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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令名,德之舆也。德,国家之基也。有基无坏,无亦是务乎!有德则乐,乐则能久。《诗》云:“乐只君子,邦家之基。”有令德也夫!“上帝临女,无贰尔心。”有令名也夫!恕思以明德,则令名载而行之,是以远至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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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乃是国家之基,令名之本,安乐之原。它也是真正可以让人不朽之物。范宣子和叔孙豹之间关于不朽的对话让我们更能体会到德的观念在这个世界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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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春,穆叔如晋。范宣子逆之,问焉,曰:“古人有言曰,‘死而不朽’,何谓也?”穆叔未对。宣子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晋主夏盟为范氏,其是之谓乎?”穆叔曰:“以豹所闻,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鲁有先大夫曰臧文仲,既没,其言立。其是之谓乎!豹闻之,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若夫保姓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禄之大者,不可谓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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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朽,并非指世禄而言,那不过是权力、地位和血缘的延续。真正让人不朽的是德,其次是功和言。这种对话,反映出的是价值观的改变,以及德在此种价值观念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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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德走上思想世界的中心,各种各样积极的价值都和它联系了起来。根据陈来先生的统计,仅在《国语》中,就有六德、五德、四德、三德、十一德、十二德等不同的说法或概括。如《鲁语下》的六德指咨、询、度、诹、谋、周;《周语》上的四德指忠、仁、信、义;《周语下》的五德指义、祥、仁、顺、正;《晋语二》的三德指仁、知、勇;《晋语七》四德指知、仁、勇、学。《楚语下》六德指信、仁、知、勇、衷、周等。(9)这些提法足以表明德在此时期价值体系中所具有的核心和统摄地位,并且帮助我们理解儒家思想产生的土壤。以孔子多次提及,在《中庸》中被称为三达德的“知、仁、勇”为例,春秋时期就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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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史 第四节 礼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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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儒家而言,历史留给他们的最大制度遗产便是礼乐。如上所述,这也是德的观念在秩序上的具体体现。在后世的追溯中,礼乐被认为是产生在文明奠基的时代。《商君书·画策》说:“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君臣之礼。”把礼的制作归功于中华文明的始祖黄帝。这只能看作是一种历史观念影响下的目的性叙述,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古人认为礼的起源相当悠久。《周易·系辞传》提出“观象制器”的理论,其中说道:“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古人上衣下裳,所谓垂衣裳就意味着对尊卑贵贱上下之分的肯定和强调,之所以说“取诸乾坤”,就是效法“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之义,这倒正符合礼的宗旨,所以此说也包含着对黄帝、尧、舜与礼乐之间关系的肯定。当然,这些都带有传说或者依托的性质,不能看作是严格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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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肯定的意义上,礼的发生应该可以上溯到三代时期,并在周代达到阶段性的顶峰。战国时期的著作经常有三代之礼的说法,《礼记》中还有很多关于夏礼、殷礼和周礼的具体记载,这些都不会是无稽之谈。而且,在夏商周三代之礼之间,还有因袭和变革的关系,古称损益。《论语·为政》记载孔子的话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八佾》也记载孔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可见在孔子看来,三代之礼是同质的,其间有很强的连续性,到周代更是后出转精。目前看来,这个说法有重新检讨的必要。检讨的关键是在连续性背后的精神性转变,具体而言,即是殷周之际的变化。史称周公制礼作乐,当然不是说周公是礼乐秩序的奠基者。这个说法的真正意义也许在于周公对于礼乐精神的理解与此前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如我们后面论述周公时会指出的,即把以祭祀为主的事神模式转变为以德政为主的保民模式。相应地,礼也由最初主要处理神人关系变成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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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字学的意义上来说,礼字的构造原本就和祭神的活动有关。我们知道,“禮”字左边的部分代表着祭祀的对象,右边的部分则是祭祀时奉献给对象的礼物以及盛放这些礼物的工具。一般说来,祭祀的对象包括天地、山川、祖先和鬼神等。