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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亦同亦异(俱分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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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分”从字义上看有着“亦同亦异”的意思。亦同亦异的范畴大致表明了在一种事物或存在中既有着相同亦有着相异的方面。例如人与人相比是相同的,但人与动物相比则是相异的,这两个方面都摄合在人中,这个范畴大致结合了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和矛盾律。《十句义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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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分句义云何?谓实性、德性、业性及(与)彼一义和合,(如)地性、色性、取性等。如是名为俱分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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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者,谓(与)一切实和合,(关)于一切实(之)实(的)诠(及)缘(之)因(27),(而)于德业不转,(为)眼(及)触所取,是名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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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者,谓(与)一切德和合,(关)于一切德(之)德(的)诠(及)缘(之)因,(而)于实业不转,(为)一切根所取,是名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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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者,谓(与)一切业和合,(关)于一切业(之)业(的)诠(及)缘(之)因,(而)于实德不转,(为)眼(及)触所取,是名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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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性等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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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文字非常费解,汤用彤教授曾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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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俱分者,在本论(指《十句义论》——引者)之末又译为同异,其位置在同句义(普遍范畴——引者)及异句义(特殊范畴)之间。盖此论中同谓有性(bhāva,即前节我所译为存在性——引者)有性一切实德业所同有,无有与之异者,是乃同而不异,故又名大同(见《成唯识论述记》)。此论中之异谓指此牛此瓶,又此一级微甲,则凡大千世界一切事物如羊、豕、瓦、罐等,如极微乙、丙等,均是彼非此,均与之异,此则异而不同,故曰异。而俱分句义者,如实性,对于地、水等则为同,对于德业等则为异。如地性,对于瓶等则为同,对于水、火等则为异。又如牛性,对于黄牛、青牛等则为同,对于羊、豕等则为异。而黄牛性等亦复如是。凡此均亦俱亦分,亦同亦异(此依相违释)。自其同言之,则为小同;自其异言之,则为同异(此依相依主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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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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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在的范畴是在后期胜论的文献中被提到的。他们认为世界上既然有实体、性质等存在的范畴,那么,也必然有着与存在相对立的非存在的范畴。非存在是在“某种事物中没有其他的东西”,用命题来表示是:S是不在P中。非存在的范畴有五种:(1)未生以前的非存在(未生无,prāgabhāva),即实体、性质、运动还未结合起来的一种非存在。例如说:“一个房屋将用砖瓦制成。”但在这个说法中砖瓦还未变成房屋。这种非存在没有开端,只有结果。(2)已经消灭了的非存在(已灭无,pradhvaṃsabhāva),即实体、性质、运动等在一度结合之后又消灭了的一种非存在。例如一个罐打破之后,在散片中就没有罐,这种非存在只有开端,没有结果。(3)绝对的非存在(毕竟无,atyantābhāva),即两种事物在任何时候,即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发生结合的一种非存在。例如在兔中不存在角等。这种非存在既无开端,亦无终结。(4)相互排斥的非存在(更互无,anyonyābhāva),即一种事物和另一种事物相互排斥的非存在。例如牛不是马,马不是牛。(5)不能交会的非存在(不会无,asaṃsargābhāva),即一个事物不能和另一个事物会合的非存在。例如风中无土、水中无火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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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胜论的范畴说,是在希腊亚里士多德“十个范畴说”稍后一个时期出现,但这两个体系有着很多相同之点,现在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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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两个体系有着很多相同和相异之点。它们的相同点是:(1)亚里士多德和胜论都认为实体是所有范畴中的基本范畴。(2)都承认物质的原因和非物质原因的双重存在,胜论承认非物质的原因是灵魂,亚里士多德则是“形式因”和“目的因”。(3)在处理存在和变化的问题上都有唯物主义向唯心主义妥协的表现。亚里士多德承认“一切形式的形式”是“运动的推动者”(“隐德来希”),而胜论则承认“不可见力规律”是动力因,虽然早期的胜论对于“不可见力规律”的解释是有唯物主义倾向的。(29)(4)二者都重视了归纳法。二者不同之点是: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分类,大多是从物理学出发的,各个范畴之间有着自发的辩证的联系,另外,不承认“非存在”的范畴,而胜论则常常是从文法学或语言学出发的,范畴之间的关系是形而上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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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中无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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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从实体的别异性中推演出了因中无果论(Asatkāryavāda),他们把因和果的关系分为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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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和果的概念是不同的。例如纱和衣片在概念上不是同一类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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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和果的名称是不同的。例如纱和衣片在名称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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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因和果在结果上是不同的。例如纱可织布亦可作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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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和果在时间上是不同的。因在序列上先于果,因和果不能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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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因和果的形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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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因和果在数量上是不同的,如纱是多,衣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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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如果因果同一,那么材料和材料的造作者将是同一的,材料造作者的活动就失去了作用。但是由土(材料)制成瓶,确实还需要陶工(造作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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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这个理论是和它们的本体论密切联系着的。他们虽然承认因果概念是客观事物相互作用在我们认识中的反映,但是由于他们把事物的差异亦即矛盾的方面看成不变的,否认了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的转化和统一的方面,从而使因和果在形式、数量、概念等方面对立了起来,否定了因和果的联系。另外,他们还把现象之间简单并存或者时间上的先后和现象之间的因果必然性也混淆了起来,亦即把“在此之后”和“由此之故”(Post hoc,Ergopropt hoc)两种情形混淆了起来,因而从时间上或序列上的不同推论出了因果性的不同。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现象的原因当然应该在先于它发生的现象中去寻得,但现象在时间上的任何序列性不是都表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在“在此之后”和“由此之故”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胜论这种学说认识论的错误根源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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