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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24 至于博得听众的好感这个问题,如果在过去或现在,他们对当事人抱有善意,并没有因为对当事人自身的某种状况、活动和言辞感到不满,从而存有成见,那么当事人必须按照我们在其他形式的演说中所论及的那些方法赢得听众的好感;如果听众对当事人在过去或现在既无善意又无恶意,也没有因为他自身的状况、行为和言辞而感到不满,当事人也必须准备赢得听众的好感;如果听众对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抱有成见,他必须或者混合使用各种方法,或者单独使用某种方法以消除他们的偏见,博得他们的好感。通过上述这些方式,我们即可得到听众善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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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26 凡听众对之既无善意又无恶意的人,必须颂赞自己一番,并对对手的言行进行指责。应当赞誉自己具备一些最为听众所关心的德性,比如,声称自己热爱城邦,忠实于朋友,颇具恻隐之心;攻讦对手具有很多恶劣的品性,足以激起听众的愤慨,例如,叛国投敌,对朋友背信弃义,受恩不报,毫无同情心等等。也应当对陪审团大加吹捧,盛赞他们秉公执法、明察秋毫。必须指出,无论在言辞上,还是在行为上,或是在其他事情上,自己所造成的危害远远比不上对手所造成的危害。并进一步表明,自己的言行乃是公正的、合法的、有益的等等。对于其听众既无善意又无恶意的人来说,借助这些方法就能博得听众的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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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28 当听众对某人抱有成见时,如果这种成见来自过去,而且是针对某人的言辞所产生的成见,我们从前面的论述中已经知道如何消除这种成见;如果这种成见来自当下,那它必然是有关此人自身的某些状况的成见:或者此人目前似乎不太适合参加法律活动,或者此人具有的特性同他提及的指控相背离,或者此人具有的特性同别人对他的指控相符合。如果某个为他人进行辩护的人太年轻或太年迈,那么他就不太适宜于参与这种活动;如果一个身强力壮的人指控某个体弱多病的人对他有所冒犯,或一个暴虐恣肆的人指控一个有自制能力的人对他施加暴力,或一个身无长物的人指控某个殷实富户侵吞了他的财产,所有这些指控都与指控者素有的特性相矛盾;如果一个身强力壮的人被某个体弱多病的人指控为凌辱对方,如果某个素有梁上君子之称的人被他人指控为行窃,那么这些指控同被指控者的特性相吻合。简言之,凡是对某人的指控,如果被指控者的罪名同他一贯的名声不相抵牾,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着某种一致性。上述所有这些例子都是当下对某人自身的某些状况所产生的成见。成见也可以由某人的行为所引发,如果他以一些鸡零狗碎或羞于启齿的事情为借口,同自己的亲朋好友打官司。因为诸如此类的事情有损双方当事人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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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30 现在我将表明如何消解上述的各种成见。我认为,有两条适合于所有情况的基本原则。首先,当你认为对手很有可能使陪审团为之心动的时候,应当先发制人,使陪审团倾心于你。其次,当案子涉及行为问题时,应当尽可能地指责对方的过错,如若不能,就把罪名转嫁到其他什么人身上。并竭力表白,你是在违背意志或在对手强迫的情况下,出于无奈而身陷此案的。为了消除听众对某人自身的特殊状况所产生的成见,必须以下述借口进行辩解:对年轻人来说,应当解释,他的败诉乃是由于缺乏年长的朋友为之辩护所致,或是由于对手作恶多端、力量强大,或是由于为申辩的时间所限以及其他类似的原因。如果你在为他人进行演说,必须表明,你之所以替他人辩护,乃是出自对朋友的情义,或对对手的憎恨,或因为你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或为了公众的利益,或因为你的当事人孤单无助,蒙受不公正的厄运。如果当事人的品性同他所受到的指控相吻合,或他的品性同他的指控相悖离,你必须先发制人,指出在听取事实之前,就根据某种颇值怀疑的观念妄加判断,这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和无益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将会消除有关某人自身状况方面的成见;对当事人的行为所抱有的成见,我们可以矢口否认,并将罪名转嫁给对手,或指责对手的行径乃是不公正的、贪婪的、强词夺理的、令人愤慨的,并以当事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对待为借口进行辩解。这些就是在法庭演说中如何解除陪审团对某人自身状况和行为所产生的成见的方法。对有关某人公共生活方面的成见的解除,我们可以采取前面业已论及的各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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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32 我们采用相同于安排公众演说的方法来安排法庭演说的开场白,并根据同样的原则,在开场白中把对事实的种种陈述连成一体,并表明这些陈述的每一部分,乃至全体都是可信的、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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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34 此后,我们将进一步确证自己的论点。如果我们所描述的那些事实为对手所反驳,就应提出种种论据进行确证;如果对手承认那些事实,我们就论证它们是公正的、有益的等等。至于论据,如果可能,必须首先引证证言和经由拷问得到的供词。接下来,必须进一步确证自己的陈述。如果这些陈述似乎合理,就援引格言和推证;如果这些陈述似乎不完全合理,就使用或然性事实。之后再使用范例、确切性证据、表证、反证的证据,最后使用推证的证据和格言。如果我们所陈述的事实被认可,我们应当把各种论据暂搁一旁,使用业已提及的种种借口来表明这些事实的合理性。借助这些方法,我们可以使自己的论点得到进一步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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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36 确证自己的论点之后,我们将采取论辩形式反驳对手。并通过事先预料到对手试图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如果对手否认事实,我们必须夸大业已谈过的那些论据,并批驳和缩小对手可能提出的论据;如果对手承认了事实,但企图表明,他们的行为根据成文法乃是合法的、公正的,那么我们必须试图指出,我们所援引的法律以及与之相似的法律是公正的、正确的、对城邦公共利益大有裨益的,也是为绝大多数人所共同认可的。然而,对手所依据的法律恰恰相反。如若不能,我们必须提醒陪审团,他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来判案,而且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既然他们已经通过起誓,按既定法律判决案件,那么我们必须告诫他们,目前一定不能颁布新法,只在特定的时间内他们才有立法的权力。如果当事人的所作所为碰巧触犯了某些似乎没有多少存在价值的法律,我们必须声明,当事人的行为并非不合法,而是对法律的否认。