《国语·鲁语上》记展禽的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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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扞大肆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川泽,所以出财用也。非是不在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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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述相当详细,特别强调的是被祭祀对象对于国家和百姓的意义。如果加上展禽此前“夫祀,国之大节也;而节,政之所成也”之说,更可见祭祀之礼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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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来看,祭祀之礼是所谓五礼中间的一种。《礼记·祭统》云:“礼有五经,莫重于祭。”这里所谓五经,即吉、凶、军、宾、嘉,亦称五礼。吉礼即指祭祀而言,此外,凶礼主丧葬,军礼是行军打仗的礼节,宾礼包括诸侯对天子的朝觐、各诸侯之间的聘问和会盟等,嘉礼则以冠、婚为主。五礼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效地发挥了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但实际上,礼的范围比五礼所包含者要广阔得多,诸如宗法的制度、政治秩序和权力的继承制度等都在其中。就宗法制度而言,这是古代中国传统社会典型的制度之一。它最初是从氏族公社后期的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来的,其核心是确立宗族内部的等级秩序和权力分配原则,具体的途径则是通过嫡和庶的分别来确立大宗和小宗,在宗族内部发展出明确的区分原则。其中嫡为大宗,这是宗族的主干,为百世不迁之宗。庶为小宗,是宗族的分支。小宗之嫡在本支中为大宗,庶仍为小宗,以此类推。《礼记·大传》对此有详细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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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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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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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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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于宗法制度的一个系统的说明。所谓的别子,此处是指天子或诸侯嫡长子之弟,因其有别于嫡长子,所以称别子。在政治上,由于他们无法继承君位,所以一般服务于朝廷或者封建于他地,成为卿大夫或诸侯,而为一支之始祖。到了别子的第二代,始祖(即别子)的地位和权力被其嫡长子所继承,成为此一支之大宗,这就叫“继别为宗”。“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宗的观念即本于此。别子之庶子,其长子继承宗统,称为小宗。大宗小宗之分,一方面是嫡庶之别,另一方面也是迁与不迁之别。大宗是百世不迁之宗,永远不变;小宗则五世而迁,逐渐地脱离近亲的范围,和原来宗族之间的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此所谓“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宗法的制度无疑是礼在宗族内部的体现,在《礼记》看来,宗法制度最重要的基础乃是亲亲,但在此之上同时容纳了尊尊的原则。亲亲重在强调宗族内部的血缘统一性,尊尊则突出此种统一性之中的尊卑贵贱之别。其具体的路径,是由亲亲引申出尊祖敬宗,以至于收族——把同一宗族的亲属按照亲疏贵贱聚合起来,所谓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如此则可以严宗庙、重社稷、爱百姓,由宗族伦理引申出政治伦理,与《大学》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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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表现在政治领域,就是以宗统为模式和灵魂的宗统与君统相结合的政治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在前面关于宗法制度的描述中,天子的角色被忽略了。关于天子与宗法制度之间的关系,目前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天子是天下的大宗,在宗法的制度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另一种说法则认为天子因为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其他所有的族人都处于臣的身份,因此不能包含在宗法之内。但无论如何,君位的传承方式和宗法制度之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至少始于夏代,《礼记·礼运》说,夏以“天下为家……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根据孔颖达的解释,这里所谓的“世及”和传位的制度有关,“父子曰世,兄弟曰及。谓父传与子,无子则兄传于弟也。以此为礼也。”《史记·三代世表》具体记载了这种“世及”的情形,“从禹至桀十七世”,传子十三,传弟二,回传嫡子一。可见是以传子为主,传弟为辅。宗统与君统相结合,君统依托于宗统的特点是很明确的。殷商看来和夏朝是相似的,但略显复杂。从《殷本纪》看,是以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子以嫡为主,弟则以长为先。根据统计,殷二十九帝之中,传弟者十三,传子者十六(其中包括回传嫡侄三),以至于王国维认为商的君位传递是以兄终弟及为主,且无嫡庶之制,只有君统,而无宗统。(10)这个说法可能有些过分,事实上,自庚丁之后,父死子继的制度连续实行了四世四王,一直到商朝灭亡,都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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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经过了夏朝和商朝的发展,在周朝达到了它的顶峰。它既是政治和宗教秩序,又是社会和生活秩序。就政治秩序而言,其最大的特点是君统宗法化和封国宗亲化。周天子位置的继承,完全是在宗法制度内部的嫡长子继承制的观念下进行的。