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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81 再也不会有一个兄弟生出来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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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83 若是没有理由可讲,就说自己并不是不知道这些令人难以置信,但是你天生就是这样一种人;因为人们不相信除了有利的事情外一,个人还会甘愿去做其他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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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85 此外,叙述还应取材于那些与激情有关的事情,叙述它们的后果以及人所共知的事情,还有己方与对方的特异之处;例如“他瞪了我一眼走开了”。又如埃斯基奈斯形容克拉图鲁的话:“他发出嗤声并愤怒地挥舞着拳头。”这样叙述就有说服力,因为听众知道了这些之后,就用它们作为他们所不知道的那些事情的标记。在荷马那里可以找到大量这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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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87 她那样说了,那老妇人以手掩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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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89 因为马上就要哭的人会把手放在眼睛上。还应直接展示出你的某种品性,以使观众觉得你是某种人,你的对手又是某种人,不过手法要隐蔽。这并不是什么难事,从报信人那里就可以看出来:我们并不知道他会报告什么消息,尽管如此,还是可以猜出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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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91 叙述应当分散在演说中的许多地方,有时候是不能放在开头的。在公众演说中,几乎用不着叙述,因为没有谁会去叙述将来的事情,而若是有了叙述的话,那将是对过去的事情的叙述,为的是让人们记起那些事情,能够对后来的事情有更好的谋议。这样做也可以是为了谴责或赞颂,不过在这种时候演说的效用就不是议事了。假如叙述让人难以置信,应当承诺其真实性,并立即给出理由,并且照听众愿意接受的那样解释。例如卡尔克诺斯的《俄狄浦斯》中的伊奥卡斯苔在回答那个寻找她的儿子的人的询问时,一直承诺其所说的真实性;又如索福克勒斯剧中的海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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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93 【17】 说服论证应当起到证明作用。既然人们的争论有四种形式,证明也就应该视争论的问题而定。比如,要是人们争论的是某件事情并未发生,那么在审判过程中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提出关于这一点的证明;要是人们争论的是某种行为并非造成伤害,同样需要证明这一点;要是人们争论的是某种行为没有那么严重或者是正当的,可以依照证明关于事情的发生的争论的方式对此做出类似的证明。不过不要忘记,只有在引起争论的那个问题上,争论双方中才必须有一方是恶人;不知道在这里并不成其为一个借口,就像它在关于行为是否公正的争论中那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为此花点功夫,在其他情况下就不应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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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95 在展示性演说中,可以经常采用夸张手法来证明事情是高尚的或有益的。因为事实必定是可信的,它们很少需用证明,只有在它们显得令人难以置信或者在它们被安在其他人头上时才用得上证明。在公众演说中,争辩者可以指出某一提议将会行不通,或者说即使对方所建议的可以行得通,但那将是不公正的或没有益处的或没有对方所说的那么重要。还要注意对方在这件事之外的事情上有没有说过假话,因为那样的假话显得是对方在其他事情上也会说假话的有力证据。例证尤其适用于公众演说,推理论证则比较适用于法庭演说。因为前一种演说讲的是将来的事情,故必然要从已经发生了的事情中寻找例证;而后一种演说涉及的是事情存在还是不存在,它就更需要证明和必然性;因为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具有某种必然性。但是,不能一连讲出一系列的推理论证,而应穿插搀和在其他话之间,否则它们就会相互损害。它们的数量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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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97 朋友,你讲了聪明人会讲的那么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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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599 诗人却没有说“那类话”。而且,不能试图在一切事情上都运用推理论证,否则,你就会像是在做某些哲学家所做的事情,他们推出的结论比他们讲话时所依据的前提还要易懂和易信。在想要激起听众的激情的时候,切忌使用推理论证,因为它们要么会打消听众的激情,要么说了也等于白说。因为一并发生的运动将会彼此抵消,所造成的结果要么是使论证归于消失,要么是削弱了论证。在想要表现性情的时候,也不应试图使演说中有推理论证之类的东西,因为证明中既不包含性情,也不包含意图。然而,在叙述与说服论证中都应该采用格言,因为格言能表现人的性情,如:“我交给了他,尽管我知道‘不可相信他人’”。若是想打动人的情感,就说:“我并不后悔,尽管我受了害;他得到了利益,我却得到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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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01 公众演说比法庭演说更难,这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它涉及的是未来的事情,而法庭演说涉及的是过去的事情,这些事情是已知的,连预言者也知道它们,正如克里特人埃比门尼得所说(这人并不预言未来的事情,而只是预言过去的模糊不清的事情)。而且,在法庭演说中,法律是前提或根据,有了立足点,就容易找到证明的方法。在公众演说中没多少闲话好讲,比如攻击对方的话与介绍自己的话,或者是意在打动听众情感的那些话。如若不是有意离题铺叙,在这种演说中说闲话的机会比在所有其他演说中都要少。所以,在没有话说时,可以仿效那些雅典演说家以及伊索克拉底的做法,他在发表议事演说时就指责别人,如在《泛希腊集会》中指责斯巴达人,在《结盟》中指责卡瑞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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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03 在展示性演说中应当穿插一些赞颂之辞,就像伊索克拉底所做的那样,他总是以这种方式引入一些人物。这也正是高尔吉亚所说的意思,他说他从不至于无话可说;因为假如要谈论阿基里斯,他就赞颂佩里斯,然后再赞颂埃阿科斯,再赞颂神灵;要谈论勇敢也是一样,他会赞颂勇敢所造成的这种或那种结果,或勇敢的这样一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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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05 要是拥有了证明,就应使演说既表现品格又体现证明性质。