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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可以说,没有狗是不光荣的事情,所以狗能表征荣誉。再如,赫耳墨斯是最可亲近的神,因为只有他才被称为“可亲近的赫耳墨斯”。[43]又如,言辞是最可贵的,因为人被认为是善良的并非由于其财富,而是由于其值得称道[44],因为“值得称道”并非只是一般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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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主题在于对分开的陈述加以合述或对合并的陈述加以分述。因为并不相同的事物常常显得彼此相同;哪一种方式有用,就应当加以采用。这就是欧图德莫斯的论证法,例如一,个人知道在佩赖乌斯有一只三桨战船,因为他分别知道这两样事物。或者可以说认识字母的人也就认识了这个单词,因为字母与单词是同一回事。又如,由于两份这样的量不利于健康,那么一份也就不会有助于健康,因为要是两件好东西合在一起竟然成了一件坏东西,那就显得荒谬了。以这种方式可以构成反驳式推理论证,以另一种方式又可以构成证明式推理论证,即,一件好东西不能由两件坏东西组成。然而,从总体上看这一主题是错误的推理。再者,可以援引波吕克拉底对斯拉苏布罗所说的话,他说后者推翻了三十个暴君,因为他把他们累计起来看。又如塞奥德克泰斯的《俄瑞斯忒斯》中的推论,这一推理立足于分离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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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正的,杀死丈夫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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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被处死,而且儿子也应当替父亲报仇,俄瑞斯忒斯正是做了这两件事情;然而两件事合在一起就不见得仍属正当了。这一推论也可以归咎于省略,因为它没有言明应由谁来处死那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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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主题使用耸人听闻的言辞来建立或消除某种论证。在未能证明对方做过某事的情况下,就用夸张的手法对事情予以渲染,这能表明对方做了此事;若是受指控的人也采用这种夸张手法,那是为了表明自己没有做过此事;而指控者满腔愤怒,则是为了表明对方做过此事。所以这并不是推理论证,因为它使听众对被指控者做没做过此事产生错误的推断,然而他们的推断无从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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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主题来自表征,这一主题同样不属推理证明。例如,设若有人想说“情人们对城邦有益”,便举出这样一个理由:哈尔摩狄俄斯与阿里斯托革通之间的恋情推翻了希帕科斯的统治;或者设若有人想说第奥尼修斯是一个贼,便以他是一名恶棍为理由。这仍然不属推理证明,因为尽管每一个贼都是恶棍,但并非每一名恶棍都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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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主题起因于偶然的事件。例如,波吕克拉底对老鼠的评论,他说它们咬坏了弓弦可真是帮了大忙。或者设若有人想说被邀请去赴宴是最荣幸的事情,便说因为没有被在特涅多斯的阿凯俄斯人邀请去赴宴,阿基里斯曾经大为光火,不过他发火的真正原因应当是感到了不光彩,然而,这只是由于没受到邀请而触发的一个偶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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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主题产生于后果。例如,《阿勒克桑德罗》中说阿勒克桑德罗是一位心志高傲之人,因为他不屑与众人为伍,独自一人住在伊得山下,而心志高傲者正是这样的人,而且他本来也可能被认为是心志高傲之人。又如,若是有人打扮得整整齐齐在夜间四处逛荡,他就是一个放荡的人。同样,穷人在神庙里唱歌跳舞,流浪汉愿住哪里就住在哪里,由于这些事情被认为属于幸福的人,而它们既已属于这些人,那么这些人也就该被认为是幸福的了。然而这些事情在属于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所以这一主题的推论应当归入省略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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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主题产生于以不是理由的东西为理由。例如,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同时或在其之后发生,人们往往认为在一事物之后发生的事物便是出于或由于这事物,尤其是那些在各种政体中谋事的人。例如,德马德斯说德谟斯泰尼的政制是一切灾祸的根源(理由),因为跟随其后的是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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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主题产生于对什么时间与什么方式的省略。例如,说阿勒克桑德罗带走海伦是正当的,因为她父亲给了她选择丈夫的权利。(这一论证之所以错误是)因为这种选择权并非永久不变,而只是限于第一次选择,因为父亲的权威也是在那时终止。又如,设若有人想说殴打自由人是一种暴虐,(其错误也是)因为这种说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成立,而只限于肇事者先动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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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外,还可以从将一般的意义与非一般的、某种特定的意义的争议之中产生出表面的推理来,就像在论辩术或诡辩术中一样。例如在种种辩证法中的论证:不存在是存在的,因为不存在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又如,不可知的东西是可知的,因为不可知的东西之为不可知是可知的。在各种修辞术中也是如此,从并非一般意义而是某种特定意义上的可能性中也能产生出表面的推理论证,然而这种推证并不普遍成立,正如阿伽松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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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说这件事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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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遇上了许许多多不可能的事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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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背离可能性的事物也确有发生,故甚至连背离可能性的东西也是可能的。若是这样,那么不可能的东西也将是可能的了。然而这并非是在单纯的意义上,正如在诡辩术中,由于没有附加情景、关系和方式而形成了不实之词,而在此背离可能性的东西并非是在一般的意义上可能,而是在某一特定的意义上可能一。这主题正好构成科拉科斯的“”修辞术。