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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是我们对于事物所生数的概念的原因。例如10、100、10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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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量是我们对于事物所包容量概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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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别异性(别体)是我们对于事物所生别异概念的原因。胜论认为,世界上的各种事物都是有差异的,例如众多的线可以成衣,衣和线是别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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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性和分离性(合、离)是指两个事物分离或结合在我们认识中所生概念的原因。胜论认为结合性和分离性有三种:(A)运动和静止的结合(随一业生),例如以手打鼓;(B)运动和运动的结合(俱业生),例如牛和牛斗、二手相合;(C)静止和静止的结合(合生),例如由风的媒介,使竹木相合,但这种结合需要外界的辅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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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远(彼体)是指空间上的远处和时间上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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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近(此体)是指空间上的近处和时间上的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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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统觉(觉)是一切知觉、推理作用的原因,它包括知觉、推理、记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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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乐、苦、欲求、嫌恶、意志的努力是心理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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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重体)是重力,事物下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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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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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粘着性(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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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倾向性(行)是一切事物和心理作用起动的原因。它包括:①使一物得以运动的速率或能力(作因);②使我们对于事物和客体引起认识或回忆的心理印象(念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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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可见力规律(法与非法),详见上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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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声是空特有的性质,是耳所感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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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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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范畴和性质范畴一样是依存于实体,但它又和性质范畴是不同的。性质是实体静止的特性,运动则是活动的特性。一切运动都存在于有形的或具体的实体(mūrtadravya)中,例如存在于地、水、风、火等中,但不存在于时间、空间等抽象的或无形式的实体中。胜论把运动分为取、舍、屈、伸、行五种。取是向上的运动,舍是向下的运动,《成唯识论述记》卷一说:“若于上下不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舍业翻此。”取、舍相当于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垂直运动,屈是他端向固定的一端接近的运动,伸与屈相反,是他端远离的运动。《成唯识论述记》卷一说:“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伸业翻此。”屈、伸相当于水平运动。行有两种解释:一是平直运动,二是上面所说取、舍、屈、伸的结合或总和,亦即某一事物的上下左右的全体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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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普遍性与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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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认为,另一对基本范畴是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对的。普遍性是使宇宙万物或每一类事物具有共同点或普遍本质的原因;特殊性是使宇宙万物或每一类事物具有差异点或特殊本质的原因(者)。胜论不像唯心主义者那样把普遍性和特殊性仅仅看作是一种脱离具体事物的纯然主观的概念形式,而看作是一种既依存于具体事物但又和具体事物有着区别的一种独立的存在。普遍性可分为三种:(1)最上位的是存在性(有性,bhāva或sattā)。存在性是各种存在(实体、性质、运动)的同类化的原因,亦即是一种类概念。(24)胜论认为,这种存在性既依存于实体、性质和运动,但又和它们是有区别的。(25)(2)最低位的是依存于每一类具体事物中的种概念,例如存在于所有瓶中的瓶性(ghatatva),存在于各种运动中的上伸性或下垂性。(3)中间位的是实体性(dravyata)、性质性(德性)和运动性(业性),这种实体性、性质性、运动性既属类概念又属种概念。胜论认为,特殊性范畴也可分为不同位,其最下或极端的是边异性(antyaviśeṣa)。胜论这种主张是一种实在论的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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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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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属范畴是使上述实体、运动、性质相属、结合或不相离的原因。它大致可分为:(1)全体在它的部分之中或者部分在它的全体之中。例如作为全体的布和作为部分的纱之间的关系。(2)性质或运动内属于实体之中。例如红与花或者运动与运动着的球的关系。(3)普遍在特殊之中或者特殊在普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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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能与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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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对范畴在印度保存的文献中均未见单独提出。只有在中国《十句义论》中被表述。《十句义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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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句义云何?谓(与——引者加,以后同)实德业和合,(凡)共(一)或非(共)一(所)造各自果(时之)决定所须(者),如是名为有能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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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句义云何?谓(与)实德业和合,(凡)共(一)或非(共)一不造余果(时之)决定所须(者),如是名为无能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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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很费解。此节与《胜论经》有关。《胜论经》曾论述实体与运动、性质有着如下的几种内属关系:(1)一种实体可生出一种实体,或者生出多种实体、多种性质、多种运动;(2)多种实体也可生出同类的另一种实体;(3)一种性质可以生出多种实体、多种性质以及多种运动;(4)多种实体亦可生出多种实体、多种性质和多种运动;(5)一种运动可生出多种性质;(6)多种运动可生出多种性质,但是运动绝不能生出任何实体或任何运动。(26)在上述内属中,凡能使实体、运动、性质生出自己的共同结果或单独结果的决定者或原因就是可能范畴。例如豆生豆或者豆浆和碱水结合生出豆腐,就是因为在豆或豆浆和碱水中有了作为决定者或原因的可能范畴。在上述内属中,凡使实体、运动、性质仅能生出自己的结果而不能生出其他结果(余果)的决定者或原因就是非可能范畴。例如豆不能生出石头,就是在豆中有了决定者或原因的非可能范畴。胜论在表述这对范畴中虽然积极地探讨了事物在发展变化中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潜在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但由于他们不懂得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乃是新东西的产生及其与旧东西斗争的过程,也就是旧东西中的新质经过量的积累以至质变的飞跃过程。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假如具备着必需的条件,可能性才会表现出来,并转化为现实;假如不具备必需的条件,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因而他们错误地假定了在事物之中有着一种似乎独立的、决定原因的可能范畴和非可能范畴。可是,必须注意的是,胜论在假定这对范畴时并没有认为它们是可以离开作为基本范畴的实体(地、水、风、火等)而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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