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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从是否有利于今世治理的角度出发,先分别出“可为”和“可改”的对象,前者有利于时世,后者有悖于理与时。而对于历史上那些无用于今世的东西,必须改变(“变”),而对那些已经“损”和“变”的举措,如果其效用不如从前,或者变革的新举措根本无法施行,则应该遵循原来的举措原则(“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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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样的理路,仲长统举出分封和郡县两大制度,说明“变”的必要和可行。他认为,汉初的同姓分封,使得刘姓子弟“骄逸自恣,志意无厌;鱼肉百姓,以盈其欲;报蒸骨血,以快其情”,(216)结果造成上有篡权叛逆的奸谋,下有暴乱残贼的危害。而汉代分封之所以有这样的坏结果,是因为周代施行分封制时就已发生过那样的危害,这是“源流形势使之然也”。在仲长统看来,这样的制度属于必须“损”的对象,其“变”的新举措即是郡县制的施行。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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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收其奕世之权,校其从横之势,善者早登,否者早去,故下土无壅滞之士,国朝无专贵之人。此变之善,可遂行者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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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政凋敝,风俗移易”,对那种依靠帝系血缘而作威作福的分封子弟,必须剥夺他们的爵位和权力,而让有才能的人管理其封地,没有管理才能的尽早黜罢。如此,民间的才士可得登用,朝廷也没有擅权专贵之人。这样的损变举措,是“变之善”,是应该实行和坚持的。其实,仲长统这样的主张是有针对性的。郡县制虽为汉代施行,但到东汉中后期,外戚、宦官等都因专权擅政而封侯食邑。仲长统强调分封之弊,主张“善者早登,否者早去”,大概即是对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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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仲长统又以废井田制和肉刑为例,认为二者之“变”,效果不好,应该恢复原初之制。他认为由井田制而变为分田私有制,其结果是土地兼并加剧,产生了“豪人货殖”的现象,而豪强地主虽没有朝廷给的官职和爵位,却“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这种状况是废井田之“变有所败”,要改变它,达到财富共享,风俗醇化,“非井田实莫由”。故井田制是“宜复者也”。(218)对于文帝的废肉刑之“变”,仲长统认为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有些罪刑如“鸡狗之攘窃,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赂遗”之类,杀之则量刑过重,拘髡则惩罚过轻,应该有一种“中刑”如“肉刑”来恰当地惩罚其罪。仲长统目睹东汉时期“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的治理现象,故要以恢复肉刑的方式来达到“五刑有品,轻重有数,科条有序,名实有正”的治理效果。(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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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仲长统有关复井田和肉刑的思想,并非在开历史倒车,只是因为他看到土地兼并和刑罚无所准的弊端,想从历史的经验中发现可以补救时世的制度。虽然如今看来这种“复”的主张不可取,但这也只能视为历史的局限,而不能强求古人应有现代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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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仲长统在《法诫篇》中对其前政治制度进行反思,认为“一卿为政”是比较好的治理方式。这与其他古代政治思想家的观点有很大差异。仲长统总结春秋以来的政体效用后认为:“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春秋时候的明德诸侯,都以“一卿为政”,战国时的群雄可霸,也是这个道理。到了汉帝国建立,汉承秦制,“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汉之隆盛,是惟在焉。”但是到了东汉的光武帝,鉴于元、成、哀、平等朝强臣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历史教训,而“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样的变革结果是,丞相职权被分化,而三公成为荣誉性官职,政务的实际处置权归于事务官尚书。但吊诡的是,不能真正行使治理权的三公,在国家遭遇天灾人祸时,却又被“谴责”和“策免”,那些实际上掌握着治理权的外戚亲党却依然能作威作福,毫发无伤。仲长统分析其原因,认为除了光武的制度改革不当外,另有二点值得反思:一是光武之后的三公人选,“务于清应谨慎,循常习故者”,(220)这如同让恪守妇道的妇人和安居乐业的乡民担任三公之职,并要他们为国家建立功勋为百姓造福,岂不荒谬?二是自安、顺帝时期外戚宦官专权以来,他们“立能陷人于不测之祸”,无权的三公自身都难保,哪还能期望他们纠劾这些权贵呢?参之以文帝时丞相申屠嘉自作主张惩罚文帝宠臣邓通而未受责,(221)则西汉时丞相是“任之重而责之轻”,东汉三公是“任之轻而责之重”。(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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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的历史经验,仲长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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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若置丞相自总之。若委三公,则宜分任责成。夫使为政者,不当与之婚姻;婚姻者,不当使之为政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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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在此提出一个至今都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原则——任职回避制度。在他看来,最好的制度方式当然是“一卿为政”,因为“政在一人”,看似丞相权重,实际上在遇到责任问题时,这样的制度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即如窦宪、梁冀的专权一样,一旦铲除了他们,其危害也就消弥了。更何况如果选任得人,“人实难得,何重之嫌”呢?(224)退而求其次,如果政委三公,也要依据“分任责成”的原则,(225)明确其权责。而就整个制度而言,如果是当权者,皇帝是不能与之联姻的,反之,如果是外戚之家,则又是不能参与政权的。这样的制度总结,无疑是针对东汉后家多豪族、外戚多干政的情形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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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仲长统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制度得失的同时,也依据古制,提出一些制度原则。