因为法律的设定应当有益于公众利益,但这条法律对城邦无益。我们还要指出,如果他们按照同此法相对立的方式投票表决,将不会逾越法律,而会使那些拒斥因袭陈规陋习的行为合法化。还应当表明,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给城邦带来利益的行为,废止陋法陈规对于城邦来说,乃是一种善举。一旦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意义明确,就可以根据该法,采取先发制人法,对对手进行反驳。至于那些意义暧昧含混的法律,如果陪审团对它们的理解对你有利,你必须给以相同的解释;如果他们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同你的对手不谋而合,你必须告诉他们,这种解释决非出自立法者的本意,而立法者的本意与你的理解相同,如果他们能赞同你的理解,乃是大有裨益的。假如不能扭转他们的看法,必须指出,对法律其他相反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只有按你的解释才是可能的。对法律问题的讨论,我们应当采用上述这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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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38 一般说来,如果对手承认事实,但试图以他们的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为借口进行申辩,你必须运用上述方法,通过预先推断他们可能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如果他们对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谅解,你必须按照下述方式揭穿对手的辩解。首先,必须表明,他们的行径为千夫所指,仅当他们的劣迹败露以后,才承认过错。如果陪审团对他们的申辩给以谅解,那么所有的人都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了。你还应当这样向陪审团发问:“如果你们宣告那些自己承认过错的人无罪,你们又怎么能够宣判那些自己没有承认过错的人有罪呢?”你还应当强调:“如果他犯了过错,也不应当因为他的过错让我们受到惩罚。”必须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不原谅犯有错误的人,因此依法进行审判的陪审团也不应当原谅这样的人。正如我们在开始时所说的那样,这些就是用以反驳对手请求谅解的方法。总之,通过上面提及的这些方式,我们就会预先料断对手在论据、证明合理性的借口以及寻求谅解的借口方面试图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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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40 在指控完毕之后,我们必须对整个演说内容进行简明扼要的重述。如果可能,便以寥寥数语,激起陪审团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憎恨、愤慨和妒嫉,而对我们产生好感、感激和同情。至于如何达到这种目的,我们在讨论公众演说、劝告和劝阻演说时已经描述过了。在讨论申辩演说的最后,我们还将重新提及这个问题。当我们在法庭事务中作为指控者首先进行演说时,可以采用上述种种方法组织安排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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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42 在进行申辩演说时,可以采取与指控演说相同的方法安排开场白,避而不谈对手向听众散布的那些指控我们的罪名。在开场白之后,我们将反驳或解除对手强加给听众的那些观点,并通过业已描述的方式,使对手出具的证人、由拷问得到的供词、誓言失去可信性。如果对手所指控的事情是可能的,我们必须运用忽略法进行反驳。如果对手出具的证人或被拷问的人是可信的,我们必须求助于对事实进行论辩、陈述以及其他所有能够驳斥对手的强有力的形式。如果对手指控你的那些罪名同你的利益或同你具有的特性相符合,你必须尽可能地为自己申辩,指出你被指控的罪名与你的利益根本不一致;如若不能,就必须强调,你自己或任何像你这样的人压根就不习惯于做这类事情,或者根本没有按这种方式做这类事情的习惯。这些就是用来反驳那些以或然性事实为根据的指控的方法。如果对手使用了范例,你必须尽可能地表明,此范例同你被指控的那种罪名风马牛不相及;如若不能,你自己应当借助对照法,找出另外一个相反的范例,表明指控你的罪名不可能成立。如果对手使用了确切性证据,你必须通过指出这个证据自身蕴含着矛盾来进行反驳。你还要表明,对手所引证的格言和推证或者似是而非,或者模糊暧昧。至于对手出具的表征,你必须证明它们是其他事情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对你的指控的证据。通过按相反的意义去解释对手的观点,或者把他的观点归结为含混不清,从而使之完全丧失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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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44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承认做过被指控的那些事情,就要以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借口,试图证明我们的行为是比较公正的、合法的。如若不能,必须以某种过错和不幸为借口,争取得到众人的谅解,并表明我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还应指出,过错人皆有之,而罪恶只为少数恶棍所专有。必须强调,对过错的谅解是合理的、公正的和有益的,因为谁也无法知晓将来会不会犯错。应当指出,当对手曾几何时犯了错误的时候,也曾请求过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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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46 接下来,我们讨论如何对付对手在演说中所采用的先发制人法。对于其他种类的先发制人法,我们只要诉诸事实,便迎刃而解;如果对手中伤诽谤我们,说我们是在诵读已经拟好的演说词,或事先进行了练习,或为了得到某种酬报替他人辩护,我们必须以一种调侃嘲弄的方式对待这种指责。至于事先草拟演说词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既没有禁止某人诵读已经拟好的演说词,也没有不让他的对手以非书面形式进行演说,因为法律所禁止的是另外某些活动,它允许人们按自己喜欢的方式演说。还要说明,“我的对手罪孽深重,如果我不事先草拟演说词,长时间地揣摩辞令,他就不会认为我对他的指控是公正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驳斥对手在书写演说词问题上对我们的非议。如果对手声称我们事先已经熟悉并多次练习过演说,我们不但要承认,而且还要这样说:“按照你们的说法,我们的确对如何演说了然于心,然而我们却从不强词夺理、争斗好胜。相反,你们虽然声称自己不知道如何演说,昔日却因诬陷诽谤他人而被判罪,于今又对我们故技重演。”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如果对手也能学会做一名演说家,对公民来说显然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他就不会如此无赖狡辩了。