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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公正者即使被人发觉了也可以逃脱惩罚,或者拖延时间,或者贿赂审判官员;又,假如做出了判罚,也可以逃避赔偿或拖延时间;或者由于身无分文,也就不怕失去什么家当。又如,得到明确的、极大的或即时的利益,然而惩罚却很轻微,不明确或很遥远。又如,没有惩罚能顶得上带来的利益的那些不公正的事情,例如,僭主制。又如,那些不公正的事情获利匪浅,然而惩罚只不过是一顿辱骂。又如,那些不公正的事情反倒带来某种赞许,例如像芝诺那样为父亲或母亲报仇,然而惩罚却不过是罚款、放逐或诸如此类的事情而已。人们做不公正的事就是出于以上两种原因,怀着以上两种想法,但是这些人不是没有差异的,而是彼此品性相反。又如,有些人多次不被发现或逃脱了惩罚,有些人却多次没有成功;在这类情况下,就如同在战场上一样,总有某些人要再谋一搏。又如,那些既图快乐又图钱财的人,然而随后痛苦还是不期而至;这种人是放纵的人,在他们欲求的事情上面都没有节制。与此相反,另一些人已经遭受了惩罚带来的痛苦,然而随后就是时间更持久的快乐和利益;因为有节制的人和更有头脑的人追求的就是这类事物。又如,那些可能被认为是出于机遇、出于必然、出于自然本性或出于习惯做了不公正之事的人,总之,毋宁说这些人是犯了一个错误,而不是犯了罪。又如,那些可望得到公道的人。又如,那些需要某些事物的人;有两种人需要他物:或者像穷困潦倒之人一样需要生活必需品,或者像富人一样需要奢侈品。又如,极有声望之人和声名狼藉之人;前一种人不至受人怀疑,后一种人不可能受到比已有的更多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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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做不义之事的人就有以上这些情况,他们对之施行不义的受害者有以下一些情况。比如,拥有这些人正缺少的必需品、奢侈品或享受品的那些人,无论是在远处还是在近处;在近处很快就可以得手,在远处报复就会来得慢些,例如劫掠迦太基人的希腊人。又如,那些信任他人的不谨慎的和没有戒心的人;因为所有这些人都很容易麻痹大意。又如,那些疏懒之人,因为投诉是一件费心劳神的事情。又如,那些羞怯之人,因为他不愿为得失与人动干戈。又如,多次受害却从不投诉的人,就同谚语中所说的“密细亚猎物”一样。又如,那些从未受害或未曾经常受害的人;因为这两种人都不够警觉,前者是因为没有受过害,后者是因为觉得不会再受害了。又如,那些受到诋毁或容易受到诋毁的人;因为这些人由于怕见法官,不会试图选择投诉,即使他们投诉,也不能让别人相信;这些人是受到仇视和嫉恨的人。又如,那些给害他们的人留有口实的人,害人者可以说这些人的祖辈或他们本人或他们的朋友曾经对害人者自己或自己的祖辈或自己所关心的人做过或者试图要做恶劣的事情,正如俗谚所说:“恶行只需要一个口实。”又如,那些仇敌和那些朋友;因为伤害朋友是容易的,伤害仇敌是令人快乐的。又如,那些没有朋友的人。又如,那些不会说话和办事的人;因为这些人不是不投诉就是同人和解,或者什么东西也争不到。又如,那些花不起时间等待审理或赔偿的人,例如外邦人或自耕农;事情不大他们就得过且过,轻而易举地同人和解。又如,那些做过许多不公正之事的人,或做过别人正对他做的这种坏事的人;因为一个人身受自己惯常对他人所做的那种坏事的祸害,似乎也不算是受到了祸害。又如,那些已经干过坏事,或者曾经想干或正在想干或将来会干坏事的人;因为惩治这种人是令人畅快的和高尚的事情,看起来差不多不算做得出格。又如,人们为了朋友、为了自己倾慕的人、为了自己的情人、为了自己的主人,或者一句话,为了自己生命所系的人去伤害的那些人;又如,我们对之施行了不公正但可望得到酌情宽赦的那些人。又如,我们已经控告了那些人,或与我们有过前隙的人,例如卡利波斯对狄翁所做的事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所作所为似乎算不上不公正。又如,如果他们不抢先动手的话,就将受到他人伤害的那些人,因为已经来不及多想了;正如人们传说,埃涅西得摩斯就曾经把投酒游戏的奖品送给格隆,后者在前者将要动手之前,抢先使一个城邦的人民沦为其奴隶。又如,对他们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后能够使我们另做许多公正之事的那些人,因为我们觉得很容易弥补这种过错,正如帖撒利人伊阿索所说,一个人应当做一些不公正之事,以便能够做许多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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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于做所有人或大多数人都做的不义之事,因为他们觉得这些事情可以得到谅解。人们窃取很容易隐藏的东西,这些东西可以很快处理掉,例如可以吃掉的东西,可以很快改变其外形、颜色或组成的东西;或者是到处都可以藏起来的东西,比如容易搬动且可以藏在窄小的角落里的东西;或者是一个人在作案之前已经拥有了许多与赃物一样的东西,使人很难从中分辨出赃物来。又如,人们做受害者羞于告发的坏事,比如虐待家里的妇女,或者落到自己或孩子头上的虐待。又如,诉诸法律的话则会落喜好诉讼之名的那些事情,这种事情是一些可以得到谅解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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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了行为不公正者的大致情况,不公正行为的性质和种类,以及他们做不公正之事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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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现在让我们首先从这里开始,来划分一切公正的行为或不公正的行为。