义上对于我们比财物和身体更为珍贵,那么每一事物的最佳境况必然也有与此类似的情况。并且,其他这些事物自然是为了灵魂的缘故才为人们选取的,所有具有良好的实践智慧的人必须如此选取,而不是为了这些事物才选取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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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致同意,每一个人所得到的幸福正好与他具备的德性和实践智慧以及依此行事的能力相等。神可以为此作证:神虽然享有幸福或至福,却丝毫不凭借外在诸善,而是凭借自身及某种本性。这正是由此而来的幸福必然异于幸运的地方,因为灵魂以外的诸善的契因是自发的和偶然的机会,而公正和节制则完全不出于机会或凭借机会。根据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幸福的城邦必定是最优秀的和践行高尚的城邦。当然那些不行高尚之事的人是谈不上行为高尚的,没有德性和实践智慧,无论是城邦还是个人都不可能有高尚之举,因而城邦的勇敢、公正和明智与每一个人的所谓(勇敢)公正、明智与节制具有相同的能力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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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以上述这些作为我们的绪论,因为没有办法不触及这些问题,但也不可能在此透彻研究其所有本己的论证,因为那是另一门学问要做的事情。此外暂且这样假定,最优良的生活对于个人或城邦共同体而言,是具备了足够的需用的德性以至能够拥有[2]适合于德性的行为的生活。如果有人对我们的这些言论并不信服,在这篇论文中暂且不必考虑他们的反对意见,以后我们再专门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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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须论述的是,每一单个的人的幸福与城邦的幸福相同还是不相同。这一点同样十分清楚,因为所有的人都承认是同一种幸福。那些认为一个人的好生活在于财富的人,在整个城邦财富充足时就会感到极大的快乐;那些以暴君的生活为无上荣耀的人,会说最幸福的城邦在于统治尽量多的人民;假如有人同意个人的幸福须借助于德性,那么他会说一个城邦越是善良就越是幸福。这里已经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其一是哪一种生活更值得选取。是依附于某一政体并成为城邦共同体的一员呢,或者是作为一名例外者不过问任何公共政治事务;其二是哪种政体或城邦的哪一种安排[3]最为优秀,是所有人都愿意参加城邦事务,或是有些人不愿意而大多数人愿意参加。这才是政治思想和理论要研究的问题,而个人的意愿则不在研究之列,此外我们只是附带地论及它,故前一个问题不属研究的范围,后一个问题才是这篇论文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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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最优秀的政体必然是这样一种体制,遵从它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对此,那些承认具备德性的生活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的人也会提出质疑,即政治的和实践的生活是否比完全摒绝实际事务的生活更值得选取。譬如思辨者的生活,某些人说只有这种人才是哲学家。人类的生活大致上有两种为热爱名誉、追求德性的人们所偏爱,无论是在以前还是在现在,我所说的两种是指政治家和哲学家的生活。究竟哪一种生活真正可取,这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因为具有良好的实践智慧必然以最善的目标来约束自己,无论是个人还是共同的城邦政体。有些人认为,对周围人的专制统治能产生最极端的不公正,而政治的统治虽然不算不公正,但是给人的舒心适意的生活设置了障碍。另一些人则持与此相反的意见,只推崇实践的和政治的人生,认为离群索居者不如投身公共事务和从事政治活动的人更能将每一种德性付诸行动。还有一些人这样主张,声称唯有独裁的、暴君的统治才是幸福。确实有一些城邦的法律和体制就以此为目标[4],即谋求对邻人的独裁统治。因此,尽管大多数城邦的法律可说是繁复芜杂,但要是说它们有某一目标的话,那就无一例外地是谋求强权。例如在斯巴达和克里特,其教育训导和大部分法律大体上就以战争为基准。而且,所有那些武力强盛到足以进行征战的城邦都崇尚这种武力,例如在斯居泰、波斯、色雷斯和凯尔特的情况就是这样。在有些地方,还有一些法律旨在推行这种武德,例如在迦太基,据说士兵出征多少次就能戴上多少只象征荣誉的袖环。马其顿曾有一条法律规定,尚未杀死过敌人的男子只能在腰间束一根络带;而在斯居泰,没有杀死过敌人的人在庆宴上不得喝某只在众人手中传递的酒杯中的酒。伊卑里亚人也十分好战,他们在死者的陵墓周围树立尖形的石碑,石碑的数目正好与死者杀死的敌人的数目相等。这样的民族真是举不胜举,有的是法律造成的,有的则根源于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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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愿意思考的人眼里,这一点会显得极其奇怪:假如一个政治家的所作所为就是挖空心思谋求对邻人的独裁统治,而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政治家和立法者怎么能做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事情呢?不合法就是不只限于公正的范围之内而进行不公正的统治,而强权专制就是不公正的统治。这一点在其他的知识领域中是看不到的,一名医生或一位舵手要做的事不是去诱劝或强迫他的病人或水手。