若是一个人没有可能犯有受到指控的罪行,比如他身体孱弱却被指控犯有暴虐罪,他可以说那是不可能的;即使他有可能犯下此罪,比如他体格强壮,他也可以说那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是人们倾向于认为其可能。同样可以类推其他的情况,因为一个人必定要么有可能犯有受到指控的罪行,要么没有可能;二者都显得是可能的,然而,只有一种是一般意义上可能的,另一种则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可能而是在人们所说的意义上可能。这正是“无理变有理”的含义。在此,人们不喜欢普罗泰戈拉的这句承诺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它不仅虚假而不真实,而且还显得是可能的;除了在修辞术与诡辩术中,在任何一种技术中都没有这样的论证。关于真正的推理论证与表面的推理论证就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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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反驳。反驳既可以是一个反三段论也可以是一个驳议。显然,从相同的主题中就可以构造出反三段论来,因为三段论依据的是可能受到驳斥的意见,而许多意见都是彼此相反的。驳议正如我们在《论题篇》中所说,共有四种方式:它既可产生于论证自身,也可以产生于相似的论证,或者产生于相反的论证或产生于已有定论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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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说的产生于论证自身,是指假如想建立一个推理论证,说爱情是善良的东西,对此可以有两种驳议:或者从普遍的方面说所有为人需要的东西都是邪恶的,或者从某一方面说假如没有邪恶的爱情就不会有“考尼俄斯式爱情”这样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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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来自相反论证的驳议,例如善良之人对其所有朋友都做好事这一推理论证,可以有这样的驳论:一个恶人并不对其所有的朋友都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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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来自相似论证的驳议,设若对方的推理论证是说受害者永远心怀仇恨,可以有这样的驳议:受惠者也并非永远心怀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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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来自著名人物已有判断的驳议,例如设若对方的推理论证是对喝醉了酒的人应予以宽谅,因为他们的错误在于无知,可以有这样的驳议:毕达库斯照此说来就不值得褒扬了,因为他本不该制定法规对错误地喝醉酒的人课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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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论证所依据的题材共有四种,它们是:或然性、例证、肯定的证据或证明、表征。依据或然性的推证乃是依据在多数情况下存在或显得存在的伴随事件。依据例证的推理论证在于通过一件或数件相类同的事件进行归纳,并在这种情况得出普遍的结论,然后再把通过例证得来的结论用于推论部分的或个别的事物。依据肯定的证据或证明的推理论证依据的是必然的(和永远不变的)存在。依据表证的推理论证依据的是普遍地或部分地存在的东西,既可存在也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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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然性及或然的事物并非永久发生而是经常发生,故这类性质的推理论证总是可以为人提出驳议加以反驳,不过这种反驳也总是表面的而不是真实的,因为驳议者没有表明对方的推论是不可能的,而只是表明其并非是必然的。所以,由于推理上的错误这种反驳对于辩护者比对于控告者更有好处。因为控告者通过或然性来证明其论点,然而不可能或者没有或然性跟不必然并不是同一回事,而且以只是经常发生的东西为依据总是可以被人提出驳议,否则它就不成其为或然性了,而会是永久发生的必然的东西。然而判断者认为,若是这样提出反驳,那么要么这种指控是不可能成立的,要么根本就用不着他来判断;正如我们所说,这是推理上的错误。因为,判断者不能仅仅依据必然的东西来做判断,而是还要依据或然的东西,这正是“按自己最好的识见来判断”的意义之所在。所以反驳者只是指出对方的推论并不必然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指明,对方的推论是不可能成立的。若是反驳者的驳议依据的是更加经常发生的事实,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这样的反驳可能有两种方式:或者依据时间,或者依据事例;若是同时依据两者,其反驳就最有效力。因为假如事物以这种方式更经常地发生,它也就更有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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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表征以及依据表征的上述各种推理论证也是可以被反驳的,即使是真有其事,在一开始我们就这样说过了。在《分析篇》中我们已经阐明,任何表征都不能构成逻辑的推理。例证式的推理论证可以以与反驳或然的事实相同的方式来加以反驳。因为一旦我们找到某一并非如此的事例,就反驳了对方的推论,指明其并非属于必然,即使有更多的、更经常的事例不同于我们找到的这一事例。如若对方举出了更多的、更经常如此的事例,就必须与之论战,或者说它们同当下的事件并不类同,或者说在方式上并不类同,或者说确实存在着某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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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肯定的证据或证明或肯定证据式的推理论证却不能这样反驳,即指出它们不能合乎逻辑地推出结论,这在《分析篇》中就已经讲明了。余下的唯一办法就是证明对方所说的事实并不存在。然而一旦对方所说的事实存在并且是一个肯定的证据这一点已经明白无误,那么对方的论证就已经成为无可反驳的了;因为对方所说的一切已变成了一个清楚明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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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夸张与贬抑并不是推理论证的构成要素。所谓的构成要素,与主题指的是同一回事。要素或主题乃是诸多推理论证所归属的东西。然而夸张和贬抑不过是为了表明事物的大与小的推理论证,就像那样用来表明事物的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以及一切其他特性一样。所有这些都是三段论和推理论证要涉及的东西,因而倘若它们中无一能成为推理论证的主题,那么夸张与贬抑也不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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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也不是推理论证的一个属类,因为反驳很显然或者在于提出证明,或者在于提出驳议。反驳者证明与对方的说法相反的结论,例如,假若对方表明事情已经发生了,反驳者就证明事情并没有发生;假若对方说并没有发生,反驳者就说已经发生了。在这点上双方并无区别,因为两者都使用了同一种论证方式,都提出推理论证来表明事情是有还是无。而且驳论并不是推理论证,正如我们在《论题篇》中所说,它不过是表达了某种意见,由此表明对方的推论不合逻辑或设定了某种虚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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