公正和不公正肯定是相对法律和人而言,其中有两种方式。我所说的法律,一是特殊的法律,一是共同的法律。特殊的法律是指各个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又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共同的法律指的是依据自然本性的法律。存在着所有人都能猜出几分的共同律则,以此可以分为本性上公正或不公正的行为,即使在毫无共同之处、彼此不相熟悉的那些人之间。例如索福克勒斯悲剧中的安提戈涅所说的显然就是这个意思,她说安葬波吕涅克的尸首尽管受到禁止,但却是正义的,因为就自然本性而言这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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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昨天也不是今天,而是永永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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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东西活着,没有人能道出它的由来。[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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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恩培多克勒规劝人们不要杀生,因为这对一些人不是公正的,对另一些人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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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贯穿万物的法则,它一直伸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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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无缥缈的天空和无边无际的大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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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喀达马斯在他的演说辞《梅塞尼亚科斯》中也说过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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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人而言,也有两种规定方式;因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都是相对于人群共同体或相对于共同体的一员而言。所以有两种公正或不公正的行为方式,或者是对一个特定的人而言,或者是对人群共同体而言。通奸或攻击他人仅限于某些特定的个人,拒绝服兵役则是对城邦共同体的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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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公正的行为就可以这样划分,有的相对于人群共同体,有的相对于其他人或其他一些人;让我们重温一下什么是遭受不公正的行为,再继续讨论其余的问题。遭受不公正的行为,是指被一个有意的人施加了不公正的行为,因为前面已经规定过,不公正的行为都是有意的。既然遭受不公正行为的人必然会受到伤害,而且是违背其意志的伤害,那么从前面的论述中就会知道这种伤害是什么。因为前面说过,善的或恶的事物根据其自身就可以区分开,而且有意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因此,所有的控告都必然要针对人群共同体或针对个别的人;被控告者或者是在不知不觉中无意做了不公正的事,或者是有意要明知故犯,后一种情况下被告或者是有预谋的,或者是出于一时的激情。在讨论各种激情时,我们将阐述盛怒的含义,至于蓄意做某事的人是什么样的人,他们的情况如何,前面已经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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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承认自己做过某事,但不会承认诉状或诉状上的指控,例如,承认拿了东西,但不承认是偷窃;承认先动手打了人,但不承认是暴虐;承认同某个妇女交往,但不承认是通奸;承认偷窃,但不承认是渎神,因为那东西不属于神;承认非法侵入,但不承认侵入了公有的土地;承认与敌人交谈,但不承认出卖同胞。鉴于上述情形,有必要明确规定,什么是偷窃,什么是暴虐,什么是通奸,以便在我们要想证明某一行为属于或不属于某种罪行的时候,对眼前的讼案有一个明确的识见。在所有上述事例中,问题都在于确定某一行为是不公正或低劣的,或者并非是不公正的。