可是大多数人似乎都认为,政治之术就是专制之术,跟自己有关时人们不说是公正或有利的事情,他们却可以毫无羞耻地加之于其他人。因为他们只是要求对他们自己的公正统治,牵涉到其他人时他们就把公正抛在了脑后。如果在本性上不是一些人需要专制而另一些人不需要专制,那么这种行径就是荒唐的。故假如有些情况下可以这样做,也不应谋求对所有人的专制统治,而应限于那些天生适于受统治的人,正如不论是为了食物还是祭品,我们都不应该以人为围猎的对象,而应当猎取那些适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假设确实可能有一个孤立无邻的幸福城邦,有着受到了良好治理的面貌——要是一个孑然孤立的城邦可以有适宜的法律和妥善的行政治理的话,但这一城邦的体制安排绝不可能以战争或以征服敌人为基调,因为对它根本不会有敌人这类东西。很清楚,所有好战的民族,尽管极力美化和崇尚战争,但战争终究不是所有事物至高的目的,而只能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位精明的立法者会考虑如何使所有的城邦和种族彼此结合在一起,和如何使人们过上优良的生活和尽可能地享有幸福。他制订的有些法规是可以变动的,在与邻邦接壤的地方,立法者需要特别注意,对哪一种邻人应采取哪一种措施,以及如何处理双边的往来。至于一个最优秀的政体应以什么为目的,或许留待以后考察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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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那些既同意以具备德性的生活为最值得选取的生活,在德性的应用方面却持不同态度的人,让我们从这两方面做一番研究。因为有些人无心从政为官,认为逍遥自在的生活与政治家的生活不同,是所有生活中最值得选取的某种生活。另一些人则认为政治家的生活最为优良,他们认为什么也不做就不可能施行善良,而善良的行为与幸福正好是同一回事情。两种人在某些地方均是正确的,但在另外的地方又不正确。前一种人认为自由的生活胜于独裁者的生活,这一点完全正确,因为使用奴隶进行奴役毫无光彩可言,而在日常必需的事务方面发号施令也谈不上高尚。但是,认为所有的官员都奉行独裁与专制就不正确了,因为对自由人的统治和对奴隶的统治有很大差别,换句话说,一些人天生是自由人,另一些人则天生是奴隶。对此,在最前面的论述中我们讲得已经够多了。而且,把消极无为看得高于有所作为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幸福即是行为,并且公正和节制的行为之中有着各种高尚事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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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有人也可以在持上述观点的同时,把权力规定为所有事物中最令人向往的东西,因为权力在握就可以实施大量的高尚行为。这样的话,有能力进行统治的人就应当仁不让,而更应该夺取权力。在权力这一点上,父亲完全不必考虑礼让子女,子女完全不必礼让其父,朋友也不必礼让朋友,因为最优良之物最为可取,而善良的行为是最优良的。这种说法也许有几分道理,假如最值得选取的事物属于劫匪和强盗的话。然而事情不像是这样,他们的前提其实是虚假的。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可能是高尚的,除非行为者胜人一筹,如同男子胜于妇女,父亲胜于儿子,主人胜于奴隶一样。所以,偏离正道的人无论后来成就什么样的功业都无法弥补其先前偏离德性所造成的恶果。因为对于彼此同等的人们而言,高尚和公正存在于共有的部分之中,这就是同等或平等。而对平等的人施以不平等,或对同等的人施以不同等,都是有悖自然本性的。偏离自然本性的事物绝不会是高尚的。因此,如果有什么人在德性和行善良之事的能力方面强于他人,那么大家可以心悦诚服地追随和服从他。不过他必须不仅具备德性,而且能力出众,并以此来指导其实践行为。如果这些我们说得不错,并且幸福即是善良的行为,那么,对于所有的城邦共同体与个人,实践的生活就是最优良的生活。不过实践行为不一定就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样与他人相关,而思想也不一定要仅仅与实践方面的事物或与从行为中产生的结果相关,而毋宁说它是自身完满和为其自身的思辨和沉思。因为善良的行为即是目的,故某一种行为就可能是目的。而我们说起主宰作用的思想较之外部的行为更主要地是一种行为,一种最高级的行为。而且那些自身孤立、选择了一种自立生活的城邦,也未必就是消极无为,因为行为可以按部分进行,于是这样的城邦的各个部分就可以在彼此之间进行许许多多互通的行为。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单独的个人,因为神和单一的宇宙可以享有完美的闲暇,而他们在自身固有的行为之外没有外部的行为。所以,对于每一个人和对于城邦共同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最优良的生活必然是同一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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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了这些绪论,加上前面我们对其他各种政体的论述,现在可以开始讨论剩下的一个首要的问题,即构成一个优良的城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生存手段,就不能产生一个优良的政体。所以我们可以预先设定各种各样的假想条件,但不应包括不可能的条件。我是说,比如众多的公民,以及相应的疆域等。就同织工和船匠等其他制造者一样,应该事先准备好为自己的工作所需的原料(因为原料准备得越好,那么经过技术加工后所得的产品就越上乘),政治家和立法者就应该这样来准备好为他们的工作所必需的特定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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