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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壮的洛佛虽对中国原始史料尚不熟悉,虽尚不能洞悉厄拉达所言玉蜀黍实物税额的荒谬,但对《留青日札》中“出于西番”一语非常重视。因此,他又征引了几种19世纪后半、20世纪初年西方人对西藏、西康、云南、海南岛的游记。洛佛最后的结论是,玉蜀黍是在16世纪经缅甸输入云南和中国内地的;在作物传播的历史上,一般而言,陆路传播优于海路传播。此文虽史料不足,不免错误和偏激之见,但已呈现出洛佛治学的魄力和权衡轻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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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节讨论甘薯传华所引嘉靖1563《大理府志》是非常重要的史料。卷2提到:“来麰之属五:大麦、小麦、玉麦、燕麦、秃麦。”李元阳另撰的万历1574《云南通志》卷2,已经种植“玉麦”的地区有云南府、大理府、腾越州、蒙化府、鹤庆府、姚安府、景东府、顺宁州和北胜州。其中六个地区同时已种植甘薯(红、白、紫蓣)。不用说,“御”字很早就被同音的“玉”代替,而且在明代正式植物学名称,是玉蜀黍,也离开了原来的“御”。鉴于葡人远洋航行对食物作物的极端注意,在亚洲拓殖的积极,和当时滇缅商务交通的频繁,玉蜀黍先传进云南是非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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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令人惊异的是,据我遍检北美各馆所藏中国方志之后,玉蜀黍最早的纪录是在嘉靖1555的河南《巩县志》卷3,页1下。“谷类”列有:“黍、稷、稻、粱、栗、麻、菽麦、荞麦、秫、麰、稗、豆。”在“谷类”的最后才是“玉麦”。巩县位于洛阳与郑州之间,距云南边徼和闽粵沿海都很远。要了解玉蜀黍在巩县留下了最早的纪录绝非偶然,我们有必要简单讨论明廷和西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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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330,“西番即西羌,种类最多,自陕西历四川、云南西徼外皆是”。案明代的陕西就是清代的陕甘,包括陕西、甘肃两省。《明史》卷80,《食货志·四·茶法》:“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明]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换言之,从甘肃中南部兰州、巩昌(府治在今陇西)南越岷山,顺四川盆地的西缘南下进云南境。茶马市北方的重点在甘肃的秦州和青海的西宁,南方的重点在成都西南的雅安、荣经、汉源。再往西即朵甘,朵甘就是西康,更西南就是乌斯藏。《明史》卷331最后小结:“初,太祖以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辄授官。又以其地皆食肉,倚中国为茶为命,故设茶课司于天全六番〔案:清代曾改为塔门县,属雅州府〕,令以马市,而入贡者又优以茶布。诸番恋贡市之利,且欲保世官,不敢为变。……以故西陲宴然,终明世无番寇之患。”这种制度化的、专为西番而设的茶马市是玉蜀黍向京师和中国内地输进的可能媒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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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更大可能传进的媒介是明代云南诸土司。真正的“西番”算是“西域”的一部分,“西域”在明代算是“外国”。而云南诸土司却是明帝国的一部分,绝不是“外国”。《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盖滇省所属多蛮夷杂处,即正印为流官,亦以土司佐之。……永乐以后,云南诸土官州县,率按期入贡,进马及方物,朝廷赐予如制。”按前代定例,土司们比年一小贡,三年一大贡。明代官书中,除注明某些土司进贡“驯象”、“象牙”和“金银器”外,对经常所贡的“方物”从不列举。康藏的西番仍以游牧为主,高原苦寒,种植不外青稞(高原大麦),偶尔辅以荞麦、燕麦之类,而且距滇缅大道较远。云南的少数民族大都早已从事农耕,而且经常与缅甸、印度交换物质。气候又较温暖,适宜玉蜀黍的生长。所以我认为玉蜀黍传播的最合理的媒介是云南各族人民。由于土官照例的小贡和大贡大都是“方物”,所以明代官方记载没有留下进贡“御麦”的精确史实与年份。孟养土司,今腾冲以西缅甸东北部伊洛瓦底江上游一带,在嘉靖七年(1528)结束了变乱,“愿贡象牙、土锦、金银器,退地赎罪”[16]。孟养是控制滇缅大道最西端的土司,想象中,非常可能就是在孟养平静以后,滇缅商业交通畅通无阻之际,“御麦”甫自印缅引进,立即由云南土司向北京进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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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藏的西番必须沿四川盆地西缘北上。云南诸土司可能经过贵州北上,也可能大体沿着现在的成昆铁路北上。但半途以后,西番和土司都只有沿嘉陵江北上到陕西的凤翔、宝鸡,然后再沿着八百里秦川,出潼关,经洛阳、郑州再北折以达京师。巩县正是西番和土司进贡必经之地。所以在巩县留下了有关玉蜀黍最早的纪录绝不是偶然的。按理玉蜀黍传到巩县以后,至少还要经过一段栽种时期才会见于著录。玉蜀黍初传到巩县的年份,应当大体相当1528年孟养的平定和滇缅大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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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有早期史料,玉蜀黍应系由滇缅陆路及闽浙沿海两路传进。尽管西番或云南土司进贡“御麦”可能早到嘉靖初叶,但田艺蘅《留青日札》在隆庆1572已经撰就,玉蜀黍必在若干年前已经传入杭州附近的低丘和浙江沿海某些地点。西班牙教士厄拉达于1575年在漳、泉、福州亲见玉蜀黍的种植,更证明田艺蘅纪事之正确。洛佛因轻信厄拉达玉米大量充田赋之说,遂不得不强行假设玉米在16世纪从云南很快就传遍大部分中国省份。玉米在中国的传布事实上是逐渐的。16世纪的方志记有玉米者极少,即17世纪前半的志书之列有玉米者亦屈指可数。由于一般士大夫对农事不感兴趣,这种“默证”当然有它的限度,但无论如何,近代学人对以下两种晚明著作不得不重视。(一)李时珍《本草纲目》的第三稿在1578年已经撰就,万历1603版卷33,页1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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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蜀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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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名:玉高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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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解:时珍曰:玉蜀黍,种出西土,种者亦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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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佛为自圆其说,文中征引《本草纲目》时故意不引“种者亦罕”这极重要的一句。(二)徐光启在崇祯元年(1628)撰就《农政全书》,进呈御览。徐氏对农事极为注意,对番薯的推广极为热心,但在这农业“百科全书”中正文里根本没有提到玉蜀黍,只在底注中附带一提(见《农政全书》,道光1843版卷25,页1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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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蜀黍见于大量方志及其他记载,短短两三周内,将所有纪录一一列出是绝不可能的。为便利起见,先列出康熙末以前有关玉蜀黍的纪录,然后再讨论文献上重要的遗漏,最后详列它的各种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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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末(1722)以前记有玉蜀黍的方志与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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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靖1555河南《巩县志》,“玉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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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靖1563云南《大理府志》,“玉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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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隆庆1572《留青日札》,“御麦”,“番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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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历1574《云南通志》,八个府、州均有“玉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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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历1594河南《原武县志》,“玉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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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历1604江苏《崇明县志》,“御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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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崇祯1640山东《历城县志》,“玉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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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崇祯1642江苏《吴县志》,“西番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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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顺治1648河南《鄢陵县志》,引在同治1862《鄢陵文献志》,“御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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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顺治1650福建《浦城县志》,“珍珠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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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顺治1659河南《封邱县志》,“玉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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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顺治1660山东《招远县志》,“玉蜀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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