恶意和不公正存在于人的意图之中,而诸如暴虐或偷窃之类的名称都依附于某种意图;因为即使一个人打了人,也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他都犯了暴虐罪,除非他为了某一目的,比如欺侮别人来为自己寻开心。又如,一个人拿了东西,也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算偷窃,除非是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并且把这东西据为己有。其他各种情况也都与此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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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讲过,公正或不公正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条文可依的,一种是不成文的),以及法律所管辖的行为的范围。不成文的一类行为又分为两种,一种具有过人的德性或邪恶,从而受到赞颂或谴责、称誉或诋毁,以及奖赏;例如,对施惠者的感激,以德报德,匡助朋友,以及所有诸如此类的其他事情;另外一类行为则是各种特殊的成文法没有提到的。因为酌情宽赦似乎是公正的,它是在成文法以外的公正做法。这种做法的产生,是由于立法者有意或无意的结果;无意是指疏忽了,有意是指来不及对这些问题做出规定,而是被迫泛泛地一笔带过,只好限于经常发生的案例,无暇兼顾这方面的案例。而且,立法者实在难于对数不清的案例作出规定,例如可用以伤害他人的铁器的大小和种类等等,要想一一细述它们,人的一生是远远不够的。故若是有些问题无法明确规定,却又不得不对之立法,就只好简单地提一笔;因此,假如一个人举起戴着戒指的手要打或已经打了别人,根据成文法他是有罪的,但实际上他并没有犯罪,这就是需要处分公道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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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即是处分公道的含义,什么样的事情,什么样的人可以或不可以处分公道就很清楚了。对可以谅解的那些事情应处分公道,但是对错误与不公正的行为以及过失不能一概而论;过失是指出于意想不到的且没有恶意的行为,错误是指出于意想的且没有恶意的行为,不公正的行为是指意想之中的有邪恶用心的行为,因为出于欲望的行为是带有恶意的。处分公道是对人们的谅解,不以法律而论,而要考虑到立法者;不拘泥于法律的文字,而要考虑到立法者的用心;不以行为而论,而要考虑到行为者的意图;不以部分而论,而要考虑到整体;不以某个人当时是什么样的人而论,而要考虑到他过去一直或经常是什么样的人。又,要多记住好事,少想坏事;要在好事之中多记住自己受过的恩惠,少想对人施过的恩惠;并要忍耐他人对自己的伤害。又,宁愿诉诸理性而不是诉诸强硬手段。又,宁愿接受调停而不是交付审判,因为调停人着眼于酌情宽赦,陪审员则着眼于法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凡有调停人的地方,一般都是酌情宽赦居多。关于酌情宽赦,就讲到这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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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出于更重大的动机的不公正行为是较大的罪行;因此一些不起眼的事情可以是最严重的罪过,例如卡利斯特拉托控告梅拉诺波斯骗取了祀庙修缮人三枚半奥布卢斯的圣款,然而在一般的讼案中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人们看重的是寓于这些事情之中的可能性,因为偷走三枚半奥布卢斯的圣款的人是什么坏事都可能干得出来的。有时不公正的行为以这种方式显得更大,有时则依伤害的程度而定。假如什么惩罚都不相称,所有的惩罚都抵不上这种罪行,这就是较大的罪行。又如,对其没有什么补救办法的罪行,因为很难或者不可能挽回其造成的恶果。又如,一个人遭受的伤害非法庭判决所能弥补,因为这种伤害无可补救;而法庭判决和处罚不过是一种补救办法。如果已经蒙受不公正行为的人受到很严重的戕害,那么犯罪的人就须受到更重的处罚。譬如,索福克勒斯替遭受暴虐后自杀身亡的欧克忒蒙控诉时说道,他不会提出小于受害者加在自己身上的戕害的惩罚。又如,唯一的、空前的或只有极少数人参与的罪行也是更大的罪行。又如,多次犯同一种错误也是很大的罪行。又如,引起人们去寻求和发现新的禁止办法和惩罚的罪行也是更大的罪行,例如在阿各斯,人们为了惩罚某个犯人通过了一条新的法律,为某些犯人建造了一座新的监狱。更严重的不公正行为还包括,更加野蛮和残忍的行为,更加有预谋的行为;听起来更加令人恐怖而不是令人同情的行为。可以运用下列的这些修辞技巧:说一个人在许多事情上背离了或破坏了公正原则,比如在誓言、承诺、信用和婚约方面;这样就可以大大加重其罪名。又如,说一个人在处罚行为不公正者的地方做了不公正的事情,例如提供伪证的人;因为倘若一个人在法庭上尚且会犯罪,在什么地方他又不会犯罪呢?又如那些极其可耻的罪行;比如一个人伤害了自己的恩人,这就是罪上加罪,既做了坏事又没做该做的好事。又如,背离了不成文的公正原则的罪行;因为不受强制而行为公正的人是较好的人,而成文法是强制性的,不成文的法律才是非强制性的。以另一种方式而论,越是违犯成文法的行为越是严重,因为一个人在面临恐惧和惩罚的情况下尚会犯罪,在不用顾忌惩罚的情况下他怎能不犯罪呢。关于较大或较小的不公正行为,就讲到这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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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所谓不需技巧的说服论证,它们为法庭演说所特有。