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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证的说服作用,在没有见证的时候,一个人可以声称,应该根据或然性来判决,说这就是“按自己最好的识见来判决”的含义。或然性不会被收买来欺骗法庭,自然不会被冠以伪证的罪名。在己方有见证而对方没有见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或然性这东西又无法拿来审问,并且说假如论证便已可以充分说明问题,还要见证干什么呢。各种见证之中,有些是自己方面的,有些是对手方面的;有些是事实方面的,有些是品性方面的;由此明显可见,一个人在什么时候都不会欠缺可资利用的见证。因为倘若没有事实见证——或支持己方或反对对方,我们总还可以找到品性方面的一些见证,以显示己方的正当和对方的猥琐。关于见证的其他方面,比如一个人是朋友还是敌人抑或是中立者,是名声良好还是恶名昭彰抑或是不好不坏,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差别,在这些方面的论证应当依据与我们建立推理论证时所依据的题材相同的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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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种契约,可以通过论证来夸大或贬低其重要性,以此来表明它们可信或不可信。如果契约于己方有利,就要说它们是可信的和重要的,如果它们于对方有利,就要说相反的话。说契约可信不可信,跟处理见证问题的方式毫无二致。因为契约的可信度全在于签约人和保管人是什么样的人。一旦契约得以达成,并且适宜于我们,就应予以夸大,声言契约即是私下的、局部的法律。而且,虽说并不是契约使法律有了约束力量,法律却使得合法契约有了约束力量。总起来看,法律就是某种契约,故谁不遵守或破坏契约,谁就等于是在破坏法律。此外,大多数自愿交易的实现,都以契约为凭据,如果契约失去了约束作用,人类的相互往来就将毁于一旦。其他在此适用的论证也是一目了然。然而假如情况正好相反,契约竟于对方有利,首先,一个人用以同不利于他的法律相抗争的那些论证在这里是适宜的,因为倘若我们一方面认为可以不遵从那些由于制订者的错而显得不妥当的法律,一方面却仍要强迫自己遵守这类契约,那未免也太让人笑话了。或者我们可以说,审判者的任务就是裁定什么是公正的,因而他不应纠缠于契约本身,而应考虑什么才是更加公正的。而且,一个人不能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去篡改正义(因为正义是植根于自然的),而契约则可以通过欺诈或强迫产生。在此之外,还可考虑某一契约是否违背了各种成文法及共同的法律,是否违反本邦或其他地方的成文法,或是否违反了在此之后或之先的其他契约。因为,或者是后订的契约有效而先订的契约无效,或者先订的契约才是正当的而后订的契约纯属欺诈;怎么样管用,我们就尽可以怎么样论证。此外,我们还须着眼于利益问题,看看契约是否与法官的利益相冲突。还存在着诸如此类的其他论证,因为类似的论证几乎是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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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也是一种见证,似乎也是可信的,因为它附带了某种强制。在这方面也不能看出可能采取什么样的说法,以便这种拷问对己方有利时就夸大其重要性,说它是唯一一种真实的见证,若是这种拷问于己方不利而于对方有利时,我们就可以从总的方面道出拷问这种事情的真相,从而把拷问说得一钱不值;因为即使受到强迫,也毫不影响人们既可讲真话又可讲假话这个事实,有的人忍受到底也不讲真话,有的人一受拷问就以假话诬害他人,以求尽快解除皮肉之苦。另一种必要的办法是能够举出为审判者所熟悉的已经发生了的事例。还应当说,拷问得来的口供并不真实,因为有很多人老奸巨滑,或者厚颜无耻,还有不少内心高傲之人,他们能够承受一切逼供刑讯;然而那些怯懦之人和胆小怕事之人,却只有在没有看到种种刑讯之前才能鼓足自己的勇气;由此可以得知,拷问一点也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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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誓言,可分四种情形;因为我们要么提供并接受誓言,要么既不提供也不接受,要么做其中的一件而不做另一件事情,要么提供且不接受或者接受且不提供誓言。此外要注意的一种情形是,在发誓的这人自己或另一方是否已经有过这样的誓言。一个人不愿提供誓言时,便可说人们很容易发假誓;并说对方只要发了誓就可以不付钱了,然而他若不发誓本来是会败诉的。还可以说,自己甘冒由陪审员来审判的风险,因为陪审员总比自己的对手更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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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个人不愿接受誓言,他可以说誓言总是与钱财离不开,说如果自己是一名无赖,马上就可以发誓,因为为了某件事情才做无赖总比什么都不为的无赖要强;并说发誓的人得以胜诉,而没发誓的人却不能胜诉。这样一说,不愿接受誓言就仿佛是出于自身的德性,而不是由于担心伪誓。克塞诺芬尼的话在这里也适用,即“由一位不敬神的人来逼迫敬神的人是不公正的”,这无异于由一位强壮的人逼迫一位孱弱的人去打人或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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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接受了誓言,他又可以说他相信自己,但不相信对方。把克塞诺芬尼的话转过来说,就变成了由不敬神的人提供誓言而由敬神的人接受誓言才是公正的事情;如果自己不愿接受誓言,而法官却得接受了誓言才能判决,自己就会失之鲁莽了。如果人们已提供了誓言,又可以说愿意把事情交给诸神监管是虔敬的,对方其实全无必要指盼其他的审判者,因为我们允许他全由自己判断。而且,对方自己不愿发誓,却认为别的人应该发誓,未免也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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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每一种情形下应如何理论已经清楚了,那么在两两发生的情况下应如何理论同时也就清楚了。例如,若是一个人愿意接受却又不愿提供誓言,或愿意提供却不愿接受誓言,或愿意接受并提供以及既不愿意接受也不愿意提供誓言。因为这样的情况必然是由上述每一种情况合并而成,故必然可以把上面分别说过的话合并起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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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一个人曾经立下了与现在誓言相反的誓言,他就可以说那并不是伪誓,因为不公正的行为是自愿的,而伪誓即是一种不公正,但是在强迫或欺诈之下的行为却是非自愿的。这里的结论是,伪誓在于一个人的用心[40]而不在于其言辞。然而假若争论的对方立过这样的誓言,我们就可以说,不遵守自己的誓言的人可以践踏或毁坏一切,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执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时都要宣誓。还可以说:“他们要求你们这些陪审官信守你们的誓言,而他们自己却不守他们的誓言。”而且,一个人还可以运用其他的夸张手法。关于不属艺术范围的说服论证就讲这么多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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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isteis,为pistis的复数形式,源自动词“相信”,有“确信”、“说服”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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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nthumema,或音译为“恩梯墨玛”。特指与逻辑三段论相对的修辞推论,其结论不一定必然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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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编纂修辞术的人,见1354a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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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题篇》,101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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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分析篇》,第二卷,【23】;《后分析篇》,第一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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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题篇》,第一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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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据第欧根尼·拉尔修等人记载,亚里士多德曾著有此书,但没有留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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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见《前分析篇》,第一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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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ekm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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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ekmar与tekmerion词源相同,意思也相近,peras则指事物的界限或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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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前分析篇》,第二卷,【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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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原文据认为有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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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际上见于《辩谬篇》,【9】,但《辩谬篇》可以当作是《论题篇》的结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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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epideiktikon,来自动词epideiknumi,意为“指明”、“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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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赫罗狄科斯(Herodikos),公元前5世纪塞涅布里亚的一位宣讲运动医学的医生,据说他让他的病人徒步往返雅典与麦加拉之间的路程,约100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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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荷马:《伊利亚特》,i,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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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马:《伊利亚特》,ii,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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