若是没有推理论证,就只表现性情。一个贤良之人表现自己的德行比表达自己讲话精确要恰当一些。反驳式推理论证比证明式推理论证更加受人欢迎,因为在一切反驳中都能更清楚地展现逻辑推理过程,这是由于把不同的论证并在一起,它们间的对立就更加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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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07 对于对方的答复并不是证明的另外一种形式,而在说服论证中,一方面要用驳议来反驳对方,一方面要依靠推理。在议事演说和在法庭演说中,先讲话的人应当首先提出自己的说服论证,随后再答复对方的论证,预先在反驳中一一将其粉碎。如若对方的论证花样繁多,首先应针对那些直接反对自己的论证,就像卡利斯特托拉在梅塞尼亚的公民大会上所做的那样;他先驳斥了对方可能提出来反对自己的论证,如此才提出自己的论证。后讲话的人则应首先答复对方的论证,利用反驳或反三段论,尤其是在对方的论证受到赞扬的情况下。因为人心若是预先对谁有了偏见,就会对其持拒斥态度,对于演说也是一样,要是对方说过的话博得了它的好感的话。所以要设法让自己将要说的话能在听众的心中安营扎寨,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得把对方说的话从听众心里赶出去。因此,应当同对方的全部论证或最主要的论证,受到赞扬的论证或容易反驳的论证交锋,如此之后再提出自己的说服论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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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09 首先,我要站在女神们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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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11 我(决不相信)赫拉……[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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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13 在这里说话人抓住了对方论证中的最薄弱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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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15 关于说服论证就讲这些。至于性情,既然有一些话用在自己身上或者会招来嫉妒,或者会显得啰嗦,或者会招致驳难,而有一些话用在别人身上或者会像是在责骂,或者会显得粗野,那么,就应当借别人之口来讲这些话,就像伊索克拉底在《菲力浦斯》和《交换财产》中所做的那样,或者像阿尔基洛科斯在谴责人时所做的那样,他在他那首抑扬格的诗里借一个父亲之口来责备其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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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17 没有什么超出意料,没有什么誓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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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19 他还在一首抑扬格诗的开头借木匠卡戎的嘴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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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21 我不稀罕古格斯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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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23 索福克勒斯让海蒙在他父亲跟前替安提戈涅求情时,那些话就好像是从别人的口里说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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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25 有时候推理论证还应采取格言的形式,例如“有头脑的人应该在正得意的时候同人和解,因为这样他们才可能得到最多的好处”,若是以推理论证的形式表述就成了:“如果人们应该在最有利、能得到最多好处的时候同人和解,就应该在自己正得意的时候同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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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27 【18】 关于发问,其最好的时机是在对方所说已经露出了破绽,再提一个问题就可以使其陷入荒谬的时候。例如伯里克利对兰蓬的提问,他向其询问守护女神之秘密教仪的入教方式,兰蓬说一个没有入教的人是不大可能听说过这些事情的;伯里克利又问他知不知道这些事情,他说知道,于是伯里克利再问:“身为一个未入教的人,你是怎么知道的呢?”第二种好时机是在一个命题明显真实,而且通过向对方发问对方显然会承认另一个命题的时候。然而发问者在得到了对方的回答作为自己的前提后,不再追问那个明显真实的命题,却径自抛出自己的结论来。例如苏格拉底在梅内托斯指控他不信神时问后者指的是不是精灵[42]一类的东西,后者承认后,苏格拉底又问精灵是不是神的孩子或神圣的东西,后者说是,于是苏格拉底问道:“有谁相信神的孩子存在却不相信众神存在?”此外的(第三种)好时机是在表明对方的所说自相矛盾或与一般人的意见相悖的时候。第四种好时机是在对方无以答对只好用诡辩式的回答来抵赖的时候。因为对方要是这样回答:“它存在又不存在”,或者“有些存在而有些不存在”,或者“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不存在”,听众就会起哄,认为他已陷入了困境。在其他情况下,就不要企图发问,因为若是招来了驳斥,就显得像是被对方占了上风似的;而且,由于听众智能低下,也不大好提太多的问题。因此推理论证应当尽可能地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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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5629 在回答对方的问话时,遇到含义不明的问题。要用心加以区分,不能笼统作答。对于那些看来会与我们的论证相矛盾的问话,应当在回答中立即予以消解,要赶在对方问下一个问题或推出其结论之前。因为,对方的论证用意何在是不难预先看出来的。关于这一点以及各种方式的反驳,我们从《论题篇》中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倘若对方的结论是以问题的形式提出来的,我们就得阐述自己的理由。例如,索福克勒斯在被佩桑德罗斯问到他是不是像其他预议委员们一样赞成建立“四百人专政”时,他承认了;“是吗?你不觉得那是一件坏事情吗?”他也承认了;“那么说你做了那件坏事?”“是的,”他答道,“因为没有更好的事情可做。”又如那个斯巴达人的情况,当他作为一名监察官接受审查时,审查者问他,在他看来其他监察官之被处死是否公正,他说是;审查者又问:“那么你是不是同他们一起通过了这些方案?”他还是说是;“那么”,审查者说,“你不也该被公正地处死吗?”“噢,不!”他说,“因为他们是接受了钱财才这样做的,而我却不是,我是凭了自己的主见。”由此可知,在得出了结论之后就不应再发问,也不应以问题的形式提出结论,除非真理多半在自己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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