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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60 宗——“知、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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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62 因——何以故?“所以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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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64 喻——凡材皆可以知。“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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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66 这条是宗在《经》,因喻在《说》。《经上》、《经说上》,多半是用形式。《经下》、《经说下》,则往往宗因在《经》,喻在《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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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68 宗——“损而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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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70 因——说在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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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72 喻——“若饱者去余,若疟病人之于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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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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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76 西洋逻辑亦是三支;合大前提、小前提、断案三者而成。其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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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78 大前提——凡人必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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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80 小前提——墨子,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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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82 断案——故墨子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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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84 《墨经》中亦有用这形式的,例如:《下篇》中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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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86 大前提——“假必非也而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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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88 小前提——“狗,假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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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90 断案——“狗非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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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92 《墨子》全书,大半都是用这些论式构成。试在《天志篇》举几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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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97 上面的例子,都足以证明墨家的哲学大半是运用形式论理构成的。墨子既站在尚同的立场,用形式论理运用其思维,是当然的路径。我们若不从思维体系上去理解墨子,去研究《墨经》,是不能得到墨家的真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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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199 论理这个名词,在墨家叫做“辩”。《墨经》说明“辩”的地方很多:或说明“辩”的性质,或说明“辩”的作用,或说明“辩”的方法。在《小取》篇我们可以抓出很重要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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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201 夫辩也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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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203 开首六项是说明“辩”的作用和目的的。中间“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是说明“辩”的方法的。最后五句,是总论“辩”的性质的。最后五句,是形式论理的核心。观念论者每从思维看实在,以为思维可以决定实在,因此,完全趋重于概念的研究。他们不是因实授名,却是“以名举实”,即以概念决定实在。质言之,思维即实在,这是形式论理学者的根本立场。形式论理学者重“名”,重“辞”,重“说”,完全偏重概念的作用是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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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205 最末“以类取,以类予”六字,是全文的骨干。“类”即是“相似”,这个字对于形式论理的运用是很重要的。形式论理的基本规律,便是同一律,上面已有说明。他们所以推论万事万物,完全是以同一律作基础。同一律(Law of Identity)可以用“A是A”的形式表示出来,但形式论理学者有时看到宇宙万象是有变化的,并不完全同一,因此他们每每不说“A是A”,而说是“A是B”。“A是A”是完全立于同一的立场上,“A是B”便是立于一致的立场上了。同一是指的一个东西,一致就指两个东西了。即是说A与B二者虽不完全同一,但我们可以假定其有多少的相似点,因此结合以求其一致,而保持认识的统一。于是同一律就变为一致律(Law of Agreement)。同一律是“同”,一致律即是“类”。所谓“以类取,以类予”,即是说一致律为一切肯定判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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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26207 上面已经把墨家的形式论理说明了一个大概。可惜在本讲里面未便细说,但有了上面的说明,已经可以看到墨家的形式论理正是从它的尚同的主旨而来。现在说明墨家一个特色,便是它的实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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