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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76 反之,周室衰败以来政治的混乱招致了上天降临一系列的灾异:“周衰,天子微弱,诸侯力政,大夫专国,士专邑,不能行度制法文之礼。诸侯背叛,莫修贡聘,奉献天子。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孽杀其宗,不能统理,更相伐锉以广地。以强相胁,不能制属。强奄弱,众暴寡,富使贫,并兼无已。臣下上僭,不能禁止。日为之食,星霣如雨,雨螽,沙鹿崩,夏大雨水,冬大雨雪,霣石于宋五,六鹢退飞。霣霜不杀草,李梅实。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地震,梁山崩,壅河,三日不流。昼晦,彗星见于东方,孛于大辰。鹳鹆来巢,春秋异之,以此见悖乱之征。孔子明得失,差贵贱,反王道之本,讥天王以致太平。刺恶讥微,不遗小大,善无细而不举,恶无细而不去,进善诛恶,绝诸本而已矣。”(106)依照董仲舒的解释,当中央集权衰落,而地方势力割据的时候,传统的礼乐伦常被人们所抛弃。臣子谋杀他的君王,儿子谋杀自己的父亲,强梁者欺压弱者,人多的便欺负少数派,社会的分化越来越严重而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的动乱引发自然的异常,日食、洪水、地震、星殒、节令不正等等都表明这是个悖乱常理的时代。于是孔子删定这个时代的历史《春秋》,通过对于细节的描绘来昭示根本的善恶响应道理,希望从政者能够弃恶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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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78 从某种意义上讲,天降灾异并不能等同于灾难:“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诗云:‘畏天之威。’殆此谓也。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见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人也。谨案灾异以见天意,天意有欲也,有不欲也。所欲所不欲者,人内以自省,宜有惩于心;外以观其事,宜有验于国。故见天意者之于灾异也,畏之而不恶也。”(107)天道反常小者谓之“灾”,大者谓之“异”。发生灾异的原因就是国家决策的失误,当失误刚刚开始的时候,天道就以灾异来警示。如果多次警示而不加以改正,这时上天才会给予真正的惩罚。所以说灾异表现了上天对人事的仁爱,也可以理解成天道对人事正邪的评判和反馈,希望君王能够通过灾异之警示而翻然悔悟。能否避免真正的天灾降临,完全取决于天子是否尽心力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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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80 君王参与天地运化的方式,董仲舒看来,感化是最为重要的。首先,董仲舒认为君王有感化万民的能力:“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故君民者,贵孝弟而好仁义,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108)他认为,君和民的关系,就如同心与体的关系,心之所欲,体必从之,君王有道德上的欲求,那么民众就会随之跟进。类似的思想,在孟子那里也可以见到,他们都认为君王本人的道德修养具备绝对的人格感召能力。在道德的教化方面,君主通过自身修养,来影响整个社会道德境界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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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82 其次重要的是教化,他认为民众都是道德上愚昧的,“民者冥也”,不经过来自上层的教化便无法达到理想的境界:“今陛下贵为天子,富有四海,居得致之位,操可致之势,又有能致之资,行高而恩厚,知明而意美,爱民而好士,可谓谊主矣。然而天地未应而美祥莫至者,何也?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夫万民至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109)似乎董仲舒也意识到皇帝本人的感化范围是有限的,作为补充他提出了整体教化的思路:在中央设立太学以教化高级官员,在民间设立庠序进行教育,当然教育的内容不是纯粹知识扩展而主要是道德理念的传播。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极大地节约社会行政成本。董仲舒的这种思路在《论语》中也可看到端倪:“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儒家的一贯思想都是认为,同事后的严刑峻法相比较,事先的仁义道德教化所付出的成本更低而受益更大。其中太学和庠序教化组织,就是政府应该付出的基本教化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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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84 除去教化之外,董仲舒还意识到管理机构应该合乎一定的组织规范,其行政措施应当遵循特定的时节,这种规范和时节往往要求同五行观念相符合。《春秋繁露》之《五行相生》篇讲解五方如何同官职属性相配合,《五行相胜》则指出各种职位可能产生的弊端,《五行顺逆》阐述四季五行与行政措施在时间上的关联,《五行变数》讲述五行变异的原因和应对方法,《五行五事》则论述王者五德失调所产生的自然五行之失调,以及王者如何通过自己道德修养来改善五行运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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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90 中国儒学史 第五节 董仲舒儒学思想对汉代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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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92 董仲舒试图以天人感应学说来达到“曲民以伸君,曲君以伸天”的目的,但实际上只完成了前面一半。