关于为了某种酬报,在法庭上为他人辩护这个问题的非议,我们将运用相同的论辩形式予以驳斥。承认这件事实,并以调侃的口吻指出,我们的指控者以及所有其他的人都是如此。还应当区分不同形式的酬报,表明有些人在法庭上为他人辩护是为了金钱,而有些人则是为了报恩,或是为了复仇,或是为了荣誉。必须表明我们自己乃是为了报恩,而对手则是为了谋取大笔酬金。因为他到法庭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贪图不义之财,并非打算干一件无偿的事情。如果有人指控我们教授他人如何在法庭中进行辩护、组织演说,我们将采取同样的方法予以反驳,并指出只要力所能及,人人都会通过提供指导和建议,来帮助朋友。采用这些手法,我们就能对付任何形式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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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48 对于经常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发问和回答,你必须运用自如,而且在回答发问时,必须区分“承认”和“否认”。下面即是承认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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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50 “是你杀死了我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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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52 “是的,当你的儿子手执利刃向我袭来之际,我杀死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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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54 “是你痛打了我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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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56 “是的,但他首先凌辱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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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58 “是你打破了我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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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60 “是的,当你深夜破门而入之时,我打破了你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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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62 这样的承认可以使你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否认则意在逃避法律的追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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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64 “是你杀死了我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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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66 “不,不是我杀死了你的儿子,而是法律处死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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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68 这样的回答乃是在一种法律允许某种活动,而另一种法律禁止这种活动的条件下,你所应当做出的。运用上述的种种方法,你就足以能够应付对手的挑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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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70 在这之后,便是简短的重述,把你所论及的事情给听众做一番提示。重述在演说中的每时每刻都是十分有用的,因此应当被用于每种演说以及每种演说的每一部分。重述非常适合于指控和申辩,同样也十分适合于劝告和劝阻。在我看来,我们不仅应当像在颂赞和谴责演说中那样,把业已谈过的事情提示给听众,而且还应当博取法官的好感,同时使法官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恶意。我们将在演说的最后结尾处做这项工作。通过对业已提及的那些事实进行陈述或论辩,或挑选你最得意的论点,挑出对手最为拙劣的看法,你就可以使听众对你所说的一切记忆犹新。如果愿意,还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达到这一目的。由以上所述,我们对这些方法的实质已经了解得很透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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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6072 我们可以赢得听众的好感,使他们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恶意,只要能像在劝告和劝阻中那样,简明扼要地表明,他们以及我们的朋友过去曾经、目前正在或将来可能善待那些试图加害于我们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善待法官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并指出,报答我们恩惠的时机已经来临;如果可能,还要引发他们对我们产生同情。要想达到这一目的,还应当表明,在听众和我们之间存在着休戚相关的联系,我们正蒙受不应蒙受的厄运,我们过去曾经、目前正在或将来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除非听众给以帮助,方可摆脱困境。如若不能,还应当表明,一旦我们的请求受到法官的轻视,我们的某些利益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会遭受损害。或者表明,如果他们不提供帮助,我们向来不会、现在也不会、将来也永远不会享受某些利益。采取这些方法,我们可以从听众那里得到同情、赢得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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