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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问宗子之牧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余子仕而有田宅,今入者几何人?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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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依然联系到宗法亲属关系的问题说明齐管仲的改革绝不会是秦献公全国统一性户籍编制的历史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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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际汉学界研究古代中国户籍制度的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公元前543年郑子产法令中“庐井有伍”,就是全国性以军统政户籍制度的创立[56]。为审慎计,有必要将《左传》原文及19世纪理雅各(James Legge)英译征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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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襄公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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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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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ge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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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e-Ch.an made the central cities and border lands of the State be exactly defined, and enjoined on the high and inferior officers to wear [only] their distinctive robes. The fields were all marked out by their banks and ditches. The houses and tsing(井)were divided into fives, responsible for one another.[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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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是根据杜预的诠释,文字非常清楚明白,在国际上影响很大。但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充分汲取《左传》权威、伯父杨树达的淹博精深,往往能做出比较正确的注释。他特别指出“都鄙有章”不过是都邑和鄙野应保持传统的区别,并不意味这两种不同地区都需要精确丈量后划定(exactly defined)。“上下有服”的“服”不是指服装,而是指职守。最重要的是“庐井有伍”的“伍”应是“赋”的借字,是纳赋税之意,而不是户籍中由五家构成的基本单位。杜预注:“使五家相保”更会引起古今读者的误会,以为是五家连坐法的初现。上世纪前半叶,童书业根据顾颉刚早期课堂笔记而撰的《春秋史》,更把“庐井有伍”释为“五家为伍的保甲制度”的滥觞[58]。至于“庐井有伍”的“庐”字,《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庐,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则去。”[59]庐井一词尚具井田古制遗义,怎能是全国性军政合一的户籍制度中五家构成的基本单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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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求关键词“伍”的真义,只靠古今诸家注释是不够的,必须要了解子产颁布“庐井有伍”背后的政治实况和理念。幸而《左传》襄廿九及卅年的叙事是根据最原始的《郑书》(当时郑国的史籍),复杂繁琐之中每有耐人寻味的话语。简而言之,子产是在内外危机重重、几乎无法形成一个能勉强运作的政权的情况下,强行被命为执政的。他背后的全力支持者是无私让贤的罕氏族长正卿子皮。当“郑子皮授子产政”时,子产坚辞,因为深深了解“国小而偪,族大宠多,不可为也”。秋间受命执政初期,在答复子大叔(美秀而文的游吉,廿一年后继子产执政为正卿)问难的谈话中,子产毫无虚伪地征引《郑书》中的谚语:“安定国家,必大焉先。”意思是欲求国家的安定,必须先使世卿巨室安心。这个坦诚露骨谈话的时间大概是在公元前543年秋八月,《左传》紧接此项谈话的纪事就是子产颁布的“使都鄙有章,……庐井有伍”的法令了。如果这串法令的颁布不会晚到年底的话,他从执政之初到颁布一系列法令只有三几个月的时间。试问:在这样匆迫的时间之内,更在施政必须先姑息大族巨室原则之下,“庐井有伍”怎会是户籍制度革命的首发巨炮呢?事实上,细读国人对子产法令的反应也会得到同样的论断。《左传·襄公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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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贮)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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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伯峻训“伍”为“赋”之借字,是根据《吕氏春秋·乐成》篇“我有田畴,而子产赋之。”[60]杨注极是,因初征此税之时,国人不无疑惧,勉强从命,三年以后,田畴因封洫水利而增值,子弟乡校教育也得到改善,所以由怀疑转而歌诵;处处反映乡里聚落秩序依旧,绝未曾有过强迫执行户籍制度革命性基层组织单位改革的痕迹。五年后(昭公四年,前538)“郑子产作丘赋”是进一步征军赋,其性质大体与前此鲁、楚等国之用心相似,征赋主要是为改良扩充多种武器的质量,都不是从事军政合一户籍制度革命的先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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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变法成功最重要的关键是户籍制度的革新。传统及近代中外学人几无不归功(或归罪)于商鞅。