君的权力并没有被董仲舒所阐述的天道所制衡,反而形成了独尊专权的后果。因此单纯从哲学思想上来看,董仲舒的理论体系并没有达到他所预期的效果,因此晚年“不敢复言灾异”。但董仲舒的影响,绝非局限于单纯通过天道来制衡君权,他提出了系统性的社会治理方案,很多因素对汉代乃至后代的制度建设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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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94 首先,董仲舒对于取士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在董仲舒之前,平民进入政府决策机构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皇帝征辟和高官察举。皇帝征辟之人,必须是民间颇负盛名的道德之士,因此往往为数甚少且年高难以就任实职。察举则是由朝廷高等级官员推荐具有才能的平民,授予行政职权。因为察举由官员个人引荐,即便排除不合法动机,也难免被举荐的人士异说纷纭。武帝曾下令举荐人材,但结果是“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110)董仲舒并没有否定这些办法,而是提供了第三种解决方案作为补充:“夫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故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郡一国之众,对亡应书者,是王道往往而绝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111)传统上的举荐制度相当于采集现有的人材,而董仲舒的太学制度则相当于培育有潜力的人材,所谓“养士”之养并非供养而是培养。养士制度,既可以弥补大一统帝国对于人材的需求,又可以保证中央集权对于意识形态的贯通。所以,董仲舒的构想被采纳,元朔五年(前124)正式兴立太学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机构。因为太学以儒家经学为主导方向,所以精通儒家经学实际上成为平民入仕的必经之路。周予同对此举有精要的评价:“董仲舒主掌尊崇孔学、罢黜百家,还只有表面的文章;最有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的,是他主设学校,立博士弟子,变春秋、战国的‘私学’为‘官学’,使地主阶级的弟子套上‘太学生’的外衣,化身为官僚,由经济权的获取进而谋教育权的建立与政治权的分润。董仲舒是中国官僚政治的定型者。”(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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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96 汉代太学并非后世的独立科举制度,而是其他制度的补充,能够进入太学应试的人必须具备一定资格。最为直接的候选人是博士弟子,博士弟子并非由博士指认,而是由各地方政府选送。博士弟子每年进行考评,“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弟可以为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不称者罚。”(113)博士弟子通过考核可直接担任官职,而不通过者不仅自身被罢黜候选资格,而且举荐人要受连带责任。武帝时博士弟子只有五十人,后来名额逐渐增多。但名额最多的太学生仍然来自察举。察举开始以道德为主要标准,后来演化为以通晓经学为标准,这是因为如果察举的人材无法通过太学考核,那么地方举荐官员会遭受连带责任。所以察举之中最重要的是“明经”一科,即通晓经学。西汉中后期,明经取士已开始盛行,如孔安国、贡禹、夏侯胜皆以明经为博士,龚遂以明经为郎中令,韦贤、韦玄甚至以明经而官至丞相。东汉时明经科的名额进一步扩大,“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114)明经科不仅名额多,而且贡举比率高,所得职位更高,所以成为仕途捷径:“经术苟明,其取青紫如俯拾地芥耳。”(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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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098 董仲舒构想的以经学取士,直接导致汉代经学的长久兴盛:“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讫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浸盛,支叶蕃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盖禄利之路然也。”(116)民间士人对利禄的追求固然是经学取士兴盛两汉的重要动机,但是官方通过经学取士获得认同大一统理念的民间士人来充实官吏系统,才是经学取士制度长盛不衰的更根本原因。“遵从儒家传统的学者们进入起初纯粹是法家类型的政府。……结果受过教育的人成为国家的支持者而不是反对者。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种新的教育制度和未来官员的选拔制度,一个有效率的官僚阶层开始发展起来。总之,中国早已开始发展一种以功绩为依据的现代类型的文官制度。”(117)中央政府从经学取士制度中所获得的是忠心而高效的官僚队伍,而平民从中获得的是社会地位和参政权利。董仲舒经学取士的构想可谓是汉以来历代文官选拔制度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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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00 董仲舒对于封建制度的影响还体现在经济领域。汉朝初年财政压力巨大,“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118)面临这种局面,贾谊、晁错提出了减轻赋税以促进农业发展的诸种举措,使得社会物质财富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自从武帝以来,财政支出骤然增多,各种赋税随之增多。董仲舒对此局面深感忧虑:“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119)董仲舒的主要经济观点有三:一为减轻农业赋税,二为减少土地兼并,三为取消盐铁专卖。