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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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益君长以兴政理,急农桑以丰委积,去末作以一本业,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覈才艺以叙官宜,简精悍以习师田,修武器以存守战,严禁令以防僭差,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奇刻以绝烦暴。审此十六者以为政务,操之有常,课之有限,安宁勿懈堕,有事不迫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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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六条制度设计中,第一条是户籍制度,第二条是社会治安,二者承续先秦的乡里制度而来;第三、六、七条与国家经济息息相关,是农本问题,也是古人的一贯主张;第四、十三、十四、十五条是司法制度及其执行问题,这是汉末批判思潮反思的重点所在;第五、十、十六条是行政与任官考课问题;第八、九条是教化风俗问题;第十一、十二条是军事战备问题。由此看来,在经济、军事、行政、司法、教化、吏治各个层面,仲长统都确立了原则,并认为如果能对它们“操之有常,课之有限”,且不急不缓地一以贯之地执行的话,即便是圣人,也难更改。时人称仲长统为“狂生”,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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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样的制度设计外,与王符一样,仲长统对君主本身的品格素养也提出了看法。他认为,君主必须有“公心”、“平心”、“俭心”。有无私的公心,则臣民不敢逞私欲以邀宠;有依制评判的平心,则臣民不敢巧佞行诈以求利;有节俭自制的俭心,则臣民不敢浮奢铺张以显荣。另一方面,君主若有五大毛病,(227)“人臣破首分形,所不能救止也。”为避免这样的恶果,君主必须有处理君臣关系的智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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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忌[忘]初故,仁也;以计御情,智也;以严专制,礼也;丰之以财而勿与之位,亦足以为恩也;封之以土而勿与之权,亦足以为厚也。何必友[久]年弥世,惑贤乱国,然后于我心乃快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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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君主不忘与自己共荣辱的皇后,不专宠废后,是仁的表现;以恰当计谋抵御那些诱惑自己的伎俩,是明智的表现;而对那些不得不笼络的外戚等人,可以用赐财食邑的方式显示恩厚,但决不可授以治理国家的权位。这样,就不会失贤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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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仲长统也如王符和崔寔一样,对东汉的任官制度和士人风尚提出尖锐批判。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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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君子居位为士民之长,固宜重肉累帛,朱轮四马。今反谓薄屋者为高,藿食者为清,既失天地之性,又开虚伪之名,使小智居大位,庶绩不咸熙,未必不由此也。得拘絜而失才能,非立功之实也。以廉举而以贪去,非士君子之志也。夫选用必取善士。善士富者少而贫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从而罪之,是设机置阱以待天下之君子也。(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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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批判,与王符对当时现实的名实不副的批判,以及崔寔的高薪养廉说法,异曲同工。但仲长统更深入一层,认为造成这种名实不副的原因是制度设计和价值评判标准的双重不合理。更为可怕的是,朝廷不反思不改变这些不合理,不解决“禄不足以供养”的问题,而只追究因此而有的贪取之罪,则无异于朝廷设置陷阱以陷害天下“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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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仲长统也对士人品行作出精辟的批判。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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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士有三俗: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一俗;交游趋富贵之门,二俗;畏服不接于贵尊,三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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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士有三可贱:慕名而不知实,一可贱;不敢正是非于富贵,二可贱;向盛背衰,三可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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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学士有三奸焉:实不知,详不言,一也;窃他人之记,以成己说,二也;受无名者,移知[名]者,三也。(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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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批判可谓一针见血,字字珠玑。其中,“三俗”的批判是针对东汉外戚宦官专权后,士人不得已而有的情形;“三可贱”批判的是士人德行的衰堕;“三奸”批判的是士人学行的无耻。这些批判,事实上可视为仲长统何以不应州郡辟命,又何以狂以傲人的原由所在。进一步的推理是,既然世间士人如此无可救药,仲长统不与其交引相接而趋向出世之途,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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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违于儒道的个体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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