《礼记·文王世子》专门记述了文王以嫡长子为太子的事实。武王驾崩,成王年少,召公作《召诰》云:“呜呼!有王虽小,元子哉。”表达的是同样的观念。此时虽有武王之弟周公摄政,后仍然归政于成王。自武王至幽王,传十二世十三王,虽然中间有例外发生,但嫡长子世袭制的原则是牢固的。譬如懿王崩之后,曾立其叔辟方,是谓孝王。但孝王崩后,诸侯复立懿王太子燮,是为夷王。孝王在这个过程中不过是个插曲。当然,王位的继承也可能会遇到无嫡可立的情形,必须考虑补充的继承方法。《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周王子朝告诸侯曰:“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即是说,如果没有嫡子可立的话,首先是按照年龄的大小来确定继承的顺序,长者优先。年龄相同,则考虑德行的因素。如果年龄和德行都无法分别,那就通过占卜的手段。天子不能以私意或偏爱来选择继承者,而应完全按照继承的原则来行事。有了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这些补充的办法,君位实际上就确定了下来,避免了许多争端。这对于王朝的巩固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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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的政治秩序中,王拥有最高的权力,如《诗·小雅·北山》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如此广阔的区域,必须借助于他人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统治。为此需要,周王把国土划分为两类不同的统治区。一种是以周王所在的京师为中心,四周五百里之内,称为王畿,或称邦畿、内服等,由天子或朝廷直接管辖;其土地和庶民的一部分直接隶属王室,另一部分以采邑的名义赏赐给为朝廷服务的大小臣僚,充作俸禄。另一种是王畿以外的广大区域,称外服,通过分封诸侯的方式进行控制。诸侯在夏商时期就存在,基本上是原有的部落或方国,处于独立或半独立状态,其权力并非完全由天子所授予。但真正的分封制度从西周才开始实行。所谓分封,就是天子把外服的疆域分成若干的部分,每一部分都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被委托的他人称为诸侯,他们所控制的土地、人民是不同的,有等级的差别,此谓“班爵禄”。根据孟子的说法,爵有五等:公、侯、伯、子、男;禄分三级:方百里、七十里和五十里。其具体的搭配,公侯一级、伯一级、子男一级。(《孟子·万章下》)诸侯对天子有镇守疆土、勤于王事、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关于宗法制度和分封制度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为所谓的封国宗亲化,即所封建的诸侯绝大部分是天子的宗亲。周王朝分封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亲戚,二是功臣,三是古帝王之后与友邦冢君。后者如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祀等,还有友邦庸、蜀、羌、卢等。功臣如姜太公,封之于营丘,国号曰齐,后来一度成为春秋时期的霸主。数量最多的则是第一类,“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昭公二十八年》记载:“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荀子·儒效》也记载,武王崩,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典型者如晋、郑、鲁、卫等。其中鲁是周公的封国,康叔封于卫,唐叔封于晋,此三人都是成王的叔父,又有令德,所以封以最高的等级。封建亲戚的最主要考虑,当然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信任。因此,封建宗亲制一方面是宗法制度在封建过程中的体现,另一方面,又会反过来强化宗法的观念。同时对于异姓的国家,则采取婚媾的方式确立甥舅的关系,于是天下大国非天子之宗亲即天子之甥舅,各个封国之间也是如此,从而组成一个紧密的网络,来维护周天子的一统。这种制度在古代社会曾经相当有效,使周王朝在名义上延续了八百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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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在三代尤其是周代社会的根本性地位,春秋时期曾经有众多的说法。《左传·隐公十一年》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全面地阐述了了礼的作用和意义。在这种理解之下,礼对于国家政治而言具有本体性的意义,因此更有“周礼,所以本也”(《闵公元年》)、“礼,国之干也”(《僖公十一年》)的认识。到了春秋后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现实,晏婴、子产等更加强调礼的作用和意义。《昭公二十六年》记载晏子有“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之说,《昭公二十五年》郑国子大叔对赵简子说:“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同时,对应着礼之精神的转变,礼与仪的区分成为此时的一个重要话题。《左传·昭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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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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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具体的礼数不过是仪,礼则是“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礼所处理的最根本关系是君与民的关系,这在春秋时期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左传·桓公二年》)“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庄公二十三年》)如果无法处理好这个关系,那么再熟悉所谓的礼数也不能被认为是知礼。类似的说法也见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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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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