这些说服论证有五种方式:法律、见证、契约、拷问、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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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讨论法律,指明我们在劝说或劝阻、控告或申辩时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显然,当成文法对讼事不利时,便须利用一切人共同接受的法律,或者争取酌情宽赦,以得到更加公正的处理。而且我们可以说,陪审员发誓按自己最善的识见来做判决,意即不会处处拘泥于成文法。处分公道是永远存在的,不会更改的做法、共同的法律也是一样(因为它依据的是自然本性),然而成文法却经常更改;因此索福克勒斯悲剧中的安提戈涅申辩道,尽管她安葬自己的哥哥违反了克瑞翁的法律,但是没有违反不成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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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昨天也不是今天,而是永永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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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怕触怒任何人……[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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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公正的东西是真实的和有益的东西,但显得是公正的东西则不然,从而成文法也不包括在内,因为它并不是履行了法律的功能。陪审员就好比是一位银器鉴别者,专门识别真正的公正与假冒的公正。我们可以说较有才德的人更愿意利用和遵从不成文的法律,而不是成文法。还可以留心,某种法律是否与另一种颇得好评的法律或者甚至与自身相抵触;比如有一种法律禁止一切契约,而另一种法律只是禁止违法订立的契约。如果对法律条文有争议,就须反复斟酌,看哪一种引申更符合公正和有利的原则,然后照此运用法律。如果法律所针对的事实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法律本身还存在,就应当尽力表明这一点,以此来同这种法律抗争。假若成文法对讼事有利,我们就可以说,陪审员“要按自己最妥善的识见来判决”的誓言并不是为了做出违背法律的判决,而只是为了他们一旦在心中无数、说不出法律的所以然的情况下,不至于犯伪誓的过错。我们还可以说,没有人会选择单纯意义上的善,事实上人人都选择对他自己是善的善;或者说,不用法律就同没有制订这种法律没有什么不同。还可以援引其他各门技术中的情况,比如,在医生面前卖弄聪明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医生的错误所造成的危害比不上不服从统治造成的危害。谁要想比法律更加聪明,这在各种深受赞许的法律中都会被严加禁止。关于法律就做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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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分为两类,即古时的见证与近时的见证。后一类见证中,有一些须承担一定风险,有一些则没有什么风险。所谓古时的见证,我指的是诗人及其他著名人物,他们的见解人所尽知;例如,雅典人以荷马为萨拉米事件的见证人,而不久前忒涅多斯人把科林斯的培里安德洛斯当做见证人来反对西格翁人。克勒奥丰曾援引梭伦的挽歌来诋毁克里蒂阿斯,以证明这一家族很早就有放荡的恶名了,不然梭伦就不会有这样的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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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红头发的克里蒂阿斯听听他父亲的话[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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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见证人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有关,关于未来的事情,则可以以神谕解释者为证。例如,忒米斯托克勒把“木墙”解释成必须迎战敌人的舰队的见证。此外,如前所述,谚语也可用作见证,如劝人不要同老年人交朋友,便可以引证这句谚语:“切莫交好老人”。劝人在杀了孩子的父亲之后再杀掉孩子,就可以引证这句谚语:“杀了父亲却放过孩子的人真是个傻瓜”。所谓近时的见证,是指一些著名人物对某些问题有过断言,就同一些问题发生争执的人可以对此加以引用。例如欧布洛斯在法庭上控告卡瑞斯时,援引了柏拉图[39]影射阿尔克比昂的话:“这个城邦中公开声称自己是坏人的人越来越多了。”另一种见证若是被认为是伪证的话,就会有一定的风险。它们只能用来证明某件事情发生了或没有发生,属实或不属实,而事关案情的性质,比如公正不公正,有利或不利,这类见证就不足为凭了。那些与此案无涉的见证才最为可信。古人的见证即是最可信的,因为谁也没有办法收买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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