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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演说比法庭演说更难,这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它涉及的是未来的事情,而法庭演说涉及的是过去的事情,这些事情是已知的,连预言者也知道它们,正如克里特人埃比门尼得所说(这人并不预言未来的事情,而只是预言过去的模糊不清的事情)。而且,在法庭演说中,法律是前提或根据,有了立足点,就容易找到证明的方法。在公众演说中没多少闲话好讲,比如攻击对方的话与介绍自己的话,或者是意在打动听众情感的那些话。如若不是有意离题铺叙,在这种演说中说闲话的机会比在所有其他演说中都要少。所以,在没有话说时,可以仿效那些雅典演说家以及伊索克拉底的做法,他在发表议事演说时就指责别人,如在《泛希腊集会》中指责斯巴达人,在《结盟》中指责卡瑞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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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展示性演说中应当穿插一些赞颂之辞,就像伊索克拉底所做的那样,他总是以这种方式引入一些人物。这也正是高尔吉亚所说的意思,他说他从不至于无话可说;因为假如要谈论阿基里斯,他就赞颂佩里斯,然后再赞颂埃阿科斯,再赞颂神灵;要谈论勇敢也是一样,他会赞颂勇敢所造成的这种或那种结果,或勇敢的这样一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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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拥有了证明,就应使演说既表现品格又体现证明性质。若是没有推理论证,就只表现性情。一个贤良之人表现自己的德行比表达自己讲话精确要恰当一些。反驳式推理论证比证明式推理论证更加受人欢迎,因为在一切反驳中都能更清楚地展现逻辑推理过程,这是由于把不同的论证并在一起,它们间的对立就更加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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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方的答复并不是证明的另外一种形式,而在说服论证中,一方面要用驳议来反驳对方,一方面要依靠推理。在议事演说和在法庭演说中,先讲话的人应当首先提出自己的说服论证,随后再答复对方的论证,预先在反驳中一一将其粉碎。如若对方的论证花样繁多,首先应针对那些直接反对自己的论证,就像卡利斯特托拉在梅塞尼亚的公民大会上所做的那样;他先驳斥了对方可能提出来反对自己的论证,如此才提出自己的论证。后讲话的人则应首先答复对方的论证,利用反驳或反三段论,尤其是在对方的论证受到赞扬的情况下。因为人心若是预先对谁有了偏见,就会对其持拒斥态度,对于演说也是一样,要是对方说过的话博得了它的好感的话。所以要设法让自己将要说的话能在听众的心中安营扎寨,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得把对方说的话从听众心里赶出去。因此,应当同对方的全部论证或最主要的论证,受到赞扬的论证或容易反驳的论证交锋,如此之后再提出自己的说服论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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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站在女神们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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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不相信)赫拉……[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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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说话人抓住了对方论证中的最薄弱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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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说服论证就讲这些。至于性情,既然有一些话用在自己身上或者会招来嫉妒,或者会显得啰嗦,或者会招致驳难,而有一些话用在别人身上或者会像是在责骂,或者会显得粗野,那么,就应当借别人之口来讲这些话,就像伊索克拉底在《菲力浦斯》和《交换财产》中所做的那样,或者像阿尔基洛科斯在谴责人时所做的那样,他在他那首抑扬格的诗里借一个父亲之口来责备其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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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超出意料,没有什么誓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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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在一首抑扬格诗的开头借木匠卡戎的嘴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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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稀罕古格斯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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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福克勒斯让海蒙在他父亲跟前替安提戈涅求情时,那些话就好像是从别人的口里说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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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推理论证还应采取格言的形式,例如“有头脑的人应该在正得意的时候同人和解,因为这样他们才可能得到最多的好处”,若是以推理论证的形式表述就成了:“如果人们应该在最有利、能得到最多好处的时候同人和解,就应该在自己正得意的时候同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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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发问,其最好的时机是在对方所说已经露出了破绽,再提一个问题就可以使其陷入荒谬的时候。例如伯里克利对兰蓬的提问,他向其询问守护女神之秘密教仪的入教方式,兰蓬说一个没有入教的人是不大可能听说过这些事情的;伯里克利又问他知不知道这些事情,他说知道,于是伯里克利再问:“身为一个未入教的人,你是怎么知道的呢?”第二种好时机是在一个命题明显真实,而且通过向对方发问对方显然会承认另一个命题的时候。然而发问者在得到了对方的回答作为自己的前提后,不再追问那个明显真实的命题,却径自抛出自己的结论来。例如苏格拉底在梅内托斯指控他不信神时问后者指的是不是精灵[42]一类的东西,后者承认后,苏格拉底又问精灵是不是神的孩子或神圣的东西,后者说是,于是苏格拉底问道:“有谁相信神的孩子存在却不相信众神存在?”此外的(第三种)好时机是在表明对方的所说自相矛盾或与一般人的意见相悖的时候。