其立论的文献根据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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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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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非子·定法》:“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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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淮南子·泰族训》:“商鞅为秦立相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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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记·秦始皇本纪》附《秦纪》:“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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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记·商君列传》:孝公六年(前356)“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伺)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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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下所论与前此诸说不同之处在指出连坐法禁渊源甚古,“连什伍而同其罪”则始于献公,而且俱深受墨者影响。为简捷计,先论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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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政治理论的核心是“尚同”。笔者十余年前发现《尚同》的篇名,实际上是《孙子兵法·计》篇“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一语最忠实巧妙的简化[62]。此语乍读之下似不足为奇,但具有纠正春秋“政多出门”历史积弊的深意。为适应战国初期列国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情势,墨子就把这句名言引伸利用为建立一元化中央集权政体理论与实践的张本。《尚同》理论的出发点是在“未有政刑”的初民社会里,人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人人有自己的意见,“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欲使政治及社会上轨道,惟有人民自乡里而上,层层都服从各级的“政长”,最后所有各级的人民和政长都绝对服从于天子。这种政体一定是公正合理的,因为天子是上天为人民福利而选择出来的。《尚同》上中下三篇一再出现“一同天下之义”的语句,下篇更进而推论:“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圣王皆以尚同为政,故天下治。”这显然是“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理论范畴最大可能的延伸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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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无意深究墨子“政原论”逻辑上有欠圆通,但有必要考辨何以“尚同”模式的政体在国史上首度出现于秦献、孝之世。案:墨子为实现他所憧憬的一元化政制,订下一条指令性的原则:“上同而不下比。”上同之义无须再释,“不下比”的意思是,下边的百姓不准比周勾结,对当地的政治情况有所隐匿。换言之,唯有以天下百姓为耳目,高高在上的天子才能赏善惩恶,顺利推行政体的运作。《尚同·中》:“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万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罚之。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振动惕栗,不敢为淫暴,曰:天子之视听也神。”我们必须秉公指出,墨子的手段虽不无类似近现代独裁特务统治之处,但他的居心是善良的、反侵略的,试求改善人民生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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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堪注意的是《尚同·下》征引已佚《大(泰)誓》——武王伐纣师渡孟津的誓言——:“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清代江声的解释:“发,谓发觉也。钧,同也。言知奸巧之情而匿不以告,比事发觉,则其罪与彼奸巧者同。”这就是“连坐”。再《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弩戮汝,罔有攸赦。”郑玄注:“大罪不止其身,又弩戮其子孙。”同篇中武王历数纣的罪行内有“罪人以族”,可见殷代已有“连坐”[63]。《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三族指父母、妻子、同产(兄弟)。可见早于商鞅四百年秦国已有连坐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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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公即位之初,百废待举,抵御外侮,莫先于巩固城防;巩固城防,莫先于征募墨者。墨者自始即发现,“上同而不下比”的政治理念和手段,几乎无一不与献公的图强愿望与步骤同轨合拍。献公难忘回国过关的危难,城防立法之初,宁失之过严,勿失之过疏,所以本文上节所引《墨子·号令》篇围城禁令是很极端的规定,在平常的情况,同伍连坐之罪有一定的范围,伍人检举也非漫无限制[64]。无论如何“相牧司连坐”绝非始自商鞅是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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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纪》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必须与《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一起诠释。首先应该讨论的是什和伍这两个户籍上最低层统计单位的特点。如本节上引《国语·齐语》所载管仲在全国十五个“士乡”编制军队的各种单位是始由五家组成的“轨”,也就是伍,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根本不提什这个单位。所以如此是因为什不是最小的单位,也就不宜作为全部统计的基数。事实上,什的单位是存在的。《管子·立政》:“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同书《禁藏》和《度地》等篇也都提到什伍之制。至于什作为组织单位的特殊功能,《尉缭子·伍制令》有很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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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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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为了整军图强防谍杜奸,献公户籍改革之初即定下什伍之制。这不是全凭揣想,而是有幸《墨子》书中保存了原始第一性的纪录。《备城门》:“城上十人一什长”;《迎敌祠》:“司马视城修卒伍……五步有五长,十步有什长,百步有百长。”经过笔者多方考证,《迎敌祠》所言皆献公早期事,《备城门》甚至言及征募墨者之初,主客双方必要的考虑,大有助于了解秦墨早期的活动,其史料价值之高远在《史记》三言两语式叙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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