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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25 这是说,立“法”的终极依据是人类社会的善恶价值。之所以要“立法”,是因为善人可以为善,故要保护善人为善的诸多权利和可能;而邪人必须改过,故要惩罚其祸而促其改过。这就是“法”的实质。但问题是,如果等到恶行发生了再去惩罚的话,法挽救不了恶行已经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王符非常敏锐地看到这一未曾引起前人足够重视的问题,于是,他提出“制法之意”。王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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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27 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守约,政易持。塞其原则奸宄绝,施其术则远近治。(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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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29 王符的这一说法有其较为直接的儒、法思想渊源。但更重要的可能是,他意识到既然刑杀不可能惩绝所有恶行,而“塞原”又应有起始处,则从何处“塞”和如何“塞”就是问题的关键。这就是“立法”设“防”之“意”:恶行总有其藏身地以及其未行而将起之时,在此时此地设防,是“法”发挥效用的最佳选择;如果有恶行已经发生,则择其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惩戒,以对相类的恶行起到警防的效用,这也不失为塞原守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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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31 进一步地,王符还就“法”的适应性问题,提出“变”与“不变”的主张。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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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33 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皆革定法。高祖制三章之约,孝文除克肤之刑,是故自非杀伤盗臧,文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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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35 法的精神既然是“劝善消恶”,但因为善恶的形态在不同的时空中可能有不同的表现,故要“各随时宜”,“革定法”以应时。对于那些人类社会中的一贯之恶(如杀人、盗窃),因为法的惩恶的实质要求,对其进行惩罚的原则是不可变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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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37 就“法”的具体执行而言,王符秉承法家的“严行”理路,认为“法禁所以为治也,不奉必乱”,主张“政令必行,宪禁必从”。他举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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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39 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奸乱绝则太平兴矣。(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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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41 这大概是针对当时婚配情形混乱的现实而言。王符认为,对那种一女许数家的人而言,无论其情况多么特殊,即便是有“大赦天下”的诏令,也不能因为赦令而姑息这种破坏风俗道德的奸猾之行。这说明,即便是君主施行仁德的举措,也不得破坏“法”之惩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此意义上,法的尊严高于君主的权威。另一方面,如果犯法之人不遵守这样的法令,则对其进行严酷惩罚(“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这说明,必须以严格执法的方式来实践立“法”设“防”(此案中体现为“毒其心而绝其后”)的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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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43 其次,王符就如何进行“法治”展开了他带有浓重儒法互补意味的论说。在他看来,由于“法也者,先王之政也”,(111)又因为“法以君为主,君信法则法顺行,君欺法则法委弃”,(112)则君主自身必须对“法”保持尊重和信从,法的尊严和君主的权威才能同时得到保证。在此意义上,政令才能畅通,法的效用才能得以发挥。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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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45 是故民之所以不乱者,上有吏;吏之所以无奸者,官有法;法之所以顺行者,国有君也;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义者君之政也,法者君之命也。人君思正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得违也,则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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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47 法的内容有其自身的历史价值性(“先王之政”),其效用的发挥,体现在它对国家社会中的合理秩序的维系上,但这种价值性和秩序性如何在现实中体现出来,首先即取决于君主是否能“思正以出令”。这事实上对“布令”之“君”有了正义的要求,即君主之有尊位,是因为君主必须是“身有义”。另一方面,“明王审法度而布教令,不行私以欺法,不黩教以辱命”,(114)君主在出令和行法的过程中,都应该“官政专公,不虑私家”。(115)这样才能“臣下敬其言而奉其禁,竭其心而称其职”。(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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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49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呢?王符承继申、韩的术势理论,认为那是君主“法术明而威权任”使然。(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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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51 在王符看来,君主之“明”来自纳谏“兼听”,而君主之不拒言,虽然“未必言者之尽可用”,却能拒“无用而让有用”。(118)基于此,王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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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53 夫明据下起,忠依上成。二人同心,则利断金。能知此者,两誉俱具。要在于明操法术,自握权秉而已矣。所谓术者,使下不得欺也;所谓权者,使势不得乱也。术诚明,则虽万里之外,幽冥之内,不得不求效;权诚用,则远近亲疏,贵贱贤愚,无不归心矣。(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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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55 显而易见的是,明主能纳下言,则臣下言无不尽。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而在于君主如何驾驭“言无不尽”后的臣下。王符归之于“术”和“势”。与申、韩不同的是,这里的“术”不仅是申、韩所注重的“以上驭下”之法,更有一种求“实”讲“信”的行政精神。同样地,王符也并不把“势”简单理解为时代或国家的“大势”,他更注重在尊卑有序的权“势”的前提下,由“术”的恰当运用而营造出的治理氛围,如纳谏兼听使得群臣不得不追求实效而不敢欺上瞒下,即是一种臣下的为官任职的心理之“势”。在此意义上,王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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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57 凡为人上,法术明而赏罚必者,虽无言语而势自治。治势一成,君自不能乱也,况臣下乎?法术不明而赏罚不必者,虽日号令,然势自乱。乱势一成,君自不能治也,况臣下乎?是故势治者,虽委之不乱;势乱者,虽懃之不治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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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59 这里的“势”,即是由严格遵循法令而形成的治理氛围(“治势”)。这样的氛围,与其说是明法术的结果,倒不如说守法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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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61 综合《潜夫论》的“法治”思想,王符要表达的主要内容是:君主是接受天所授予的“民之统”的职责之人,“明”、“公”、“义”等是这一职责的内在要求。君主虽然掌握并行使权力进行赏罚,但却不应当把这种重要的权力和职责让渡给他人。(121)君主应当以“明”治国,而“明”则意味着没有偏见、下情上达,同时也意味着君主应该是一个有着非凡辨别力和心胸博大的聪明人。(122)君主必须以“公”的原则来制定和推行法令,(123)不然他就辜负了天意。君主“法天而建官”,他必须秉“公”按照为“民”的原则来委任臣僚,臣僚也必须为了“民”的利益而“任职”。否则,他们就是“偷天官以私己”。(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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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63 这样的制度设计,特别是他对君主本身进行“明”、“公”、“义”的品格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君主本身也必须维护“法”的尊严,使得他的思想与其前法家的理论有很大不同。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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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65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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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67 由于法是“先王之政”,“令”是君主一“己之命”,则所谓的“法令行”能否达到“国治”的效果,是以“明主”及其“敬法”为前提的。王符注重“法”的作用同时又过于依赖君主的作用,与其说是其思想中难以解决的矛盾,倒不如说是他在融合儒法治世理论时所遭遇的困难。或者说,这是作为儒者的王符试图以法家的治世方式与精神,建构挽救正在快速衰败的东汉王朝的理论时所面临的困难。陈启云因此而评论道:“对王符来说,圣君和‘大同’之世只不过是悠远的希望。”(126)王符自己大概也意识到这样的困难,于是他试图以古老的“选贤任能”理论来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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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69 四、“贤治”理论的再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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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71 “选贤任能”作为古人一直追求和实践的行政方略,在先秦诸子那里即已得到充分阐释。《潜夫论》有《思贤》和《贤难》两篇专门论“贤”,王符之所以老调重弹,与他着重批判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位非其人”现象息息相关,这或许正是他“贤治”理论的老调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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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6473 大概是先前的同类思想资源较为丰富,王符汲取较多,故其“贤治”说层次极为清晰。大致说来,其内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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