至于取缔奴婢制度,则附属于以上三点。他的经济观点可以理解为一个整体:首先要减轻农民负担,这样才不会出现农民抛弃土地的局面;如果农民不抛弃自己的土地,那么土地的大规模兼并就不会形成;而没有土地兼并,也就不会有大量农民沦落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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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02 董仲舒的经济理念在武帝时期并没有得到落实,虽然武帝晚年对于自己的扩张型财政颇为后悔。汉昭帝时期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所代表的儒家士人重新提出了董仲舒的理念。盐铁会议讨论的重点自然是盐铁专卖问题。儒家主张恢复传统的盐铁自由买卖,而反对政府专卖。盐铁是生产生活的必须物资,因此存在极大需求。加上盐铁资源分布不均,容易产生财富的聚敛,所以先秦富商多半同盐铁相关。桑弘羊和他的前任,意识到盐铁巨大利润的财政意义,同时也是为了打击地方巨贾的势力,因此将盐铁收归国营。儒家士人坚持董仲舒的立场反对盐铁专卖:“卒徒工匠!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器和利而中用。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币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120)儒家士人认为,在市场调节下盐铁的质量具有保障而且供给充分,而官营之后的盐铁价格上涨且占用更多徭役时间,并且质量下降、供给不足。他们也要求减轻农民赋税:“古者,十一而税,泽梁以时入而无禁,黎民咸被南亩而不失其务。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此禹、汤所以备水旱而安百姓也。草莱不辟,田畴不治,虽擅山海之财,通百末之利,犹不能赡也。是以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躬耕趣时而衣食足,虽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故衣食者民之本,稼穑者民之务也。二者修,则国富而民安也。”(121)以桑弘羊为代表的中央财政认为提高税收,可以增加政府的救济能力,以备水旱之灾。而儒士认为,与其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减少农业赋税之后农民自然会有多余的财产来抵御自然灾害。如果因为高税收而损害了农业生产,那么政府有再多的货币也无法转化为实有物资来救济灾害。在降低税率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减少土地兼并,盐铁会议虽然也涉及这个问题,但长期没有落实为具体的限田方案。哀帝时师丹提出:“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122)这时对西周井田制度的推举,并不在于实际的土地均分,而在于限制过分的土地兼并。师丹和董仲舒都洞察到,如果不限制豪强对土地的兼并,那么社会贫富分化会越来越严重。师丹的提议虽产生了一定效果,但哀帝时期仍没有形成限制田产的具体制度。王莽即位之后试图恢复上古的井田制度:“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十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123)王莽提出的理由相当充分:土地兼并实际上提高了农民的赋税,豪强和流民都将成为国家的不稳定因素。但是他解决这一难题的手段却过于简单,终于因为摇摆不定而作罢。东汉时期豪强势力更为繁盛,而政府对于土地和人口的把握能力没有提高,因此无法厘定确切的赋税标准,最终汉帝国走向没落。董仲舒的经济政策在汉代得到诸多回应但少有落实,因为决策者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期,但是他的理念在以后历代初期都得到了相当的重视。统计人口和土地、厘定税收的比率、释放失去自由的奴婢,成为改朝换代后最为迫切的举措。至于王朝中后期的土地兼并和流民叛乱,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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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04 董仲舒对汉代制度的另外一种影响存在于法律系统。儒士参与立法并不始于董仲舒,但是儒学精神对司法的影响同董仲舒的立场有密切关联。汉朝基本延续秦朝法律体系,法家与黄老以刑罚治国的观点相互共鸣。虽然知道秦律并非完善,但一时无力更改秦制法律系统的基本路线。这样做的后果是,汉初相对简要的法律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得越来越繁杂严苛,几乎超出司法系统的能力之外,也超出了民间百姓的承受能力。这时儒家的势力逐渐扩大,而开始着手影响当时已经弊病百出的法律系统。班固在《汉书·高帝纪下》写道:“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叔孙通所制定的仪礼,本身就具备法定的效力,可以看做是儒士参与立法的开端。他制定的礼仪系统后来被命名为《旁章》而纳入到汉代刑法系统,涉及宗庙、陵墓、丧葬、祝福、祭祀等制度,违反者将受到免职、遣归乃至论杀的处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高估儒家对汉代立法的影响,因为作为《旁章》的礼仪制度虽然具有强制性,然而它的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贵族系统之内,是前代“礼不下庶人”制度的延续。秦律之所以被汉代采纳,因为它是通行于整个社会的法令体系,对贵族和庶民同等适用,因此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叔孙通的法律只是秦律的补充,而无法动摇秦律在汉初的全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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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06 董仲舒并没有致力于改变汉所承袭的秦系法律的具体条文,而是试图改变汉代的司法精神,以儒家的宽厚礼治来改造黄老和法家的严苛法治。这并非董仲舒的个人创见,而的确有来自先秦儒学的源头。《论语·为政》讲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董仲舒认为他的主要精神依据来自对《春秋》的解说,于是后世把董仲舒的基本法律精神简称为“《春秋决狱》”。