第四种好时机是在对方无以答对只好用诡辩式的回答来抵赖的时候。因为对方要是这样回答:“它存在又不存在”,或者“有些存在而有些不存在”,或者“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不存在”,听众就会起哄,认为他已陷入了困境。在其他情况下,就不要企图发问,因为若是招来了驳斥,就显得像是被对方占了上风似的;而且,由于听众智能低下,也不大好提太多的问题。因此推理论证应当尽可能地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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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对方的问话时,遇到含义不明的问题。要用心加以区分,不能笼统作答。对于那些看来会与我们的论证相矛盾的问话,应当在回答中立即予以消解,要赶在对方问下一个问题或推出其结论之前。因为,对方的论证用意何在是不难预先看出来的。关于这一点以及各种方式的反驳,我们从《论题篇》中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倘若对方的结论是以问题的形式提出来的,我们就得阐述自己的理由。例如,索福克勒斯在被佩桑德罗斯问到他是不是像其他预议委员们一样赞成建立“四百人专政”时,他承认了;“是吗?你不觉得那是一件坏事情吗?”他也承认了;“那么说你做了那件坏事?”“是的,”他答道,“因为没有更好的事情可做。”又如那个斯巴达人的情况,当他作为一名监察官接受审查时,审查者问他,在他看来其他监察官之被处死是否公正,他说是;审查者又问:“那么你是不是同他们一起通过了这些方案?”他还是说是;“那么”,审查者说,“你不也该被公正地处死吗?”“噢,不!”他说,“因为他们是接受了钱财才这样做的,而我却不是,我是凭了自己的主见。”由此可知,在得出了结论之后就不应再发问,也不应以问题的形式提出结论,除非真理多半在自己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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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嘲笑,它在各种争论中似乎有几分用处。高尔吉亚说,应当用嘲笑去摧毁对方的严肃,用严肃去摧毁对方的嘲笑;他说得不错。嘲笑共有多少种形式,在《论诗》中我们已有阐述,其中的一些与自由人相称,另一些则不相称。所以一个人应当选择与自己的身分相称的嘲笑方式。调侃比插科打诨更合自由人的身分,因为前一种是为了自己开心,而后一种是为了逗别人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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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收场白或结束语由四个部分组成。或者使听者对自己发生好感而对对方抱有恶感,或者夸大或缩小,或者激起听者的激情,或者唤起听者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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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明了己方的真实与对方的虚假之后,自然而然地就该赞颂自己和谴责对方,将自己的所说最后定型。应当力求达到两个目标之一:要么表明自己一方的善良或单纯意义上的善良,要么表明对方的邪恶或单纯意义上的邪恶。通过哪些途径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这在讲述据以建立善良或恶劣的形象的那些主题时就已经阐明了。事实既已得到证明,在此之后,按照自然的顺序就该进行夸大或缩小。因为要想讨论事情的数量方面,就必须承认既定的事实,正如身体的增长要以原先已经存在的形体为基础。至于由之以夸大与缩小的那些主题我们在前面已经做了阐述。在此之后,事情的性质与重要性既已清楚了,就该设法引发听众的激情;这些激情有怜悯、忿愤、愤怒、仇恨、嫉妒、争胜和喜好争辩等。有关它们的主题在前面已经讲过了,因而尚且有待讨论的就剩下对已经说过的话的重温了。要恰当地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在引言中这样做,他们的主张并不正确。因为为了便于听众领会,他们劝人们再三重复自己的论点。在引言中,为了使需要判断的问题不至于为人忽略,应当做的是陈述演说的主题;而在结束语中,就应当概要地重述我们据以完成证明的那些论证。重述的第一个步骤是指明我们已经做到了我们许诺要做的事情,由此再述及我们说了些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说。可以采取与对方的论点相比较的陈述形式。可以把双方关于同一件事情的所有观点并列起来陈述,或者[不]直接加以对比:“关于这一点,他说了那些,我说了这些,我的理由有这样一些。”也可以带上调笑的口气,如“他说了那些,我嘛也就说了这些”,或者“要是他证明了那些却没有证明这些,那他算是做了件什么事情呢?”或者采取发问的形式:“难道还有什么我没有证明吗?”或者如“他证明了什么呢?”既可以这样采取对比的方式,也可以依照已经说过的话的自然顺序,先以这样的顺序重述自己的所说,然后,要是愿意的话,再单独重述对方的论证。省去连接词的用语形式最适宜出现在演说的末尾处,这种语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是收场白而不是演说的正文:“我讲完了,你们已听见了;你们已经占有了情况,请做出你们的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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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rete,在伦理等方面作“德性”、“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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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篇705(劳克本,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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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菲罗梅拉(Philomela)是雅典国王的女儿,后被丈夫追逐时化成了一只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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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荷马:《伊利亚特》,xx,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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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者不详,残篇83(劳克本,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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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欧里庇德斯:《在陶里斯人中的伊菲格里亚》,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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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ironeia,即有名的苏格拉底式“调侃”,以前译“反讥”、“讽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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