史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124)《汉书·艺文志》六艺略《春秋》类著述中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至两宋而散佚,仅有数则散见于《通典》、《太平御览》等书,清人有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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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08 首先董仲舒主张礼、法两者以前者为重:“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虽曰权,皆在权成。是故阳行于顺,阴行于逆。顺行而逆者,阴也。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近,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贱阴也。故阴,夏入居下,不得任岁事,冬出居上,置之空处也。养长之时伏于下,远去之,弗使得为阳也。无事之时起之空处,使之备次陈,守闭塞也。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125)他以阴阳比附刑德,并通过自然阴阳变化得出了人事中先德后刑、大德小刑、经德权刑、实德虚刑等诸多偏重仁德教化而辅助以刑罚制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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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0 这些原则的具体落实,主要通过“原心定罪”的《春秋》精神以司法来实现。所谓“原心定罪”,简要说就是要依据被告方的犯罪动机来量刑。之所以以《春秋》为这种司法方式的依据,是因为传统上认为《春秋》隐含了孔子对于当时社会行为的描述性评判,而公羊学派试图把隐藏的“微言大义”予以揭示,于是展开了《春秋》中诸种行为所蕴含的动机和意蕴的解释。董仲舒对此原则归纳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斮,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弑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耶!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126)所谓“志”,就是动机,在犯罪事实类似的情况下罪的轻重取决于犯罪动机。如前引《太平御览》所载董仲舒决狱的案例,某人误以杖击父,论律当斩首,但董仲舒认为他本意并非如此,而是情急之下误伤而不必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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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2 除了原心定罪原则外,《春秋》决狱还采纳了传统上儒家的亲亲相匿、君亲无将、诛首恶等原则。这些原则被广泛运用到汉代司法事例中,即便是如酷吏张汤,也主动缘饰经义以决狱,(127)其他官吏延续《春秋》断狱的事例也屡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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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4 仲舒弟子遂者:兰陵褚大,广川殷忠,温吕步舒。褚大至梁相。步舒至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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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6 其后广陵王荆有罪,帝以至亲悼伤之,诏鯈与羽林监南阳任隗杂理其狱。事竟,奏请诛荆。引见宣明殿,帝怒曰:“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邪!”鯈仰而对曰:“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帝叹息良久。鯈益以此知名。(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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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8 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置立礼官,不任文吏。又修理鲖阳旧渠,百姓赖其利,垦田增三万余顷。吏人共刻石,颂敞功德。(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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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20 董仲舒所确立的儒家司法倾向之所以得到如此多认可,并非仅仅来自他在经学范围内的影响,而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秦代律法之所以无法长期高效运转,是因为严苛的法令一方面伤害了民众利益,另外一方面超出了官吏的执行能力,这两者交互影响最终使得法律反而阻碍了社会的运行。董仲舒以伦理弥补法律的含混或者空缺之处,固然并非万全之策,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当中却不失为高效解决社会冲突的司法模式。在这种注重人伦的司法模式之下,首要考虑的并非抽象的权益公平,而是如何减少整个社会冲突与诉讼的发生。《论语·颜渊》讲道:“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也是继承了先秦儒家的精神立场,通过对案件的伦理化解释和评判,使得伦理原则更加有效地影响到日常社会,从而减少潜在诉讼的发生。在汉代如此庞大的帝国之内,应对如此多复杂的争端,单纯依靠硬性的惩罚和威慑,其效用显然不如配合以儒家伦常的熏陶和引导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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